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99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680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8024.5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丽水市绿谷车影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海霞
合议组组长:高静微
参审员:付强
国际分类号:G01M17/00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8024.5、名称为“丽水市绿谷车影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1日,申请人为丽水市绿谷车影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228424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66330A,公开日为1992年11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2016年04月19日提交并经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32段,以及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包括多个相同的检验坡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验坡台相互一体成型的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凹面体,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凹面体其中相互连接共有一面ACHF,此面上设有一边AC,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凹面体相互连接成一底面其底面有一边为BD,主三角块的底面外侧边为CD,边AC与边BD相垂直,主三角块的上表面ADEF分别有四边为AD、AF、DE和EF且上表面为长方形,主三角块的上表面上覆有一层摩擦层,摩擦层的外侧覆有四边相互连接的保护层;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安装有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并且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检验坡台内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所述检验坡台为双数个且数量最少为4个,所述主三角块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1:5,所述主三角块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3:20,所述磨擦层为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复合材料,所述主三角块的边AD 长度为300mm-900mm, 主三角块与所述辅助支撑凹面体相互连接的底边BD 长度为300mm-1000mm,主三角块的边DE 宽度为100-800mm,所述检验装置包括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所述的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
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的使用方法为:
1)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两侧画多条紧邻的彩色线条,彩色线条的线长4-15m,保证彩色线条的最外侧宽度不小于3米,最内侧宽度不小于1米,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前侧和右后侧45°安装相机或视频,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
3)其中一个检验坡台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
4)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
5)检验时引车员将车辆直线驶入检验区域,使车轮的行驶轨迹尽可能与彩色线条边沿平行;
待车辆各车轮都进入区域并停驻,接到指令,检验人员将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分别放置在各车轮前或后面,并且使各坡台的边沿与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引车员接到指令后将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车辆驻车制动性能,相机或视频对车辆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将数据传输到监管平台;
6)检验完毕后,引车员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检验人员将各移动坡台移出后,车辆驶出检验区域。 ”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为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安装有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并且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检验坡台内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辅助支撑体具体为凹面体;检验装置包括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所述的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1)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两侧画多条紧邻的彩色线条,彩色线条的线长4-15m,保证彩色线条的最外侧宽度不小于3米,最内侧宽度不小于1米,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前侧和右后侧45°安装相机或视频,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3)其中一个检验坡台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4)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5)检验时引车员将车辆直线驶入检验区域,使车轮的行驶轨迹尽可能与彩色线条边沿平行;待车辆各车轮都进入区域并停驻,检验人员接到指令放置检验坡台,并且使各坡台的边沿与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具体由引车员接到指令后将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相机或视频对车辆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将数据传输到监管平台;6)由引车员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检验人员将各移动坡台移出后,车辆驶出检验区域。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丽水市绿谷车影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01月09日依据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对代理人信息进行补正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为一种人工判定的便携式小型的汽车驻车制动检验的坡度,与本申请的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不同,本申请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特点是在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安装有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并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检验坡台内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2)对比文件2中是“是否侧滑”,而本申请为“判定车轮是否后溜的检验系统”,两者起到的作用和面对的问题都有所不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检验汽车后溜的任何相关启示,对比文件2只是提到压力传感器,其三段的测试时针对侧滑的状态,且对比文件2是个平坡,本申请是倾斜状的坡道,为了便于自动判定针对这样的坡道采用了自动判定系统,及检验装置包括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以上检验装置主要的作用为电子自动检测系统代替人工肉眼检测,不仅提高了准确率,也减轻了劳动强度,体现车辆检验公平、公正,实现了检验坡台和检验电路合二为一,检测装置小,安装方便;(3)本系统检验结果可以通过现场告警和无线报警两种方式,报警信号有声光两种形式,检验结果可以自动存档,并通过无线信号发送至手持终端,信号直观,可靠,阈值和检测时间可以通过触摸屏,手持终端设置,为了自动判定车轮是否后溜,信号处理模块,声光告警模块,电源模块,人机接口进行模块对接,其中人机接口模块能通过单片机实现阈值及检测时间的修改,信号检测模块,实现轮胎对坡面压力变化检测,通过坡面内部纵向均匀等距部署传感器,以实现压力变化转化成电信号,供电模块包括两种,一种是直连供电,一种是内置锂电池供电,满足日常供电要求,声光告警模块采用成熟的声光告警装置,通过串口和单片机的串口实现通讯连接,当单片机处理器检测到的位移量超过设定的阈值时发信号给送声光告警装置进行报警,人机接口模块实现阈值设定,检测延时时间设定,以及检测启动,停止等控制等命令,人机接口模块设有车辆车轮的移动检测量的阈值的设定按钮、开始按钮、停止按钮、测定开始延时时间设定按钮等,其中车辆车轮的移动检测量的阈值的设定按钮可以在3CM-5CM之间按0.1CM步进设定,测定开始延时时间设定按钮可以在1秒到60秒之间进行设定,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这样的启示;(4)本申请通过实验做了具体的数据分析,才得出汽车该如何开上坡台,通过如何的方式进行对齐,再如何进行测试,这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任何的描述,本申请的方法是只在其中1个检验坡台上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并且通过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彩色线条的长度,宽度对于保证轮胎要落在整个检验坡于后面的准确检测相关,对应的压力传感器的准确性高,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这些步骤都是和检验装置的测定有关联,本申请中结合结构的特点并且在检验装置的情况下,运用这种判定方法,不能在没有判定系统的情况下,单一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仍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自动判定系统,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安装有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并且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检验坡台内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检验装置包括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所述的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2)辅助支撑体具体为凹面体;使用时,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两侧画多条紧邻的彩色线条,彩色线条的线长4-15m,保证彩色线条的最外侧宽度不小于3米,最内侧宽度不小于1米,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前侧和右后侧45°安装相机或视频,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其中一个检验坡台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检验时引车员将车辆直线驶入检验区域,使车轮的行驶轨迹尽可能与彩色线条边沿平行;待车辆各车轮都进入区域并停驻,检验人员接到指令放置检验坡台,并且使各坡台的边沿与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具体由引车员接到指令后将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相机或视频对车辆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将数据传输到监管平台;由引车员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检验人员将各移动坡台移出后,车辆驶出检验区域。其中,区别(1)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区别(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根据说明书第0025段的内容, 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单片机采用ARM微控制单元,中央处理器采用ARM9嵌入式低功耗CPU,主频400MHz,内存为64M SDRAM,XIP模式,用户可用内存57M bytes存储设备;256M Flash电子盘扩展存储;SD卡存储最大支持扩展到8G;功耗低至3.7W ,未接任何外设,12V输入,实测310mA;电源输入为DC 7.5V-24V宽压输入;接口有2路RS-232接口,1路RS-485接口;2路USB 主口,1路USB 从口;1路网络接口;提供与驱动板和显示板接口,方便用户连接;提供差分增量式编码器接口;提供PWM、DAC输出接口”,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的“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的使用方法为”移到主题名称中为“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包括多个相同的检验坡台,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检验坡台相互一体成型的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凹面体,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凹面体其中相互连接共有一面ACHF,此面上设有一边AC,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凹面体相互连接成一底面其底面有一边为BD,主三角块的底面外侧边为CD,边AC与边BD相垂直,主三角块的上表面ADEF分别有四边为AD、AF、DE和EF且上表面为长方形,主三角块的上表面上覆有一层摩擦层,摩擦层的外侧覆有四边相互连接的保护层;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安装有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并且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检验坡台内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所述检验坡台为双数个且数量最少为4个,所述主三角块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1:5,所述主三角块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3:20,所述磨擦层为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复合材料,所述主三角块的边AD 长度为300mm-900mm, 主三角块与所述辅助支撑凹面体相互连接的底边BD 长度为300mm-1000mm,主三角块的边DE 宽度为100-800mm,所述检验装置包括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所述的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单片机采用ARM微控制单元,中央处理器采用ARM9嵌入式低功耗CPU,主频400MHz,内存为64M SDRAM,XIP模式,用户可用内存57M bytes存储设备;256M Flash电子盘扩展存储;SD卡存储最大支持扩展到8G;功耗低至3.7W ,未接任何外设,12V输入,实测310mA;电源输入为DC 7.5V-24V宽压输入;接口有2路RS-232接口,1路RS-485接口;2路USB 主口,1路USB 从口;1路网络接口;提供与驱动板和显示板接口,方便用户连接;提供差分增量式编码器接口;提供PWM、DAC输出接口;
1)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两侧画多条紧邻的彩色线条,彩色线条的线长4-15m,保证彩色线条的最外侧宽度不小于3米,最内侧宽度不小于1米,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前侧和右后侧45°安装相机或视频,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
3)其中一个检验坡台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
4)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
5)检验时引车员将车辆直线驶入检验区域,使车轮的行驶轨迹尽可能与彩色线条边沿平行;
待车辆各车轮都进入区域并停驻,接到指令,检验人员将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分别放置在各车轮前或后面,并且使各坡台的边沿与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引车员接到指令后将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车辆驻车制动性能,相机或视频对车辆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将数据传输到监管平台;
6)检验完毕后,引车员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检验人员将各移动坡台移出后,车辆驶出检验区域。”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系统利用ARM控制板的强大控制能力,结合有限元分析和开普勒等距微波效应等理论,通过程序精确计算出车轮在坡面上的位置变化信号处理电路主要是把从信号检测电路检测到的电信号进行转换处理,变换成ARM处理器能处理的信号,并对电路的干扰进行相应的滤波抗干扰处理,最后送入核心控制板进行计算和处理。信号检测电路采用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置于坡台斜面的内部,车辆在坡台斜面停驻后,压力传感器检测出压力的大小变化信号,来判断车辆车轮是否有移位。大致可以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检测开始后车辆连续移位,这种情况程序判断压力是否有连续变化,如果是则判断为不合格。第二种是检测信号开始工作后只是移动了一段距离,这种情况也是通过压力传感器受到压力的变化,再通过算法计算出移动的距离,再和设定的阈值进行判断是否合格。这些是对比文件所没有提到的,单一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应当是结合结构的特点,并且在检验装置的情况下,运用这种判定方法的创造。申请人的产品已经投入市场在使用,所运用的方法就是申请中的方法,在广泛使用中,对于判定的准确性是可以考量的,而且效果非常明显。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说明书附图,2016年04月19日提交并经初审依职权修改的说明书第1-32段,以及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篇对比文件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自动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式小型的汽车驻车制动的检验坡道,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9段,附图1):
一种便携式小型的汽车驻车制动的检验坡道,包括多个相同的检验坡台1,检验坡台1包括相互一体成型的主三角块2和辅三角块3,主三角块2和辅三角块3其中相互连接共有一面ACHF,此面上设有一边AC,主三角块2和辅三角块3相互连接成一底面其底面有一边为BD,主三角块2的底面外侧边为CD,边AC与边BD相垂直,主三角块2的上表面ADEF分别有四边为AD、AF、DE和EF且上表面为长方形,主三角块2的上表面上覆有一层摩擦层4,摩擦层4的外侧覆有四边相互连接的保护层5,检验坡台1的数量为2的倍数个,一般对两轴车辆的检验坡台1的数量都为4个,对两轴以上车辆的检验坡台1的数量以车辆轴数而定,磨擦层4为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复合材料,主三角,2的边AD 长度为300mm-900mm,主三角块2与辅三角块3相互连接的底边BD 长度为300mm-1000mm,主三角块2的边DE 宽度为100-800mm,主三角块2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1:5,或者主三角块2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3:20;
便携式小型的汽车驻车制动的检验坡道使用,应在符合试车道标准要求的平地上进行,根据检验标准规定,使用不同坡度的检验坡道1,把检验坡台1组合按照一致的方向分别置于汽车每个车轮下方,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检验两轴汽车只需要4个检验坡台1,那么在4个车轮前放入检验坡台1,此为上坡驻车制动检验,车辆驶上主三角块2的上表面ADEF上,驻车标准时间段,检验完毕后即可,下坡驻车制动检验只需要把4个检验坡台1放在4个车轮的后侧,倒车开到主三角块2的上表面;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检验完毕后,需将车辆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要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则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并公开了本申请的“多个相同的检验坡台,检验坡台为相互一体成型的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体,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体其中相互连接共有一面ACHF,此面上设有一边AC,主三角块和辅助支撑体相互连接成一底面其底面有一边为BD,主三角块的底面外侧边为CD,边AC与边BD相垂直,主三角块的上表面ADEF分别有四边为AD、AF、DE和EF且上表面为长方形,主三角块的上表面上覆有一层摩擦层,摩擦层的外侧覆有四边相互连接的保护层”“检验坡台为双数个且数量最少为4个,主三角块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1:5,或主三角块的边AC的高度和边CD的长度比值为3:20,磨擦层为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复合材料,主三角块的边AD 长度为300mm-900mm, 主三角块与辅助支撑体相互连接的底边BD 长度为300mm-1000mm,主三角块的边DE 宽度为100-800mm”,以及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判定系统的使用方法,车辆驶入检验区域,将移动式驻车制动检验坡台分别放置在各车轮前或后面,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按照有关规定检验车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完毕后,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为自动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安装有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并且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检验坡台内还安装有压力传感器,检验装置包括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所述的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单片机采用ARM微控制单元,中央处理器采用ARM9嵌入式低功耗CPU,主频400MHz,内存为64M SDRAM,XIP模式,用户可用内存57M bytes存储设备;256M Flash电子盘扩展存储;SD卡存储最大支持扩展到8G;功耗低至3.7W ,未接任何外设,12V输入,实测310mA;电源输入为DC 7.5V-24V宽压输入;接口有2路RS-232接口,1路RS-485接口;2路USB 主口,1路USB 从口;1路网络接口;提供与驱动板和显示板接口,方便用户连接;提供差分增量式编码器接口;提供PWM、DAC输出接口;(2)辅助支撑体具体为凹面体;使用时,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两侧画多条紧邻的彩色线条,彩色线条的线长4-15m,保证彩色线条的最外侧宽度不小于3米,最内侧宽度不小于1米,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前侧和右后侧45°安装相机或视频,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其中一个检验坡台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检验时引车员将车辆直线驶入检验区域,使车轮的行驶轨迹尽可能与彩色线条边沿平行;待车辆各车轮都进入区域并停驻,检验人员接到指令放置检验坡台,并且使各坡台的边沿与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具体由引车员接到指令后将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相机或视频对车辆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将数据传输到监管平台;由引车员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检验人员将各移动坡台移出后,车辆驶出检验区域。
由此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自动判定车轮是否移动。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段式汽车侧滑试验台,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4页,附图1-3):压力传感器1,2通过铰链把滑动架和承重板联系为一个整体,称为滑台,压力传感器1,2的作用是根据它们受到的铅垂方向的受力变化来确定车轮的位置,当车轮压力中心驶入L1区段时,传感器1受压力,传感器2受拉力,当车轮驶入L2区段时,两个传感器均受压力,当车轮驶入L3区段时,传感器1受拉力,传感器2受压力,当车轮压力中心越过传感器1的上方时,传感器2的受力由拉力变为压力,当车轮越过传感器2的上方时,传感器1的受力由压力变为拉力,依靠这两次变化,可以确定出车轮轴线越过两个传感器的时刻,从而把车轮驶过滑台的过程分为L1、L2、L3三个区段,压力传感器的信号输入运算单元或计算机以后,就可以对三个区段的滑台位移信号进行分别处理,把L1、L2区段对应的滑移量从总滑移量中扣除掉,只留下L2区段作为计量区段,运算单元根据压力传感器的信号把位移传感器的信号分成三部分,剔除L1和L2对应的信号。
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压力传感器检测压力信号,相当于信号检测模块,对比文件2中的运算单元或计算机对压力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车轮处于哪个区段位置,相当于信号处理模块,它们构成了车轮位置自动判定系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压力传感器及信号处理模块以对车轮位置变化进行自动判定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要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判定系统,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进行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判定时,需要确定车轮是否后溜移动,即车轮在坡面上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而节约人力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实现自动判定车轮是否后溜移动来节约人力,因此,为了节约人力自动判定车轮是否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通过在其中一个检验坡台内设置检验自动判定装置、压力传感器来检测车轮是否后溜移动,为了便于控制检验过程在检验坡台内安装有启动和停止检验装置的检验开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单片机处理器、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人机接口模块,均是常见的信号处理相关部件,因此将对比文件2的对压力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车轮处于哪个区段位置的运算单元或计算机,替换为单片机处理器、信号检测模块、信号处理模块、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信号检测模块连接检测开关,信号检测模块把信号传送给信号处理模块,信号处理模块传送给单片机处理器,单片机处理器上连接声光报警模块、供电模块和人机接口模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选择;ARM9微处理器为本领域常用的处理器,出于控制或处理信号的需要,将其选择为单片机控制单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而对于主频、内存、扩展存储、功耗、电源输入、通信接口、USB口、驱动板和显示板接口、编码器接口以及PWM、DAC输出接口的设计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容易作出的常规设计选择。
对于区别(2),将辅助支撑体设计为凹面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通过照相或者摄像的方式记录车辆运动情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前侧和右后侧45°安装相机或视频,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左侧摆放一个凸镜,检验时相机或视频对车辆进行拍照或摄像,并将数据传输到监管平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为了便于控制检测过程,而在其中一个检验坡台与检验装置相互连接,车辆在坡台停驻后延时20秒后开始检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为了便于引导车辆驶上检验坡台,在检验区域,沿车辆前进方向两侧画多条紧邻的彩色线条,彩色线条的线长4-15m,保证彩色线条的最外侧宽度不小于3米,最内侧宽度不小于1米,并在检验时引车员将车辆直线驶入检验区域,使车轮的行驶轨迹尽可能与彩色线条边沿平行,待车辆各车轮都进入区域并停驻,检验人员接到指令放置检验坡台,并且使各坡台的边沿与彩色线条平行对齐,均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以及检验时,由引车员接到指令后将车辆驶上各坡台并停驻,检验后,由引车员将车辆缓慢驶下移动坡台并停驻,检验人员将各移动坡台移出后,车辆驶出检验区域,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检验流程设计。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争辩意见,合议组认为:
ARM微处理器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这是本领域公知的,有限元分析和开普勒等距微波效应理论也是本领域的公知理论,为了能更精确的进行计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采用ARM微处理器作为核心处理器件来进行计算和处理;采用ARM未处理作为处理器件时,显然需要将检测到的信号转换为其能处理的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对比文件2中的压力传感器检测压力信号,相当于信号检测模块,对比文件2中的运算单元或计算机对压力信号进行处理以确定车轮处于哪个区段位置,相当于信号处理模块,它们构成了车轮位置自动判定系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压力传感器及信号处理模块以对车轮位置变化进行自动判定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要检验汽车驻车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则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进行汽车驻车制动路试检验判定时,需要确定车轮是否后溜移动,即车轮在坡面上的位置是否发生变化,而节约人力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实现自动判定车轮是否后溜移动来节约人力,因此,为了节约人力自动判定车轮是否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采用压力传感器作为信号检测电路,将其置于坡台斜面内部,根据压力传感器的压力大小变化来判断车轮是否移动;而根据实际情况,将车轮是否后溜移动的判断设计为,车轮连续移动,压力连续变化判断为不合格,车轮只移动一段距离,通过压力传感器感受到的压力变化来计算出移动的距离是否符合设定的阈值来判断是否合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经验所容易想出的常规设计。如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所评述的,基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包括检验装置的自动判定系统及其使用方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产品投入市场使用证明其具有使用的需求,然而这与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并没有关联。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于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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