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97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673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95732.4
申请日:2012-07-22
复审请求人:吴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李姿
国际分类号:F41H11/02(2006.01);F41H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95732.4,名称为“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超。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268446.3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2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6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幅;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包括“单个激光武器”,“单个激光武器”都有一台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其精密跟踪、精密调焦和发射,分别对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偏差进行修正;以单个小功率激光武器进行多次阵列组合最终形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
从“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到每个基础“阵列单元”以计算机逐级管理,即可以“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统一管理,又可以分开“省级阵列”、“市级阵列”、“区级阵列”、“阵列单元”独立管理,还能根据战略实际需要和战时实际情况进行阵列组合,阵列之间统一控制,统一发射,可以多阵列多城市联合防空;
以多个“单个激光武器”并联组合成“阵列单元”,“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
以多个“阵列单元”并联组合成“区级阵列”,“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
以多个“区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市级阵列”,“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
以多个“市级阵列”并联组合成“省级阵列”,“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
以多个“省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
利用预警系统、遥测和遥感技术,对敌方的飞行物作出预知和判断;
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控制技术,对敌方飞行物进行精密跟踪和对每个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分别精密控制;
组成每个“阵列单元”的“单个激光武器”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每个“区级阵列”的“阵列单元”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每个“市级阵列”的“区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每个“省级阵列”的“市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的“省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当敌方进入我国领空,我国“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计算机向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于敌方后摧毁敌方;
其特征是:
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以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和辅助设备形成“单个激光武器”;
将多个阵列的多束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激光同时聚焦叠加,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阵列单元越多,激光束的功率越大,激光束携带的能量越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其特征在于“阵列单元”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可以是在地面固定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其特征在于“阵列单元”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可以是车载移动的。”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5198607A,公开日为1993年03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单个激光武器中的激光发生器采用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且都有一台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其精密跟踪、精密调焦和发射,分别对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偏差进行修正;(2)以单个小功率激光武器进行多次阵列组合最终形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从“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到每个基础“阵列单元”以计算机逐级管理,即可以“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统一管理,又可以分开“省级阵列”、“市级阵列”、“区级阵列”、“阵列单元”独立管理,还能根据战略实际需要和战时实际情况进行阵列组合,阵列之间统一控制,统一发射,可以多阵列多城市联合防空;以多个“单个激光武器”并联组合成“阵列单元”,“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以多个“阵列单元”并联组合成“区级阵列”,“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以多个“区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市级阵列”,“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以多个“市级阵列”并联组合成“省级阵列”,“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以多个“省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组成每个“阵列单元”的“单个激光武器”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每个“区级阵列”的“阵列单元”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每个“市级阵列”的“区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每个“省级阵列”的“市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的“省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当敌方进入我国领空,我国“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计算机向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于敌方后摧毁敌方;(3)利用预警系统、遥测和遥感技术,对敌方的飞行物作出预知和判断;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控制技术,对敌方飞行物进行精密跟踪和对每个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分别精密控制;(4)将多个阵列的多束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激光同时聚焦叠加,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阵列单元越多,激光束的功率越大,激光束携带的能量越高。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细化防空系统中激光器的个体性能和整体规模,以适应更广泛的防御需求。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和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和区别技术特征(4)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的技术应用和技术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预警系统、遥测和遥感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和控制技术均为所属技术领域中广泛应用的技术,将预警系统、遥测和遥感技术应用于对敌方的飞行物作出预知和判断,以及将互联网技术和控制技术应用于对敌方飞行物进行精密跟踪和对每个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分别精密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的技术选择。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吴超(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包括“单个激光武器”,其特征是:“单个激光武器”是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和辅助设备;;
将多个百瓦级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叠加,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阵列单元越多,激光束的功率越大,激光束携带的能量越高;
“单个激光武器”都有一台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其精密跟踪、精密调焦和发射,分别对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偏差进行修正;以单个小功率激光武器进行多次阵列组合最终形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
从“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到每个基础“阵列单元”以计算机逐级管理,即可以“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统一管理,又可以分开“省级阵列”、“市级阵列”、“区级阵列”、“阵列单元”独立管理,还能根据战略实际需要和战时实际情况进行阵列组合,阵列之间统一控制,统一发射,可以多阵列多城市联合防空;
以多个“单个激光武器”并联组合成“阵列单元”,“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
以多个“阵列单元”并联组合成“区级阵列”,“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
以多个“区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市级阵列”,“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
以多个“市级阵列”并联组合成“省级阵列”,“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
以多个“省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
利用预警系统、遥测和遥感技术,对敌方的飞行物作出预知和判断;
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控制技术,对敌方飞行物进行精密跟踪和对每个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分别精密控制;
组成每个“阵列单元”的“单个激光武器”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每个“区级阵列”的“阵列单元”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每个“市级阵列”的“区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每个“省级阵列”的“市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
组成“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的“省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当敌方进入我国领空,我国“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计算机向各“省级阵列”的主计 算机下达指令,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于敌方后摧毁敌方;
“阵列单元”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在地面固定或车载移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仅是将从属权利要求2-3合并到原权利要求1并调整语序,并未提出新的理由。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以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和辅助设备形成‘单个激光武器’;将多个阵列的多束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激光同时聚焦叠加,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阵列单元越多,激光束的功率越大,激光束携带的能量越高”修改为“‘单个激光武器’是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和辅助设备;将多个百瓦级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叠加,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阵列单元越多,激光束的功率越大,激光束携带的能量越高”,并调整语序。经审查,上述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述文本作为审查基础,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2;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经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陆基阵列式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激光反导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栏第39行-第5栏第65行,附图1-3):激光反导武器的激光作用于来袭导弹使其温度升高从而摧毁来袭导弹,要摧毁来袭导弹,必须具有足够的激光能量到达该导弹,然而通过大气层到达导弹的激光受热晕效应影响,激光束有效能量减小,导致现有的激光武器不足以摧毁来袭导弹;已知的能产生足够高功率的激光器由于太大而不能移动,只能在固定位置使用;为解决该问题,该激光反导系统使用现有设计的激光武器,用两个激光武器1、3共同攻击同一来袭导弹,具有传统结构的激光武器1、3包括雷达和红外跟踪系统,每个激光武器包括雷达和红外跟踪系统,激光武器安装于自动运输车21上,即为车载移动的,可根据需要部署到不同的地点,该反导系统中的所有激光武器可由控制系统独立控制。
经技术对比,可获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陆基高能激光防空系统,对比文件1中“激光武器1、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单个激光武器”。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防空系统为阵列式,“单个激光武器”是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和辅助设备,将多个百瓦级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叠加,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阵列单元越多,激光束的功率越大,激光束携带的能量越高;“单个激光武器”都有一台计算机控制系统控制其精密跟踪、精密调焦和发射,分别对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的偏差进行修正;以单个小功率激光武器进行多次阵列组合最终形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从“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到每个基础“阵列单元”以计算机逐级管理,即可以“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统一管理,又可以分开“省级阵列”、“市级阵列”、“区级阵列”、“阵列单元”独立管理,还能根据战略实际需要和战时实际情况进行阵列组合,阵列之间统一控制,统一发射,可以多阵列多城市联合防空;以多个“单个激光武器”并联组合成“阵列单元”,“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以多个“阵列单元”并联组合成“区级阵列”,“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阵列单元”的主计算机;以多个“区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市级阵列”,“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以多个“市级阵列”并联组合成“省级阵列”,“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以多个“省级阵列”并联组合成“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国家陆基激光防空系统”的主计算机控制组成其的每一个“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利用预警系统、遥测和遥感技术,对敌方的飞行物作出预知和判断;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控制技术,对敌方飞行物进行精密跟踪和对每个小功率激光武器单元分别精密控制;组成每个“阵列单元”的“单个激光武器”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每个“区级阵列”的“阵列单元”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每个“市级阵列”的“区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每个“省级阵列”的“市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组成“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的“省级阵列”的数量根据战略部署的实际需要决定;当敌方进入我国领空,我国“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计算机向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省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市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区级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元阵列”的主计算机向各“单个激光武器”的控制计算机下达指令,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于敌方后摧毁敌方;“阵列单元”可固定在地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大型激光武器存在体积庞大,生产、使用和维护存在困难,机动性受到制约,一旦其中一个小系统遭到破坏,会造成整个系统完全瘫痪的问题。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以多个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射器进行阵列,组合成高能激光防空系统,抗破坏力强,机动性强,解决现有大型激光武器存在的上述问题。对比文件1中激光反导系统使用两个激光武器共同攻击同一来袭导弹的原因在于,激光武器的激光光束受热晕效应影响,光束质量下降,为此,采用两个激光武器共同攻击同一目标。其采用的单个激光武器具有传统的结构,且根据两个激光武器的激光共同摧毁同一目标的客观需求,其采用的单个激光武器必然是大功率的大型激光武器,如其计算示例中的激光武器为800千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栏第31-36行),即该反导系统本身以大型激光武器为基础。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均不相同。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单个激光武器设置为百瓦级小功率激光发生器和辅助设备,并将多个百瓦级的“单个激光武器”同时聚焦叠加来产生高能大功率激光束。
综上,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以单个激光武器进行多次阵列组合最终形成国家陆基激光武器防空系统,组合后的系统能够达到发射功率大,‘单个激光武器’所需电源功率小,可以实现蓄电池备用单元操作,总造价低,防空范围大,可以多阵列多城市联合防空,运行和维护成本低,抗敌方破坏性强的目的,实用性大”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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