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管-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11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2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9251.7
申请日:2014-11-28
复审请求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倪建民
合议组组长:李凯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F28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没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9251.7,名称为“热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和6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025346 A,公开日为2007年8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2449423A,公布日为2012年5月9日;
对比文件4:US2012279687 A1,公开日为2012年11月8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热管》(P.D.邓恩 D.A.雷伊,国防工业出版社,1982年2月第1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1A-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管,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中空腔室;以及
多个毛细结构,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轴向方向上延伸,
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二端之间的轴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且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外形成,所述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其中该管体为圆柱管体、椭圆柱管体或长方管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的轴向方向的截面具有连续的边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管,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的轴向方向的截面具有不连续的边缘。
5. 一种热管,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中空腔室;以及
多个毛细结构,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轴向方向上延伸,
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的径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且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外形成,所述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6. 一种热管,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中空腔室;以及
多个毛细结构,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轴向方向上延伸,
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二端之间的轴向方向的截面以及径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且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外形成,所述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5和6中补入技术特征“毛细结构由金属粉末并经由高温烧结而形成于管体外”。复审请求人认为:因烧结和扩散焊接形成多孔管芯时,必然是有放气情况,故书籍《热管》中提到的“管芯是烧结型和扩散焊接的,则可在管芯置于管壳内后放气”,实质上是表示要先在管内放置原材料,之后再直接对管加热才烧结成型的技术,和本案的技术方案明显不同。即,对比文件1、2、4和书籍《热管》均未公开毛细结构由金属粉末并经由高温烧结而形成于管体外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都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书籍《热管》中公开了先制造管芯而后安装管芯的制造步骤,因此,管芯于管体外成形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热管组装工序中的放气是指当管芯或管壳,尤其是金属零件处于真空中时,将有气体逸出的情况,而不是因烧结和扩散焊接形成多孔管芯时出现,根据上述书籍文献的文字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确烧结型管芯成型于管体外,而不是表示要先在管内放置原材料,之后再直接对管加热才烧结成型的技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5和6中补入技术特征“以控制该毛细结构形状、孔隙率与渗透度”。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补入的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4和引用的书籍《热管》公开,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都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和6如下:
“1. 一种热管,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中空腔室;以及
多个毛细结构,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轴向方向上延伸,
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二端之间的轴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且该毛细结构由金属粉末并经由高温烧结而成型于管体外以控制该毛细结构的形状、孔隙率与渗透度,所述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5. 一种热管,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中空腔室;以及
多个毛细结构,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轴向方向上延伸,
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的径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且该毛细结构由金属粉末并经由高温烧结而成型于管体外以控制该毛细结构的形状、孔隙率与渗透度,所述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6. 一种热管,包括:
一管体,具有一中空腔室;以及
多个毛细结构,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轴向方向上延伸,
其中,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二端之间的轴向方向的截面以及径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且该毛细结构由金属粉末并经由高温烧结而成型于管体外 以控制该毛细结构的形状、孔隙率与渗透度,所述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替换页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第1-8页)、说明书附图1A-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没有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4。
1、权利要求1、5和6均要求保护一种热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管(参见说明书第143-144段,附图18和19),包括具有一中空腔室的管体2,多个毛细结构3-1、3-2和3-3,相邻排列地设置于该中空腔室(参见附图18),且该毛细结构沿该管体的长边方向(相当于轴向方向)上延伸,从附图18可以看出,毛细结构于该管体2的径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用来形成配置于上述扁平型热管的容器内壁的毛细结构体的烧结金属,可遍及全体形成大致相同的厚度,也可以使用来形成毛细结构体的烧结金属的厚度有变化(参见说明书第144段,相当于该毛细结构于该管体二端之间的轴向方向的截面为不等截面)。
可见,权利要求1、5和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均在于:(1)毛细结构由金属粉末并经由高温烧结而成型于管体外以控制该毛细结构的形状、孔隙率与渗透度;(2)多个毛细结构分别具有至少一支撑部,所述支撑部顶抵于该管体的内管壁。
对于区别(1),采用高温烧结金属粉末的方法制造毛细结构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对于其在管外成型,参考书籍文献《热管》(P.D.邓恩 D.A.雷伊,国防工业出版社,1982年2月第1版),在145-146页中公开了:热管组装工序小结:1)选择管壳材料,2)选择管芯材料和型式,3)制造管芯和端盖等部件,4)清洗管芯,管壳和端盖,5)金属部件放气,6)将管芯放入管壳,并定位。在管芯放入管壳之前焊接无孔端盖是很方便的,若管芯是烧结型和扩散焊接的,则可在管芯置于管壳内后放气。根据上述步骤,第3步骤为制造管芯,第4步骤为清洗管芯,第6步骤为将管芯放入管壳,可见,烧结型管芯也是在放入管壳之前已经完成制造和清洗,之后再放入管壳内。对于“控制该毛细结构的形状、孔隙率与渗透度,”该书籍的第132页末行至133页第3行还记载了如下内容:“烧结过程把填充在模具里的大量金属粉末结合到一起。用选择粉末颗粒尺寸的方法使管芯得到一定尺寸的毛细孔。粉末颗粒通常呈球状,装在给定的容器内”(即对毛细结构形状的控制),在第134页末尾还记载了如下内容:“用烧结法可制成多种管芯。适当选择金属粉末颗粒的大小、填充材料颗粒的大小、填充材料的比例,加进形成通道的填充物,就可得到最佳空隙率、毛细提升高度和容积流量”(即对毛细结构孔隙率与渗透度的控制)。因此,上述区别(1)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其没有被对比文件2、4和引用的书籍《热管》公开。而根据上述可知,其已经被书籍《热管》公开。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热管及其毛细结构,毛细结构20沿管体10轴向延伸,并且具有一支撑部21,所述支撑部21顶抵于该管体10的内管壁,其作用是对管体10提供支撑(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附图1-3)。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2)并具有相同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对比文件2中的毛细结构设置支撑部以支撑管体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5和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和6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热管采用圆柱管体、椭圆柱管体或长方管体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都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毛细结构于管体的轴向方向的截面具有连续的边缘(参见附图19)或不连续的边缘(参见附图20或2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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