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83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55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81467.6
申请日:2017-06-22
复审请求人:武汉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爱军
合议组组长:冯振昌
参审员:尹雪英
国际分类号:E01C1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81467.6,名称为“一种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武汉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6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555372A,公开日为2017年4月5日)、对比文件2(CN101117010A,公开日为2008年2月6日)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其特征在于,包括:
透水基层;
以及,覆盖在所述透水基层上的弹性透水面层,所述弹性透水面层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所述粘结剂为亲水性树脂凝胶,所述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所述弹性透水面层的厚度为5~12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水基层包括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制备得到透水基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
将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混合,制备得到弹性透水面层,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
2)将步骤1)制备得到的所述弹性透水面层压制在步骤1)得到的所述透水基层上,得到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弹性透水面层制备为立方体形;将所述透水基层为制备为立方体形。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透水面层的下底面和所述透水基层的上底面形状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1)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并不在于提供一种覆盖在透水基层上的弹性透水面层,而只是一般性的提到可以根据实际设计要求,选用不同透水材料,其只是简单的要求透水饰面层满足透水需求即可,并没有注意到同时解决表面弹性的问题,更加没有给出选择何种透水橡胶层的启示。对比文件1需要在双层结构之外再喷涂第三层符合塑胶跑道技术要求的专用塑胶颗粒涂料才能解决表面弹性问题,而在径赛表面喷涂塑胶颗粒涂料可能会重新导致赛道积水问题。(2)对比文件2中面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提高透水能力,仅仅是消除地板砖之间的间隙,以达到无缝美观的效果,结合反证1《田径场地设施标准手册》(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编;中国田径协会译审,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年)第64页第3段提到的“所有浇铸弹性系统都是没有气孔的”,通过推论可以得出,聚氨酯胶浆混合EPDM橡胶颗粒甚至会起到密封隔水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3)选择亲水性树脂凝胶及其特定的用量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选择。提高弹性面层的透水性,理论上有多种可能性,多数方案根本无需考虑粘结剂的亲水属性。亲水性树脂凝胶是现有技术,但并没有现有技术使用亲水性树脂凝胶用来胶粘EPDM橡胶颗粒,从而得到弹性透水面层的技术方案,更没有现有技术启示到亲水性树脂凝胶和EPDM橡胶颗粒的用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其特征在于,包括:
透水基层;
以及,覆盖在所述透水基层上的弹性透水面层,所述弹性透水面层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所述粘结剂为亲水性树脂凝胶,所述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所述弹性透水面层的厚度为5~12mm,透水砖的透水率1.0*10-2cm/s以上,抗折强度4.0mpa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水基层包括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
3.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制备得到透水基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
将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混合,制备得到弹性透水面层,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
2)将步骤1)制备得到的所述弹性透水面层压制在步骤1)得到的所述透水基层上,得到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弹性透水面层制备为立方体形;将所述透水基层为制备为立方体形。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透水面层的下底面和所述透水基层的上底面形状重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7年6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其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555372A,公开日为2017年4月5日;
对比文件2:CN101117010A,公开日为2008年2月6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透水路面铺装板及透水路面铺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6]-[0073]段):所述透水路面铺装板10A,包括透水饰面层100和透水基板层200(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透水基层),所述透水饰面层100安装在透水基板层200上,所述透水饰面层100由透水水泥混凝土、透水沥青混凝土或透水橡胶预制而成(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覆盖在所述透水基层上的弹性透水面层),透水饰面层100的厚度为1~20cm,例如5cm、12cm等(5cm、12cm位于5~12mm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弹性透水面层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粘结剂与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粘结剂为亲水性树脂凝胶,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透水砖的透水率1.0*10-2cm/s以上,抗折强度4.0mpa以上。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 2公开了一种无缝连接铺装的地板砖制作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最后一段):取适量的三元乙丙橡胶颗粒拌入聚氨脂胶浆中(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弹性透水面层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喷涂在底层上约3毫米厚,制成面层;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地板砖的弹性面层,面层的耐热、耐老化、耐紫外线、耐候性增强。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透水橡胶预制而成的透水饰面层设置为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从而使透水饰面层既能透水、有弹性又能耐热、耐老化、耐紫外线、耐候性。采用亲水性粘结剂,例如亲水性树脂凝胶,以提高面层的透水性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其效果可以预期得到。而粘结剂与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透水率、抗折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次试验能够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1)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不同,因此,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构思并不相同。基于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为如何追求透水率、抗压强度以及抗折强度的平衡。(2)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提供的是一种用于塑胶跑道的材料,并不是透水砖,不能因为同属于铺路材料领域而认为是同一领域;由于领域的不同,对比文件2并不面对透水性这一技术问题,也不面对双层结构中选择哪层结构进行改进。(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面对本发明面对的技术问题,也没有公开本发明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手段。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对于“橡胶”的具体选择以及如何配方可以实现力学性能与透水率性能平衡的效果。本发明明确记载了透水率、抗压强度以及抗折强度,并不只是具备与不具备的定性描述而已,而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上位的笼统的启示,并没有关键技术手段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透水砖表面过于刚性的问题,但对比文件1(参见同前)已经公开了:透水饰面层由透水水泥混凝土、透水沥青混凝土或透水橡胶预制而成。其中,橡胶为一种弹性体,由透水橡胶预制而成的透水饰面层即为一种弹性透水面层,即其在解决了表面透水问题的同时也解决了表面过于刚性的问题。而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透水砖时,都要考虑透水率、抗压强度以及抗折强度的平衡,因此,基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符合设计要求的弹性透水砖。(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缝连接铺装的地板砖制作工艺,其和本申请一样属于路面砖及其材料领域,其公开了面层用三元乙丙橡胶颗粒(EPDM颗粒,一种弹性橡胶颗粒)和聚氨脂胶浆(一种粘结剂)的拌和物制成。其所起的作用为提供一种地板砖的弹性面层,面层的耐热、耐老化、耐紫外线、耐候性增强,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可以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透水橡胶预制而成的透水饰面层设置为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从而使对比文件1中的透水饰面层既能透水、有弹性又能耐热、耐老化、耐紫外线、耐候性。(3)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如本发明面对的技术问题,但是都给出了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虽未对“橡胶”的具体选择以及如何配方进行详细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弹性透水砖时,都要考虑橡胶的具体成分和配方,以使弹性透水砖的弹性、透水率、抗压强度以及抗折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平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砖的面层设置为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弹性橡胶颗粒为EPDM颗粒的启示。而其余区别特征的评述参见前面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本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1]段):透水基板层200可采用下列质量份的组分制成:粗骨材40~60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骨料颗粒)、水泥10~20份(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胶凝材料)、透水保水水泥混凝土胶凝剂0.2~0.8份、碎石料10~20份、水10~20份(经换算,水泥与粗骨材的重量百分比为0.17~0.5,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2中胶凝材料与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范围部分重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步骤1)中的“将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制备得到透水基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将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混合,制备得到弹性透水面层,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与权利要求2中的“弹性透水面层包括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透水基层包括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内容明显不符。根据整个申请文件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3步骤1)中,将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制备得到的应为弹性透水面层,将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混合,制备得到的应为透水基层,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相应内容为明显错误。下面的评述将以“1)将弹性橡胶颗粒和粘结剂混合,制备得到弹性透水面层,所述粘结剂与所述弹性橡胶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20%,将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混合,制备得到透水基层,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为准。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6]-[0073]段):所述透水基板层200可采用下列质量份的组分制成:粗骨材40~60份、水泥10~20份、透水保水水泥混凝土胶凝剂0.2~0.8份、碎石料10~20份、水10~20份。将原材料搅拌均匀,同时模具中设置固定好功能部件(如增强纤维层300和透水导水管400),经充分搅拌的透水材料通过螺杆搅拌挤出罐模,再经机械振动抹平处理,养护成型(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将骨料颗粒和胶凝材料混合,制备得到透水基层,所述胶凝材料与所述骨料颗粒的重量百分比为1~35%),透水饰面层100和透水基板层200可以为一体化连接,例如透水饰面层和透水基板层通过一次制模得到一体化连接结构。上述透水饰面层100也可以通过螺栓等紧固件安装在透水基板层200上,便于拆卸、更换。而根据透水面层的具体材质等直接将其压制在基层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结构弹性透水砖的制备方法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都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面层和基层的形状及其之间的覆盖面积。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设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决定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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