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0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870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9567.X
申请日:2016-04-25
复审请求人: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姗姗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谢寅黎
国际分类号:H02K21/22,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的,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9567.X,名称为“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北新四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包括定子、转子,转子安装在定子外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包括极靴、永磁体、隔磁套、机壳,极靴内中部安装键条,极靴外部设置隔磁套,隔磁套外部设置机壳,极靴、隔磁套和机壳通过紧固件固定连接在一起,相邻极靴之间嵌装永磁体,永磁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挡板,挡板与极靴固定连接,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弧形面;
所述永磁体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大气隙,极靴中部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小气隙,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为2~2.5;所述极靴采用硅钢片叠压而成。所述极靴内中部设置方形通槽,键条安装在方形通槽内,在相邻极靴之间嵌装永磁体,将永磁体两端的挡板通过螺钉与极靴固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永磁体为长方体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磁套采用不导磁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磁套采用铝板或不导磁合金钢制成。”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2334046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的转子为内转子结构而本申请为外转子结构,极靴中部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小气隙,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为2~2.5,极靴采用硅钢片叠压而成,挡板和极靴的紧固件为螺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6项)。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弧形面”修改为“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向定子所在方向凸出的弧形面,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组绕组”,同时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极靴采用硅钢片叠压而成”,并将其作为从属权利要求5,删除了技术特征“所述极靴内中部设置方形通槽,键条安装在方形通槽内”,并将其作为从属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中外转子或外定子的内壁均是内凹的,内转子或内定子均是外凸的,使转子使气隙处形成柱面,使转子和定子更好地贴合,降低漏磁,同时使转子和定子在运转发热后均匀膨胀,防止二者接触摩擦或贴紧,影响正常运转,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US2014/0021819A1)的附图1;然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向定子所在方向凸出的弧形面”(简称为极靴内凸),这与对比文件1转用于现有技术后的结构是相反的。并且,在现有技术中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例取值通常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具体为1.3~1.8,参见举证文件1(https://wenku.baidu.com/ view/79c471b301f 69e3142329483.html)和举证文件2(http://www.sohu.com/a/210659933_100048463)。由于本申请极靴内凸为弧形面且在“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组绕组”,可以使得弧形面上的气隙分布呈规律的非线性变化,“对减少电机谐波含量、降低损耗、减少振动十分有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7段);同时,由于提供的转矩较大,还能起到“在相同输出能力的情况下,永磁体用量少,节省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的效果。另外,弧形面也无需像对比文件1一样在冲片安装后对外表面进行再次打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有利于节省人力和时间,降低成本。(2)本申请的“键条”用于“在极靴叠压时起到连接紧固的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紧固件”将“极靴、隔磁套和机壳”连接在一起,主要起到固定和抗剪的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而对比文件1的“螺钉11”则是与“依次穿过转子卷筒10、隔磁套9、磁极扇形块6上的螺钉孔4和定位销14上的螺纹孔”与定位销14通过螺纹结构连接的,螺钉11和定位销14共同拉紧转子卷筒10、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起到防止转子机械变形的作用,因此本申请的“键条”与对比文件1的“定位销14”不是等同的,本申请的“紧固件”与对比文件1的“螺钉11”也不是等同的,而且其连接方式也是不同的。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包括定子、转子,转子安装在定子外部,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包括极靴、永磁体、隔磁套、机壳,极靴内中部安装键条,极靴外部设置隔磁套,隔磁套外部设置机壳,极靴、隔磁套和机壳通过紧固件固定连接在一起,相邻极靴之间嵌装永磁体,永磁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挡板,挡板与极靴固定连接,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向定子所在方向凸出的弧形面,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组绕组;所述永磁体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大气隙,极靴中部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小气隙,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为2~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永磁体为长方体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磁套采用不导磁材料制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磁套采用铝板或不导磁合金钢制成。
5. 根据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极靴采用硅钢片叠压而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极靴内中部设置方形通槽,键条安装在方形通槽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转子设置在定子内部或外部均是本领域很常见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磁极扇形块安装完成后,整体对转子外表面加工,形成定转子非均匀气隙,以改善永磁电机气隙磁密波形,提高电机运行的平稳度,降低振动和噪声,即对比文件1磁极扇形块6(相当于本申请的极靴)的气隙侧向定子凸出是为了改善电机气隙磁密波形,当将其应用到外转子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设置为内凹,为了改善电机气隙磁密波形,仍需将极靴的气隙侧设计为向定子凸出。另外,弧形面何时打磨没有在申请文件中记载。对比文件1的“定位销14”的安装与本申请相同,与本申请一样都能起到连接紧固作用,对比文件1的“螺钉11”是本申请“紧固件”的下位概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外转子永磁电机,转子安装在定子外部;转子还进一步包括机壳,机壳通过紧固件与极靴、隔磁套固定连接,极靴外部设置隔磁套,隔磁套外部设置机壳;(2)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向定子所在方向凸出的弧形面,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组绕组;所述永磁体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大气隙,极靴中部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小气隙,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为2~2.5。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为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经过有限的实验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尽管对比文件1、 2、举证文献2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形状以及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举证文献1中虽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形状,但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但是,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23-24页)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形状,并且公开了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通常为2-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该极靴结构能够用于外转子中,从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实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内凸的结构以及气隙参数的设置,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段)中还进一步公开了“在扇形磁极冲片上冲制销孔,定位销既用于冲片叠压导向也用于磁极扇形块与隔磁套、转子卷筒之间的固定,结构简单可靠,安装方便”,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销与本申请的键条作用是一致的;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紧固件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极靴、隔磁套和机壳之间的固定连接,对比文件1(参见第36段)中公开了“在隔磁套9和转子卷筒10上沿径向加工出数个用于穿紧固螺钉11的螺钉孔,深度贯穿于转子卷筒10和隔磁套9。紧固螺钉11依次穿过转子卷筒10、隔磁套9、磁极扇形块6上的螺钉孔4和定位销14上的螺纹孔,将转子卷筒10、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固定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紧固螺钉11将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固定连接,其同样实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紧固件所实现的功能,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紧固件还进一步固定了机壳,然而,将机壳与极靴、隔磁套一起固定同样是实现外转子结构、便于外转子安装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意见基本与提交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仅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含权利要求第1-6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申请日2016年04月25日提交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的,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334046 U,公告日为2012年07月11日。
合议组采用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牵引电机设计》,(苏)纳霍德金等,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83年09月,ISBN:15043·5298。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外转子永磁电机的切向磁极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永磁电机用转子磁极结构,其为切向磁极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6段,附图1-3):该转子的结构包括磁极扇形块6(相当于极靴)、永磁体7、转子卷筒10、隔磁套9及挡片8。扇形磁极冲片3上有销孔,在叠装时,由定位销14(相当于键条)和销孔配合导向,将若干扇形磁极冲片3顺次叠压组成磁极扇形块6。如图2所示,转子卷筒10、转子支架15和电机轴16焊接固定,装配时,将磁极扇形块6均布在隔磁套9外表面,相邻两磁极扇形块6之间有间隙。隔磁套9镶嵌在转子卷筒10外表面,起隔磁作用,以减小永磁体漏磁;之后,在隔磁套9和转子卷筒10上沿径向加工出数个用于穿入紧固螺钉11的螺钉孔,深度贯穿于转子卷筒10和隔磁套9。紧固螺钉11依次穿过转子卷筒10、隔磁套9、磁极扇形块6上的螺钉孔4和定位销14上的螺纹孔,将转子卷筒10、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固定连接。磁极扇形块6安装完成后,再整体对转子外表面加工,形成定转子非均匀气隙,以改善气隙磁密波形,提高永磁电机反电势波形正弦度,消除永磁电机转矩脉动。最后在相邻两磁极扇形块6之间嵌入永磁体7,并用螺母把挡片8紧固在相邻两磁极扇形块的对角拉紧螺杆1上,防止永磁体轴向窜动。拉紧螺杆1、挡片8、隔磁套9和紧固螺钉11均采用非导磁材料制成。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为外转子永磁电机,转子安装在定子外部;转子还进一步包括机壳,机壳通过紧固件与极靴、隔磁套固定连接,极靴外部设置隔磁套,隔磁套外部设置机壳;(2)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向定子所在方向凸出的弧形面,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组绕组;所述永磁体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大气隙,极靴中部与定子之间形成最小气隙,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为2~2.5。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转动惯量并抑制转速波动;提高外转子转矩,同时减小谐波和振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内转子和外转子都是本领域常见的转子结构,外转子与被驱动装置直接连接,永磁体易于安装固定,转动惯量大,易于抑制转速波动,但不利于电枢铁芯和绕组的通风冷却,采用外转子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极靴外部设置隔磁套以减小漏磁,隔磁套外部设置机壳以对实现电机的密封防护,均为实现外转子结构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为便于安装,将外转子的机壳与极靴、隔磁套固定连接也是一种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采用合理的主极极靴形状并通过选择适当的气隙来消除横轴电枢反应的畸变作用,进而减小谐波和振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23-24页)中,为了消除横轴电枢反应,如图1.10所示,主极极靴即采用了向内凸出的弧面结构,形成了楔形气隙,并且极边处气隙尺寸与极中部气隙尺寸之比即气隙扩展系数的变动范围通常可取2-4。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得出该极靴结构能够用于外转子中,此时极靴弧面即为向定子方向内凸;并且在转子磁极结构为在两个主极极靴之间嵌入永磁体的情况下,气隙尺寸最大的位置并不是极边处气隙,而应以其嵌入的永磁体位置开始来确定最大的气隙尺寸,在将该转子结构用于外转子时,该气隙尺寸即为永磁体与定子之间的气隙,从而在确定气隙扩展系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永磁体与定子之间的气隙作为最大气隙。并且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尺寸之比通常可取2-4,则将该比值选取在2-2.5的范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得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可以预期其效果。此外,通过合理设置主极极靴和电枢绕组的数目,使得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段绕组,实现转矩的增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6段,附图1-3)中,永磁体为长方体形。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关于权利要求3、4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36段,附图1-3):隔磁套采用不导磁材料制成。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然而,采用铝板或不导磁合金钢制成隔磁器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 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2,其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36段,附图1-3):每块磁极扇形块6主要由若干个扇形磁极冲片3顺次叠压。此外,利用硅钢片构成磁极冲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36段,附图1-3):扇形磁极冲片3中部上有销孔(相当于方形通槽),在叠装时,由定位销14和销孔配合导向,定位销14安装在销孔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技术中外转子或外定子的内壁均是内凹的,内转子或内定子均是外凸的,使转子使气隙处形成柱面,使转子和定子更好地贴合,降低漏磁,同时使转子和定子在运转发热后均匀膨胀,防止二者接触摩擦或贴紧,影响正常运转,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US2014/0021819A1)的附图1;然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极靴的气隙侧设置为向定子所在方向凸出的弧形面”(简称为极靴内凸),这与对比文件1转用于现有技术后的结构是相反的。并且,在现有技术中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例取值通常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具体为1.3~1.8,参见举证文件1(https://wenku.baidu.com/ view/79c471b301f 69e3142329483.html)和举证文件2(http://www.sohu.com/a/210659933_100048463)。由于本申请极靴内凸为弧形面且在“相邻的永磁体之间的距离对应定子的一组绕组”,可以使得弧形面上的气隙分布呈规律的非线性变化,“对减少电机谐波含量、降低损耗、减少振动十分有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7段);同时,由于提供的转矩较大,还能起到“在相同输出能力的情况下,永磁体用量少,节省成本”(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的效果。另外,弧形面也无需像对比文件1一样在冲片安装后对外表面进行再次打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5段),有利于节省人力和时间,降低成本。
(2)本申请的“键条”用于“在极靴叠压时起到连接紧固的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紧固件”将“极靴、隔磁套和机壳”连接在一起,主要起到固定和抗剪的作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而对比文件1的“螺钉11”则是与“依次穿过转子卷筒10、隔磁套9、磁极扇形块6上的螺钉孔4和定位销14上的螺纹孔”与定位销14通过螺纹结构连接的,螺钉11和定位销14共同拉紧转子卷筒10、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起到防止转子机械变形的作用,因此本申请的“键条”与对比文件1的“定位销14”不是等同的,本申请的“紧固件”与对比文件1的“螺钉11”也不是等同的,而且其连接方式也是不同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尽管对比文件1、 2、举证文献2均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形状以及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举证文献1中虽然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形状,但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但是,公知常识性证据1(参见第23-24页)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形状,并且公开了最大气隙与最小气隙的比值通常为2-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该极靴结构能够用于外转子中,从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及有限的实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极靴内凸的结构以及气隙参数的设置(具体理由参见2.1),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5段)中还进一步公开了“在扇形磁极冲片上冲制销孔,定位销既用于冲片叠压导向也用于磁极扇形块与隔磁套、转子卷筒之间的固定,结构简单可靠,安装方便”,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定位销与本申请的键条作用是一致的;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紧固件通过何种方式实现极靴、隔磁套和机壳之间的固定连接,对比文件1(参见第36段)中公开了“在隔磁套9和转子卷筒10上沿径向加工出数个用于穿紧固螺钉11的螺钉孔,深度贯穿于转子卷筒10和隔磁套9。紧固螺钉11依次穿过转子卷筒10、隔磁套9、磁极扇形块6上的螺钉孔4和定位销14上的螺纹孔,将转子卷筒10、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固定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紧固螺钉11将隔磁套9和磁极扇形块6固定连接,其同样实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紧固件所实现的功能,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紧固件还进一步固定了机壳,然而,将机壳与极靴、隔磁套一起固定同样是实现外转子结构、便于外转子安装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接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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