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85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760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216219.5
申请日:2017-11-28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晏静文
合议组组长:杨云锋
参审员:马兵
国际分类号:G09G3/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该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216219.5,名称为“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8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098020A,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7391062A,公开日为2017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6713654A,公开日为2017年05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4461005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
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
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以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
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
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
所述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包括:
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
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
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调节方式中调节的显示屏参数包括如下的至少一项:蓝光参数、对比度参数、亮度参数以及色温参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以及确定所述用户注视所述显示屏;
使能表征所述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的计时单元开始计时。
4. 一种显示屏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以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
调节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
所述第三确定单元,具体用于: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
5. 如权利要求4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调节方式中调节的显示屏参数包括如下的至少一项:蓝光参数、对比度参数、亮度参数以及色温参数。
6.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当所述计算机指令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还与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相关,即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也存在着映射关系;②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所述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包括: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显示屏的调节更合理精确以及如何节约电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所述设备还包括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所述第二确定单元确定的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还与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相关,即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也存在着映射关系;②第三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所述第三确定单元,具体用于: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显示屏的调节更合理精确以及如何节约电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是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各部分可以用硬件、软件、固件或它们的组合来实现,在上述实施方式中,多个步骤或方法可以用存储在存储器中且由合适的指令执行系统执行的软件或固件来实现(相当于包括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当相应的计算机指令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计算机执行相应的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申请日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6中补入特征“所述显示屏参数包括蓝光参数”、“其中,所述调节所述显示屏包括调节所述蓝光参数为低蓝光模式对应的参数”;删除权利要求4、9,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
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
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以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所述显示屏参数包括蓝光参数;
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
其中,所述调节所述显示屏包括调节所述蓝光参数为低蓝光模式对应的参数。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之后,包括:
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包括:
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
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
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以及确定所述用户注视所述显示屏;
使能表征所述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的计时单元开始计时。
5. 一种显示屏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以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所述显示屏参数包括蓝光参数;
调节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
其中,所述调节所述显示屏包括调节所述蓝光参数为低蓝光模式对应的参数。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8.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当所述计算机指令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显示屏参数包括蓝光参数,所述调节所述显示屏包括调节所述蓝光参数为低蓝光模式对应的参数。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由蓝光诱发的眼部疾病的发生几率。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调节色温,本质上是调节光谱成分,是通过调节多种颜色之间的比例来实现的,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调节某一个特定颜色分量的启示,以及在对比文件1中调节色温包括调高和调低两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直接减少蓝光分量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显示屏调节方式还与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相关;②显示屏参数包括蓝光参数,调节显示屏包括调节所述蓝光参数为低蓝光模式对应的参数。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具体选择护眼调节所考虑的因素及调节的参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7是与权利要求1-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实现实施例方法携带的全部或部分步骤是可以通过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完成,所述的程序可以存储于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包括方法实施例的步骤之一或其组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6中的“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修改为“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多个预设阈值中的第一阈值,所述预设阈值用于表征用户持续注视所述显示屏的疲劳程度”,将“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修改为“从多个显示屏调节方式中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多个预设阈值中的第一阈值,所述预设阈值用于表征用户持续注视所述显示屏的疲劳程度;
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
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从多个显示屏调节方式中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以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
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之后,包括:
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包括:
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
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
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调节方式中调节的显示屏参数包括如下的至少一项:蓝光参数、对比度参数、亮度参数以及色温参数。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用户注 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第一阈值之前,还包括:
确定所述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以及确定所述用户注视所述显示屏;
使能表征所述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的计时单元开始计时。
6. 一种显示屏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达到多个预设阈值中的第一阈值,所述预设阈值用于表征用户持续注视所述显示屏的疲劳程度;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应用的类型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从多个显示屏调节方式中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所述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其中,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以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
调节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三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第一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显示屏进入黑屏状态。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单元,用于监测所述用户的眼球朝向;
第四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眼球朝向,确定所述用户的视线方向,所述视线方向不在所述显示屏的设定视野范围内时,表示所述用户不再注视所述显示屏。
9. 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调节方式中调节的显示屏参数包括如下的至少一项:蓝光参数、对比度参数、亮度参数以及色温参数。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当所述计算机指令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使得计算机执行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对于同一用户同一应用程序,在使用时长大于预定时长时对屏幕相关参数进行特定数值的调整,比如,预定时长为1小时,使用时长无论为2h或者3h,对屏幕相关参数的调整均为相同数值的调整;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预先设定多个预设阈值与显示屏调节方式间的映射关系,根据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的不同情况,采用与之相应的显示屏调节方式来调节显示屏的相关参数,能实现更好地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觉疲劳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4也均未记载根据时长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节方式来调节屏幕。据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7-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为与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另一装置权利要求,基于同样的答复思路,权利要求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申请日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该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方法及控制装置,其中说明书部分公开了一种显示屏的调节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27]-[0069]、[0077]-[0081]段,附图1-11):
控制方法可包括:S1,获取电子装置100的使用时长,使用时长可包括预定应用程序140的使用时长;S2,判断使用时长是否大于预定时长(相当于“第一阈值”);S3,在S2判断为是时触发屏幕130的护眼设置,护眼设置可包括调节屏幕130的亮度或色温(相当于“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用于调节显示屏参数”)(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0]段);使用时长可为连续使用时长,电子装置100可包括图像获取装置170,S1可包括:S104,以预定时间间隔控制图像获取装置170获取面向屏幕130的图像;S105,根据面向屏幕130的图像判断电子装置100是否在被用户使用;S106,若S105判断为是,记录使用时长;S107,若S105判断为否,暂停或停止记录使用时长(S104-S107相当于“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图像获取装置170可以是前置摄像头,可检测前置摄像头拍摄的图像中有没有人脸,若没人脸,说明用户没有观察屏幕130,电子装置100没有被用户使用;若有人脸,检测眼睛是否睁开,若没睁开,说明电子装置100没有被用户使用,若睁开了,说明电子装置100正在被用户使用(参见说明书第[0065]-[0069]段);电子装置100可包括光线传感器150,可用于获取环境亮度(相当于“获取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在使用时长达到预定时长后调节屏幕亮度时,可结合参考光线传感器150获取的环境亮度,再结合用户的使用时长、用户年龄、健康状况、观看姿势及/或疲劳程度等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相当于“根据预设的显示屏调节方式与注视持续时长及环境的照度之间的映射关系,确定与所述第一阈值以及所述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的照度对应的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根据所述第一显示屏调节方式调节所述显示屏”)(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1]段);使用时长可根据应用程序的种类进行不同的设置(隐含公开了可获取所述显示屏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护眼设置是为了缓解用户持续观看显示屏产生的视力疲劳(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显示屏调节方式还与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相关;②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有多个预设阈值,所述预设阈值用于表征用户持续注视所述显示屏的疲劳程度,显示屏调节方式也有多个。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具体选择护眼调节所考虑的因素,如何使护眼调节的适应性更好。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调节屏幕显示的方法、装置及其移动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2]-[0065]段,附图1):调节屏幕显示的方法包括:获取当前应用类型;根据所述应用类型以及预设的应用类型与屏幕显示模式的对应关系,调节屏幕显示;该方法可实现根据应用类型自动调节屏幕显示,从而使得用户在使用不同应用时采用不同的屏幕显示模式,并无需用户手动调整,从而使得用户在使用移动终端时眼睛处于较为舒适的状态,以达到有效保护用户视力的目的。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也是具体选择了护眼调节所考虑的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具体选择护眼调节所考虑的因素的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考虑的因素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应用的类型,使护眼调节方式与使用时长、当前显示的界面所属的应用的类型及显示屏当前所处的环境照度均相关。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在使用时长达到预定时长后调节屏幕亮度时,可结合参考光线传感器150获取的环境亮度,再结合用户的使用时长、用户年龄、健康状况、观看姿势及/或疲劳程度等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对屏幕进行调节时要考虑具体的使用时长,即,根据使用时长的不同做相应的调节,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划分为多个离散的阈值,从而设置对应的多个屏幕调节方式。此外,使用时长越长必然越疲劳,故在设置有多个时长阈值时,其必然反映出用户持续注视显示屏的疲劳程度。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由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节约功耗。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车载屏幕开关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46]段,附图1-2):若当前驾驶员视线方向离开车载屏幕范围时间大于5S,则确定需要关闭车载屏幕,车载屏幕控制器接收到关闭控制信号后控制车载屏幕开关关闭(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必然也起到了节约功耗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上述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节约功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5]段):根据当前驾驶员眼球在整车坐标系内坐标以及当前驾驶员面部图像信息(左右眼眶在当前摄像头拍摄的图像内的坐标),确定当前驾驶员视线方向;若当前驾驶员视线方向离开车载屏幕范围时间大于5S,则确定需要关闭车载屏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护眼设置可包括调节屏幕130的亮度或色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8]-[0059]段):根据应用类型以及预设的应用类型与屏幕显示模式的对应关系,调节屏幕显示;调节参数包括屏幕的亮度、对比度、清晰度或色彩饱和度。除此之外,在护眼调节时调节蓝光参数,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0069]段):在某些实施方式中,使用时长为连续使用时长,获取电子装置100的使用时长的步骤S1可包括:S101,实时检测在预定时间间隔内电子装置100是否接收到用户输入或显示内容是否有变化(相当于“确定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S102,若S101判断为是,记录使用时长;S103,若S101判断为否,暂停或停止记录使用时长;在某些实施方式中,使用时长为连续使用时长,S1可包括:S104,以预定时间间隔控制图像获取装置170获取面向屏幕130的图像;S105,根据面向屏幕130的图像判断电子装置100是否在被用户使用;S106,若S105判断为是,记录使用时长;S107,若S105判断为否,暂停或停止记录使用时长;图像获取装置170可以是前置摄像头,可检测前置摄像头拍摄的图像中有没有人脸,若没人脸,说明用户没有观察屏幕130,电子装置100没有被用户使用;若有人脸,检测眼睛是否睁开,若没睁开,说明电子装置100没有被用户使用,若睁开了,说明电子装置100正在被用户使用(相当于“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确定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或者确定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情况下,才对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开始计时,其必然包括相应的计时单元。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以及用户注视显示屏这两个条件均成立时,即确定显示屏处于亮屏状态,以及确定用户注视所述显示屏,才开始计时,以使计时更精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9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9]段):实现实施例方法携带的全部或部分步骤是可以通过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完成,所述的程序可以存储于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包括方法实施例的步骤之一或其组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在使用时长达到预定时长后调节屏幕亮度时,可结合参考光线传感器150获取的环境亮度,再结合用户的使用时长、用户年龄、健康状况、观看姿势及/或疲劳程度等对屏幕亮度进行调节。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使用时长大于预定时长后,对屏幕进行调节时要考虑具体的使用时长,即,根据使用时长的不同做相应的调节,而并非对大于预定时长的所有使用时长做相同的调节。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用户注视显示屏的持续时长划分为多个离散的阈值,从而设置对应的多个屏幕调节方式。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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