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带有球头的连杆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带有球头的连杆的连杆-活塞组合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3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3686
优先权日:2014-02-03
申请(专利)号:201580006872.1
申请日:2015-02-03
复审请求人:吉凯恩粉末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长红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秦保军
国际分类号:F16J1/22(2006.01);F16J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实现所述的技术效果,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6872.1,名称为“具有带有球头的连杆的连杆-活塞组合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吉凯恩粉末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2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03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8月02日,国家阶段的公布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0120876A1,公开日为2005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916408A,公开日为2007年0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带有球头的连杆,所述连杆具有球(24)和连杆体(12),其特征在于,所述球(24)和所述连杆体(12)构造成单个部件并且装配在一起地形成带有球头的连杆,其中,所述连杆体(12)和/或所述球(24)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进行制造,其中,所述球(24)和所述连杆体(12)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借助于传力配合的连接并且/或者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防止分开,并且所述连杆体和所述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体(12)在所述连杆体的面对所述球(24)的侧面处具有销(20)并且所述球(24)具有用于容纳所述销(20)的缺口(22)。
3.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体(12)和/或所述球(24)分别通过烧结进行制造。
4.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球(24)和所述连杆体(12)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利用止推环(18)并且/或者通过熔焊、钎焊或粘贴进行固定防止分开。
5.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连杆,其特征在于,所述销是T型销。
6. 连杆-活塞组合件,包括活塞(14)以及按权利要求1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带有球头的连杆,其中,所述连杆包括球(24)并且所述球(24)置入到所述活塞(14)中,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活塞组合件(10)具有固定元件(16),所述固定元件固定所述球(24)防止从所述活塞(14)中脱落。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元件(16)遮盖所述活塞(14)中的球(24)。
8. 按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元件(16)一体地构造或者由至少两个部件构造。
9. 按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14)和所述固定元件(16)为了固定所述球(24)相互材料配合地或者形状配合地进行连接。
10. 按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14)和/或所述固定元件(16)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进行制造。
11. 按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为了降低所述活塞(14)和所述球(24)之间的摩擦存在有润滑。
12.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中,在其中干式润滑材料包括石墨,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在所述球(24)的基体粉末中具有1重量百分比到50重量百分比的数额的份额。
13.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元件是环。
14. 按权利要求9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14)和所述固定元件(16)为了固定所述球(24)相互通过熔焊、钎焊或粘贴或者通过卷边进行连接。
15.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14)和/或所述固定元件(16)分别通过烧结进行制造。
16. 按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为了降低所述活塞(14)和所述球(24)之间的摩擦存在有浸油或干式润滑材料。
17.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在所述球(24)的基体粉末中具有1.5重量百分比到25重量百分比的数额的份额。
18. 按权利要求17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石墨在所述球(24)的基体粉末中具有2重量百分比到15重量百分比的数额的份额。
19. 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10)的方法,所述连杆-活塞组合件具有活塞(14)、球(24)以及连杆体(12),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所述连杆体(12)与所述球(24)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
组装球(24)和活塞(14),其中,所述连杆体(12)和/或所述球(24)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进行制造,其中,所述球(24)和所述连杆体(12)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借助于传力配合的连接并且/或者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防止分开,并且所述连杆体和所述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20. 按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活塞组合件(10)还包括固定元件(16)并且所述方法还具有以下步骤:
-将所述球(24)固定在所述活塞(14)中。
21. 按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球(24)和所述连杆体(12)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借助于传力配合的连接或者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防止分开并且/或者所述活塞(14)和所述固定元件(16)材料配合地或者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
22. 按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体(12)和/或所述球(24)分别通过烧结进行制造。
23. 按权利要求20所述的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固定元件(16)将所述球(24)固定在所述活塞(14)中。
24. 按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球(24)和所述连杆体(12)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利用止推环(18)或者通过熔焊、钎焊或粘贴进行固定防止分开并且/或者所述活塞(14)和所述固定元件(16)通过钎焊、熔焊或粘贴或者通过卷边相互连接。
25. 将按权利要求6到18中任一项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10)用在制冷剂压缩机(26)中的应用。”。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连杆体和/或所述球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连杆体和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连杆体和球卡口式连接在一起的内容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连杆体和/或所述球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制造,连杆体和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连杆体和球卡口式连接在一起的内容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0-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本申请相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连杆体和所述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连杆体与球头通过卡口连接”这一技术特征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一种常规的将杆件与球状部件相连的方式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连杆体和/或所述球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进行制造,连杆体和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连杆体和球卡口式连接在一起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可以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的基础上所容易获得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连杆体和/或所述球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制造,连杆体和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连杆体和球卡口式连接在一起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可以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的基础上所容易获得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0-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这与本申请中的连杆体和球之间的连接方式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连杆和球头之间的固定连接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而将活塞杆和球头也设置成卡口连接的方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至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的连接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活塞2和球头13之间的连接,而不会应用到连接杆3和球头13之间的连接。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2的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的开口式连接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活塞2和球头13之间,再在连接杆3和球头13之间建立卡口式连接将导致一个球头13具有两个重复设置的卡口连接,导致装配过程困难且两个卡口连接建立的关系不可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34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即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有球头的连杆,对比文件1(US2005/0120876A1,公开日2005年06月09日)公开了一种活塞组件(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43]段、附图1-2),并具体公开了一种带有球头的连杆,其中连杆具有球13和连杆体3,所述球13和所述连杆体3构造成单个部件,球13具有一开口,连杆体3固定在该开口内并装配在一起地形成带有球头的连杆后借助这样的固定连接方式(属于借助于传力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防止分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连杆体和/或所述球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进行制造,连杆体和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连杆体和球头的制造方式以及活塞杆和球头的连接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916408A,公开日2007年02月21日)公开了一种密封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至最后1段、说明书第13页最后1段至第15页第2段、附图1-5):压缩机的连杆2包括杆部2c、向心轴承部2b和球头2a,其中连杆2(包括连杆体和球头)采用粉末冶金方法制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体形成的连杆体和活塞的结构时,容易想到将两个部件分别通过粉末冶金方法进行制造。此外,在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最后两段描述了连杆2的球头2a与活塞4之间的连接关系为,在球头2a设置两侧的平面部,在活塞4的内球面4a设置开口尺寸L小于外面2a外径,并使外球面2a的两个平面部之间的尺寸小于内球面4a的开口尺寸L,通过基本平行地设置有设置于外球面2a的两个平面部,由此能够将两平面部插入到内球面4a的开口内,在连杆2插入了活塞4 的内球面4a内之后,使连杆2与活塞4相对地旋转,连接两者。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可以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这与本申请中的连杆体和球之间的连接方式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连杆和球头之间的固定连接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而将活塞杆和球头设置成卡口连接的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连杆体和球头之间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的技术方案,由于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也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固定连接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4设置有用于容纳球头2a的缺口(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第3段至最后1段、附图1-5),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技术启示下,将对比文件1的活塞杆体和球头设置成卡口式连接结构时,为了将活塞杆体的头部设置成类似于对比文件1的带有突出部的结构,进而使得其与球头配合后通过旋转使其突出部小于开口部的宽度从而防止其脱离球头,由于活塞杆体本身为杆状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突出销的形式来构成上述突出部,进而获得上述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分体形成的连杆体3和球13的结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粉末冶金制造工艺,容易获得二者分别通过烧结进行制造。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中球和连杆装配后的固定方式作了进一步限定“利用止推环并且/或者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尤其通过熔焊、钎焊或粘贴进行固定防止分开”,然而在本领域,为了防止球头从连杆上脱离,采用止推环或者焊接等方式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固定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销是T型销”是本领域常规的销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连杆-活塞组合件,其包括活塞以及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带有球头的连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杆-活塞组合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43]段、附图1-2),包括活塞2以及带有球头13的连杆,所述连杆包括球13并且所述球13置入到所述活塞2中,所述连杆-活塞组合件1具有固定元件19、所述固定元件19固定所述球13防止从所述活塞2中脱落。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带有球头的连杆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连杆-活塞组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同上):固定元件19遮盖所述活塞2中的球1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6或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定元件19一体地构造(参见同上),而将其采用至少两个部件构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6或7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活塞2和所述固定元件19为了固定所述球13而形状配合地进行连接(参见同上)。此外,为了对球进行固定,活塞和固定元件之间采用焊接、粘接等固定方式(属于相互材料配合的连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6或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采用粉末冶金方法进行制造(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3页最后1段至第15页第2段),而将固定元件也采用粉末冶金制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结构特点容易想到的制造工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6或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段、附图9):为了降低所述活塞4和所述球2a之间的摩擦而在活塞4的内部最里部设置存储润滑油的凹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干式润滑为本领域公知的滑动部件之间的摩擦方式,而对于具体的摩擦材料,公知的有石墨、二硫化钼、聚四氟乙烯等。此外对于石墨的组成“所述石墨在所述球的基体粉末中具有优选1重量百分比到50重量百分比的数额”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求采取的常规比例范围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采用环作为固定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固定元件形状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从属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活塞2和所述固定元件19为了固定所述球13而相互焊接、粘接、钎焊进行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此外熔焊、卷边连接也为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 从属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采用粉末冶金方法进行制造(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3页最后1段至第15页第2段),而将固定元件也采用粉末冶金制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结构特点容易想到的制造工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从属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1作了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段、附图9):为了降低所述活塞4和所述球2a之间的摩擦而在活塞4的内部最里部设置存储润滑油的凹部。此外,利用干式润滑材料润滑也为本领域经常采用的滑动部件之间的润滑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从属权利要求17-18进一步限定的石墨组成“所述石墨在所述球的基体粉末中具有1.5重量百分比到25重量百分比的数额的份额”、“所述石墨在所述球的基体粉末中具有2重量百分比到15重量百分比的数额的份额”是本领域根据设计需求进行的常规的石墨含量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0]-[0043]段、附图1-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连杆-活塞组合件的方法,所述连杆-活塞组合件1具有活塞2、球13以及连杆体3,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将所述连杆体3与所述球13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组装球13和活塞2,球13和连杆体3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借助固定连接固定(属于借助于传力配合的连接)进行防止分开。
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连杆体和/或所述球分别通过粉末冶金的方法进行制造,连杆体和球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连杆体和球头的制造方式以及活塞杆和球头的连接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密封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至最后1段、说明书第13页最后1段至第15页第2段、附图1-5):压缩机的连杆2包括杆部2c、向心轴承部2b和球头2a,其中连杆2(包括连杆体和球头)采用粉末冶金方法制造,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体形成的连杆体和活塞的结构时,容易想到将两个部件分别通过粉末冶金方法进行制造。此外,在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7页最后两段描述了连杆2的球头2a与活塞4之间的连接关系为,在球头2a设置两侧的平面部,在活塞4的内球面4a设置开口尺寸L小于外面2a外径,并使外球面2a的两个平面部之间的尺寸小于内球面4a的开口尺寸L,通过基本平行地设置外球面2a的两个平面部,由此能够将两平面部插入到内球面4a的开口内,在连杆2插入了活塞4 的内球面4a内之后,使连杆2与活塞4相对地旋转,连接两者。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这与本申请中的连杆体和球之间的连接方式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连杆和球头之间的固定连接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而将活塞杆和球头设置成卡口连接的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连杆体和球头之间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由于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也属于本领域的一种常规的固定连接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创造性。
2.19从属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9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中公开:连杆-活塞组合件1还包括固定元件19,并且所述方法还具有以下步骤:将所述球13固定在所述活塞2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从属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9或2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参见同上)公开:将球13和连杆体3在装配在一起成为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借助固定连接固定(属于借助于传力配合的连接),并且,所述活塞2和所述固定元件19材料配合地和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而借助于材料配合的连接进行固定防止分开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 从属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19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连杆2(包括连杆体和球头)通过烧结进行制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体制造的连杆体和球的结构基础上,将二者分别采用烧结进行制造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 从属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2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加同上):固定元件19将球13固定在活塞2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 从属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2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中在球和连杆体装配在一起形成带有球头的连杆之后,“利用止推环或者通过熔焊、钎焊或粘贴进行固定防止分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球头从连杆上脱离所采取的常规固定方式。而活塞和固定元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所述固定元件19和活塞2之间通过相互焊接、粘接、钎焊进行连接。另外熔焊、卷边连接也为本领域常规的连接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4 从属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将权利要求6-18任一项所述的连杆-活塞组合件应用在制冷剂压缩机中,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将连杆活塞组合件应用到压缩机中。因此在权利要求6-18请求保护的连杆-活塞组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至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的连接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活塞2和球头13之间的连接,而不会应用到连接杆3和球头13之间的连接。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2的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的开口式连接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活塞2和球头13之间,再在连接杆3和球头13之间建立卡口式连接将导致一个球头13具有两个重复设置的卡口连接,导致装配过程困难且两个卡口连接建立的关系不可靠。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连杆体和球之间采用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活塞4和活塞杆2的球头2a之间通过卡口式连接而连接在一起,这与本申请中的连杆体和球之间的连接方式相同,并且卡口式连接作为一种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并不受具体连接对象的限制,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这种连接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活塞杆球头和活塞之间,也可用在类似于本申请中的活塞杆和球头之间,并不仅仅是机械地照搬对比文件2中的卡口式连接的应用场合,并且将这种卡口式连接应用在不同的部件之间所具备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预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连杆和球头之间的固定连接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的上述内容中获得相应技术启示,而将连杆和球头设置成卡口连接的方式,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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