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2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884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76509.2
申请日:2016-06-27
复审请求人:陈包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刘斌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G06Q1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76509.2,名称为“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包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实质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1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时,指出:权利要求1-6、8-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19年0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7,得到新的权利要求7;将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新的权利要求7,得到新的从属权利要求8。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07392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3-4、6-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和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包括:
获取员工的工作目标;
将所述工作目标分解为与其对应的工作计划,所述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以及与所述时间节点对应的计划工作量;
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考核结果,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之后,根据对比的结果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考核结果之前还包括:
根据对比的结果对所述员工进行进度提醒,以及当所述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计划工作量存在偏差时,自动生成解决所述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员工的工作目标包括:
获取员工所在企业或部门的工作任务;
采集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所述工作属性特征为与工作相关的特征;
根据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对所述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子工作任务,并将所述子工作任务作为所述员工的工作目标。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集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包括:
预先设定工作属性特征条目;
采集与所述工作属性特征条目对应的属性值,并将所述属性值作为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与所 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对所述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子工作任务包括:
获取与所述工作任务相关的工作属性特征条目,作为相关工作属性特征条目;
根据预先设置的权重以及与所述相关工作属性特征条目对应的属性值,计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相关工作属性得分;
根据所述相关工作属性得分将所述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子工作任务。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工作目标分解为与其对应的工作计划包括:
获取用于分解所述工作目标的执行指标;
根据所述工作目标与所述执行指标的关系获得与所述执行指标对应的指标值;
将所述指标值按预设的计划节点单位进行划分,获得与所述工作目标对应的工作计划。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工作目标与所述执行指标的关系获得与所述执行指标对应的指标值包括:
判断所述执行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分解,若是,则对所述执行指标进一步分解,获得次执行指标;
根据所述执行指标与所述次执行指标的关系获得与所述次执行指标对应的指标值。
7. —种自动管理员工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工作目标获取装置,用于获取员工的工作目标;
工作计划获取装置,用于将所述工作目标分解为与其对应的工作计划,所述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以及与所述时间节点对应的计划工作量;
考核装置,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考核结果。
所述自动管理员工的装置还包括:
自动提醒装置,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对所述员工进行进度提醒。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自动管理员工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管理员工的装置还包括:
自动帮助装置,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当所述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计划工作量存在偏差时,自动生成解决所述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
和/或自动纠错装置,用于监测所述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对所述违规行为进行自动纠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在“时间计划结束”之后,跟踪数据会自动生成,生成各种计划总结报告、计划变更报告,并没有在“时间计划结束”之前, 自动生成解决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不能实现“给出解决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的技术目的; 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在“时间计划结束”之前, 自动生成解决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并能够自动且主动地“给出解决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这一技术手段更加方便于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进行不断的自我调整,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6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
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2073927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协同办公的项目型工作计划管理系统及方法,该计划用来指导日常的工作安排以及考核(相当于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8]段及附图1-3):在本发明公开的计划管理系统中,首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计划,把项目分解为一个个子项目,并为每个子项目指定相关属性和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中看到上级管理人员为自己分配的子项目后,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分解为更小粒度的子项目任务,每个项目任务都有明确的负责人,一旦分配后,相关负责人会在系统中看到自己负责的任务(相当于获取员工的工作目标)。在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周、天来查看自己的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自动根据时间范围从项目库中遴选属于本部门或者某人的项目,形成基于时间的工作计划表,该计划表自动生成(相当于将所述工作目标分解为与其对应的工作计划,所述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以及与所述时间节点对应的计划工作量),当计划执行人某时间计划执行结束后,填报计划报告,报告中主要涉及所负责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描述、完成百分比、实际完成时间,如果需要考核,还需要填写比重、自评分数,填写完成后提交相关领导进行审批或考核(相当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考核结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之后,根据对比的结果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考核结果之前还包括:根据对比的结果对所述员工进行进度提醒,以及当所述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计划工作量存在偏差时,自动生成解决所述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员工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的偏差。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说明书摘要公开了:该系统能够把项目计划自动转化为指导日常工作的时间计划,并对计划的变更、审批、权限等进行管理,当时间计划结束,执行跟踪后,跟踪数据会自动体现到项目计划中,同时还可以生成各种计划总结报告、计划变更报告等,供管理决策使用。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可以根据项目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来自动生成计划变更报告的方案,以供管理决定使用,这实质上给出了自动生成解决所述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的技术启示。同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的对比结果对员工进行进度提醒,当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存在偏差时自动生成解决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8]段及附图1-3):首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计划,把项目分解为一个个子项目,并为每个子项目指定相关属性和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中看到上级管理人员为自己分配的子项目后,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分解为更小粒度的子项目任务,每个项目任务都有明确的负责人,一旦分配后,相关负责人会在系统中看到自己负责的任务(相当于获取员工所在企业或部门的工作任务,采集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所述工作属性特征为与工作相关的特征;根据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对所述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子工作任务,并将所述子工作任务作为所述员工的工作目标)。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预先设定工作属性特征条目;采集与所述工作属性特征条目对应的属性值,并将所述属性值作为与所述员工对应的工作属性特征,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相关工作属性特征条目及其对应的属性值、权重来分解工作任务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工作属性特征条目,作为相关工作属性特征条目,根据预先设置的权重以及与相关工作属性特征条目对应的属性值,计算与员工对应的相关工作属性得分,根据相关工作属性得分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获得与员工对应的子工作任务。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46段):在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周、天来查看自己的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自动根据时间范围从项目库中遴选属于本部门或者某人的项目,形成基于时间的工作计划表,该计划表自动生成(相当于获取用于分解所述工作目标的执行指标;根据所述工作目标与所述执行指标的关系获得与所述执行指标对应的指标值;将所述指标值按预设的计划节点单位进行划分,获得与所述工作目标对应的工作计划)。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46段):在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周、天(相当于执行指标)来查看自己的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自动根据时间范围从项目库中遴选属于本部门或者某人的项目,形成基于时间的工作计划表,该计划表自动生成(相当于获取用于分解所述工作目标的执行指标;根据所述工作目标与所述执行指标的关系获得与所述执行指标对应的指标值;将所述指标值按预设的计划节点单位进行划分,获得与所述工作目标对应的工作计划)。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36段)子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中看到上级管理人员为自己分配的子项目后,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分解为更小粒度的子项目任务,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容易想到对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分,根据执行指标与次执行指标的关系获得与次执行指标对应的指标值。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协同办公的项目型工作计划管理系统及方法,该计划用来指导日常的工作安排以及考核(相当于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8]段及附图1-3):在本发明公开的计划管理系统中,首先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制定项目计划,把项目分解为一个个子项目,并为每个子项目指定相关属性和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在系统中看到上级管理人员为自己分配的子项目后,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分解为更小粒度的子项目任务,每个项目任务都有明确的负责人,一旦分配后,相关负责人会在系统中看到自己负责的任务(相当于工作目标获取装置,用于获取员工的工作目标)。在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个人可以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周、天来查看自己的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自动根据时间范围从项目库中遴选属于本部门或者某人的项目,形成基于时间的工作计划表,该计划表自动生成(相当于工作计划获取装置,用于将所述工作目标分解为与其对应的工作计划,所述工作计划包括时间节点以及与所述时间节点对应的计划工作量),当计划执行人某时间计划执行结束后,填报计划报告,报告中主要涉及所负责计划的完成情况、未完成情况描述、完成百分比、实际完成时间,如果需要考核,还需要填写比重、 自评分数,填写完成后提交相关领导进行审批或考核(相当于考核装置,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获得与所述员工对应的考核结果)。
权利要求7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自动提醒装置,用于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对所述员工进行进度提醒。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监督员工工作。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所述员工在所述时间节点的实际完成工作量与所述时间节点的计划工作量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对员工进行进度提醒,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对比的结果对员工进行进度提醒,当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存在偏差时自动生成解决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监测所述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对所述违规行为进行自动纠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协同办公的项目型工作计划管理系统及方法,该计划用来指导日常的工作安排以及考核。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整体方案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构思与本申请相似,能够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根据项目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来自动生成计划变更报告的方案,以供管理决定使用(参见其说明书摘要),这实质上给出了自动生成解决所述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之间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的技术启示。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对比的结果对员工进行进度提醒,当实际完成工作量与计划工作量存在偏差时自动生成解决偏差的帮助建议方案、监测所述员工的违规行为,并对所述违规行为进行自动纠错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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