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低压磨光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02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67243
优先权日:2008-09-08;2009-04-21
申请(专利)号:201510167325.3
申请日:2009-09-04
复审请求人:爱普希-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帆
合议组组长:刘章鹏
参审员:刘燕梅
国际分类号:A46D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67325.3,名称为“低压磨光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爱普希-技术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42587.7的PCT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9年09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9月08日、2009年04月21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4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新增加的权利要求8、9不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也不是克服专利申请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律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4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图1-3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审查过程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7/0099549A1,公开日期为:2007年05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的制造方法,包括:
将各个聚合物条带共同挤压成型或模制成型,所述聚合物条带具有研磨段、中间段和附连段;
在所述聚合物条带中包括限定切割表面或尖端的研磨材料,其中所述研磨材料分布于所述研磨段中或者嵌在所述研磨段的外表面上;以及
将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包括尼龙,所述聚合物条带还包括氧化铝或金刚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模制的片材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独立条带构成的连续片材形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挤压成型的片材形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将所述研磨材料与聚合物共同挤压成型。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研磨材料是金刚石。
8.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的制造方法,包括:
将上方的尼龙部二次模制成型到刷的金属部上;
在所述金属部上施加涂层以将研磨颗粒粘合到所述金属部的外表面上;以及
将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 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
9.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的制造方法,包括:
二次模制成型或者机械地固定或者共同挤压成型第一尼龙部和第二尼龙部;
在所述第二尼龙部上施加涂层以将研磨颗粒粘合到尼龙部的外表面上;以及
将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保护主题为“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的制造方法”,该主题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对说明书内容的概括,不能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得到,并毫无疑义确定。(2)“将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属于将研磨刷安装于驱动器垫板形成刷子组件的技术内容,不属于制造研磨刷的技术内容。因此,研磨刷的制造方法包括上述内容的技术方案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3)权利要求1仅提到聚合物条带、驱动器垫板、保持器板的固定,该内容属于对说明书第72段内容的上位概括。因此,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爱普希-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8、9要求保护的主题限定为“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的制造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说明书中的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能够从原始公开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的制造方法,包括:
将各个聚合物条带共同挤压成型或模制成型,所述聚合物条带具有研磨段、中间段和附连段;
在所述聚合物条带中包括限定切割表面或尖端的研磨材料,其中所述研磨材料分布于所述研磨段中或者嵌在所述研磨段的外表面上;以及
将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包括尼龙,所述聚合物条带还包括氧化铝或金刚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模制的片材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独立条带构成的连续片材形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挤压成型的片材形成。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将所述研磨材料与聚合物共同挤压成型。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研磨材料是金刚石。
8.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的制造方法,包括:
将上方的尼龙部二次模制成型到刷的金属部上;
在所述金属部上施加涂层以将研磨颗粒粘合到所述金属部的外表 面上;以及
将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
9.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的制造方法,包括:
二次模制成型或者机械地固定或者共同挤压成型第一尼龙部和第二尼龙部;
在所述第二尼龙部上施加涂层以将研磨颗粒粘合到尼龙部的外表面上;以及
将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接合在驱动器垫板的槽中,其中所述驱动器垫板内的各个槽包括与所述聚合物条带的附连段的外轮廓相匹配的形状,并且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9要求保护的主题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聚合物条带由独立条带构成的连续片材形成”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将上方的尼龙部二次模制成型到刷的金属部上”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4、8、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在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修改为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刷子组件的情况下,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各个聚合物条带模制成型,所述聚合物条带具有中间段;(2)保持器板被紧固至所述驱动器垫板以将所述附连段固定至所述驱动器垫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造和固定聚合物条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刷毛是高温热塑性材料,而将高温热塑性材料模制成需要的形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形成远端和安装端之间的中间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成本和刷毛长度和柔韧性之后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而使用一保持器板将条带的附连段通过夹紧等方式固定在垫板上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从“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的制造方法”修改为“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并且进一步明确限定了所要求保护的研磨刷组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8、9,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出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所述研磨刷组件包括:
多个聚合物条带,其中:
每个聚合物条带均由尼龙制成,每个聚合物条带被共同挤压成型或模制成型为包括限定切割表面的研磨材料;
每个聚合物条带都具有研磨段、中间段和附连段;
所述研磨材料在所述研磨段的外表面和所述研磨段的内表面上均匀地分布于所述研磨段中并且所述研磨段的其余部分是尼龙;并且
所述中间段和所述附连段是尼龙。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刷组件,其中,除了尼龙之外,所述聚合物条带还包括氧化铝或金刚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刷组件,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模制的片材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刷组件,其中,所述聚合物条带由挤压成型的片材形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刷组件,其中,将所述研磨材料与聚合物共同挤压成型。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研磨刷组件,其中,所述研磨材料是金刚石。”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从原始公开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关于“研磨材料在聚合物条带的研磨段的外表面和研磨段的内表面上均匀地分布于研磨段中并且研磨段的其余部分是尼龙”的技术内容,由于具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提供一种改进的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其能够使得切割表面或尖端上的尼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磨损,从而暴露出新的研磨材料,这样能够改进清理和磨光过程,并使得切割表面或尖端沿着其长度L均匀地发生磨损,从而提供光滑的接合表面,以用于与混凝土表面交接。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效果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8日和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核实,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说明书附图图1-3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1]、[0032]-[0037]段,图1-11)公开了一种研磨清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所述研磨清洁装置具有多个清洁条带,其一端安装在壳体上。所述条带具有远端,在基底的表面处具有固定到基底上的研磨材料(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不像通常对传统地板那样进行洗涤和打蜡,所述研磨清洁装置是通过使用如图1所示的传统的用于研磨混凝土表面的高速机器上的研磨垫32来完成抛光混凝土地板的维护。研磨垫32由多个称为条带或刷毛36的清洁元件制成,其可以是圆形,方形或矩形刷毛的形式,如图2所示。研磨垫32可嵌入磨料38。刷毛36可以从与磨料颗粒38混合的高温热塑性材料中挤出。磨料颗粒38可以是硬颗粒,例如硅酸铝或小工业金刚石颗粒(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1、2)。如图3和4所示,刷毛36具有远端40,其具有平坦的前研磨表面39(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图3、4)。刷毛的安装端42通过直接模制的方式嵌入垫中(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图1、2)。当金刚石颗粒38作为研磨剂嵌入刷毛中时,可以只有远端40设有金刚石颗粒38以节省相对昂贵的金刚石颗粒的成本。如图3、4所示,刷毛远端表面涂覆有金刚石颗粒层(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图3、5)。从图2中可以看出,所述刷毛的安装端42接合在垫板32的槽中。刷毛远端具有嵌入在其中的金刚石颗粒,如图6的横截面所示,所述嵌入的金刚石颗粒遍布刷毛36的内部。在刷毛的研磨过程中,无论其远端如何被磨损,刷毛远端的外表面会一直有金刚石颗粒与研磨表面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图5、6)。
经对比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研磨混凝土表面的高速机器上的研磨垫32来完成抛光混凝土地板的维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与地板磨光机一同使用的研磨刷组件;对比文件1中的刷毛36可以从与磨料颗粒38混合的高温热塑性材料中挤出,以及作为磨料颗粒的金刚石颗粒38嵌入刷毛中或涂覆于刷毛远端表面,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聚合物条带,每个聚合物条带被共同挤压成型为包括限定切割表面的研磨材料;对比文件1中的刷毛36具有远端40,其具有平坦的前研磨表面39或其中嵌入有金刚石颗粒,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聚合物条带都具有研磨段,研磨段的外表面和所述研磨段的内表面上均匀地分布于研磨段中;对比文件1中的刷毛36的安装端4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聚合物条带都具有附连段。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每个聚合物条带均由尼龙制成,每个聚合物条带模制成型,所述聚合物条带具有中间段;所述研磨段的其余部分是尼龙;所述中间段和所述附连段是尼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聚合物条带的成型方式和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刷毛是高温热塑性材料,而将高温热塑性材料模制成需要的形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只有刷毛远端40设有金刚石颗粒38,同时为了使刷毛具有适当的长度和柔性,在刷毛的安装端42和远端40之间的部分不设置研磨颗粒,而形成远端和安装端之间的中间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成本和刷毛长度和柔韧性之后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而尼龙材料因其具有的柔韧性、可塑性、耐磨等特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制造刷毛的常用材料,因此所述中间段和附连段,以及研磨段的其余部分采用尼龙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刷毛远端表面涂覆有金刚石颗粒层或者刷毛远端具有嵌入在其中的金刚石颗粒,如图6的横截面所示,所述嵌入的金刚石颗粒遍布刷毛36的内部,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研磨材料在所述研磨段的外表面和内表面上均匀地分布于研磨段中,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刷毛36可以从与磨料颗粒38混合的高温热塑性材料中挤出,而尼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热塑性材料,也是用于制造刷毛的常用材料,因此研磨段的其余部分使用尼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刷毛的研磨过程中,无论其无端如何被磨损,刷毛远端的外表面会一直有金刚石颗粒与研磨表面接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的刷毛在磨损过程中,会不断暴露出新的研磨材料,复审请求人声称的“这样能够改进清理和磨光过程,并使得切实表面或尖端沿着长度L均匀地发生磨损,从而提供光滑的接合表面,以用于与混凝土交接”是对比文件1中的刷毛所必然具有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刷毛中的研磨颗粒可以是金刚石颗粒(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而氧化铝由于其自身的坚硬属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研磨颗粒的材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采用模制的片材制成聚合物条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刷毛通过挤压成型的片材形成(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图2)。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刷毛由热塑性材料和研磨颗粒共同挤压成型(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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