发明创造名称: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05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22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9106.9
申请日:2014-11-28
复审请求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汤晨光
国际分类号:G01N21/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9106.9、名称为“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申请人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针对本申请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适用于OCC浆中胶粘物含量的检测方法及效果评价”,孙来鸿,《国际造纸》,第21卷第4期,公开日为2002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1:CN101910515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搅拌件,所述搅拌件包括转动轴和设置在所述转动轴上的至少一个叶片,在所述叶片的每一个上设置有检测片,所述检测片被设置成适于浸没在造纸白水之中,并且还被设置成适于被施加有染色剂;
驱动器,所述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转动轴相连接,以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以及
观察装置,所述观察装置用于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白水槽,所述造纸白水容纳在所述白水槽中,所述搅拌件的至少一部分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之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检测片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之中。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片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叶片上。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片为透明玻璃。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装置包括以下之中的至少一种:显微照相机、显微摄像头和显微镜。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剂为疏水性染色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剂为苏丹II。
9. 一种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按顺序包括如下面步骤:
提供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
至少将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的所述检测片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中;
由所述驱动器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
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将所述检测片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取下;
在被取下的所述检测片上施加所述染色剂;以及
用所述观察装置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并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评级的结果表征所述造纸白水中的疏水物质的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天将所述检测片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取下至少一次。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评级结果显示所述疏水物质的量超出了预定阈值,则用预定的方法对造纸白水进行处理。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方法包括如下之中的至少一种:至少部分地替换造纸白水,在所述造纸白水中加入造纸白水处理剂,以及在所述造纸白水中加入清水并部分地排出所述造纸白水。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疏水物质包括疏水性胶体或颗粒。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疏水物质包括树脂和粘胶剂中的至少一种。”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纸浆中检测胶粘物的沉积检测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驱动器,所述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转动轴相连接,以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2)所述检测片设置在搅拌件的每一个叶片上;所述检测片被设置成适于浸没在造纸白水之中,并且还被设置成适于被施加有染色剂;(3)权利要求1的监测系统应用于造纸白水中。区别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由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使用了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的一种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8中的评述,权利要求1-8中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为:(1)由所述驱动器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2)所述检测片设置在搅拌件的每一个叶片上;(3)权利要求9的监测系统应用于造纸白水中,并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评级的结果表征所述造纸白水中的疏水物质的量。区别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年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由此能够观察所述测试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以供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以及将权利要求9中的特征“用所述观察装置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修改为“用所述观察装置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对比文件3中明确提到其中公开的方法是试验方法,在生产上没有沉积法这样的测试装置,且该方法有时精确性欠佳,不适于用作常规的粘胶物测定法。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不能在生产中采用如对比文件3所具体公开的沉积法,进而得出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背的判断。而本申请的装置能够直接应用在生产线中,可以将搅拌件及其上的检测片浸入和提出于生产过程中的白水中,而无需对白水取样,这样对生产的影响很小或基本没有,并通过对附着在检测片上的疏水颗粒物进行观察并对其密度进行评级,可以确定白水中粘胶物的含量,克服了对比文件3中因胶粘物含量低而精确性欠佳的问题。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搅拌件,所述搅拌件包括转动轴和设置在所述转动轴上的至少一个叶片,在所述叶片的每一个上设置有检测片,所述检测片被设置成适于浸没在造纸白水之中,并且还被设置成适于被施加有染色剂;
驱动器,所述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转动轴相连接,以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以及
观察装置,所述观察装置用于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由此能够观察所述测试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以供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白水槽,所述造纸白水容纳在所述白水槽中,所述搅拌件的至少一部分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之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检测片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之中。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片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叶片上。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片为透明玻璃。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装置包括以下之中的至少一种:显微照相机、显微摄像头和显微镜。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剂为疏水性染色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剂为苏丹II。
9. 一种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按顺序包括如下面步 骤:
提供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
至少将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的所述检测片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中;
由所述驱动器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
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将所述检测片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取下;
在被取下的所述检测片上施加所述染色剂;以及
用所述观察装置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并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评级的结果表征所述造纸白水中的疏水物质的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天将所述检测片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取下至少一次。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评级结果显示所述疏水物质的量超出了预定阈值,则用预定的方法对造纸白水进行处理。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方法包括如下之中的至少一种:至少部分地替换造纸白水,在所述造纸白水中加入造纸白水处理剂,以及在所述造纸白水中加入清水并部分地排出所述造纸白水。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疏水物质包括疏水性胶体或颗粒。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疏水物质包括树脂和粘胶剂中的至少一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用于OCC浆中胶粘物含量的检测方法,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造纸白水监测系统;②搅拌件包括转动轴和设置在转动轴上的至少一个叶片,叶片的每一个上设置有检测片;还具有驱动器,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搅拌件的转动轴相连接,以驱动搅拌件转动;③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③是在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在权利要求1-8评述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造纸白水监测方法提供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②评级的结果表征所述造纸白水中的疏水物质的量。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造纸白水监测系统”修改为“一种用于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由“一种造纸白水监测方法”修改为“一种在造纸系统中的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明确了所请求保护的具体是“用于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即明确该系统是应用在实际生产装置中的。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方法是试验方法,并且也承认在生产上没有采用沉积法的情形;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3最后还提到该方法有时精确性欠佳,不适于用做常规的粘胶物测定方法,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对比文件3出发不会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这一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实际生产系统中,若采用对沉积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的方法,则可以实现较为精确的白水质量监测,从而使得监测精度符合实际生产的需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也明确了“造纸白水监测方法”是用于造纸系统的,即应用于实际生产之中,并且该权利要求中也包括“提供如权利要求1-8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将搅拌件的叶片上的检测片浸没在造纸白水中”、“转动搅拌件”以及“对检测片施加染色剂”等步骤,并且进一步明确了观察装置所观察的是检测片上的疏水性颗粒物。因此,基于关于权利要求1的陈述理由,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搅拌件,所述搅拌件包括转动轴和设置在所述转动轴上的至少一个叶片,在所述叶片的每一个上设置有检测片,所述检测片被设置成适于浸没在造纸白水之中,并且还被设置成适于被施加有染色剂;
驱动器,所述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转动轴相连接,以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以及
观察装置,所述观察装置用于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由此能够观察所述测试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以供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白水槽,所述造纸白水容纳在所述白水槽中,所述搅拌件的至少一部分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之中。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所述检测片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之中。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片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叶片上。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片为透明玻璃。
6.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装置包括以下之中的至少一种:显微照相机、显微摄像头和显微镜。
7.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剂为疏水性染色剂。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染色剂为苏丹II。
9. 一种在造纸系统中的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按顺序包括如下面步骤:
提供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
至少将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的所述检测片浸没在所述造纸白水中;
由所述驱动器驱动所述搅拌件转动;
以规定的时间间隔将所述检测片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取下;
在被取下的所述检测片上施加所述染色剂;以及
用所述观察装置观测被施加了所述染色剂的所述检测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并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评级的结果表征所述造纸白水中的疏水物质的量。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天将所述检测片从所述搅拌件的所述叶片上取下至少一次。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评级结果显示所述疏水物质的量超出了预定阈值,则用预定的方法对造纸白水进行处理。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方法包括如下之中的至少一种:至少部分地替换造纸白水,在所述造纸白水中加入造纸白水处理剂,以及在所述造纸白水中加入清水并部分地排出所述造纸白水。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疏水物质包括疏水性胶体或颗粒。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疏水物质包括树脂和粘胶剂中的至少一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在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适用于OCC浆中胶粘物含量的检测方法(参见第26-31页),其中沉积检测法(参见第27页)包括在改进型PIRA沉积槽中放入80g绝干浆样并稀释至1%浓度,将长方形聚酯造纸网(即检测片)安装于支撑浆形搅拌棒(即搅拌件)上,搅拌棒在0.75Hz下搅拌30min,让胶粘物(即疏水物质颗粒)充分吸附在网上,则聚酯造纸网必然设置为适于浸没在OCC浆中;搅拌30min后,取下聚酯网,吸附胶粘物的聚酯网进行漂白/染色操作,则聚酯造纸网必然被设置成适于被施加染色剂;然后使用影像分析系统测量,可检测的最小颗粒为0.02mm2(即观察装置用于观测施加染色剂的检测片,由此能够观察测试片上的疏水物质颗粒)。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用于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②搅拌件包括转动轴和设置在转动轴上的至少一个叶片,叶片的每一个上设置有检测片;还具有驱动器,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搅拌件的转动轴相连接,以驱动搅拌件转动。③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OCC浆中的胶粘物含量进行检测,而造纸白水中同样包含胶粘物等疏水性物质,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测量制浆造纸系统中颗粒污染物沉淀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4、说明书第[0027]-[0042]段),包括将一个或多个合适的基质插入感兴趣的流体流内,颗粒污染物可以沉淀在合适的基质上,以至少2000DPI的分辨率捕捉所沉淀颗粒的一副或多副图像,计数和确定沉淀颗粒的尺寸,低于2000DPI的分辨率将使最小分辨的胶粘物尺寸增大,该方法可以在包含颗粒沉淀的白水中执行(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可见,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中同样存在胶粘物等颗粒污染物,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胶粘物含量检测方法用于造纸系统的造纸白水监测。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转动轴上设置至少一个叶片,驱动器的驱动轴与搅拌件的转动轴连接以驱动搅拌件转动,为本领域对浆料进行搅拌的常规技术手段,将检测片设置于每个叶片上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③,在对比文件3利用影像分析系统获得了染色后的影像分析图像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对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沉积槽中放入绝干浆样品并进行稀释,将聚酯造纸网安装于支撑浆形搅拌棒上,搅拌30min让胶粘物充分吸附在网上,然后取下聚酯网(即检测片可拆卸地安装在搅拌件上)。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基质采用透明基质(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给出了采用透明材料作为检测片的启示,在此基础上,采用透明玻璃作为检测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被干燥后的基质被装配有微距镜头的数码相机(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即显微照相机)或者扫描仪采集图像或者摄影,而显微摄像头和显微镜为本领域常用的观察装置。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第27页)染料溶液的制备:将95%正庚烷与0.67g 1003Morplas蓝色染料粉末在1000mL容量瓶内混合(即染色剂为疏水染色剂);进一步地,染色剂为苏丹II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在造纸系统中的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在权利要求1-8评述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造纸系统中的造纸白水监测方法提供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②评级的结果表征所述造纸白水中的疏水物质的量。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①,由于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故采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在造纸系统中实施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②,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检测片取下的频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定。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若评级结果显示疏水物质的量超出预定阈值则用预定方法对造纸白水进行处理,以及具体的处理方法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3-14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试验以OCC废纸浆中的胶粘物作为检测对象(参见第26页),且影像分析系统可检测的最小颗粒为0.02mm2(参见第27页,即疏水物质包括疏水性颗粒、粘胶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颗粒污染物包括树脂(参见权利要求4);疏水物质包括疏水性胶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3的检测方法为试验方法,但当将该方法用于造纸白水监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方法用于实际生产装置中。虽然对比文件3认为沉积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该方法同样可以实现胶粘物含量的测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都是将带有检测片搅拌件浸入浆料中,通过对检测片染色观测其上吸附的疏水颗粒物的含量,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的检测方法实质上相同,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克服了对比文件3中提到的检测精度欠佳的问题。至于本申请中“对所获得的图案进行评级”,为利用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常规技术手段。
(2)结合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采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造纸白水监测系统在造纸系统中实施造纸白水监测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对比文件3同样公开了将搅拌棒上的聚酯造纸网浸没在OCC浆中,搅拌棒进行搅拌,对吸附胶粘物(即疏水物质颗粒)的聚酯网进行漂白/染色操作,然后使用影像分析系统测量,可检测的最小颗粒为0.02mm2(即观察检测片上的疏水性颗粒物)等步骤,检测方法实质上相同。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认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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