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10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60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8756.1
申请日:2016-10-14
复审请求人: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瀚云
合议组组长:张祥瑞
参审员:陶可鑫
国际分类号:A61K8/9794,A61K8/9789,A61K8/42,A61K8/44,A61K8/46,A61K8/60,A61K8/65,A61K8/81,A61K8/86,A61K8/92,A61Q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且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8756.1,名称为“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 CN 105853256A,公开日2016年8月17日;
对比文件2:“植物提取物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及展望”,杨嘉萌,《日用化学品工艺》第43卷第4期,第313-316页,公开日期:2013年08月1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是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45%;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月桂酰肌氨酸钠三种的组合;
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8~20%;所述两性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5~15%;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癸基葡糖苷或两者的组合;
调理剂0.1~3%;
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0.01~0.05%;
植物提取物0.1~3%;所述植物提取物为植物提取液,为燕麦提取液、茶树提取液、葡萄柚提取液、人参提取液四种的组合;
防腐剂0~1%;香精0.1~1.0%;去离子水余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调理剂包含聚季铵盐-10、聚季铵盐-7、角蛋白、泛醇、乳木果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为苯氧乙醇、辛甘醇、苯甲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是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
主要表面活性剂20~50%;所述主要表面活性剂为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月桂酰肌氨酸钠中的三种的组合;
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 5-20%;
月桂基烷基糖苷 5-15%;
聚季铵盐-10和/或聚季铵盐-7 0.1-4%;
角蛋白、泛醇及乳木果油三者的混合 0.1-5%
燕麦提取物、茶树提取物、葡萄柚提取物、人参提取物四种的混合 0.5~2%;
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 0.01-0.05%;
防腐剂 0-1.5%;
香精0.1-1.0%;
增稠剂 0.5-1%;
去离子水余量。
5. 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1)将去离子水加入主锅中,加热75-80℃,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癸基葡糖苷加入搅拌溶解;
2)然后将高温调理剂聚季铵盐-10、乳木果油加入,恒温20分钟搅拌均匀,降温60℃左右加入两性离子表活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搅拌均匀;
3)降温至40℃左右时,将低温调理剂聚季铵盐-7、植物提取液、防腐剂、香精加入,搅拌形成均匀溶液。”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油滋润的低刺激性洗发组合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添加了植物提取物、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并限定了植物提取物的组成,还限定表面活性剂的具体选择;(2)权利要求1去除了保湿剂、赋脂剂、鳌合剂、抗敏剂、活性碳、增稠剂或悬浮剂,限定水为去离子水,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温和调理头发的洗发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头发护理方面,植物提取物具有改善头部皮肤、促进新陈代谢、改善大脑皮层血液循环、增强发质的作用。另外,植物提取物还可以平衡头皮油脂、减少头屑、治疗脱发,增加头发光彩”,因而出于增强所述洗发组合物的调理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添加植物提取物,并且本领域知晓,燕麦提取液中富含B族维生素,用在毛发中可以深入毛发根部、控制毛发中水分,防止毛发干燥、脱落,具有修复和调理作用,茶树提取液能够起到杀菌、去屑、控油的作用,葡萄柚提取液用在洗发护理中能够促进头发生长,并且人参提取液含有多种营养素,在洗发产品中能够提高头发强度、防止头发脱落和乌黑头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述洗发组合物所要达到的功效和性能添加合适的一种或者多种植物提取物,并且也不能证明使用以上四种植物提取物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是本领域常用的抗菌剂,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混合使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以及月桂酰肌氨酸钠三者混合使用,而且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亦是常用的甜菜碱型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癸基葡糖苷同样是本领域常用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使用相同类型的表面活性剂进行复配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视情况选择上述表面活性剂;对于区别特征(2),保湿剂、赋脂剂、抗敏剂、活性碳、鳌合剂、增稠剂或悬浮剂是洗发水的常规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洗发组合物的组成,视情况进行去除,并且去离子水是除去了呈离子形式杂质后的纯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去离子水,对于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洗发组合物所要达到的性能、功效、生产成本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如单因素、正交设计等优化筛选可以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所具体限定的制备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中具体步骤的选择及加料顺序、反应温度和时间等工艺参数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实验而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5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州澳希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和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8页64段),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修改为三种的组合,并根据原权利要求2限定了调理剂的种类,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将说明书实施例1-3中的“己脒定(羟乙基磺酸)”修改为“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通过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或月桂酰肌氨酸钠为主表;与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月桂基烷基糖苷、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等表活进行配伍,加上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作为去屑杀菌剂的一种,控痒去屑效果明显;用聚季铵盐-10、聚季铵盐-7作为调理剂,角蛋白、泛醇、乳木果油作为附脂剂,再加上4种植物提取液的配伍性,使组合物达到温和、泡沫丰富、调理头发和头皮、无硫酸盐无硅油的洗发功效;2、不同的表面活性剂组合它的发泡,泡沫量和泡沫的细密度都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表面活性剂组合与本申请不同,其泡沫的量、泡沫细密和稳定有区别的;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0.01~0.05%、植物提取物0.1~3%,所述植物提取物为植物提取液,为燕麦提取液、茶树提取液、葡萄柚提取液、人参提取液四种的组合;4、对比文件2中所列举的植物提取物组分种类很多,但并没有公开本发明的四种植物提取液成分,并没有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众多的植物提取液中挑选4种复配成洗发水组合物。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是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0~45%;所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月桂酰肌氨酸钠三种的组合;
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 8~20%;所述两性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5~15%;所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癸基葡糖苷或两者的组合;
调理剂 0.1~3%;聚季铵盐-10、聚季铵盐-7、角蛋白、泛醇、乳木果油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 0.01~0.05%;
植物提取物 0.1~3%;所述植物提取物为植物提取液,为燕麦提取液、茶树提取液、葡萄柚提取液、人参提取液四种的组合;
防腐剂 0~1%;香精 0.1~1.0%;去离子水余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剂为苯氧乙醇、辛甘醇、苯甲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是由以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
主要表面活性剂 20~50%;所述主要表面活性剂为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月桂酰肌氨酸钠中的三种的组合;
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 5-20%;
月桂基烷基糖苷 5-15%;
聚季铵盐-10和/或聚季铵盐-7 0.1-4%;
角蛋白、泛醇及乳木果油三者的混合 0.1-5%
燕麦提取物、茶树提取物、葡萄柚提取物、人参提取物四种的混合 0.5~2%;
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 0.01-0.05%;
防腐剂 0-1.5%;
香精0.1-1.0%;
增稠剂 0.5-1%;
去离子水余量。
4. 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步骤:
1)将去离子水加入主锅中,加热75-80℃,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癸基葡糖苷加入搅拌溶解;
2)然后将高温调理剂聚季铵盐-10、乳木果油加入,恒温20分钟搅拌均匀,降温60℃左右加入两性离子表活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搅拌均匀;
3)降温至40℃左右时,将低温调理剂聚季铵盐-7、植物提取液、防腐剂、香精加入,搅拌形成均匀溶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起到调理头发头皮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去屑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合理的分析和有限的试验,调整洗发水中的调理剂,使其具有较好的梳理性能;(2)对于表面活性剂的具体选择,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1-3以及对比例1-2中所使用的具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成和用量均不同,试验数据平行性较差,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存在协同作用或者特定的组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表面活性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可以视情况进行选择和替换的,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所述用量配比使得本申请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而且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同样包含氨基酸表面活性剂和两性表面活性剂、保湿剂以及阳离子调理剂,具有较好的发泡性能,是可以合理预期的;(3)本申请实施例和对比例中使用的植物提取物和角蛋白、泛醇、乳木果油的组成和用量均是相同的,不能证明上述组分存在协同功效,也不能证明使用了上述组分组合使得本申请的产品相当于现有技术产生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植物提取物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和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8页64段)。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64段(第1-8页)以及申请日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且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油滋润的低刺激性洗发组合物,含有如下质量份的组分:表面活性剂5.0-45份,保湿剂0.5-3份,赋脂剂0.5-1.5份,鳌合剂0.05-0.1份,抗敏剂0.05-0.2份,活性碳0.03份-0.2份,阳离子调理剂0.1-0.75份,防腐剂0.1-0.4份,增稠剂或悬浮剂0.2-0.7份,香精≤1份,余量用水补足;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烷基糖苷、月桂酰肌氨酸钠、月桂酰谷氨酸钠、甲基椰油酰基牛磺酸和/或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钠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的混合物,起清洁和乳化作用,能够起到泡沫丰富、深度清洁头皮头发,使头发使用后清爽干净低刺激,阳离子调理剂为聚季铵盐-10、羟丙基瓜尔胶和/或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所述洗发组合物对皮肤刺激性低,本洗发组合物不含硅氧烷,刺激性低,且不含月桂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十二烷基硫酸钠等传统强刺激性的表面活性剂,避免过分在洗发过程中过分刺激头皮问题(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含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无硅油洗发组合物。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比,区别在于:(1)表面活性剂的种类不同,权利要求1的表面活性剂是由特定种类和用量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成;(2)权利要求1还添加了植物提取物、己脒定(羟乙基磺酸)盐,并限定了植物提取物为燕麦提取液、茶树提取液、葡萄柚提取液、人参提取液四种的组合;(3)权利要求1去除了保湿剂、赋脂剂、螯合剂、抗敏剂、活性碳、增稠剂或悬浮剂,限定水为去离子水,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百分比。
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本申请的洗发组合物与对照例1(主表面活性剂为硫酸盐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含有硅油)相比,具有更好的湿冲、湿梳性能以及头皮舒适度,与对照例2(主表面活性剂为椰油酰基丙基甜菜碱)相比,具有更好的湿冲湿梳、干梳性能以及头皮舒适度(参见说明书第3264段,附图图1-2)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好的调理性能且温和的洗发组合物。
驳回决定中认为,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椰油基谷氨酸钠是本领域常用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椰油酰基羟磺基甜菜碱亦是常用的甜菜碱型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异硬质酰胺单异丙醇胺、癸基葡糖苷是本领域常用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使用相同类型的表面活性剂进行复配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视情况选择上述表面活性剂。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其采用的表面活性剂为烷基糖苷、月桂酰肌氨酸钠、月桂酰谷氨酸钠、甲基椰油酰基牛磺酸和/或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钠中的一种或二种以上的混合物,其中并未公开本申请采用的主表面活性剂月桂醇醚磺基琥珀酸酯二钠,对比文件1记载的表面活性剂虽然包括非离子、阴离子、两性表面活性剂,但并未公开如何对上述表面活性剂进行组合,其实施例中记载的表面活性剂也均为单一种类,因此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定表面活性剂的组合,对于洗发产品来说,由不同的主表面活性剂、辅助表面活性剂构成的表面活性剂体系决定了该产品的主要性能,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体系以获得更好的调理性和温和性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特定表面活性剂的组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未记载关于表面活性剂的内容,因此在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前置意见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1-3以及对比例1-2中所使用的具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性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成和用量均不同,试验数据平行性较差,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存在协同作用或者特定的组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具备创造性的必要条件,在对比文件1和2未能给出在洗发产品中采用所述表面活性剂体系的启示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申请实施例证明了本申请所述表面活性剂体系的洗发产品具有很好的调理性和温和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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