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屏消息的发送方法、装置及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截屏消息的发送方法、装置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98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978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52833.1
申请日:2016-01-26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婷
合议组组长:郑春雨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2833.1,发明名称为“截屏消息的发送方法、装置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35]段(即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截屏消息的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
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发送所述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
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用户标识和聊天信息;
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从所述用户标识对应的聊天记录中,获取与所述聊天信息匹配的聊天内容,并获取所述聊天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关键词;
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从历史浏览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关键词匹配的浏览内容,并获取所述浏览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指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打开指令,所述打开指令用于指示打开发送截屏消息的窗口;
根据所述打开指令向用户显示截屏消息发送界面;
接收用户在所述截屏消息发送界面上输入的信息标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
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的数量有多个;
所述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显示选择界面,所述选择界面上显示有所有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
接收用户发送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中包括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
获取所述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7. 一种截屏消息的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发送所述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
查询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用户标识和聊天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所述用户标识对应的聊天记录中,获取与所述聊天信息 匹配的聊天内容,并获取所述聊天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关键词;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历史浏览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关键词匹配的浏览内容,并获取所述浏览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打开指令,所述打开指令用于指示打开发送截屏消息的窗口;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打开指令向用户显示截屏消息发送界面;
第三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在所述截屏消息发送界面上输入的信息标识。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
学习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若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的数量有多个;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显示子模块,被配置为显示选择界面,所述选择界面上显示有所有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发送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中包括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
第三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所述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13.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器、发送器、处理器和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发送所述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
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657058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4537049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会将显示界面发送,而对比文件1将截屏图片输出至手机显示界面;(2)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设置各个模块实现相应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而设置接收器、处理器、发送器以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11的特征分别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7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3进行了与独立权利要求1相同的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11,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11。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接收到发送指令后,终端设备将根据发送指令中的信息标识获取匹配的信息内容,并将该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进行发送,这样避免了用户手动点击进入通信窗口,并从截屏图片文件夹中选择所截取的图片进行发送的情况,由此提高了截屏消息发送的效率;而对比文件1仅记载了基于用户设定的截图条件进行单机截图的方案,无法提高用户之间分享截屏消息的效率,也无法简化截屏消息的获取及发送方式。(2)对比文件2中的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和针对应用程序建立的缓存图片文件夹的存储路径的对应关系,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1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截屏消息的发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
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发送所述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
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所述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
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用户标识和聊天信息;
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从所述用户标识对应的聊天记录中,获取与所述聊天信息匹配的聊天内容,并获取所述聊天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关键词;
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从历史浏览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关键词匹配的浏览内容,并获取所述浏览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发送指令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打开指令,所述打开指令用于指示打开发送截屏消息的窗口;
根据所述打开指令向用户显示截屏消息发送界面;
接收用户在所述截屏消息发送界面上输入的信息标识。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的数量有多个;
所述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显示选择界面,所述选择界面上显示有所有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
接收用户发送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中包括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
获取所述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6. 一种截屏消息的发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发送模块,被配置为发送所述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
查询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切换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
学习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 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用户标识和聊天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所述用户标识对应的聊天记录中,获取与所述聊天信息匹配的聊天内容,并获取所述聊天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标识包括关键词;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从历史浏览记录中,获取与所述关键词匹配的浏览内容,并获取所述浏览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打开指令,所述打开指令用于指示打开发送截屏消息的窗口;
显示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打开指令向用户显示截屏消息发送界面;
第三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在所述截屏消息发送界面上输入的信息标识。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若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的数量有多个;
所述获取模块,包括:
显示子模块,被配置为显示选择界面,所述选择界面上显示有所有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
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接收用户发送的确认指令;所述确认指令中包括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
第三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所述用户选择的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11.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器、发送器、处理器和被配置为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
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发送所述显示界面;
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
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
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
所述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之前,还包括:
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
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聊天界面内的目标信息进行截屏,以供手机用户进行查阅、或者备份,或者使用,其在截屏后,可以将图片输出至手机显示界面;并且在聊天的环境中,发送显示界面是一种常规需求,将截屏图片发送的过程只是截屏传输的一个步骤,采用将图片发送至聊天的显示界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为了解决当前页面切换至截屏界面效率低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匹配路径的方法,对界面进行切换;对比文件2中针对应用程序标识和缓存文件夹建立存储路径的过程相当于本申请中进行学习请求的过程。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657058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4537049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截屏消息的发送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截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0033]段):获取用户设定的截图条件;从指定应用界面中筛选满足所述截图条件的至少一个目标信息;按照预设的所述截图条件对应的截图方式,从所述指定应用界面中截取所有所述目标信息;将所有所述目标信息按照指定顺序进行拼接,得到目标图片,进而可将目标图片输出至指定位置;手机获取得到目标图片之后,则可将目标图片输出至手机显示界面,或者手机内置的图片编辑器的用户操作界面,或者存储至手机的指定存储位置(例如手机存储器),以供手机用户进行查阅、或者备份、或者使用。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获取显示界面后发送所述显示界面;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述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之前,还包括: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发送截屏消息时需先手动点击进入通信窗口,选择图片消息后从截屏图片文件夹中选择所截取的图片再进行发送导致产生的截屏消息发送操作复杂、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截图时需多次逐一截取才能获取所有目标内容导致截图操作繁琐和效率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用户设定的截图条件进行截图,得到目标图片后存储或应用于本手机内部,即仅涉及单机截图的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案中不会有在通信过程中提高截屏消息发送效率的需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何在通信过程中进行截图,没有给出在通信过程中通过在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来获取与信息标识相匹配的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将当前显示界面切换为信息内容所在显示界面后进行发送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片浏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5]-[0035]段):S101,在终端显示屏幕中同时展示针对第一应用程序建立的第一缓存图片文件夹中的图片和切换浏览请求输入区域;S102,接收用户通过所述切换浏览请求输入区域输入的切换浏览请求;当步骤S102中接收到用户输入的切换浏览请求后,获取第一应用程序的关联应用程序的标识,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和针对应用程序建立的缓存图片文件夹的存储路径的对应关系,确定步骤S102中获取的所述关联应用程序的标识对应的针对所述关联应用程序建立的第二缓存图片文件夹的存储路径,根据所述存储路径获取所述第二缓存文件夹中的图片并展示在终端显示屏幕中。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通过用户的切换浏览请求,在关联的应用程序的缓存图片文件夹之间进行切换的方法,与截图消息的发送无关,也并不涉及学习记录以及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当前显示界面至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并进行切换。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也没给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另外,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与上述区别特征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合议组基于对该领域现有技术的认知,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提高截屏消息发送效率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10要求保护的装置分别与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截图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2]-[0033]、[0129]-[0131]段):该方法应用于终端上,终端可以包括手机、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等;获取用户设定的截图条件;从指定应用界面中筛选满足所述截图条件的至少一个目标信息;按照预设的所述截图条件对应的截图方式,从所述指定应用界面中截取所有所述目标信息;将所有所述目标信息按照指定顺序进行拼接,得到目标图片,进而可将目标图片输出至指定位置;手机获取得到目标图片之后,则可将目标图片输出至手机显示界面,或者手机内置的图片编辑器的用户操作界面,或者存储至手机的指定存储位置(例如手机存储器),以供手机用户进行查阅、或者备份、或者使用;本发明所有实施例中的模块或子模块,可以通过通用集成电路,例如CPU来实现;所有的程序可存储于一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可包括如上述各方法的实施例的流程。
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该终端设备包括接收器、发送器;(2)所述接收器被配置为:接收发送指令,所述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所述发送器被配置为:获取显示界面后发送所述显示界面;其中,所述获取与所述信息标识匹配的信息内容,并获取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包括:确定应用程序当前的显示界面;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根据所述路径信息,在所述应用程序中将当前的显示界面切换为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述查询与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之前,还包括:接收路径学习请求,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包括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根据所述路径学习请求,在所述待学习的应用程序标识对应的待学习的应用程序中,学习记录当前显示界面至所述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发送截屏消息时需先手动点击进入通信窗口,选择图片消息后从截屏图片文件夹中选择所截取的图片再进行发送导致产生的截屏消息发送操作复杂、效率低下的问题。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手机等终端中设置接收器和发送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截图时需多次逐一截取才能获取所有目标内容导致截图操作繁琐和效率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基于用户设定的截图条件进行截图,得到目标图片后存储或应用于本手机内部,即仅涉及单机截图的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案中不会有在通信过程中提高截屏消息发送效率的需求。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如何在通信过程中进行截图,没有给出在通信过程中通过在发送指令中携带信息标识来获取与信息标识相匹配的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将当前显示界面切换为信息内容所在显示界面后进行发送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图片浏览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5]-[0035]段):S101,在终端显示屏幕中同时展示针对第一应用程序建立的第一缓存图片文件夹中的图片和切换浏览请求输入区域;S102,接收用户通过所述切换浏览请求输入区域输入的切换浏览请求;当步骤S102中接收到用户输入的切换浏览请求后,获取第一应用程序的关联应用程序的标识,根据所述应用程序的标识和针对应用程序建立的缓存图片文件夹的存储路径的对应关系,确定步骤S102中获取的所述关联应用程序的标识对应的针对所述关联应用程序建立的第二缓存图片文件夹的存储路径,根据所述存储路径获取所述第二缓存文件夹中的图片并展示在终端显示屏幕中。从对比文件2的所公开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一种通过用户的切换浏览请求,在关联的应用程序的缓存图片文件夹之间进行切换的方法和装置,与截图消息的发送无关,也并不涉及学习记录以及根据所述信息内容查询当前显示界面至信息内容所在的显示界面所匹配的路径信息并进行切换。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2),也没给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另外,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与上述区别特征(2)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为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合议组基于对该领域现有技术的认知,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且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2)的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具有减少用户手动操作进而使获取和发送截屏消息更加简单、便捷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6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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