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终端功率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讯终端功率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67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80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5418.2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岩
合议组组长:何晓兰
参审员:韦斌
国际分类号:G01R21/00,H04B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两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解决各自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最终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同时目前无法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5418.2,名称为“通讯终端功率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4753567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讯终端功率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个待测通讯终端;
路由装置,在进行检测时,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其中,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安装在洗衣机上,所述洗衣机包括:
模式选择模块,用于接收模式选择指令;
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在根据所述模式选择指令确定选择测试模式时,控制所述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并控制对应所述洗衣机的所述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
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提供监测界面,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通过所述路由装置与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建立连接,并获得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信息,以及将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提供至所述监测界面,其中,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根据所述功率信息判断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并生成分析结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讯终端功率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
显示模块,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通过所述路由装置将所述分析结果发送至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并通过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洗衣机的所述显示模块显示所述分析结果。
3. 一种通讯终端功率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控制多个待测通讯终端接入路由装置,其中,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安装在洗衣机上,所述洗衣机接收模式选择指令,以及如果根据所述模式选择指令确定选择测试模式,所述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并控制对应所述洗衣机的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
通过所述路由装置与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建立连接,并获得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信息;
通过监测界面显示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以及
根据所述功率信息判断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并生成分析结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讯终端功率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过所述路由装置将所述分析结果发送至所述待测通讯终端;以及
通过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洗衣机的显示模块显示所述分析结果。”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提供监测界面;将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提供至所述监测界面;(2)所述洗衣机包括:模式选择模块,用于接收模式选择指令;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在根据所述模式选择指令确定选择测试模式时,控制所述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并控制对应所述洗衣机的所述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但是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给出了文献CN 102918196A、CN 104898650A作为常用技术手段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通过监测界面显示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2)还包括:所述洗衣机接收模式选择指令;以及如果根据所述模式选择指令确定选择测试模式,所述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并控制对应所述洗衣机的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但是上述区别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给出了文献CN 102918196A、CN 104898650A作为常用技术手段的佐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家用器件和路由器上都需要安装电力载波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该系统是对自身载体电器的对外联络下路进行选择性的切换。本发明的权利要求1中并不需要安装,且本发明中的系统只是增加一个与路由装置连接的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设备内部检测两种信道的信号强弱,使用信号强的信道与路由器进行通信,其应用环境是室内电器的联网通信。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对洗衣机中通信终端的功率检测,确定洗衣机上的通信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是在家庭使用过程中进行信道切换,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检测,可以更好的保证生产出的产品的合格率,两者之间的使用场景完全不同。再者,对比文件1中针对的是设备内部两种信道的信号强弱的检测,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是在生产线上安装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洗衣机的功率检测,且该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与路由器、洗衣机都是相对独立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对洗衣机中通信终端功率大小的检测成本较高,且操作复杂耗时耗力。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设备内部检测两种信道的信号强弱,使用信号强的信道与路由器进行通信,因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给出的是如何保证电器设备信息传输的高效与可靠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想到的是,在解决如何保证电器设备信息传输的高效与可靠的技术问题时,采用在电器中设置多个通信通道,并自动选择最优的通信通道进行信息传输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方案,通过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和路由装置,对多个洗衣机中通信终端的功率检测,确定洗衣机上的通信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的技术方案实现了降低对洗衣机中通信终端功率大小的检测的成本,且检测简单快速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并不能够实现降低对洗衣机中通信终端功率大小的检测的成本,且检测简单快速的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通过所述路由装置与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建立连接,并获得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信息;而控制器中设置有比较模块,通过该将蓝牙或者载波信号的信号强度与阈值比较,如果不合格则生成切换通信通道命令控制通道切换指令即是公开了根据所述功率信息判断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并生成分析结果;生成切换通信通道命令控制通道切换指令就是所生成的分析结果。2、权利要求中并没有涉及生产过程和运用场景,而权利要求涉及的安装部分仅有“待测通讯终端安装在洗衣机上”,这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了,对比文件1的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与路由器、洗衣机也都是相对独立的。申请人一直在强调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说明书所描述的实际方案上的差别,而没有注意到其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实质上是设置信号功率检测装置通过路由连接家用电器上的通讯终端,并且检测通信终端的信号功率;这个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需求对对比文件1对通讯终端信号功率检测的构思进行改进运用于相应的场景,因而即使申请人基于说明书进行修改,审查员同样认为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模式选择模块,审查员坚持认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已经给出了相关文献进行举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两个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解决各自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最终获得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同时目前无法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讯终端功率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和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111]段,图1-8):
一种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包括:蓝牙传输模块,通过蓝牙实现数据的传输;电力线载波传输模块,通过电力载波信道实现数据的传输,实现载波信号的发送与接收;微控制器模块3负责载波与蓝牙信号强度的检测,信号强度的比较以及信道的切换。其中信道选择功能由软件编程来实现。微控制器模块3的硬件配置:微控制器模块3包含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微处理器。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用于检测载波信号强度。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用于检测蓝牙信号强度。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与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分别与微处理器相连接。微处理器对接收到的蓝牙信号强度与载波信号强的平均值进行寄存,并且与已经预设的门限值进行比较来选择信道,再根据当前传输信道与比较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自动切换。若选择信道与当前信道一样,则不需要切换,若不一样,则自动切换成所选信道。
如图8所示,在智能家居环境中,家用器件100(如空调、电冰箱、 洗衣机、电表、水表等)以及路由器110都安装了该系统。因此,家用器件与路由器之间可以通过无线蓝牙和电力线载波双信道来进行信息传输。由于通用的控制器120(如手机,遥控器等)一般没有电力线接口并且是可移动的,电力线载波信道并不适合。因此,路由器110与通用控制器120之间只可以通过蓝牙信道进行通信。以此类推,家用器件100与通用控制器120之间也只可以通过蓝牙信道进行通信。当控制器120对家用器件进行控制(如遥控器换台)或者传输信息给家用器件(如付电费后使电表存电值增加)时,控制器120可以选择蓝牙信道直接向家用器件传输信息;或者可以通过蓝牙信道将信息传输给路由器110,再由路由器110选择一条更优的信道来向家用器件100 传输信息。相同的,家用器件100既可以直接用蓝牙信道向控制器120传输信息,也可以通过向路由器110传输信息来使用一条相对更优的信道。因此,在路由器110和家用器件100之间采用了双信道模式,保证了信息的有效快速传输。为智能化家居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将上述内容与权利要求1相比可知:
由图8可见,家用电器如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表、水表上均安装有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其中包含的蓝牙传输模块和电力线载波传输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其中切换系统可以安装在洗衣机上;图8中的路由器也安装有该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路由装置;微控制器模块包含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微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和分析装置。
通过对比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均安装在洗衣机上;(2)所述洗衣机包括:模式选择模块,用于接收模式选择指令;控制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在根据所述模式选择指令确定选择测试模式时,控制所述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并控制对应所述洗衣机的所述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3)路由装置,在进行检测时,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提供监测界面,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通过所述路由装置与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建立连接,并获得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信息,以及将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提供至所述监测界面,其中,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根据所述功率信息判断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并生成分析结果。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生产中通讯终端低成本和简单快速的功率检测。
关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可以安装在家用电器上,如图8所示,可以是洗衣机,因此,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均安装在洗衣机上。
关于上述区别(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待测通讯终端可以设置于家用电器上,例如洗衣机,那么为了实现待测通讯终端的通讯功能其必然受控于该洗衣机,那么洗衣机中必然包含用于控制器的控制模块。其次,在本领域中,在智能家用电器中设置模式选择模块和控制模块,来控制家用电器进入测试模式还是工作模式等是一种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专利文献1 CN 102918196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06日,其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所述自动判断测试系统具有设置模式和测试模式,所述模式选择开关模块40用于切换所述设置模式和测试模式。相应地,所述模式选择开关40模块包括控制开关,通过该控制开关控制设置模式对应的工作电路、以及测试模式对应的工作电路的接入(即是其公开了通过模式设置模块设置相应的模式,设置完后控制模块控制进入测试模式);专利文献2 CN 104898650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说明书第18页公开了:如果与输入部或者移动终端M的请求对应地设置测试模式,控制部则控制驱动部,以使家电设备执行指定的动作。测试模式作为用于确认家电设备的状态的运转模式,控制部将在测试模式中收集的数据作为动作状态数据向移动终端M传送。此时,在设置测试模式时,控制部包括用于测定振动、噪声、形态及均衡的各个单独测试模式,执行根据单独测试模式而设置为相异的动作。并且,在设置多个单独测试模式时,控制部170按预定时间间隔对应各个测试模式连续执行多个动作(即是其公开了通过模式设置模块设置相应的模式,设置完后控制模块控制进入测试模式)。由此可见,在智能家用电器如洗衣机中设置模式选择模块选择进入测试模块,再通过控制模块控制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应用以上技术手段。因此,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
关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同时为了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首先,根据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的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中,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检测载波信号强度,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检测蓝牙信号强度,微控制器模块中的微处理器对接收到的蓝牙信号强度与载波信号强的平均值进行寄存,并且与已经预设的门限值进行比较来选择信道,再根据当前传输信道与比较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自动切换。图8所示在家用器件100(如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表、水表等)以及路由器110都安装了该系统。家用器件与路由器之间可以通过无线蓝牙和电力线载波双信道来进行信息传输。由于通用的控制器120(如手机,遥控器等)一般没有电力线接口并且是可移动的,电力线载波信道并不适合。因此,路由器110与通用控制器120之间只可以通过蓝牙信道进行通信。以此类推,家用器件100与通用控制器120之间也只可以通过蓝牙信道进行通信。当控制器120对家用器件进行控制(如遥控器换台)或者传输信息给家用器件(如付电费后使电表存电值增加)时,控制器120可以选择蓝牙信道直接向家用器件传输信息;或者可以通过蓝牙信道将信息传输给路由器110,再由路由器110选择一条更优的信道来向家用器件100 传输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信号传输的可靠性,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方案是设备内部检测两种信道的信号强弱,使用信号强的信道与路由器进行通信,其应用环境是室内电器的联网通信。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对洗衣机中通信终端的功率检测,确定洗衣机上的通信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是在家庭使用过程中进行信道切换,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检测,可以更好的保证生产出的产品的合格率;对比文件1中针对的是使用时设备内部两种信道的信号强弱的检测,而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是在生产线上安装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负责生产过程中的洗衣机的功率检测,且该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与路由器、洗衣机都是相对独立的。其次,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路由装置,在进行检测时,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提供监测界面,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通过所述路由装置与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建立连接,并获得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信息,以及将所述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提供至所述监测界面,其中,所述功率检测和分析装置,根据所述功率信息判断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并生成分析结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双信道切换系统包含微控制器模块,且安装在家用电器和路由器上,路由器在此系统中所起的作用是:由于通用的控制器120(如手机,遥控器等)一般没有电力线接口并且是可移动的,电力线载波信号不适合,因此,路由器110与通用控制器120之间只可以通过蓝牙信道进行通信。以此类推,家用器件100与通用控制器120之间也只可以通过蓝牙信道进行通信。当控制器120对家用器件进行控制(如遥控器换台)或者传输信息给家用器件(如付电费后使电表存电值增加)时,控制器120可以选择蓝牙信道直接向家用器件传输信息;或者可以通过蓝牙信道将信息传输给路由器110,再由路由器110选择一条更优的信道来向家用器件100 传输信息。也就是说,路由器在此所起的作用是提供一条相对更优的通道的作用,保证了信息的有效快速传输。而对比文件1中微控制器模块中的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和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所检测的是信号强度,并不是功率,检测到信号强度后是与预设的门限值进行比较来选择信道,再根据传输信道与比较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自动切换。由此可见,其中并不涉及功率检测,更没有得到功率是否合格的检测结果,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也没有给出解决如何实现生产中通讯终端低成本和简单快速的功率检测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特征(3)能够实现降低对洗衣机通讯终端功率大小检测的成本,且检测简单快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其所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也不同,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现有技术也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由于能够获得实现降低对洗衣机通讯终端功率大小检测的成本,且检测简单快速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通讯终端功率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和方法,根据上文记载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
由图8可见,家用电器如空调、电冰箱、洗衣机、电表、水表上均安装有电力线载波和无线蓝牙双信道自动切换系统,其中包含的蓝牙传输模块和电力线载波传输模块相当于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其中切换系统可以安装在洗衣机上;图8中的路由器也安装有该系统,相当于路由装置;微控制器模块包含载波信号强度检测器,蓝牙信号强度检测器,微处理器,相当于检测和分析装置。
通过对比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多个待测通讯终端接入路由装置,所述洗衣机接收模式选择指令,以及如果根据所述模式选择指令确定选择测试模式,所述洗衣机进入测试模式并控制对应所述洗衣机的待测通讯终端接入所述路由装置;通过所述路由装置与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建立连接,并获得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信息;通过监测界面显示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对应的功率信息;以及根据所述功率信息判断所述多个待测通讯终端的功率是否合格,并生成分析结果。
上述区别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3)基本上相同,因此,基于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3)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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