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燃料电池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55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85985
优先权日:2015-07-03,2016-06-23
申请(专利)号:201680001908.1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日本碍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国祥
合议组组长:刘子晓
参审员:王兴娟
国际分类号:H01M8/2465,H01M8/0271,H01M8/2484,H01M8/24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80001908.1,名称为“燃料电池堆”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日本碍子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7月03日、2016年06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2016年12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堆,其包括:第一支撑基板、第一发电元件部、第二支撑基板、第二发电元件部以及连通部件,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
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
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
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还包括:
第三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并与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和
第四发电元件部,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并与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由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一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与由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二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串联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由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一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与由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二发电元件部集合体并联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还包括:
第三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和
第四发电元件部,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
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与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
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与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由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三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与由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四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串联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由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三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与由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和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四发电元件部集合体并联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2~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多个所述第三发电元件部以及多个所述第四发电元件部,
所述各第一发电元件部及各第三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
所述各第二发电元件部及各第四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各第一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所述各第二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所述各第三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所述各第四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
多个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多个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
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被支撑于所述 各第一支撑基板,且彼此串联连接,
多个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多个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以及
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被支撑于所述各第二支撑基板,且彼此串联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由所述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五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与由所述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六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串联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由所述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五发电元件部集合体与由所述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构成的第六发电元件部集合体并联连接。
13. 根据权利要求10~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各第一支撑基板支撑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的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
所述各第二支撑基板支撑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的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各第一支撑基板上,所述各第一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所述各第二支撑基板上,所述各第二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与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
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多个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和
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多个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各第一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所述各第二发电元件部彼此串联连接,
所述各第一发电元件部中的一个第一发电元件部与所述各第二发电元件部中的一个第二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该燃料电池堆包括多个第七发电元件部集合体,
所述各第七发电元件部集合体由彼此串联连接的一对第一发电元件部及第二发电元件部构成。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各第七发电元件部集合体彼此串联连接。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各第七发电元件部集合体彼此并联连接。
2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所述第二支撑基板配置成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侧面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侧面相对。
22.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所述第二支撑基板配置成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侧面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侧面相对。
23. 根据权利要求1~7、9~12、14~2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燃料电池堆,其中,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所述第二支撑基板配置成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侧面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侧面相对。”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5551803B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JP2015-5318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632976A,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燃料电池堆还包括连通部件,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充分利用燃料气体以提高电池效率,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2-7、10-12、15、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8、13、16、21-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4、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2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3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二发电元件部以及连通部件”修改为“第二发电元件部、连通部件以及分流器”,并进一步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密封部件16的内部并未形成气体流路,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连通部件,且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增加燃料气体在多孔支撑件内的保持时间和保持量来提高燃料气体的供给效率的技术启示下,为提高对比文件1的气体利用率应将多孔支撑件直接替换为对比文件2的多孔支撑件;(2)对比文件2中的支撑基板为多孔质体,仅在某一气体流路中插入致密部件不能完全阻断去路用的气体流路中的燃料气体通过多孔质的支撑基板而到达回路用的气体流路,导致燃料气体使用效率不够充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结合对比文件1、2得到的、具备对比文件2的电化学电池的燃料电池堆改进为本申请的燃料电池堆结构;(3)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支撑基板设置成分体结构、并配设使两个分体的支撑基板的气体流路连通的连通部件。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堆,其包括:第一支撑基板、第一发电元件部、第二支撑基板、第二发电元件部、连通部件以及分流器,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
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
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
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
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
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密封件16不仅起到气路密封的作用,而且还使气体流向改变,则其中必然留有气体流通的空间,能够连通两个气体流路,因而相当于本申请的连通部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密封件16使燃料气体先后流经第一区域14A-1、第二区域14A-2可增加燃料气体在多孔支撑件内的保持时间和保持量以提高燃料气体的供给效率的技术启示,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通过采用连通部件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气体流路连通,从而达到相同的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的目的;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分体设置的发电元件的出气口以密封件连通气体流路来改变气流流向并在进气口处设置分隔室以保证气流只进入一个发电元件,而无需将对比文件1中的发电元件整体替换为多孔支撑件。(2)对比文件1已公开支撑基板由致密层包覆并且分体设置的结构,这并不构成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容易想到设置连通部件以连通对比文件1中的气体流路,从而达到相同的提高燃料气体利用效率的目的,而无需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整体结构进行照抄照搬。(3)基于前述理由(1)-(2),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连通部件将相邻支撑基板上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连通后,为该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并支撑上述支撑基板的分流器应具有与上述支撑基板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相对应的气体流室,这是因为如果不将分流器分隔为两个室,则燃料气体将直接走捷径而失去连通部件存在的意义,因而得到具有隔室的分流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在具体实施上也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和困难,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3项权利要求),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修改为“具有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密封件16用于对气体去路或气体回路进行密封,而并非将气体去路与气体回路连结。在电化学单电池结构中,流路中的气体是通过多孔质支撑体14的气孔才到达了设置在多孔质支撑体14表面的燃料极,换言之,气体能够穿过流路并在多孔质支撑体14内流通。密封件16使气体流向改变是通过密封件16对流路进行封堵和气体通过多孔质支撑体14的气孔进行流通来实现的,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的前提下,不能唯一地确认密封件16中“必然留有气体流通的空间,能够连通两个气体流路”。
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燃料电池堆,其包括:第一支撑基板、第一发电元件部、第二支撑基板、第二发电元件部、连通部件以及分流器,
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
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
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
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具有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
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
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3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2016年12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的教导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5551803B1,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07月16日;
对比文件2:JP2015-53186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632976A,公开日为2005年06月29日。
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燃料电池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燃料电池,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8]、[0020]-[0028]、[0035]-[0040]、[0054]-[0064]、[0072]-[0098]、[0113]-[0128]段,附图11-12、27-28):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的堆叠结构(即燃料电池堆)中使用燃料电池100,附图11示出了电池100,电池100各自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串联连接的板状的支撑基板10(即第一基板主体部),在支撑基板10的内部的多个以预定的间隔在宽度方向上纵向延伸的燃料气体通道11(即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支撑基板10的长边方向延伸的外周表面的整个表面由互连器30和固体电解质膜40构成的致密层覆盖(即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致密层具有防止燃料气体的空间和该致密层的空间内流动的致密层的外侧流动的空气的混合的气体密封的功能;在附图11-12所示的电池100中,多个发电元件部分A(即第一发电元件部)设置在平坦支撑基板10的上表面(即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和下表面上(即第一支撑基板,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一发电元件部的第一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一基板主体部的第一致密层以及从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一气体流路);如图27-28所示,堆叠结构包括两排并列设置的多个电池100和用于将燃料气体供应到多个电池100中的每一个的燃料气体歧管200(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公开了第二发电元件部,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一主表面,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具有支撑所述第二发电元件部的第二基板主体部、覆盖所述第二基板主体部的第二致密层以及从所述近端部延伸至远端部的第二气体流路)。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燃料电池堆还包括连通部件,所述连通部件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与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远端部之间延伸,具有使所述第一气体流路和所述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2)燃料电池堆还包括分流器,所述分流器支撑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所述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所述第一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一室连通,所述第二气体流路与所述第二室连通。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7]、[0034]-[0045]段,附图1-4):电化学电池10如附图1中所示,包括燃料电极12、电解质膜11、空气电极13;内沿其长度的多孔支撑件14形成有多个流路14A,密封件16(即连通部件)设置成在一端以密封多个流路14A中的多孔支撑件14的内部,在流路的中心插入致密构件141将多个流路14A划分为两个区域,即第一区域14A-1(即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区域14A-2(即第二气体流路),由附图2可知,密封件16位于14A-1、14A-2的远端部,在燃料气体从气体歧管17的入口17A导入,在达到第一区域14A-1、密封件16后,进入第二区域14A-2中,并从流出口17B流出;通过增加燃料气体在多孔质支撑体内的保持时间和保持量,可以提高燃料气体对燃料极的供给效率,从而提高电池的发电效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燃料电池中设置密封件以连通燃料气体流路,从而可以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燃料电池的单体之间采用具有气体流路的连通部件,通过该连通部件将单体之间的气体流路连通,进而提高燃料气体的使用效率;当采用连通部件将相邻支撑基板上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连通后,为该燃料电池供给燃料并支撑上述支撑基板的分流器应具有与上述支撑基板的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相对应的气体流室,即分流器具有第一室和第二室,其中第一气体流路与第一室连通,第二气体流路与第二室连通,上述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2中燃料电池的气体流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2]-[0098]、[0113]-[0128]段,附图11-12、27-28)在附图11所示的电池100中,多个发电元件部分A设置在平坦支撑基板10的上表面(即第一主表面)和下表面上(即第二主表面);由附图27-28可知,堆叠结构包括两排并列设置的多个电池100(即位于支撑基板下表面的发电元件部分A分别相当于第三发电元件部/第四发电元件部,第三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第四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和用于将燃料气体供应到多个电池100中的每一个的燃料气体歧管200。可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第三发电元件部与第一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第四发电元件部与第二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优化燃料电池的电量输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动态串并联配置燃料电池系统的配置方法及燃料电池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4,说明书第2页第25行至第4页第19行、第6页第6行至第8页第23行,附图1-8)无论是何种燃料电池,皆必须借着电池单元的串联及并联来达成所须的电力,以串联增加输出的电压量,以并联提高可利用的电流量,就堆栈式燃料电池而言,其利用其堆栈的组装方式,最直接的动作就是串联;附图1 内共有六个燃料电池单元(即发电元件部),其中分别以三个燃料电池单元为一组串联,再将两组串联燃料电池进行并联。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对燃料电池电量输出进行优化的技术启示。而且,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燃料电池堆实际结构,容易想到将设于支撑基板两个主表面的发电元部件串联连接,即第三发电元件部与第一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和第四发电元件部与第二发电元件部串联连接,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试验就能够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2]-[0098]、[0113]-[0128]段,附图11-12、27-28)在图11所示的电池100中,多个发电元件部分A设置在平坦支撑基板10的上表面(即第一主表面)和下表面上(即第二主表面);由附图27-28可知,堆叠结构包括两排并列设置的多个电池100(即位于支撑基板下表面的发电元件部分A分别相当于第三发电元件部/第四发电元件部,第三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第四发电元件部被支撑在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第二主表面)和用于将燃料气体供应到多个电池100中的每一个的燃料气体歧管200。对于第一、二发电元件部以及第三、四发电元件部的串联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5。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2-7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3]-[0126]段,附图11-12、27-28)在附图11所示的电池100中,多个发电元件部分A设置在平坦支撑基板10的上表面(即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和下表面上(即多个第三发电元件部、多个第四发电元件部);如附图27-28所示,堆叠结构包括两排并列设置的多个电池100,设置在同一支撑基板上的各第一发电元件部及各第三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各第二发电元件部及各第四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4]、[0072]-[0098]、[0113]-[0128]段,附图11-28)由附图27-28可知,该燃料电池堆包括设置于支撑基板一侧主表面(即第一支撑基板)的多个发电元件A(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被支撑于各第一支撑基板),多个第一支撑基板,且多个所述第一支撑基板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同理,另外一列燃料电池100中含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被支撑于各第二支撑基板,多个所述第二支撑基板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对于多个第一、第二发电元件部的串联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12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0-12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3]-[0126]段,附图1-33)在图11所示的电池100中,多个发电元件部分A设置在平坦支撑基板10的上表面(即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和下表面上;如图27-28所示,堆叠结构包括两排并列设置的多个电池100,各第一支撑基板支撑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的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各第二支撑基板支撑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隔开间隔而配置的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3]-[0126]段,附图11-12、27-28)在图11所示的电池100中,多个发电元件部分A设置在平坦支撑基板10的上表面(即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和下表面上;如图27-28所示,堆叠结构包括两排并列设置的多个电池100,多个第一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和多个第二发电元件部沿着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长度方向彼此隔开间隔而配置;第一支撑基板及第二支撑基板配置成所述第一支撑基板的侧面和所述第二支撑基板的侧面相对。可见,权利要求16、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6。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19-20引用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基于实际用电需求,仅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得到的,无需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7、9-12、14-20中的任一项,参照前述对权利要求21-22的审查意见可知,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图2可知,燃料气体在气体去路14A-1中流动到被密封件16封堵的位置后,折返到气体回路14A-2中进行流动,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之间具有致密构件141,该致密构件141是不能导通燃料气体的,否则燃料气体会选择路径更短、阻力更小的路径进行流动,而目前燃料气体流经的气体去路14A-1、密封件16和气体回路14A-2的路径最长且阻力最大,因而燃料气体在流经气体去路14A-1的过程中不能到达气体回路14A-2,只能在致密构件141的上端部沿着密封件16进行折返;根据对比文件2附图2中气体流经的线路和箭头指向,结合附图1和2中密封件16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密封件16具有连通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的流动空间,即相当于公开了连通部件具有使第一气体流路和第二气体流路连通的流路;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可以通过燃料气体,其指的是在燃料气体流经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的过程中,燃料气体通过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到达燃料电极,其分别属于图2中致密构件141左侧和右侧的燃料气体扩散,并非指燃料气体通过多孔支撑体14的多孔结构从气体去路14A-1流到气体回路14A-2,气体去路14A-1和气体回路14A-2的连通依靠的是致密构件141的上端部由密封件16限定的连通空间。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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