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电子设备以及存储介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电子设备以及存储介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50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55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14320.5
申请日:2017-06-05
复审请求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婉娟
合议组组长:庄湧
参审员:王晶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14320.5,名称为“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电子设备以及存储介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5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引用权利要求1或4时)、7、10、12(引用权利要求7或10时)、13、16、18(引用权利要求13或16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3、5、6(引用权利要求2、3或5时)、8、9、11、12(引用权利要求8、9或11时)、14、15、17、18(引用权利要求14、15或17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0页;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页;2018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所述方法由电子设备执行,包括:
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
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进一步包括:
利用预设文件处理函数,获取与所述文件信息相对应的电子书的电子书说明信息;
若所述处理类型信息为拷贝处理,则将所获取的电子书说明信息添加至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处理类型信息为删除处理,则从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中删除所述电子书说明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所述电子书说明信息包括:电子书书名信息、电子书封面图片信息、电子书大小信息、电子书链接信息以及电子书更新时间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
监听数据连接线移除通知消息;
在监听到所述数据连接线移除通知消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展现更新后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相对应的电子书列表或电子书书架。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通信接口和通信总线,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和所述通信接口通过所述通信总线完成相互间的通信;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放至少一可执行指令,所述可执行指令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
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可执行指令进一步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利用预设文件处理函数,获取与所述文件信息相对应的电子书的电子书说明信息;
若所述处理类型信息为拷贝处理,则将所获取的电子书说明信息添加至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可执行指令进一步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若所述处理类型信息为删除处理,则从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中删除所述电子书说明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电子书说明信息包括:电子书书名信息、电子书封面图片信息、电子书大小信息、电子书链接信息以及电子书更新时间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所述可执行指令进一步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监听数据连接线移除通知消息;
在监听到所述数据连接线移除通知消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展现更新后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相对应的电子书列表或电子书书架。
13. 一种存储介质,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可执行指令,所述可执行指令使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
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存储介质,所述可执行指令进一步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利用预设文件处理函数,获取与所述文件信息相对应的电子书的电子书说明信息;
若所述处理类型信息为拷贝处理,则将所获取的电子书说明信息添加至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中。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存储介质,所述可执行指令进一步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若所述处理类型信息为删除处理,则从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中删除所述电子书说明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存储介质,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存储介质,所述电子书说明信息包括:电子书书名信息、电子书封面图片信息、电子书大小信息、电子书链接信息以及电子书更新时间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3-17任一项所述的存储介质,所述可执行指令进一步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监听数据连接线移除通知消息;
在监听到所述数据连接线移除通知消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中展现更新后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相对应的电子书列表或电子书书架。”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如何利用ireader将电脑中的电子书传到wp手机上”,佚名,https://jingyan.baidu.com/article/d45ad148b0afaf69552b80a6.html,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5:CN 101208951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①利用预设提取指令获取信息;②电子书目录列表具体是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的;③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区别①、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②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或4时)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①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和所述通信接口通过所述通信总线完成相互间的通信;②利用预设提取指令获取信息;③电子书目录列表具体是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的;④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区别①属于计算机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②、④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③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7或10时)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①利用预设提取指令获取信息;②电子书目录列表具体是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的;③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区别①、③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②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3或16时)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8、14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9、1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11、1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2、3或5时)、12(引用权利要求8、9或11时)、18(引用权利要求14、15或17时)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5、6(引用权利要求2、3或5时)、8、9、11、12(引用权利要求8、9或11时)、14、15、17、18(引用权利要求14、15或17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修改主要包括:(1)将技术特征“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连接线进行连接”补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修改后编号为6)、权利要求13(修改后编号为11);(2)删除了权利要求4、10、16;(3)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连接线进行连接;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核心发明构思是:通过监听终端利用数据连接线建立的通讯连接发送至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来获取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终端与电子设备之间通过数据连接线建立连接的情况下,如何提升电子书目录列表更新效率的问题。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电脑与手机之间传输电子书的用户操作流程说明,其并未公开电脑与手机之间传输电子书的具体实现方案。(2)对比文件5完全不涉及监听设备之间的通知消息,并从通知消息中提取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即对比文件5没有给出解决如何提升电子书目录的更新效率问题的技术启示。综上,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所述方法由电子设备执行,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连接线进行连接,所述方法包括:
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
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
“6.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通信接口和通信总线,所述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和所述通信接口通过所述通信总线完成相互间的通信;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连接线进行连接;
所述存储器用于存放至少一可执行指令,所述可执行指令使所述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
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
“11. 一种存储介质,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可执行指令,所述可执行指令使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其中,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连接线进行连接;
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其中,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线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根据对比文件3的内容可以得到,手机和计算机通过局域网连接,并基于wifi将电脑中的电子书上传到手机中,手机获取电子书并更新目录列表;显然地,手机需要监听电脑发送的请求信息,请求信息中需要包含处理类型和电子书数据本身,不然手机无法确定如何处理请求的电子书数据,或者没有目标电子书数据进行处理。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3)对比文件5中计算机与消费电子设备连接,计算机发送多媒体编辑指令给消费电子设备,基于内容编辑信息更新播放列表,即对比文件5中也涉及设备之间的通知消息,并基于设备之间的通知消息更新播放列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地阅卷及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页;申请日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如何利用ireader将电脑中的电子书传到wp手机上”,佚名,https://jingyan.baidu.com/article/d45ad148b0afaf69552b80a6.html,公开日为:2015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5:CN 101208951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5日。
2.1、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的更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13页):确保wp手机(相当于电子设备)与电脑(相当于终端)在同一局域网内;在wp手机上打开ireader软件,并点击wifi传书;进入wifi传书界面后,提示你在电脑浏览器中访问http://192.168.1.100这个地址;打开电脑上的浏览器,如ie,并在ie的地址栏输入192.168.1.100,然后回车;选择电脑中的txt文档;点击上传;上传完成后即可在手机端找到已经上传的txt文档,在手机端中我的书架新添了新获得的电子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过数据连接线进行连接,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利用预设提取指令,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根据所提取的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②所述文件信息包括以下信息的一种或多种: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所述处理类型信息用于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电子书目录列表更新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实时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从该消息中提取出需要更新的电子书文件信息,从而利用该消息来直接触发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更新,避免了现有技术中全盘扫描电子书文件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向手机端上传电子书文档,并更新我的书架中的电子书目录,但是其并没有公开具体的实现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也可能采用现有的全盘扫描的方式来实现电子书目录的更新。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也不能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标准化列表一致性维护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7页):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可能添加或删除了内容,但具有有限处理和/或存储器能力的回放设备可能不能更新任何播放列表或向另一设备标识过期的播放列表。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当根据设备添加新的媒体文件时,该设备将该新媒体文件添加到所有相关播放列表。如果该设备没有足够资源(例如,计算能力或存储器)来更新相关播放列表,则该设备为这些相关播放列表中的每一个设置不一致性标志。该不一致性标志被创作设备或软件使用以知道播放列表是否已经过期。可见,对比文件5不涉及如何提升电子书目录列表更新效率的问题,也未采用监听设备之间的通知消息的手段。因此,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的权利要求1在更新电子书目录时,无需对电子设备的存储器进行全盘扫描,减少对CPU的占用,提高了电子书目录更新效率,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文件名信息、文件扩展名信息以及文件存储路径信息均属于常用的文件属性信息;用处理类型信息表明处理操作所属的类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②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6-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括处理器、存储器、通信接口和通信总线,存储器存储的可执行指令使得处理器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其从属权利要求7-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存储介质,该存储介质存储的可执行指令使得处理器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相同。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2-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
针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3中手机与电脑在同一局域网内,通过wifi传书;并不存在通过数据连接线将电子书阅读器与电脑进行了连接并拷贝电子书,当用户移除数据连接线后,电子书阅读器会对其存储器进行全盘扫描,然而进行全盘扫描对电子设备的CPU的占用较高,并且所耗费的时间较长的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点击上传,上传后即可在我的书架中看到新添加的电子书。其并没有记载“我的书架”是如何更新的,更没有给出通过监听通知消息来提高更新效率的技术启示。因此, 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在电子设备与终端通讯过程中,监听由所述终端发送至所述电子设备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从监听到的电子书处理通知消息中提取出文件信息以及处理类型信息;更新所述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书目录列表信息”。此外,对比文件5不涉及如何提升电子书目录列表更新效率的问题,也未采用监听设备之间的通知消息的手段。因此,对比文件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6、1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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