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及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及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05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95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6927.5
申请日:2015-08-21
复审请求人:陈爱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李慧
参审员:宗金锐
国际分类号:A61K36/899;A61P3/10;A61K31/43;A61K31/07;A61K31/375;A61K31/355;A61K31/51;A61K31/525;A61K31/4415;A61K31/7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6927.5,名称为“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及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爱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 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原料药:钩吻2-128份,肉苁蓉2-138份,干地黄3-128份,冰片2-148份,五味子3-138份,牛膝3-180份,川贝母2-158份,苍术2-128份,木香3-128份,苦地丁2-138份,甘草2-158份,丹参2-158份,决明子3-128份,陈皮2-138份,茵陈2-138份,茯苓2-158份,枸杞子3-180份,大枣3-158份,山药3-178份,雪莲花3-188份,白术2-128份,红花3-138份,金银花3-178份,金钱草2-168份,莲子心2-138份,熟地黄3-148份,玄参3-128份,牛蒡2-168份,白菊花2-148份,黄菊花2-148份,沉香8-158份,柠檬2-158份,山楂3-138份,黄芪3-148份,沙苑子2-138份,苦参2-138份,当归3-138份,栝楼3-138份,葶苈2-158份,麦冬3-148份,芦荟8-158份,延胡索3-138份,桂枝2-128份,秦艽2-138份,荜拨8-158份,荜澄茄8-158份,白芷8-158份,白茅3-158份,蒲公英3-148份,金莲花2-128份,川乌2-148份,黄连2-158份,美登木2-128份,半枝莲7-158份,白花蛇舌草7-158份,百合3-160份,何首乌3-160份,木芙蓉5-120份,维生素A、C、D、E、K、B1、B2、B6、B12各3-15份,青霉素钠3-12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钩吻30-76份,肉苁蓉45-110份,干地黄15-60份,冰片50-82份,五味子8-56份,牛膝8-25份,川贝母60-130份,苍术30-92份,木香5-60份,苦地丁13-125份,甘草22-96份,丹参54-125份,决明子40-100份,陈皮15-120份,茵陈33-53份,茯苓55-80份,枸杞子60-150份,大枣80-120份,山药6-120份,雪莲花22-46份,白术8-28份,红花5-62份,金银花45-105份,金钱草33-58份,莲子心56-128份,熟地黄3-148份,玄参30-110份,牛蒡30-60份,白菊花50-148份,黄菊花2-65份,沉香8-158份,柠檬2-158份,山楂3-138份,黄芪3-148份,沙苑子2-138份,苦参2-128份,当归36-138份,栝楼45-138份,葶苈15-158份,麦冬54-148份,芦荟22-158份,延胡索3-65份,桂枝2-90份,秦艽2-120份,荜拨8-69份,荜澄茄20-158份,白芷18-158份,白茅25-100份,蒲公英8-20份,金莲花25-60份,川乌20-80份,黄连20-90份,美登木5-18份,半枝莲40-120份,白花蛇舌草10-100份,百合50-80份,何首乌60-130份,木芙蓉20-50份,维生素A、C、D、E、K、B1、B2、B6、B12各5-12份,青霉素钠6-8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钩吻35份,肉苁蓉56份,干地黄43份,冰片67份,五味子40份,牛膝15份,川贝母80份,苍术33份,木香45份,苦地丁54份,甘草65份,丹参77份,决明子78份,陈皮87份,茵陈43份,茯苓65份,枸杞子78份,大枣98份,山药89份,雪莲花35份,白术15份,红花45份,金银花56份,金钱草52份,莲子心68份,熟地黄70份,玄参50份,牛蒡40份,白菊花65份,黄菊花55份,沉香88份,柠檬76份,山楂56份,黄芪54份,沙苑子36份,苦参24份,当归66份,栝楼89份,葶苈97份,麦冬67份,芦荟122份,延胡索60份,桂枝80份,秦艽100份,荜拨60份,荜澄茄128份,白芷65份,白茅75份,蒲公英18份,金莲花56份,川乌60份,黄连80份,美登木15份,半枝莲60份,白花蛇舌草68份,百合75份,何首乌125份,木芙蓉40份,维生素A、C、D、E、K、B1、B2、B6、B12各10份,青霉素钠6.5份。
4. 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重量份的原料药进行原料药称量,然后将原料药除污洗净;步骤2,将原料药中的钩吻、甘草、牛膝、木香、丹参、雪莲花、木芙蓉、金钱草、沉香、麦冬分别单独放入纱布袋内,并分别用50~80℃温水浸泡,然后高温发酵5~10天,过滤并冷却后获得发酵浓液;步骤3,剩余部分的原料药中除去维生素A、C、D、E、K、B1、B2、B6、B12和青霉素钠外的部分放入纱布袋内用水煎制2~8小时,过滤并冷却后获得煎制浓液;步骤4,将发酵浓液和煎制浓液混合,获得混合液,将维生素A、C、D、E、K、B1、B2、B6、B12和青霉素钠加入所述混合液并搅匀混合均匀。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原料药分别用60℃温水浸泡,然后高温发酵7天。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剩余部分的原料药中除去维生素A、C、D、E、K、B1、B2、B6、B12和青霉素钠外的部分放入纱布袋内用水煎制3小时。”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 (CN102266520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公开了一种治疗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胰岛素抵抗型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人参、黄芪、当归等中药原料制成(参见说明书第9-1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选用了五味子等药物,还使用了钩吻等药物,且各药物的用量配比不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中药组合物的组方原则(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22段)。在保持组方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同类药材进行加减替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根据对比文件1的组方原则,有动机选择其中公开的益气养血、滋阴益阳的五味子、苍术、甘草、茯苓、枸杞子、山药、白术、熟地黄、黄芪、麦冬、当归;祛痰、散结的陈皮;清热、抗菌的芦荟、黄连;行气活血、降脂息风、通脉、利尿、软化血管的木香、丹参、金钱草。此外,钩吻、雪莲花等药物具有行气活血、降脂息风、通脉,或,益气养血、滋阴益阳,或,祛痰、散结,或,清热、抗菌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加入上述符合对比文件1组方原则的药物;维生素和青霉素钠也是可辅助治疗、改善糖尿病的常规药物,可根据具体病情需要选择加入;各药物的重量份是根据各药的功用通过常规调整可确定的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各药物的重量份,而各药物的重量份是根据各药的功用通过常规调整可确定的参数;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已不具备创造性,而部分药物煎制、部分药物温水浸泡、高温发酵再混合也是根据药物特点和实际需要可选择的制备方法,水温、发酵和煎制时间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可确定的参数,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的水温、发酵和煎制时间是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可确定的参数;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陈爱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6项),将权利要求1的撰写方式由开放式修改为封闭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中药组合物是为了恢复胰腺功能进而提高自身降糖能力,背景技术中指出I型糖尿病需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补充,而II型糖尿病为胰岛素抵抗型糖尿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中药组合物主要针对I型糖尿病,并非本申请针对的II型。在没有明确技术改进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添加使用钩吻、肉苁蓉等药材,因为只会增加药物成本和生产难度;其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君臣佐使关系和组方原则,因为说明书中列举了松花粉的作用功效,但权利要求1和实施例却未包含松花粉成分。即使对比文件1在14-21段的公开内容属于治疗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无法将钩吻、肉苁蓉等药材用于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因为无法确定组合后是否适用于II型糖尿病。另外,本申请药物组合物中的配比关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其药效不等于各药味在常用量基础上的简单叠加,根据每味中药的常用量不能确定其在方剂中的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黄连、黄柏、百部和芦荟作为一个功能组合体,而本申请仅包含芦荟和黄连,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去除百部和黄柏后的技术效果,因而没有动机除去百部、黄柏,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除川芎、鬼见羽、桑枝、僵蚕以及鸡内金组分,根据红景天的功效可知,红景天为组合物的必要成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除红景天。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药组成:钩吻2-128份,肉苁蓉2-138份,干地黄3-128份,冰片2-148份,五味子3-138份,牛膝3-180份,川贝母2-158份,苍术2-128份,木香3-128份,苦地丁2-138份,甘草2-158份,丹参2-158份,决明子3-128份,陈皮2-138份,茵陈2-138份,茯苓2-158份,枸杞子3-180份,大枣3-158份,山药3-178份,雪莲花3-188份,白术2-128份,红花3-138份,金银花3-178份,金钱草2-168份,莲子心2-138份,熟地黄3-148份,玄参3-128份,牛蒡2-168份,白菊花2-148份,黄菊花2-148份,沉香8-158份,柠檬2-158份,山楂3-138份,黄芪3-148份,沙苑子2-138份,苦参2-138份,当归3-138份,栝楼3-138份,葶苈2-158份,麦冬3-148份,芦荟8-158份,延胡索3-138份,桂枝2-128份,秦艽2-138份,荜拨8-158份,荜澄茄8-158份,白芷8-158份,白茅3-158份,蒲公英3-148份,金莲花2-128份,川乌2-148份,黄连2-158份,美登木2-128份,半枝莲7-158份,白花蛇舌草7-158份,百合3-160份,何首乌3-160份,木芙蓉5-120份,维生素A、C、D、E、K、B1、B2、B6、B12各3-15份,青霉素钠3-12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组合物用于治疗胰岛素抵抗型糖尿病,即背景技术中指出的90%左右的II型糖尿病;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组合物可用于治疗90%左右的II型糖尿病。为了增强药物治疗功效以及对症治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治疗原则添加功效相似或相同的原料以强化疗效,或针对多种症状具体用药;增加原料药种类并非仅仅增加生产难度和原料成本;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的松花粉与其组合物中的蜂花粉相对应,二者均属花粉产品,蜂花粉是蜜蜂采蜜带回的花粉团,在蜂巢内经过储藏和发酵后形成的花粉,而松花粉是人工采集的花粉。蜂花粉、松花粉具有相似的药理功效,因此对比文件1中第15-21段内容属于组合物的治疗方法。本申请说明书并未提供任何药效数据证明本申请各原料药材之间存在相生、相克、相畏等根据原料功效无法预期的作用效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本申请各药味之间除简单药效叠加外还存在何种技术效果,基于原料药材的功效和治疗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治疗方法能够预期添加钩吻、肉苁蓉等原料后的技术效果。另外,随症加减是中药领域的基本原则,根据实际病症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删减各原料药材的用量和种类,而且说明书并未提供任何对比实验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用量配比取得了其他配比关系无法获得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将黄连、黄柏、百部和芦荟归类介绍是因为四味药材的功效相似,均有清热抗菌抗病毒作用,并未给出四种药材缺一不可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病症需要有动机对所述药材进行删减,并能基于各药材功效预期删减后的组合物功效。同理,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红景天为君药且必不可少的技术启示,说明书第18段只是介绍了红景天在治疗糖尿病时可发挥的药理作用,该作用与组合物的西医机理相吻合,去掉红景天可能导致组合物治疗效果减弱,但并非必不可少。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经合议组核实,依据本领域公知的中药材煎煮的加水量和煎煮时间的关系,本申请实施例的制备方法难以实现;同时,本申请药物原料中使用了毒性药材的川乌,并违反配伍禁忌将川乌与川贝母合用,用量很大且服药时间长达6或8个月,这不符合中药毒性药材的使用规范。基于上述情况,合议组谨慎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用于说明技术效果的临床实验资料的真实可信度。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改变了部分药物原料及其用量,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制剂。而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没有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药物原料的用量,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在现有中药材原料及制备工艺中随机选择获得一种药效未经证实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答复复审通知书,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发出复审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04 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请求恢复权利。同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复审通知书中《糖尿病治疗36法》中公开的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煎煮时间”,对于通常状况之外的情况,并未说明,该内容不适用判断本申请的加水量,且其中未说明具体容器、操作方式、针对药材等,不能将其结论直接应用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和煎煮场合。川乌属于大毒药材,在《中药炮制品临床应用指南》中仅仅给出了结论为煎服时常规的使用量为3-9g,但并未提供超过这一剂量时会产生何种严重后果,以及提供科学合理的对这些后果的验证。毒性药材的使用需要综合考虑其有益效果和可能的害处,并非完全不可用,复审请求人提供了药物实际使用的案例,均未出现中毒事件和安全事故。权利要求1中的多种组分和含量均未被对比文件1、2公开,并且根据判断对比文件1使用针对Ⅰ型糖尿病;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非组方原则,即使是原则其针对Ⅰ型糖尿病,也不能给出治疗非Ⅰ型糖尿病的启示;药量的变化通常会改变方剂的配伍关系,本申请药效不是在各味药材用量的简单叠加,不能根据各原料常用量确定;本申请有多种药材味组成不同的功能组合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除去其中任意一味药材。
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2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恢复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仅提交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8段(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所述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说明书中记载了5个实施例和6个临床病例,病例中糖尿病患者分别使用实施例1-5所制备得到的药物进行治疗,在服药1个月、6个月或8个月后,血糖指标和身体各项指标正常。各实施例制备步骤3中均记载了“将剩余原料药除去维生素A、C、D、E、K、B1、B2、B6、B12和青霉素钠外的部分”进行煎煮的步骤,该步骤中的加水量和煎煮时间分别为:加1倍量水煎煮8小时(实施例1);加3倍量水煎煮2小时(实施例2);加2倍量水煎煮6小时(实施例3);加2倍量水煎煮6小时(实施例4);加3倍量水煎煮8小时(实施例5)。对于煎煮药材,加水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药多水少,会造成有效成分浸出不完全,或稍一蒸发药汁即干涸,药物有效成分可因局部高热而被破坏。本领域常规煎煮时间为:以大火沸后小火煎煮20-45分钟,加水量为下列之和:药材浸泡吸水量(每克中药吸水3毫升);加热蒸发量(每分钟10-15毫升);以及药汁汤液量(200-300毫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李秀才编,糖尿病治疗36法,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年9月,第185页第7段)。从上述常识可以看出,中药材煎煮过程中必然损耗的水量包括药材的吸水量和水分的蒸发量,药材加水量必须大于药物的吸水量和蒸发量,吸水量通常为中药材量的3倍;蒸发水量约为每分钟10-15毫升;同时还需要根据所需的药汁汤量,再加入适量的水。然而,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浸泡发酵药材以及煎煮药材时加水量仅为1-3倍,这种情况下,所加入的水量可能全部被药材吸收,进而无法获得浸泡发酵液或煎煮液。同时,在煎煮的过程中由于水分的蒸发,必然会产生水量的消耗。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煎煮步骤中煎煮时间长达2-8小时,这样的煎煮时间远高于常规煎煮时间,根据上述公知常识中记载的煎煮药材时水的一般蒸发量,以每分钟蒸发量的下限值10毫升计算,实施例1-5步骤3中煎煮消耗的水量至少为:4800毫升、1200毫升、3600毫升、3600毫升、4800毫升,在加水量已全部被药材吸收的情况下,长达2-8小时的加热,必然使药材吸收的水分也被蒸发,更无法获得煎制液,还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上述推理,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制备方法是难以获得煎煮液或浸泡液的,因此,合议组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制备方法以及使用了实施例的治疗病例等记录的真实性。
同时,本领域公知,川乌为大毒药材,煎服时常规的使用量为3-9g,并且需要注意的情况包括:不宜久服,不宜与贝母类药材同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刘效栓等主编,中药炮制品临床应用指南,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05页川乌用法用量项及使用注意项),因为乌头与贝母类药材同用属于中药的配伍禁忌“十八反”中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违反这种禁忌。然而,本申请药物原料中使用了大量川乌,并于将其与大量川贝母合用,同时患者服药时间长达6或8个月,这不符合中药毒性药材的使用规范。然而,本申请没有记载任何药物的毒性试验。记载了临床病例在大量长期使用毒性药物后身体各项均正常,这与公知常识不符,合议组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中临床病例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记载的药物制备方法存在不合理之处,药物原料的使用也不符合安全规范,合议组谨慎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用于说明技术效果的临床实验资料的真实可信度。
因为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又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和说明书的记载加以确认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药组成:钩吻2-128份,肉苁蓉2-138份,干地黄3-128份,冰片2-148份,五味子3-138份,牛膝3-180份,川贝母2-158份,苍术2-128份,木香3-128份,苦地丁2-138份,甘草2-158份,丹参2-158份,决明子3-128份,陈皮2-138份,茵陈2-138份,茯苓2-158份,枸杞子3-180份,大枣3-158份,山药3-178份,雪莲花3-188份,白术2-128份,红花3-138份,金银花3-178份,金钱草2-168份,莲子心2-138份,熟地黄3-148份,玄参3-128份,牛蒡2-168份,白菊花2-148份,黄菊花2-148份,沉香8-158份,柠檬2-158份,山楂3-138份,黄芪3-148份,沙苑子2-138份,苦参2-138份,当归3-138份,栝楼3-138份,葶苈2-158份,麦冬3-148份,芦荟8-158份,延胡索3-138份,桂枝2-128份,秦艽2-138份,荜拨8-158份,荜澄茄8-158份,白芷8-158份,白茅3-158份,蒲公英3-148份,金莲花2-128份,川乌2-148份,黄连2-158份,美登木2-128份,半枝莲7-158份,白花蛇舌草7-158份,百合3-160份,何首乌3-160份,木芙蓉5-120份,维生素A、C、D、E、K、B1、B2、B6、B12各3-15份,青霉素钠3-12份。
对比文件1 (CN102266520A,公开日2011年02月07日)公开了一种治疗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胰岛素抵抗型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下列重量比的中药原料制成:人参20克、黄芪40克、当归20克、炒白术20克、茯苓30克、苍术30 克、山药30克、麦冬40克、天冬30克、五味子20克、枸杞子20克、山萸肉 30克、熟地30克、玉米须30克、川芎30克、丹参30克、鬼见羽50克、天 花粉20克、鸡内金20克、马齿苋20克、红景天40克、白芍30克、姜半夏 20克、陈皮20克、苦瓜80克、百部30克、黄连20克、黄柏10克、肉桂20 克、芦荟10克、葫芦巴10克、甘草10克、金钱草5克、桑枝20克、葛根10 克、夏枯草10克、蜂花粉50克、牛肾30克、木香20克、白僵蚕20克(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11段)。同时,公开了所述组合物的组方原则:“1、人参、黄芪、当归、炒白术、茯苓、苍术、山药、葛根、熟地、葫芦巴、白芍、牛肾、肉桂、枸杞子、五味子为基础,益气养血,健脾补肾,补肺利气,滋阴益阳,生津止渴,降糖,增强免疫力,是分泌胰岛素的胰腺B细胞修复再生的物质基础。2、天花粉、马齿苋、夏枯草、麦冬、天冬、玉米须、苦瓜、姜半夏、陈皮,有清热,抗菌,祛痰,散结,养阴利尿,生津止渴,降糖,调节内分泌,保护 修复再生分泌胰岛素的胰腺B细胞等功效。3、黄连、黄柏、百部、芦荟,有清热抗菌,抗病毒,通便排毒,增强胰岛 素敏感性等功效。4、红景天,有保护脏器,能保护胰腺B细胞和神经细胞,使神经自律调节 胰岛素分泌等功效。5、松花粉,有调节内分泌,增强新陈代谢,促进胰岛素分泌,降糖,保护血管,防治并发症的功效。6、川芎、丹参、鬼见羽、桑枝、僵蚕、木香,有行气活血,降脂息风,通脉,软化血管,防治并发症等功效。7、鸡内金、金钱草,有化糖,散瘀,利尿等功效。”(参见说明书第15-21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均为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均使用了药物原料五味子、苍术、木香、甘草、丹参、陈皮、茯苓、枸杞子、山药、白术、金钱草、熟地黄、黄芪、麦冬、芦荟、当归、黄连。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原料药中增加了钩吻、肉苁蓉、干地黄、冰片、牛膝、川贝母、苦地丁、决明子、茵陈、大枣、雪莲花、红花、金银花、莲子心、玄参、牛蒡、白菊花、黄菊花、沉香、柠檬、山楂、沙苑子、苦参、栝楼、葶苈、延胡索、桂枝、秦艽、荜拨、荜澄茄、白芷、白茅、蒲公英、金莲花、川乌、美登木、半枝莲、白花蛇舌草、百合、何首乌、木芙蓉、多种维生素和青霉素钠;原料药中省去了人参、天冬、山萸肉、玉米须、川芎、鬼箭羽、天花粉、鸡内金、马齿苋、红景天、白芍、姜半夏、苦瓜、百部、黄柏、肉桂、葫芦巴、桑枝、葛根、夏枯草、蜂花粉、牛肾、白僵蚕;并限定各药物的用量比例。
基于前述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完成本申请中临床试验研究的可信性和真实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认可本申请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改变了部分药物原料及其用量,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制剂。而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没有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药物原料的用量,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按照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重量份的原料药进行原料药称量,然后将原料药除污洗净;步骤2,将原料药中的钩吻、甘草、牛膝、木香、丹参、雪莲花、木芙蓉、金钱草、沉香、麦冬分别单独放入纱布袋内,并分别用50~80℃温水浸泡,然后高温发酵5~10天,过滤并冷却后获得发酵浓液;步骤3,剩余部分的原料药中除去维生素A、C、D、E、K、B1、B2、B6、B12和青霉素钠外的部分放入纱布袋内用水煎制2~8小时,过滤并冷却后获得煎制浓液;步骤4,将发酵浓液和煎制浓液混合,获得混合液,将维生素A、C、D、E、K、B1、B2、B6、B12和青霉素钠加入所述混合液并搅匀混合均匀。
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浸泡、发酵及煎煮的工艺参数。
基于与前述相同的理由,在现有中药材原料及制备工艺中随机选择获得一种药效未经证实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煎煮时间与加水量。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煎制,不属于现有技术记载的常规煎煮方法,不应用常规的加水量及煎煮时间判断。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未记载本申请采用了何种特殊的煎制方式,或使用了何种特殊煎制容器,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判断该煎制为一种常规的煎煮方式,根据前述证据,对于常规煎煮方式来说,本申请的加水量和煎制时间难以获得煎煮液。同时,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资料能够证明本申请的煎制方式能够获得煎制液。无法消除合议组对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制备方法真实性的质疑。
关于毒性药材。现有技术中虽然存在“以毒攻毒”治疗癌症的案例,但是该案例与本申请的药材不同,治疗疾病也不同,不能说明本申请中对于川乌的大量使用,以及川乌与贝母的配伍是合理且安全的。复审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本申请药材的安全性。合议组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中临床病例治疗效果的真实性。
在本申请说明书实验结果真实性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合议组无法认可本申请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仅仅是提供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制剂。如前所述,提供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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