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及其脱硝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92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549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50111.1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俊杰
合议组组长:刘天佐
参审员:刘辉
国际分类号:B01D53/75,B01D53/56,B01D5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50111.1,发明名称为“一种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及其脱硝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10月9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2716665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与对比文件1(CN203764106U,公开日为2014年8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SNCR脱硝装置,包括还原剂储存装置、旋风分离器和还原剂喷射装置;所述旋风分离器的入口与锅炉通过锅炉烟气管道连接,所述还原剂喷射装置设于旋风分离器入口处的锅炉烟气管道内;所述还原剂储存装置与还原剂喷射装置连接并向其输送还原剂;
SCR脱硝装置,包括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和脱硝催化剂层,所述脱硝催化剂层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尾部内;所述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设于所述还原剂储存装置与所述脱硝催化剂层之间;
氧化脱硝装置,其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通过烟气管道连接,包括依次通过烟气管道连接的氧化反应装置、浓硝酸吸收塔和碱液洗涤塔;所述氧化脱硝装置对经过SNCR脱硝装置与SCR脱硝装置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处理;
以及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与氧化脱硝装置之间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其包括依次通过烟气管道连接的NOx浓度检测装置和烟气流向控制装置;所述烟气流向控制装置设有至少两个烟气出口,其中一个烟气出口与所述氧化脱硝装置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与氧化脱硝控制装置之间的活性炭吸附装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还原剂喷射装置设置于锅炉烟气管道内烟气温度为800~1000℃的位置处。
4.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进行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锅炉燃烧室出口外部设置SNCR脱硝装置对烟气进行初步脱硝处理;
2)在锅炉烟气管道尾部设置SCR脱硝装置对烟气进行进一步脱硝处理;
3)在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依次连接上活性炭吸附装置、NOx浓度检测装置与烟气流向控制装置,并将烟气流向控制装置的一个烟气出口与氧化脱硝装置连接,对经过SNCR脱硝装置与SCR脱硝装置脱硝处理后的烟气检测后排放或进行深度脱硝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包括:将旋风分离器的入口通过锅炉烟气管道与锅炉燃烧室出口连接,再将还原剂喷射装置安装于旋风分离器入口处的锅炉烟气管道内,并通过锅炉烟气管道外部的还原剂储存装置向还原剂喷射装置输送还原剂,使还原剂喷射装置对烟气中的NOx进行还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包括:在锅炉烟气管道尾部内设置脱硝催化剂层,所述脱硝催化剂层利用所述SNCR脱硝装置中逃逸出来的还原剂对烟气进行进一步还原,并通过在还原剂储存装置与所述脱硝催化剂层之间的锅炉烟气管道外部设置的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对其补充还原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包括:在锅炉烟气管道尾端通过烟气管道依次连接上氧化反应装置、浓硝酸吸收塔和碱液洗涤塔,使烟气依次经过,并在所述氧化反应装置中通过氧化反应将烟气中的NOx氧化成化合价更高的化合物、在浓硝酸吸收塔上通过浓硝酸吸收烟气中的硝酸根、在碱液洗涤塔中通过碱液中和从吸收塔中带出的酸性气体。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还原剂喷射装置设置于锅炉烟气管道内烟气温度为800~1000℃的位置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与所述脱硝催化剂层相连接”,修改权利要求4中的步骤3)。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通过判断脱硝催化剂层中还原剂的用量对其进行及时的补充,从而保证烟气的脱硝效率,也严格控制了还原剂的用量。(2)对比文件2和1没有用于检测还原剂使用情况的检测装置,会存在还原剂量不足、降低脱硝效率和还原剂量过量、发生逃逸会危害人身安全的两种缺陷。(3)对比文件2和1中还原剂的输入方式都是喷射,无法进行还原剂使用情况的实时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喷射状的还原剂设置为还原剂层的动机;本申请将还原剂通入到脱硝催化剂层中,在脱硝催化剂层上可以实现还原剂使用情况的实时检测。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4如下:
“1. 一种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SNCR脱硝装置,包括还原剂储存装置、旋风分离器和还原剂喷射装置;所述旋风分离器的入口与锅炉通过锅炉烟气管道连接,所述还原剂喷射装置设于旋风分离器入口处的锅炉烟气管道内;所述还原剂储存装置与还原剂喷射装置连接并向其输送还原剂;
SCR脱硝装置,包括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和脱硝催化剂层,所述脱硝催化剂层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尾部内;所述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设于所述还原剂储存装置与所述脱硝催化剂层之间,所述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与所述脱硝催化剂层相连接;
氧化脱硝装置,其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通过烟气管道连接,包括依次通过烟气管道连接的氧化反应装置、浓硝酸吸收塔和碱液洗涤塔;所述氧化脱硝装置对经过SNCR脱硝装置与SCR脱硝装置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处理;
以及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与氧化脱硝装置之间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其包括依次通过烟气管道连接的NOx浓度检测装置和烟气流向控制装置;所述烟气流向控制装置设有至少两个烟气出口,其中一个烟气出口与所述氧化脱硝装置连接。
4.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进行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在锅炉燃烧室出口外部设置SNCR脱硝装置对烟气进行初步脱硝处理;
2)在锅炉烟气管道尾部设置SCR脱硝装置对烟气进行进一步脱硝处理;
3)将氧化脱硝装置与锅炉烟气管道尾端通过烟气管道连接,对经过SNCR脱硝装置与SCR脱硝装置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处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19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2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火电厂烟气脱硫脱硝设备及运行》,杜雅琴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4年9月第1版,第111页)和证据2(《超超临界火电机组培训系列教材 燃料与环保分册》,徐宏建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第222-224页),并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3(《锅炉设备系统及运行》,朱全利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第379-381页)和证据4(《环境保护》,广东电网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第166-168页),指出:权利要求 1-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的内容,对比文件2其实隐含了判断SCR脱硝装置中还原剂量是否足够、对其进行及时补充、保证脱硝效率的教导。并且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根据脱硝性能及残氨浓度的要求,对烟道内的还原剂氨的浓度进行监测、控制,设置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既保证脱硝效率,又防止氨过量逸出。(2)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关于还原剂使用情况检测装置的限定和描述。并且,在SCR脱硝过程中使用氨气分析仪对反应器进、出口的氨气浓度进行检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用氨气分析仪对SCR脱硝装置中还原剂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与脱硝催化剂层连接的具体方式,也没有明确限定还原剂是何种输入方式,没有排除还原剂的喷射输入;而且说明书中也没有关于“还原剂层”以及还原剂补充剂量如何输入到脱硝催化剂层的描述,图1的示意图也不能确定出本申请并非喷射方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对气体中的NOx浓度进行监测,根据NOx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选择排放到空气中或进行后续氧化脱硝处理,这样能够充分降低NOx浓度,避免污染空气。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对于经过SNCR处理后NOx浓度合格的烟气也要继续进行臭氧氧化与湿法吸收的处理,造成浪费。(2)现有技术中的监测系统主要目的是对SCR反应器进口与出口处的数据进行监测,从而实时监测SCR反应器内的反应状况;而本申请是经过SCR处理后进行NOx浓度检测,目的是检测NOx浓度是否达到排放的标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想到在SCR处理后安装NOx浓度监测装置,不能想到是否要排放到空气中还是继续进行氧化脱硝,没有设置两个烟气出口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臭氧氧化,没有设置浓硝酸的容器;而本申请采用的是浓硝酸氧化吸收NOx,并且可以将吸收后的浓硝酸回收利用,不会造成浪费。对比文件1只能提供通入臭氧进行氧化反应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技术启示能想到将浓硝酸替换臭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在整体上存在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采用该区别特征来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CFB锅炉SNCR SCR混合法烟气脱硝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8]段,图1):该系统包括设于烟气上游的SNCR脱硝装置以及设于烟气下游的SCR脱硝装置,增加了SCR脱硝可提高脱硝效率并同时降低氨逃逸问题;通过增设的SCR还原剂喷射装置,可以在需要时补充SCR脱硝需要的还原剂量。由还原剂制备系统1制备的还原剂在CFB锅炉旋风分离器5入口处通过SNCR还原剂喷射装置2喷入,与CFB锅炉炉膛出口的高温烟气中的NOx在旋风分离器5位置强烈混合,烟气中部分的NOx与还原剂发生还原反应生成N2和水。未完全反应的NOx和逃逸的氨进入锅炉尾部受热面,再通过布置在一级省煤器6和二级省煤器7之间的脱硝反应器4进一步发生催化还原反应,烟气中的NOx得到进一步降低,同时也降低了逃逸的氨气。在一级省煤器6前增加SCR还原剂喷射装置3,解决SNCR脱硝反应逃逸的氨量不足以用作SCR脱硝还原剂的问题。脱硝反应器4催化剂层数根据实际需要布置一层或二层。结合对比文件2的图1可知,SNCR脱硝装置包括旋风分离器5和SNCR还原剂喷射装置2,旋风分离器5的入口与锅炉通过锅炉烟气管道连接,SNCR还原剂喷射装置2设于旋风分离器5入口处的锅炉烟气管道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SNCR脱硝装置还包括还原剂储存装置,还原剂储存装置与还原剂喷射装置连接并向其输送还原剂;SCR脱硝装置还包括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并限定了脱硝催化剂层和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的设置位置,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与脱硝催化剂层相连接;(2)权利要求1的系统是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还包括氧化脱硝装置以及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与氧化脱硝装置之间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氧化脱硝装置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通过烟气管道连接,包括依次通过烟气管道连接的氧化反应装置、浓硝酸吸收塔和碱液洗涤塔,氧化脱硝装置对经过SNCR与SCR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处理;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包括依次通过烟气管道连接的NOx浓度检测装置和烟气流向控制装置,烟气流向控制装置设有至少两个烟气出口,其中一个烟气出口与氧化脱硝装置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灵活、全面的、提高脱硝效率的脱硝系统。
对于区别(1),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还原剂制备系统1;而SCR烟气脱硝系统中的液氨储存和供应系统通常包括液氨储罐、液氨蒸发槽、氨气缓冲槽等装置(参见证据2第222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在还原剂制备系统中设置还原剂储存装置,将还原剂储存装置与还原剂喷射装置连接并向其输送还原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由上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SCR还原剂喷射装置3可以在需要时补充SCR脱硝需要的还原剂量;而本领域公知,SCR区运行时氨的注入量及注入的控制与脱硝性能及残氨浓度密切相关,所以试运行时要测量烟道内的NOx、NH3和O2的浓度分布,以这些资料为基础,来设定各种负荷时的氨注入量,当负荷变动时,对应于各种负荷自动地调整最适宜的氨注入量(参见证据3第379-381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根据脱硝性能及残氨浓度要求的实际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对烟道内的还原剂氨的浓度进行监测、控制,在还原剂储存装置与脱硝催化剂层之间设置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使其判断SCR脱硝催化剂层中还原剂的量,进而通过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与脱硝催化剂层相连接来及时补充还原剂的用量以提高脱硝效率。另外,将脱硝催化剂层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尾部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SNCR-臭氧氧化结合湿法吸收的烟气脱硝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4]、[0043]-[0044]、[0052]-[0055]段,图1):SNCR-臭氧氧化结合湿法吸收的烟气脱硝装置(对应于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包括依次连接的炉膛5、旋风分离器6、除尘器7、脱硫塔13和烟囱18,炉膛5的炉膛出口处连接还原剂喷射模块,连接除尘器7与脱硫塔13的烟道为氧化烟道19,氧化烟道19上设有臭氧喷入口10,臭氧喷入口10 连接臭氧发生器9,于氧化烟道19内且位于臭氧喷入口处设置臭氧喷射装置11;锅炉炉膛内燃烧的烟气先在炉膛内进行SNCR脱硝,SNCR脱硝后的烟气经除尘后进行臭氧氧化,将烟气中溶解度较小的NO氧化成NO2、N2O5等,然后再以碱性吸收液进行脱除,最后净化后的烟气由烟囱排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SNCR还原脱硝后结合臭氧氧化脱硝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脱硝系统后再设置氧化脱硝装置,以对SNCR与SCR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提高烟气脱硝效率。并且本领域公知,湿法烟气脱硝是利用液体吸收剂将NOx溶解的原理来净化燃煤烟气,NOx可以用水、碱液、稀硝酸、浓硝酸等吸收(参见证据1第111页);为了提高氮氧化物的脱除效率,采用浓硝酸吸收氮氧化物,合理设置浓硝酸吸收塔的位置,如设于氧化反应后、碱液吸收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将氧化脱硝装置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通过烟气管道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本领域还公知,根据脱硝系统监测与控制的需要,在工程控制系统中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在SCR反应器的上游和下游烟道内,并在入口和出口间保持需要的距离;烟气监测系统中包含的主要测点如下:①系统进口处的烟气流量、NOx浓度以及烟气温度;②系统出口处的NOx浓度、残余NH3浓度以及烟气温度(参见证据2第224页)。因此,根据本领域环保排放要求的常规操作,为了及时监测SCR脱硝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处NOx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要求,以便于选择后续是否需要进一步氧化脱硝,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在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与氧化脱硝装置之间设置包括NOx浓度检测装置和烟气流向控制装置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对还原脱硝后烟气中的NOx浓度进行监测,根据检测到的NOx浓度决定烟气的流向,通过至少两个烟气出口选择直接排空或进入氧化脱硝装置进行深度脱硝。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SNCR脱硝后的烟气经除尘后进行臭氧氧化(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而为了除去烟气中携带的粉尘,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活性炭吸附装置的位置,如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出口与氧化脱硝控制装置之间。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氨喷射模块设置在炉膛的烟气出口处,炉膛出口处烟气温度为800-1200℃(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而具体将还原剂喷射装置设置于锅炉烟气管道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还原与氧化联合脱硝系统进行锅炉烟气脱硝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CFB锅炉SNCR SCR混合法烟气脱硝系统及其工作过程(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8]段,图1),首先采用SNCR脱硝装置,在CFB锅炉烟气上游的高温区域喷入还原剂,在高温条件下,还原剂直接与烟气中NOx发生还原反应,生成N2和水(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步骤1)),由于SNCR脱硝效率适中,并不能完全达到锅炉出口的NOx排放要求,之后在烟气下游布置SCR脱硝装置,如脱硝反应器布置在两级省煤器之间或者一级省煤器下方,并在一级省煤器上方增加还原剂喷口,在脱硝反应器中经过催化剂的作用进一步降低NOx排放,并同时降低氨逃逸浓度(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步骤2))。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利用权利要求1或2的脱硝系统;(2)SCR脱硝装置设置在锅炉烟气管道尾部;(3)将氧化脱硝装置与锅炉烟气管道尾端通过烟气管道连接,对经过SNCR与SCR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处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全面的、提高脱硝效率的脱硝方法。
对于区别(1),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或2的评述。
对于区别(2),根据需要合理设置SCR脱硝装置的位置,如设置在锅炉烟气管道尾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3),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区别(2)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SNCR还原脱硝后结合臭氧氧化脱硝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脱硝方法中再结合氧化脱硝,以对SNCR与SCR脱硝处理后的烟气进行深度脱硝、提高烟气脱硝效率,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将氧化脱硝装置与锅炉烟气管道尾端通过烟气管道连接。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5-8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旋风分离器的入口通过锅炉烟气管道与锅炉燃烧室出口连接,还原剂喷射装置安装于旋风分离器入口处的锅炉烟气管道内,还原剂喷射装置对烟气中的NOx进行还原;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在锅炉烟气管道外部设置还原剂储存装置向还原剂喷射装置输送还原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SNCR脱硝装置后设置SCR脱硝装置(包括催化剂层的脱硝反应器4),利用经过SNCR脱硝装置后逃逸的氨进一步催化还原脱硝,并通过增设的SCR还原剂喷射装置在需要时补充SCR脱硝需要的还原剂量;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能够根据脱硝性能及残氨浓度要求的实际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对烟道内还原剂氨的浓度进行监测、控制,在还原剂储存装置与脱硝催化剂层之间的锅炉烟气管道外部设置还原剂补充剂量控制装置。另外,将脱硝催化剂层设于锅炉烟气管道尾部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SNCR脱硝后的烟气经除尘后进行臭氧氧化,将烟气中的NO氧化成NO2、N2O5等(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通过氧化反应将烟气中的NOx氧化为化合价更高的化合物),然后再以碱性吸收液进行脱除;为了提高氮氧化物的脱除效率,在氧化反应后、碱液吸收前设置浓硝酸吸收塔,通过浓硝酸吸收烟气中的硝酸根,在碱液洗涤塔中通过碱液中和从浓硝酸吸收塔中带出的酸性气体,以及在锅炉烟气管道尾端通过烟气管道依次连接氧化反应装置、浓硝酸吸收塔和碱液洗涤塔,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还原剂喷射装置的位置,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意见(1)、(2),虽然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氧化脱硝控制装置,但是,本领域对烟气进行脱硝处理后通常要检测NOx浓度是否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如果不符合排放标准,必须进一步脱硝处理以降低NOx浓度,如果符合排放标准即可排空,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常规操作;并且在SCR系统出口处设置检测NOx浓度等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2第224页);为了及时监测SCR脱硝后NOx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便于选择后续是否需要进一步氧化脱硝,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在SCR脱硝处理后设置包括NOx浓度检测装置和烟气流向控制装置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对还原脱硝后烟气中的NOx浓度进行监测,根据检测到的NOx浓度决定烟气的流向,通过至少两个烟气出口选择直接排空或进入氧化脱硝装置进一步脱硝;这样达到充分降低NOx浓度、符合环保排放标准、避免造成浪费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氧化脱硝控制装置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贡献。
对于意见(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氧化脱硝装置包括依次连接的氧化反应装置、浓硝酸吸收塔和碱液洗涤塔,说明书第[0023]段记载了“在所述氧化反应装置中通过氧化反应将烟气中的NOx氧化成化合价更高的化合物、在浓硝酸吸收塔上通过浓硝酸吸收烟气中的硝酸根、在碱液洗涤塔中通过碱液中和从吸收塔中带出的酸性气体;本发明中,氧化剂选用高锰酸钾、次氯酸钠、高氯酸钠、次氯酸钙、过氧化氢和臭氧中的一种或多种”。由此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同,也是采用臭氧等氧化剂进行NOx的氧化反应,本申请的浓硝酸是用来吸收烟气中的硝酸根,并没有起氧化作用;而采用浓硝酸等吸收剂吸收NOx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1第111页),可以将吸收后的浓硝酸回收利用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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