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81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29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1425.2
申请日:2015-05-20
复审请求人:夏远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隽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F3/0354,H02J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1425.2,名称为“一种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夏远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比文件2(TW 200609845 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16日)、对比文件1(CN 202153655 U,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9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线圈为铜线圈;(2)光学感知位移信号产生单元为激光反射片;(3)鼠标下盖上设有磁力器一,工作台面上盖和下盖之间设有与该磁力器一相配合的磁力器二;(4)线圈二上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上盖,磁力器二下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下盖。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2)和(4),线圈采用铜材质、采用激光反射片感知鼠标的光学位移信号以及在线圈上方和磁力器下方分别设置保护装置用于固定和保护线圈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无线鼠标可借由磁铁或其它粘附装置吸附于显示面板表面的充电装置进行充电;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高电磁耦合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磁铁(即磁力器)将鼠标吸附在充电装置上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感应线圈的电磁感应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鼠标和鼠标垫中分别增设相互配合使用的磁铁或磁力器,以将鼠标吸附在鼠标垫上,从而提高感应线圈的电磁耦合效率,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包括鼠标上盖(1)、鼠标下盖(2)以及相配合的工作台面,其特征在于,所述鼠标上盖(1)以及鼠标下盖(2)之间设有操作接收线路板(3),所述操作接收线路板(3)连接有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4),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4)连接有铜线圈一(5),所述铜线圈一(5)连接有发射模块(6),同时所述鼠标上盖(1)设有活动轮(7),所述鼠标下盖(2)上设有激光反射片(8)以及磁力器一(9);所述工作台面包括上盖(10)以及下盖(11),所述上盖(10)以及下盖(11)之间设有与所述铜线圈一(5)以及磁力器一(9)相配合的铜线圈二(12)以及磁力器二(13),并且所述铜线圈二(12)依次电连接有无线充电发射线路板(14)以及稳压线路板(15),所述线圈二(12)上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上盖(16),所述磁力器二(13)的下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16)上设有磨砂塑料片(18)。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盖(11)设有与所述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相连接的移动线圈保护盒塞(19)。”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记载的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鼠标上盖与鼠标下盖之间设有操作接收线路板,所述操作接收线路板连接有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2)铜线圈一连接有发射模块;(3)铜线圈二以及磁力器二粘连连接后固定在移动线圈保护上盖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围成的移动保护盒内。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的调制电路单元主要用于对鼠标讯号进行调制,其中调制技术是一种将信源产生的信号转换为适宜无线传输的形式的过程,而本申请的操作接收线路板主要用于接收电脑发出的鼠标操作命令,由此可知,两者的工作原理并不相同,且本申请通过操作接收线路板实现了对信号的去噪、增强等处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鼠标电磁感应线圈21将编码信号传递给主电磁感应线圈11,鼠标电磁感应线圈21相当于本申请的铜线圈一,主电磁感应线圈11相当于本申请的线圈二,据此可知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本申请的铜线圈一连接铜线圈二,并没有隐含公开铜线圈一连接有发射模块,且本申请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方便地将铜线圈一的电信号和磁力器的电磁信号通过发射模块传递给相关部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保护上盖和保护下盖,也没有公开保护上盖和保护下盖之间设有相互粘连的铜线圈二以及磁力器二,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铜线圈二与磁力器二相互粘连”是复审请求人付出创造性劳动得到的,可以实现电磁信号的相互转化。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包括鼠标上盖(1)、鼠标下盖(2)以及相配合的工作台面,其特征在于,所述鼠标上盖(1)以及鼠标下盖(2)之间设有操作接收线路板(3),所述操作接收线路板(3)连接有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4),所述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4)连接有铜线圈一(5),所述铜线圈一(5)连接有发射模块(6),同时所述鼠标上盖(1)设有活动轮(7),所述鼠标下盖(2)上设有激光反射片(8)以及磁力器一(9);所述工作台面包括上盖(10)以及下盖(11),所述上盖(10)以及下盖(11)之间设有与所述铜线圈一(5)以及磁力器一(9)相配合的铜线圈二(12)以及磁力器二(13),并且所述铜线圈二(12)依次电连接有无线充电发射线路板(14)以及稳压线路板(15),所述线圈二(12)上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上盖(16),所述磁力器二(13)的下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所述的铜线圈二(12)以及磁力器二(13)粘连连接后固定在所述移动线圈保护上盖(16)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围成的移动保护盒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16)上设有磨砂塑料片(18)。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其特征在于,所述下盖(11)设有与所述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相连接的移动线圈保护盒塞(19)。”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向复审请求人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仅记载了“鼠标上盖和下盖之间设有操作接收线路板,所述操作接收线路板连接有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并没有明确记载其用于接收电脑发出的鼠标操作命令,或实现对信号的去噪、增强等处理;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当主电磁感应线圈11耦合于无线光学滑鼠装置2时,该滑鼠控制单元时271把滑鼠运作讯息及状态讯息予以编码且经由该调制电路单元26调制,并以电磁感应方式将此编码信号传递给主电磁感应线圈11,此资料经解调器单元123、带通滤波器单元124、比较器单元125输出至滑鼠讯息资料处理单元126,将讯息资料转换成电脑所需格式传递给电脑,以构成无线光学滑鼠装置2以无线方式提供讯息资料传递的无线滑鼠运作模式”,也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鼠标相关信息进行调制、滤波等相关处理后以无线方式传递给电脑,相当于公开了操作接收线路板,而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滑鼠信息经编码调制后传递给主电磁感应线圈11,则相当于操作接收线路板连接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区别技术特征(2),铜线圈一连接有发射模块,其功能是将鼠标的运动信息及状态信息传递给主机装置,而对比文件2中“该滑鼠控制装置271把滑鼠运作讯息及状态讯息予以编码且经由该调制电路单元26调制,并以电磁感应方式将此编码信号传递给主电磁感应线圈11”,则相当于实现了将鼠标的运动信息及状态信息传递给主机装置的功能,则相当于公开了铜线圈一连接有发射模块;对于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移动线圈保护上盖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但是在线圈上方和下方分别设置保护装置,用于固定和保护线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方便电磁信号的相互转化,将铜线圈和磁力器粘连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所述铜线圈二(12)上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上盖(16),所述磁力器二(13)的下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所述的铜线圈二(12)以及磁力器二(13)粘连连接后固定在所述移动线圈保护上盖(16)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17)围成的移动保护盒内”,且上述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通过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防止鼠标摔坏,提高鼠标的使用寿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4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2153655 U,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2:TW 200609845 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16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免用电池之无线光学滑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0行至第13页第23行,说明书附图图3):一种免用电池之无线光学滑鼠(相当于环保型无电池无线鼠标),由滑鼠垫装置1(相当于相配合的工作台面)与无线光学滑鼠装置2(隐含公开鼠标上盖、鼠标下盖)组成;该无线光学滑鼠装置2不需要电源接头而且免用电池,主要由滑鼠电磁感应线圈21(相当于线圈一)、电源整流电路单元22、过电压电流分路单元23、稳压电路单元24、低电压重置单元25、调制电路单元26、无线光学滑鼠本体装置27以及耦合器单元28组成;该无线光学滑鼠本体装置27运作所需电能,是通过该滑鼠电磁感应线圈21电磁耦合于主电磁感应线圈11(相当于线圈二)的电池能量,并与该耦合器单元28做震荡频率的电能耦合,该电能经该电源整流电路单元22予以整流,然后经过电压电流分路单元23及稳压电路单元24,以供应该无线光学滑鼠本体装置27的稳定电源,以构成无线光学滑鼠装置2不需电池提供电力的无线光学滑鼠运作模式(上述耦合器单元28、电源整流电路单元22、过电压电流分路单元23以及稳压电路单元24相当于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该无线光学滑鼠本体装置27上设有滑鼠控制单元271(相当于操作接收线路板,隐含公开鼠标上盖以及鼠标下盖之间设有操作接收线路板)、光学感知位移信号产生单元272(隐含公开鼠标下盖上设有光学感知位移信号产生单元)、滚轮信号产生单元273(隐含公开鼠标上盖设有活动轮)以及按键单元274;从说明书附图图3可以看出,滑鼠控制单元271耦合至稳压电路单元24(相当于操作接收线路板连接有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滑鼠电磁感应线圈21耦合至电源整流电路单元22(相当于无线充电接收线路板连接有线圈一);当主电磁感应线圈11耦合于无线光学滑鼠装置2时,滑鼠控制单元271把滑鼠运作讯息及状态讯息予以编码且经由调制电路单元26调制,并以电磁感应方式将此编码信号传递给主电磁感应线圈11(隐含公开编码信号经由滑鼠电磁感应线圈21(即线圈一)传送至主电磁感应线圈11,即滑鼠电磁感应线圈21必然连接有能够发射所述编码信号的发射装置);滑鼠垫装置1(隐含公开包括上盖和下盖)主要由主电磁感应线圈11(相当于上盖和下盖之间设有与线圈一相配合的线圈二)、滑鼠垫电子装置12等组成;该滑鼠垫电子装置12的电能是由电脑主机3通过电源线及信号线13的电源线取得,滑鼠垫装置1所产生的电磁能量主要由振荡器单元120产生一预设频率,该预设频率经驱动器单元121予以驱动工作,并透过耦合器单元122,将该频率电能耦合至主电磁感应线圈11(上述振荡器单元120、驱动器单元121、耦合器单元122相当于无线充电发射线路板),从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出,主电磁感应线圈11耦合至振荡器单元120、驱动器单元121、耦合器单元122(相当于线圈二连接有无线充电发射线路板)。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线圈为铜线圈;(2)光学感知位移信号产生单元为激光反射片;(3)鼠标下盖上设有磁力器一,工作台面上盖和下盖之间设有与该磁力器一相配合的磁力器二;(4)线圈二连接稳压线路板,线圈二上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上盖,磁力器二的下侧设有移动线圈保护下盖,线圈二以及磁力器二粘连连接后固定在移动线圈保护上盖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围成的移动保护盒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线圈采用何种材料、如何实现光学感知位移信号产生单元、如何使线圈获得稳定的电源供应、如何提高电磁耦合效率以及如何保护线圈和磁力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铜材料制作电磁感应线圈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激光反射片感知鼠标的光学位移信号,从而实现对光标在屏幕上的位置进行定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鼠标充电装置以及无线鼠标充电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1段,说明书附图图1-3):无线鼠标109可借由磁铁或其它粘附装置,吸附于显示面板表面119的发射区域103b来进行充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磁铁(即磁力器)将鼠标吸附在充电装置上的技术特征,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磁力器将鼠标吸附在充电装置上,以提高电磁耦合效率。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提高电磁耦合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磁铁(即磁力器)将鼠标吸附在充电装置上以提高电磁耦合效率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以解决对比文件2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提高电磁感应线圈之间的电磁耦合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在对比文件2的无线光学滑鼠和鼠标垫装置中分别设置相互配合使用的磁铁或磁力器,从而将无线光学滑鼠吸附在鼠标垫装置上,以提高电磁感应线圈之间的电磁耦合效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因此,在鼠标下盖上设置磁力器一,以及在工作台面的上盖和下盖之间设置与所述磁力器一相配合的磁力器二,这同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由于带电线圈和磁力器在电子器件中可能因为振动而导致损伤,由此本技术领域中存在为防止此类损伤而对带电线圈和磁力器进行保护的需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带电线圈上侧和磁力器下侧分别设置保护装置以实现对带电线圈和磁力器的保护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采用移动线圈保护上盖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围成的移动保护盒作为保护装置来保护和固定带电线圈以及磁力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为了使线圈二能够获得稳定的电源供应,以便于与线圈一实现电磁转化,从而设置稳压装置对供给线圈二的电流进行稳压,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为了便于对线圈二和磁力器二的固定,而将线圈与磁力器粘连以形成一个整体固定在所述移动保护盒中同样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上述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提高无线光学滑鼠的光学定位效果,而在鼠标垫装置(即工作台面)上设置具有纹路的上表面,例如上盖上设置磨砂塑料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为通过连接件将壳体内的部件固定到壳体上,而在工作台面下盖上设置与移动线圈保护下盖相连接的移动线圈保护盒塞,从而固定所述移动线圈保护下盖,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及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由于带电线圈和磁力器在电子器件中可能因为振动而导致损伤,由此本技术领域中存在为防止此类损伤而对带电线圈和磁力器进行保护的需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带电线圈上侧和磁力器下侧分别设置保护装置以实现对带电线圈和磁力器的保护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采用移动线圈保护上盖和移动线圈保护下盖围成的移动保护盒作为保护装置来保护和固定带电线圈以及磁力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为了便于对线圈二和磁力器二的固定,而将线圈与磁力器粘连以形成一个整体固定在所述移动保护盒中同样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容易想到并易于实现,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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