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63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00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0422.2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继龙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尹雪英
国际分类号:E04G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结合或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可以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0422.2,名称为“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5-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72868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8日)、对比文件2(CN20104092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26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由、固定环(2)、缠索(4)、横担(5)与穿墙管(6)组成;固定环(2)固结在吊篮(1)内侧上口;穿墙管(6)埋入且穿过墙体(7);缠索(4)穿过穿墙管(6)将固定环(2)与横担(5)缠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吊篮(1)是用钢结构(5)面围成的上口敞开的长条体篮状部件;吊篮(1)通过吊索(3)悬挂在安装在屋面结构的设备上的,作业人员站在吊篮(1)进行墙体(7)的作业,通过屋面设备的控制,可向上升,也可向下降;吊篮(1)靠墙体(7)一侧的上口,固结着固定环(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固定环(2)是被固定在吊篮(1)靠墙体(7)一侧的上口的环状部件,当吊篮准备被设置在墙体(7)的某一部位作业前,通过吊索(3)的移动,使吊篮(1)就位,用缠索(4)将固定环(2)与横担(5)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吊索(3)是悬挂并移动吊篮(1)的索状部件;采用钢丝绳制作;吊索(3)上端固定并缠绕在卷扬机的滚筒上,穿过设置在女儿墙上的定滑轮,下端固结在吊篮(1)的上口;旋转卷扬机,可以移动吊索(3),也带动吊篮(1)上下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缠索(4)是将横担(5)与固定环(2)连接的索状部件。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横担(5)是通过穿过穿墙管(6)的缠索(4)连接固定环(2)使吊篮(1)在墙体(7)相对固定的杆状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穿墙管(6)是垂直穿过并预埋在墙体(7)中的管桩部件,使墙体(7)两边得以贯通。
8. 依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是,在进行墙体(7)施工时,将穿墙管(6)预埋在墙体(7)内部;
采用吊篮(1)在墙体(7)的外表面作业时,先在屋顶安装吊篮(1)的升降控制设备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
将缠绕在升降控制设备上的吊索(3)的一端与吊篮(1)固结,吊篮(1)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1),通过转动升降控制设备,将吊篮(1)置于作业位置;通过吊篮(1)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用缠索(4)通过穿墙管(6)将位于墙体(7)两侧的固定环(2)和横担(5)缠绕成整体;
墙体(7)的此部位施工完成后,松开缠索(4)后,吊篮(1)又可以自如升降;
吊篮(1)每停止在一处作业时,就用缠索(4)将固定环(2)和横担(5)缠绕成整体,这样可确保吊篮(1)安全施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在吊篮的边缘焊接铁环,用软绳将吊篮与建筑物拉结,从而防止吊篮的晃动,考虑到吊篮的自重加上施工人员的重量,对比文件1的方案不能起到防坠的作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挂钩只能用于固定脚手架,不能固定活动的吊篮。本申请能确保吊篮快速方便地安装或拆除,这就是本发明具有的显著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本次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7合并成新的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8修改为权利要求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特征是,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由吊篮(1)、固定环(2)、吊索(3)、缠索(4)、横担(5)与穿墙管(6)组成;固定环(2)固结在吊篮(1)内侧上口;穿墙管(6)埋入且穿过墙体(7);缠索(4)穿过穿墙管(6)将固定环(2)与横担(5)缠结;
所述的吊篮(1)是用钢结构(5)面围成的上口敞开的长条体篮状部件;吊篮(1)通过吊索(3)悬挂在安装在屋面结构的设备上的,作业人员站在吊篮(1)进行墙体(7)的作业,通过屋面设备的控制,可向上升,也可向下降;吊篮(1)靠墙体(7)一侧的上口,固结着固定环(2);
所述的固定环(2)被固定在吊篮(1)靠墙体(7)一侧的上口的环状部件,当吊篮准备被设置在墙体(7)的某一部位作业前,通过吊索(3)的移动,使吊篮(1)就位,用缠索(4)将固定环(2)与横担(5)连接;
所述的吊索(3)是悬挂并移动吊篮(1)的索状部件;采用钢丝绳制作;吊索(3)上端固定并缠绕在卷扬机的滚筒上,穿过设置在女儿墙上的定滑轮,下端固结在吊篮(1)的上口;旋转卷扬机,可以移动吊索(3),也带动吊篮(1)上下移动;
所述的缠索(4)是将横担(5)与固定环(2)连接的索状部件;
所述的横担(5)是通过穿过穿墙管(6)的缠索(4)连接固定环(2)使吊篮(1)在墙体(7)相对固定的杆状部件;
所述的穿墙管(6)是垂直穿过并预埋在墙体(7)中的管状部件,使墙体(7)两边得以贯通。
2. 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的使用方法,其特征是,在进行墙体(7)施工时,将穿墙管(6)预埋在墙体(7)内部;采用吊篮(1)在墙体(7)的外表面作业时,先在屋顶安装吊篮(1)的升降控制设备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将缠绕在升降控制设备上的吊索(3)的一端与吊篮(1)固结,吊篮(1)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1),通过转动升降控制设备,将吊篮(1)置于作业位置;通过吊篮(1)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用缠索(4)通过穿墙管(6)将位于墙体(7)两侧的固定环(2)和横担(5)缠绕成整体;墙体(7)的此部位施工完成后,松开缠索(4)后,吊篮(1)又可以自如升降;吊篮(1)每停止在一处作业时,就用缠索(4)将固定环(2)和横担(5)缠绕成整体,这样可确保吊篮(1)安全施工。”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原有的产品上修改的专利,也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关键看是不是“具有实质性的特点与显著的进步”;本申请的实质性特点就是对比文件1、2相比的“区别特征”,“显著的进步”就是与对比文件1、2比增加了“防坠”功能,也就是“复审通知书”要求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结合或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可以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728682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1040922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26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公开了一种防止吊篮摆动的固定装置(相当于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由预制铁环2(相当于固定环)、高强度软绳3(相当于缠索)、圆环膨胀螺栓5组成;预制铁环2固结在吊篮内侧上口;高强度软绳3穿过墙体窗洞口4将预制铁环与圆环膨胀螺栓拉结固定(相当于缠结),吊篮通过吊绳7沿竖直方向进行提升,预制铁环2是被固定在吊篮靠墙体一侧的上口的环状部件,当吊篮准备被设置在墙体的某一部位作业前,通过吊绳7(相当于吊索)的移动,使吊篮就位,用高强度软绳3将预制铁环2与圆环膨胀螺栓5连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该装置还包括穿墙管,穿墙管埋入且穿过墙体,缠索穿过穿墙管将固定环与横担缠结,穿墙管是垂直穿过并预埋在墙体中的管状部件,使墙体两边得以贯通,横担为杆状部件;(2)吊篮形状及吊篮的升降设备,吊索采用钢丝绳制作,其上端固定并缠绕在卷扬机的滚筒上,穿过设置在女儿墙上的定滑轮,下端固结在吊篮的上口;旋转卷扬机,可以移动吊索,也带动吊篮上下移动。
区别技术特征(1)是对于缠索穿墙方式和固定方式的改进,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墙面的不同位置处设置防坠防晃装置来固定吊篮,而不是仅限于靠近窗洞处。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5)公开了一种脚手架防脱挂钩,包括墙体预留套管10(相当于穿墙管)、防脱挂钩,墙体预留套管10埋入且穿过墙体3,防脱挂钩穿过墙体预留套管10将脚手架上下吊杆钢管5与建筑物拉结。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墙体打洞并预留套管的方式来方便脚手架在不同位置处的固定。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这一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在墙体上设置穿墙套管,从而方便吊篮在不同位置处的固定。而缠索在墙体背面的系结方式可以灵活选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缠索系结在不同的固定件上,采用杆状横担代替圆环膨胀螺栓,使缠索穿过穿墙管将固定环与横担缠结,从而在墙体背面固定缠索,这是常规的固定方式的替换,并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一方面,本申请限定的吊篮形状及其升降设备的具体结构均是常见的结构,另外,本申请的保护主题是“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其结构组成是吊环、穿墙管、缠索和横担,而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结构特征对于本申请的保护主题没有任何限定作用。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合议后认为,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固定装置在墙体内外两侧的拉结来固定吊篮,防止其晃动,其受力方式一样,并且对比文件1也强调其使用的是高强度软绳,因此其同样也能起到“防坠”作用,而且对比文件1采用吊绳7悬挂吊篮,这也证明高强度的软绳是可以承受吊篮及工人的重量的。虽然对比文件1的发明名称为“一种防止吊篮摆动的固定装置”,但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其结构也可以起到防坠作用。另外,对比文件2的挂钩能承受脚手架的重力,自然也能承受吊篮的重力,其挂钩毫无疑义可用于钩住吊篮,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装置实际上也可以用作吊篮防坠防晃装置。复审请求人声称,本申请的显著进步在于吊篮防坠,但实际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具有防坠作用。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如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公开了一种防止吊篮摆动的固定装置(相当于吊篮防坠防晃缠绕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吊篮吊绳7将吊篮架体1沿竖直方向提升,所以采用吊篮在墙体的外表面作业时,必然先安装吊篮的升降控制设备,将缠绕在升降控制设备上的吊绳7(相当于吊索)的一端与吊篮固结,作业人员进入吊篮,通过转动升降控制设备,将吊篮置于作业位置,用高强度软绳3通过墙体窗洞口4将位于墙体两侧的预制铁环2(相当于固定环)和圆环膨胀螺栓5缠绕成整体,墙体的此部位施工完成后,松开高强度软绳3后,吊篮又可以自如升降,吊篮每停止在一处作业时,就用高强度软绳3将预制铁环2和圆环膨胀螺栓5缠绕成整体,这样可确保吊篮安全施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1)在进行墙体施工时,将穿墙管预埋在墙体内部;(2)升降控制设备安装在屋顶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吊篮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3)采用横担代替圆环膨胀螺栓,通过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用缠索通过穿墙管将位于墙体两侧的固定环和横担缠绕成整体。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墙面的不同位置处设置防坠防晃装置来固定吊篮,而不是仅限于靠近窗洞处。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脚手架防脱挂钩(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图1-5),包括墙体预留套管10(相当于穿墙管)、防脱挂钩,墙体预留套管10埋入且穿过墙体3,防脱挂钩穿过墙体预留套管10将脚手架上下吊杆钢管5与建筑物拉结。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墙体打洞并预留套管的方式,方便脚手架在不同位置处的固定。因此,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这一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在墙体上设置穿墙套管,从而方便吊篮在不同位置处的固定。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升降控制设备的安装位置和类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升降控制设备安装在屋顶并在女儿墙上安装好滑轮支架与定滑轮来控制吊索的升降,这是常规的升降控制手段,作业人员进入吊篮的时机可以灵活选择,吊篮在女儿墙顶部时,作业人员进入吊篮,这是常规的施工流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灵活选择缠索在墙体背面的系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缠索系结在不同的固定件上,采用横担代替圆环膨胀螺栓,用缠索通过穿墙管将位于墙体两侧的固定环和横担缠绕成整体,来在墙体背面固定缠索,这是常规的固定方式的替换,并且也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是将室外的吊篮与室内的固定件连接,通过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与室内人员配合来完成该步骤是常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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