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面板单元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面板单元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95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3354
优先权日:2013-10-18
申请(专利)号:201410543432.7
申请日:2014-10-15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日本显示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宇澄
合议组组长:刘燕梅
参审员:肖远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43432.7,名称为“显示面板单元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日本显示器。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KR20060129843A,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JP2004-240087A,公开日期为2004年08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2018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单元,层叠设置于在射出面侧的最表面具备棱镜片的背光灯单元,其特征在于,具备:
反射偏振层,具有光的入射面和该入射面的相反侧的射出面,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向上述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上述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反射;
透明层,具有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和该第1面的相反侧的第2面,使向上述第2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及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1面透过,并且使由上述反射偏振层反射而向上述第1面入射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面透过;以及
显示面板,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射出面对置,使从该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
上述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将该透明基材粘贴于上述入射面的透明的第1粘贴层、以及设置于上述透明基材的表面的硬覆层,上述透明基材将上述棱镜片与上述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以抑制伴随着来自上述背光灯的射出光而产生干涉条纹,
上述透明基材被配置在上述反射偏振层与上述硬覆层之间,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射偏振层包括:反射层,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反射;偏振层,使透过了上述反射层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透过,并且将其他偏振成分吸收;以及第2粘贴层,粘贴上述反射层和上述偏振层。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光透过率是95%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50μm以上。
5.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源;
导光体,具有来自上述光源的光入射的第1入射面及入射到上述第1入射面的光射出的第1射出面;
反射偏振层,具有来自上述第1射出面的光入射的第2入射面和该第2入射面的相反侧的第2射出面,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上述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反射;
透明层,具有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第2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和该第1面的相反侧的第2面,使向上述第2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及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1面透过,并且使由上述反射偏振层反射而向上述第1面入射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面透过;
棱镜片,配置在上述导光体与上述透明层之间,具有形成棱镜透镜并且与上述第2面对置的棱镜面;以及
显示面板,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第2射出面对置,使从第2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
上述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将该透明基材粘贴于上述第2入射面的透明的第1粘贴层、以及设置于上述透明基材的表面的硬覆层,上述透明基材将上述棱镜片与上述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以抑制伴随着来自上述导光体的射出光而产生干涉条纹,
上述透明基材被配置在上述反射偏振层与上述硬覆层之间,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射偏振层包括:反射层,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反射;偏振层,使透过了上述反射层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透过,并且将其他偏振成分吸收;以及第2粘贴层,粘贴上述反射层和上述偏振层。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光透过率是95%以上。
8.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50μm以上。”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透明层包括第1粘贴层、透明基材、以及硬覆层,硬覆层设置于透明基材的表面,第1粘贴层用于将透明基材粘贴于反射偏振层的入射面,透明基材设置在反射偏振层和硬覆层之间;b、透明层厚度为3Opm以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b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透明层包括透明的第1粘贴层;b、透明层厚度为3Opm以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b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日本显示器(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5中加入技术特征“在透明层的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单元,层叠设置于在射出面侧的最表面具备棱镜片的背光灯单元,其特征在于,具备:
反射偏振层,具有光的入射面和该入射面的相反侧的射出面,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向上述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上述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反射;
透明层,具有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和该第1面的相反侧的第2面,使向上述第2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及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1面透过,并且使由上述反射偏振层反射而向上述第1面入射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面透过;以及
显示面板,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射出面对置,使从该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
上述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将该透明基材粘贴于上述入射面的透明的第1粘贴层、以及设置于上述透明基材的表面的硬覆层,上述透明基材将上述棱镜片与上述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以抑制伴随着来自上述背光灯的射出光而产生干涉条纹,
上述透明基材被配置在上述反射偏振层与上述硬覆层之间,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在上述透明层的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射偏振层包括:反射层,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反射;偏振层,使透过了上述反射层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透过,并且将其他偏振成分吸收;以及第2粘贴层,粘贴上述反射层和上述偏振层。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光透过率是95%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50μm以上。
5.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源;
导光体,具有来自上述光源的光入射的第1入射面及入射到上述第1入射面的光射出的第1射出面;
反射偏振层,具有来自上述第1射出面的光入射的第2入射面和该第2入射面的相反侧的第2射出面,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上述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反射;
透明层,具有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第2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和该第1面的相反侧的第2面,使向上述第2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及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1面透过,并且使由上述反射偏振层反射而向上述第1面入射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面透过;
棱镜片,配置在上述导光体与上述透明层之间,具有形成棱镜透镜并且与上述第2面对置的棱镜面;以及
显示面板,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第2射出面对置,使从第2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
上述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将该透明基材粘贴于上述第2入射面的透明的第1粘贴层、以及设置于上述透明基材的表面的硬覆层,上述透明基材将上述棱镜片与上述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以抑制伴随着来自上述导光体的射出光而产生干涉条纹,
上述透明基材被配置在上述反射偏振层与上述硬覆层之间,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在上述透明层的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射偏振层包括:反射层,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反射;偏振层,使透过了上述反射层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透过,并且将其他偏振成分吸收;以及第2粘贴层,粘贴上述反射层和 上述偏振层。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光透过率是95%以上。
8.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50μm以上。 ”
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2的保护层23厚度优选3-20μm,厚度若超过20μm,则硬化收缩引起的卷翘的影响增强,存在使作业性恶化的隐患,这与权利要求1中将透明层厚度设置为30μm以上恰恰相反。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透明膜24的厚度,如本申请图4中使用5μm的膜(PET)那样,作为本领域的膜,可以使用数μm左右的膜。即便保护层23的厚度为3-20μm,在技术上也可以认为由膜24和保护层23构成的透明层的厚度小于30μm。对比文件2列举了层叠偏振膜及液晶显示装置的薄型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相反地想到采用厚的膜24。对比文件2提到了干涉条纹这一问题,但没有公开哪个处理是“用于防止光学密接的处理”,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启示通过将棱镜片与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一定距离以上以防止干涉条纹的技术思想。b、关于“透明层的内部实质上并不存在光学相位差”,对比文件2未公开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由于上述特征,使得透过透明层之前的光与透过透明层之后的光之间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的技术效果。多次经过透明层的第2偏振成分难以减弱,能够将更多的光变换为第1偏振成分,提高显示面板单元显示图像的亮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在透明层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a、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透明层的厚度,对比文件2中,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以及其间的粘结剂的整体构成透明层,除保护层23外,其他各层也提供厚度,即便保护层的厚度不超过20微米,透明层整体的厚度也可能会超过30μm,并不存在所谓相反的教导。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意识到现有技术中存在反射偏振膜表面容易被划伤,反射偏振膜与光源器件的元件之间产生的干涉条纹会劣化图像质量的问题,并且采用在反射偏振膜面对棱镜片的表面层叠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的方式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以及其间的粘结剂的整体构成的透明层具有一定的厚度,客观上使棱镜片与反射偏振膜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应用需求,选择适当的透明层厚度,例如,大于30μm,从而在满足应用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抑制干涉条纹的产生,防止图像质量的劣化。b、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色透明膜24具有30nm或更小的平面内光学延迟,选择采用不易展现平面内光学延迟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48段)。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有意识地在减小平面内光学延迟。在薄膜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除非需要利用光学相位差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尽量避免膜层中产生光学相位差,因此,将透明层设置为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5中,进一步限定了透明层中透明基材的厚度数值为“25μm”或“40μm”。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面板单元,层叠设置于在射出面侧的最表面具备棱镜片的背光灯单元,其特征在于,具备:
反射偏振层,具有光的入射面和该入射面的相反侧的射出面,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向上述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上述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反射;
透明层,具有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和该第1面的相反侧的第2面,使向上述第2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及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1面透过,并且使由上述反射偏振层反射而向上述第1面入射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面透过;以及
显示面板,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射出面对置,使从该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
上述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将该透明基材粘贴于上述入射面的透明的第1粘贴层、以及设置于上述透明基材的表面的硬覆层,上述透明基材将上述棱镜片与上述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以抑制伴随着来自上述背光灯的射出光而产生干涉条纹,
上述透明基材被配置在上述反射偏振层与上述硬覆层之间,该透明基材的厚度为25μm或40μm,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在上述透明层的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射偏振层包括:反射层,使从上述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反射;偏振层,使透过了上述反射层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透过,并且将其他偏振成分吸收;以及第2粘贴层,粘贴上述反射层和上述偏振层。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光透过率是95%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显示面板单元,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50μm以上。
5.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具备:
光源;
导光体,具有来自上述光源的光入射的第1入射面及入射到上述第1入射面的光射出的第1射出面;
反射偏振层,具有来自上述第1射出面的光入射的第2入射面和该第2入射面的相反侧的第2射出面,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上述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反射;
透明层,具有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第2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和该第1面的相反侧的第2面,使向上述第2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及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1面透过,并且使由上述反射偏振层反射而向上述第1面入射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向上述第2面透过;
棱镜片,配置在上述导光体与上述透明层之间,具有形成棱镜透镜并且与上述第2面对置的棱镜面;以及
显示面板,与上述反射偏振层的第2射出面对置,使从第2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
上述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将该透明基材粘贴于上述第2入射面的透明的第1粘贴层、以及设置于上述透明基材的表面的硬覆层,上述透明基材将上述棱镜片与上述反射偏振层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以抑制伴随着来自上述导光体的射出光而产生干涉条纹,
上述透明基材被配置在上述反射偏振层与上述硬覆层之间,该透明基材的厚度为25μm或40μm,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在上述透明层的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反射偏振层包括:反射层,使从上述第2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上述第2偏振成分反射;偏振层,使透过了上述反射层的光的上述第1偏振成分透过,并且将其他偏振成分吸收;以及第2粘贴层,粘贴上述反射层和上述偏振层。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光透过率是95%以上。
8.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
上述透明层的厚度是50μm以上。 ”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透明基材的厚度为25μm或40μm”,通过将透明基材的厚度设置为25μm或40μm,能够良好地抑制产生干涉条纹。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中没有任何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2日、2019年10月28日先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8;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为基础作出。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面板单元,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5-75段,附图1-5),如图5所示,该液晶显示器63包括偏振光源器件62和设于其上的液晶单元30(说明书第72段)。如图3所示,偏振光源器件62包括层叠偏振膜10、光源器件61和位于二者之间的棱镜片56和扩散片55(说明书第66段)。光源器件61包括光源51、导光板52、反射膜53和反射镜54,光源51设置在导光板52的表面,反射膜53设置在导光板52的背面,反射镜54围绕光源51设置,光源51发出的光以及经反射镜54反射的光经导光板52侧面进入导光板52,经由反射膜53的反射后从导光板52的正面出射。棱镜片56设置于导光板52与层叠偏振膜10之间,具有形成棱镜的棱镜面。层叠偏振膜10包括依次层叠的吸收偏振膜21、反射偏振膜22和保护层23(说明书第15段)。吸收偏振膜21透过特定振动方向的线性偏振光,吸收其垂直方向的线性偏振光(说明书第39段)。反射偏振膜22包括反射线性偏振膜,反射线性偏振膜透过特定振动方向的线性偏振光,反射振动方向与其正交的线性偏振光(说明书第42、43段)。吸收偏振膜21的偏振透射轴与反射偏振膜22的偏振透射轴基本上平行(说明书第54段)。如图1b所示,保护层23可以形成在无色透明膜24上,无色透明膜24层叠在反射偏振膜22背离吸收偏振膜21的表面(说明书第16段)。如果需要可以使用粘结剂进行各层的层叠和整合,只要该粘结剂是无色透明的(说明书第49段)。
对比文件2中,光源器件61的出射面侧依次设有扩散片55和棱镜片56,为液晶显示器提供背光,光源器件61、扩散片55和棱镜片56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背光灯单元;层叠偏振膜10和液晶单元30层叠设置在光源器件61、扩散片55和棱镜片56构成的背光灯单元上,并具备显示功能,层叠偏振膜10和液晶单元30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显示面板单元;吸收偏振膜21与反射偏振膜22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反射偏振层,该整体具有光的入射面和该入射面的相反侧的射出面,使从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一偏振成分向射出面透过,并且使从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第一偏振成分正交的第二偏振成分反射;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及其间的粘结剂的整体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透明层,该整体具有与反射偏振膜22的入射面密接的第1面、与第1面相反侧的第2面,由于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及其间的粘结剂均为透明的,并且不改变光的偏振状态,从而能够使得向第2面入射的光,即自棱镜片出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以及第2偏振成分向第1面透过,并使由反射偏振膜22反射向第1面入射的第2偏振成分向第2面透过;液晶单元30与吸收偏振膜21及反射偏振膜22形成的整体的射出面对置,使从该射出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棱镜片56的棱镜面与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及其间的粘结剂的整体的第2面对置;无色透明膜2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透明基材,保护层23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硬覆层,无色透明膜24与反射偏振膜22之间的粘结剂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1粘贴层;无色透明膜24位于吸收偏振膜21及反射偏振膜22的整体与保护层23之间,其客观上使得棱镜片56与吸收偏振膜21及反射偏振膜22的整体之间的间隙保持在一定距离以上,而正是由于该距离的存在,客观上能够抑制伴随着来自光源器件61的射出光而产生的干涉条纹。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在透明层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2)透明基材的厚度为25μm或40μm,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棱镜片与反射型偏振镜之间发生光的干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色透明膜24具有30nm或更小的平面内光学延迟,选择采用不易展现平面内光学延迟的材料(参见说明书第48段)。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有意识地减小平面内光学延迟。在薄膜系统的设计过程中,除非需要利用光学相位差来解决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尽量避免膜层中产生光学相位差,因此,将透明层设置为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对现有技术存在的缺陷中描述:反射偏振膜可能会与扩散膜或棱镜片接触,从而导致反射偏振膜被划伤,因此,反射偏振膜表面需要抗划伤。此外,即使没有产生缺陷,反射偏振膜与光源器件的元件之间也很容易产生光学粘附和干涉条纹,例如:所谓牛顿环。干涉条纹的产生使得图像质量劣化(参见说明书第3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已经意识到现有技术中存在反射偏振膜表面容易被划伤,并且反射偏振膜与光源器件的元件之间产生的干涉条纹会劣化图像质量的问题。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在反射偏振膜22面对棱镜片56的表面层叠了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并且各层之间可以设置粘结剂,无色透明膜24、保护层23以及其间的粘结剂构成的透明层具有一定的厚度,从而透明层整体的厚度客观上使棱镜片56与反射偏振膜22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隙,该间隙的存在能够抑制干涉条纹的产生。尽管对比文件2已经意识到反射偏振膜与光源器件的元件之间产生的干涉条纹会劣化图像质量的技术问题,并且透明层整体的厚度客观上使棱镜片56与反射偏振膜22之间保持一定的间隙,该间隙的存在能够抑制干涉条纹的产生,但是,对比文件2中没有对无色透明膜24的厚度进行任何描述,更没有给出具体的数值,也没有对无色透明膜24的作用进行描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主观地通过无色透明膜24的厚度来抑制干涉条纹的产生,那么,在层叠偏振膜以及液晶显示装置的薄型化为普遍追求的形势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无色透明膜24的厚度设置为“25μm”或“40μm”这样相对较大的数值,进而使得透明层厚度为30μm以上。此外,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将透明基材的厚度设置为25μm或40μm,能够良好地抑制干涉条纹的产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背光组件150和包括该背光组件150的液晶显示装置100,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7页,附图1-4):该液晶显示装置100包括背光组件150和液晶平板组件130,背光组件150包括光学片141、灯组件143、导光板142和反射片146。光学片141包括扩散片230、棱镜片220和反射偏振片210。反射偏振片210面向棱镜片220的表面设置有硬涂覆层212,以防止反射偏振片210变形。反射偏振片210具有光的入射面和与入射面相反侧的出射面,使从入射面入射的光的第1偏振成分从出射面透过,并且从入射面入射的光的与第1偏振成分正交的第2偏振成分被反射。液晶平板组件130与反射偏振片210的出射面对置,使从该出射面射出的光有选择地透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透明层包括透明基材,也没有涉及透明基材的厚度的数值,对比文件1旨在通过设置硬涂覆层防止反射偏振片变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透明基材。由此可见,即便考虑对比文件1,也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基于目前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参见说明书第15-75段,附图1-5),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在透明层内部实质上不存在光学相位差,2)透明基材的厚度为25μm或40μm,透明层的厚度是30μm以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在棱镜片与反射型偏振镜之间发生光的干涉。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鉴于目前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同时这两份证据中也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这些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同时即便考虑对比文件1,也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基于目前尚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因此,从属于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8也相应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其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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