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用手的协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需用手的协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06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38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7488.1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飞
合议组组长:范玉霞
参审员:李婉怡
国际分类号: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7488.1,名称为“无需用手的协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12/042288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2:US 2013/044912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1日。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2.本申请动作不涉及物理接触工作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 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功能模块与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一一对应,参照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7保护一种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介质,介质包括的指令执行权利要求9-16任一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因此,基于其执行的权利要求9-16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进一步包括:具有提取内容的装置。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提取内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利用一定的装置来进行。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
图像捕捉设备,用于观察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用户动作,其中,所述用户动作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手势模块,用于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其中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所述工作面的判断;
感兴趣的区域模块,用于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一个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以及
助手模块,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图像捕捉设备包括移动平台的摄像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感兴趣的区域包括单词级别区域,其中所述内容是单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感兴趣的区域将由另一个工作面呈现。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操作是从共享操作、存档操作、单词查询操作、读取操作或内容变换操作的组中选择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模块识别从被指向所述工作面的指向手势、加下划线手势、画圈手势、标记手势、手指手势或手形手势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
7. 如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模块识别至少一个用户动作,包括能够写但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动作的手持式工具。
8. 如权利要求1到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模块识别独立于用户和所述图像捕捉设备之间的物理接触发生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
9. 一种提供协助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识别由图像捕捉设备观察到的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的用户动作,其中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判断;
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感兴趣的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以及
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识别在所述图像捕捉设备的视场的至少一部分中发生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标识至少一个单词级别的感兴趣的区域。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由另一个工作面呈现至少一个感兴趣的区域。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实现从共享操作、存档操作、单词查询操作、读取操作或内容变换操作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个操作。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识别从被指向所述工作面的指向手势、加下划线手势、画圈手势、标记手势、手指手势,或手形手势的组中选择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
15. 如权利要求9到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识别至少一个用户动作,包括能够写但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动作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手持式工具。
16. 如权利要求9到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识别独立于用户和所述图像捕捉方法之间的物理接触发生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
17. 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指 令,当在计算设备上被执行时,所述指令导致所述计算设备执行如权利要求9到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8. 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
用于识别由图像捕捉设备观察到的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的用户动作的装置,其中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判断;
用于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感兴趣的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的装置;以及
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的装置,包括用于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的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8),修改了权利要求1、9、18。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工作面的判断,所述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动作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且仅当用户动作的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组并且指向所述工作面时,才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一个区域并从区域提取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
图像捕捉设备,用于观察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用户动作;
手势模块,用于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其中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所述工作面的判断,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动作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感兴趣的区域模块,用于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一个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以及
助手模块,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
“9. 一种提供协助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识别由图像捕捉设备观察到的用户动作,其中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判断,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动作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感兴趣的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以及
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
“18. 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
用于识别由图像捕捉设备观察到的用户动作的装置,其中识别所述用户动作包括作出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判断,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动作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用于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动作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动作,从所述工作面标识感兴趣的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的装置;以及
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的装置,包括用于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节省资源,降低功耗,加入是否指向工作面的判断这一过程,同时当判断结果仅当为用户动作指向工作面时才提取用户感兴趣的内容,从而过滤掉用户并不想输入或提取感兴趣内容的动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18),对权利要求1、9、18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1、9、1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
图像捕捉设备,用于观察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用户手势的工作面的用户手势;
手势模块,用于识别所述用户手势,其中识别所述用户手势包括作出所述用户手势是否指向所述工作面的判断,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手势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感兴趣的区域模块,用于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手势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手势,从所述工作面标识一个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以及
助手模块,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手势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
“9. 一种提供协助的计算机实现的方法,包括:
识别由图像捕捉设备观察到的用户手势,其中识别所述用户手势包括作出所述用户手势是否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手势的工作面的判断,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手势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手势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手势,从所述工作面标识感兴趣的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以及
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手势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
“18. 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包括:
用于识别由图像捕捉设备观察到的用户手势的装置,其中识别所述用户手势包括作出所述用户手势是否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所述用户手势的工作面的判断,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手势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
用于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手势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所述用户手势,从所述工作面标识感兴趣的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的装置;以及
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的装置,包括用于当所述用户手势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的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没有任何资料显示“判断所述用户动作是否指向所述工作面”的这一判定过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大多数电子产品而言,功耗较大的几部分主要来自于屏幕、射频、网络连接等,在没有现有技术提供启示的情况下,更常规的降低功耗的方法是通过屏幕、射频、网络连接来节省资源、降低功耗,因此该特征并不属于惯用技术手段;2、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判断所述用户手势是否指向工作面”,对比文件1只针对“笔”公开了悬停状态,没有公开基于“用户手势”的悬停状态,另外,在握笔时,人的手一直保持成大致握拳的形状,此时用户手势基本不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中笔的悬停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地想到要去检测手势是否指向工作面,因为此时手势是保持不变的(握笔的姿势),在手势基本保持不变时检测手势的变化,或者检测手势是否指向工作面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没有意义,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2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2012/042288A1,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6日;
对比文件2:US 2013/044912A1,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辅助物理文档工作的系统,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7、0058-0115段,附图2-19):包括投影仪和相机,相机102和投影仪104位于物理文档工作空间100的上方,其中可以放置至少一个物理文档112,例如一张纸,相机102处理物理文档112,并且能够识别用户的手指和/或笔手势(相当于图像捕捉设备,用于观察指向不能以电子方式处理用户动作的工作面的用户手势),例如:检测手指130或笔尖在物理文档工作空间110的表面上的接触,用户可以在物理文档上绘制笔画,以便为各种功能选择各个单词、字符、符号、图像、图标和任意区域或形状(相当于手势模块,用于识别所述用户手势),如图9A-9H所示,在一个实施例中,当笔接触物理文档的表面时,输入模式改变为“触摸”状态,并且所得到的笔输入被解释为选择用于进一步动作的文档内容的手势,像普通的笔式界面一样,输入有两种基本状态,即“悬停”和“触摸”,根据一实施例,在“悬停”状态下,笔在纸上而不接触表面,用户可以移动笔来将投影光标指向预期的单词(相当于其中指向所述工作面的用户手势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在屏幕108上显示与物理文档相关的数字文档,网页或其它应用,用户可以获取纸上有关不熟悉的日语单词的信息,然后进行计算搜索,或者用户可以容易地将照片放在纸质文档上,然后将其复制到计算机的文字处理或其他文档中(相当于感兴趣的区域模块,基于所述用户手势,从所述工作面标识一个区域并从所述区域提取内容)。
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识别所述用户手势包括作出所述用户手势是否指向工作面的判断,仅当判断结果为所述用户手势指向所述工作面时基于用户手势提取内容;(2)助手模块,用于实现与所述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包括当所述用户手势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由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何时提取用户感兴趣的内容;(2)如何快速地实现自动获取与内容相关联的支持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触摸状态和悬停状态是输入状态的两个实施例,即采用悬停状态(不涉及物理地接触所述工作面)同样可以应用于上述触摸状态的操作,悬停状态为笔在纸上而不接触表面,用户可以移动笔来将投影光标指向预期的单词,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识别所述用户手势为不物理地接触工作面并且指向工作面的内容,而当用户手势不指向工作面时通常意味着用户没有输入或提取感兴趣内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节省资源,降低功耗,加入是否指向工作面的判断这一过程,同时当判断结果仅当为用户手势指向工作面时才提取用户感兴趣的内容,从而过滤掉用户并不想输入或提取感兴趣内容的动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动作操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3-0130段、附图1A-5):利用相机121捕捉真实世界对象132,对象是书时,不仅可以识别图像中的书籍,还可以通过手势识别文本字符串,具体的,如附图2A-2E所示,预定义手势:食指手势117,该食指手势117在图像109中在对象132上被捕捉,通过手势库来识别成像手势,获取用户输入字符“linear algebra”,在动作205中,根据对象132的存在动作203识别的用户组和识别的用户输入,生成地址291,以在互联网上访问291,随后使用地址291来准备从internet获取字符串231A相关联的视频请求;如上所述,视频295由处理器100自动选择,并基于OCR来显示,用户使用预定义的手势指向文本串132A之后播放视频前,不需要额外的输入,不需要用户的命令调用视频播放器(说明书005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可以实现利用手势识别字符串,进而关联获取网址,获取关联视频,处理器根据手势执行,没有手势动作外的计算机实体操作,即公开了:当所述用户动作被观察到时,自动地实现所述支持操作,而无需请求用户手动地选择和/或确认所述支持操作。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如何快速自动获取操作支持,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出处同上):系统包括相机102,相机102处理物理文档112,并且能够识别用户的手指和/或笔手势。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用户可以在物理文档上绘制笔画,以便为各种功能选择单个单词,字符,符号,图像,图标和任意区域或形状。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纸张文档112被手188选中,则整个对应的数字文档页面138将被检索并在屏幕108上的弹出窗口190中呈现。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食指手势117,该食指手势117在图像109中在对象132上被捕捉,通过手势库来识别成像手势,获取用户输入字符“linear algebra”,在动作205中,根据对象132的存在动作203识别的用户组和识别的用户输入,生成地址291,以在互联网上访问291,随后使用地址291来准备从internet获取字符串231A相关联的视频请求(即读取操作)。而共享操作、存档操作、单词查询操作、内容变换操作都是常用的操作做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这些操作进行组合或者选择以实现相应的目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笔输入可被解释为自由形式的手写或命令手势,如附图9A-9H所示,具有指针(9A)、下划线(9B)、圈(9E),还可以以应用程序特定的方式进行解释,另外还可以识别手指。在此基础上,利用其他手势进行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相机102处理物理文档112,并且能够识别用户的手指和/或笔手势,如附图9A-9H所示,能够在文档上进行绘制指针、下划线等,当笔接触物理文档的表面时,输入模式改变为“触摸”状态,并且所得到的笔输入被解释为选择用于进一步动作的文档内容的手势。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当笔接触物理文档的表面时,输入模式改变为“触摸”状态,并且所得到的笔输入被解释为选择用于进一步动作的文档内容的手势(相当于手势识别模块识别用户和图像捕捉设备之间的物理接触发生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而手势识别模块识别独立于用户和图像捕捉设备之间的物理接触发生的至少一个用户动作的做法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完全对应一致的功能模块架构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9-1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至少一个计算机可读介质包括指令,当在计算设备上被执行时,所述指令导致所述计算设备执行如权利要求9-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参见说明书第0009-0037、0058-0115段,附图2-19),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9-16相同的理由,在计算设备上执行导致所述计算设备执行如权利要求9-1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指令的方法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提供协助的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不仅从屏幕、射频、网络连接等方面入手节省资源、降低功耗是一种常规的节省能耗的方式,从处理器动作方面入手降低功耗、节省资源也是一种常规的节省能耗的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识别不物理地接触工作面的用户手势以及基于用户手势标识区域并提取区域内容,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每个处理器动作的触发条件以降低处理器动作次数从而降低功耗,而当用户手势不指向工作面时通常意味着用户没有输入或提取感兴趣内容的意向,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获取目标内容前加入是否指向工作面的判断以降低处理器获取目标内容的次数,从而节省时间、节省能耗;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基于“用户手势”的悬停状态,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笔”的悬停状态,且在该状态下可以实现输入;由于通过“笔”做输入媒介和通过“用户手势”做输入媒介都可以实现输入的目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于“笔”包含悬停和触摸两种状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用“用户手势”作为输入媒介的时候,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用户手势”包括悬停和触摸两种状态,并结合常规的节省能耗的手段来设定处理器动作的触发条件、降低处理器的动作次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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