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闭合喷嘴系统及用于制造和使用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34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55776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6202.3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沙特基础全球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晓艳
合议组组长:杨建勇
参审员:王扬
国际分类号:B29C45/28;B29C45/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6202.3,名称为“闭合喷嘴系统及用于制造和使用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沙特基础全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3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具,包括:
第一部分,包括喷嘴;
第二部分,包括与所述喷嘴相对的闭合销;以及
位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薄膜浇口,其中所述薄膜浇口具有注射厚度;
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和/或所述第二部分是可移动的,以关闭并形成模腔,使得能够使注射的聚合物在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压缩;
其中,所述闭合销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所述工具中之后直接接触所述喷嘴并防止所述喷嘴中的聚合物熔体漏入所述工具的膜腔中;并且
其中,所述工具构造为使得所述压缩将薄膜浇口厚度从所述注射厚度减小至压缩厚度,移动所述闭合销,以及形成所述模腔。
2. 一种工具,包括:
第一部分,包括喷嘴,聚合物熔体层流流过所述喷嘴;
第二部分,包括闭合销;以及
位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的薄膜浇口,其中所述薄膜浇口具有注射厚度;
其中,当关闭所述工具时,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形成模腔;
其中,所述闭合销构造为在将聚合物熔体注入所述模腔中之后移动以直接接触所述喷嘴并阻塞所述喷嘴;并且
其中,所述闭合销构造为在将聚合物熔体注入后允许所述薄膜浇口和所述模腔的压缩。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在所述第二部分中,所述闭合销从排出板延伸,并具有当所述闭合销与所述喷嘴物理接触时将防止聚合物熔体通过所述喷嘴的尺寸。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所述闭合销进一步包括从最靠近所述喷嘴的闭合销的一端伸出的壁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所述闭合销是无锥度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在所述喷嘴和所述膜腔之间的环形部分,其中,所述环形部分具有比所述喷嘴大的直径。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所述薄膜浇口包括倾斜部分,所述倾斜部分构造为使得在冷流道中冷废料将与部件方向相反地移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所述闭合销具有壁架,所述壁架包括能够将冷废料从所述喷嘴拉出的底切口。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其中,所述第一部分没有闭合销。
10. 一种制造成型部件的方法,包括:
关闭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以及在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形成的薄膜浇口和膜腔的工具,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喷嘴,所述第二部分包括与所述喷嘴相对的闭合销;
将聚合物熔体注入所述工具的膜腔中,其中,所述聚合物熔体流过所述喷嘴并流过所述薄膜浇口;
通过与所述闭合销直接接触阻塞所述喷嘴;
完成压缩冲程,其中所述膜腔被压缩,所述薄膜浇口的厚度被减小,并且所述闭合销移动;
释放所述闭合销;
打开所述工具;以及
去除所述成型部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所述闭合销从所述喷嘴去除材料废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当所述聚合物熔体流过所述喷嘴时,流动是层流。
13.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关闭所述工具包括在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之间产生相对运动。
14. 根据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废料在冷流道中远离部件方向移动。”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JP特开平6-328535A,公开日为1994年11月29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而对比文件1中闭合销与喷嘴不是相对设置并且没有与喷嘴直接接触。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JP昭57-72831A,公开日为1982年5月7日)公开,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工具第一部是分可移动”、“工具第一部分和工具第二部分是可移动的”的并列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工具第一部是分可移动”、“工具第一部分和工具第二部分是可移动的”都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模具开合模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常规设计。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和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7-9,11-13限定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FR1050097A,公开日为1954年1月5日)的启示下可进行简单设计,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1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7-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 3和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6,在独立权利要求1、2和9中加入了说明书实施方式13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喷嘴包括环形部分,其中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所述环形部分移动”。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3中的喷嘴不包括环形部分,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喷嘴和模腔之间存在环形部分,但是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所述环形部分移动,基于对比文件1和3-4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2和9及从属权利要求3-8和10-13也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在现有技术中有启示,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射压缩成型模具(即一种工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2]段及附图1-2):
该模具包括:定模1(相当于第一部分),包括喷嘴;动模2(相当于第二部分),包括闭合销7;以及位于定模1和动模2之间的薄膜浇口5,薄膜浇口5具有注射厚度;动模2是可移动的,以关闭形成模腔4,使得能够使注射的聚合物在定模1和动模2之间压缩;其中闭合销7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到模具中之后与定模1内侧壁接触,将型腔4和薄膜浇口5隔离,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熔体漏入模具的模腔4中,并且该模具被构造为使得所述压缩将薄膜浇口5厚度从注射厚度减小至压缩厚度,移动闭合销7,以及形成模腔4(参见附图2b-2c,薄膜浇口5的厚度明显减小)。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2)所述喷嘴包括环形部分,其中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所述环形部分移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防漏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成形用模具防回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3页第2段,第154页第倒数第2段-第155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5-8):工具第一部分30,包括喷嘴26和薄膜浇口27,工具第二部分31包括与喷嘴26和薄膜浇口27相对的闭合销1,其中工具第一部分30固定,工具第二部分31是可移动的,以关闭模具形成模腔,并且工具第二部分31上设置有移动部32使注射的聚合物在工具第一部分30和工具第二部分31之间压缩,闭合销1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到工具中之后直接接触喷嘴26并堵塞喷嘴26,从而防止树脂反流现象发生(参见说明书第154页第倒数第3段,附图7),即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漏入工具的模腔中。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闭合销直接与喷嘴接触,以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漏入模腔中,提高防漏效果,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在热流道注射模具设计中,为防止喷嘴顶破、顶变形前段很薄的浇口衬套的型腔壁,在喷嘴与浇口衬套连接处设计有较宽的环形连接面来承力,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当注塑过程中,喷嘴需要伸入浇口衬套中进行注射,并在注射操作结束后撤出浇口衬套部,从而进行后续的操作流程,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喷嘴上的环形部分会随着喷嘴的移动而相应移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工具第一部分是可移动”、“工具第一部分和工具第二部分是可移动的”的并列技术方案,而“工具第一部分是可移动”、“工具第一部分和工具第二部分是可移动的”都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模具开合模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模具的开合模相对移动方式。因而,权利要求包含的上述特征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射压缩成型模具,其也是一种工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2]段及附图1-2):
该模具包括:定模1(相当于第一部分),包括喷嘴,聚合物熔体层流流过喷嘴(聚合物在流动过程包含层流);动模2(相当于第二部分),包括闭合销7;以及位于定模1和动模2之间的薄膜浇口5,薄膜浇口5具有注射厚度;动模2是可移动的,以关闭形成模腔4,使得能够使注射的聚合物在定模1和动模2之间压缩;其中闭合销7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到模具中之后与定模1内侧壁接触,将型腔4和薄膜浇口5隔离,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熔体漏入模具的模腔4中,所述闭合销7构造为在将聚合物熔体注入后允许薄膜浇口5和模腔4的压缩(参见附图2b-2c)。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闭合销在聚合物注入模腔后与喷嘴直接接触并阻塞喷嘴;(2)所述喷嘴包括环形部分,其中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所述环形部分移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防漏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成形用模具防回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3页第2段,第154页第倒数第2段-第155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5-8):工具第一部分30,包括喷嘴26和薄膜浇口27,工具第二部分31包括与喷嘴26和薄膜浇口27相对的闭合销1,其中工具第一部分30固定,工具第二部分31是可移动的,以关闭模具形成模腔,并且工具第二部分31上设置有移动部32使注射的聚合物在工具第一部分30和工具第二部分31之间压缩,闭合销1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到工具中之后直接接触喷嘴26并堵塞喷嘴26,从而防止树脂反流现象发生(参见说明书第154页第倒数第3段,附图7),即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漏入工具的模腔中。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闭合销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闭合销直接与喷嘴接触以阻塞喷嘴,以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漏入模腔中,提高防漏效果,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在聚合物注入后闭合销与喷嘴直接接触并阻塞喷嘴”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在热流道注射模具设计中,为防止喷嘴顶破、顶变形前段很薄的浇口衬套的型腔壁,在喷嘴与浇口衬套连接处设计有较宽的环形连接面来承力,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当注塑过程中,喷嘴需要伸入浇口衬套中进行注射,并在注射操作结束后撤出浇口衬套部,从而进行后续的操作流程,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喷嘴上的环形部分会随着喷嘴的移动而相应移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5对闭合销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工具第二部分31中,闭合销1从排出板延伸,并具有当闭合销1与喷嘴26物理接触时将防止聚合物熔体通过喷嘴26的尺寸(参见附图7)。闭合销1进一步包括从最靠近喷嘴26的闭合销1的一端伸出的壁架7(参见附图6)。闭合销1是无锥度的(参见附图6)。由此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8分别对薄膜浇口、闭合销的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薄膜浇口27包括倾斜部分,倾斜部分构造成使得在冷流道中冷废料将与部件方向相反地移动(参见附图8);闭合销1具有壁架7,壁架7包括能够将冷废料从喷嘴26拉出的底切口(参见附图8);工具第一部分30没有闭合销(参见附图5)。由此可见,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特征均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成型部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注射压缩成型模具,以及一种制造成型部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1]-[0022]段及附图1-2):
该方法包括:关闭包括定模1(相当于第一部分)、动模2(相当于第二部分)以及在定模1和动模2之间形成的薄膜浇口5和模腔4的工具,定模1(相当于第一部分)包括喷嘴,动模2包括闭合销,将聚合物熔体注入模具的模腔4中,聚合物熔体流过喷嘴并流过薄膜浇口5,闭合销7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到模具中之后与定模1内侧壁接触,将型腔4和薄膜浇口5隔离,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熔体漏入模具的模腔4中;完成压缩冲程,其中模腔4被压缩,薄膜浇口5厚度被减小(参见说明书附图2b-2c,薄膜浇口5的厚度明显减小),闭合销7移动;释放闭合销7,打开模具,去除成型部件。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熔体注入后,通过与所述闭合销直接接触阻塞喷嘴;(2)其中所述喷嘴包括环形部分,其中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所述环形部分移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防漏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压缩成形用模具防回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53页第2段,第154页第倒数第2段-第155页倒数第2段以及附图5-8):工具第一部分30,包括喷嘴26和薄膜浇口27,工具第二部分31包括与喷嘴26和薄膜浇口27相对的闭合销1,其中工具第一部分30固定,工具第二部分31是可移动的,以关闭模具形成模腔,并且工具第二部分31上设置有移动部32使注射的聚合物在工具第一部分30和工具第二部分31之间压缩,闭合销1是可移动的,以在将聚合物注入到工具中之后直接接触喷嘴26并堵塞喷嘴26从而防止树脂反流现象发生(参见说明书第154页第倒数第3段,附图7),即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漏入工具的模腔中,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阻塞喷嘴,并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闭合销直接与喷嘴接触,以防止喷嘴中的聚合物漏入模腔中,提高防漏效果,因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闭合销与喷嘴相对,并且在聚合物注入后与喷嘴直接接触以阻塞喷嘴”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2),在热流道注射模具设计中,为防止喷嘴顶破、顶变形前段很薄的浇口衬套的型腔壁,在喷嘴与浇口衬套连接处设计有较宽的环形连接面来承力,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当注塑过程中,喷嘴需要伸入浇口衬套中进行注射,并在注射操作结束后撤出浇口衬套部,从而进行后续的操作流程,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喷嘴上的环形部分会随着喷嘴的移动而相应移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0-12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闭合销1从喷嘴26去除材料废料(参见附图8);聚合物熔体层流流过喷嘴26(聚合物在流动过程包含层流,参见附图6-8);其中工具第一部分30固定,工具第二部分31是可移动的,关闭工具的过程中工具第一部分30固定和工具第二部分31之间产生相对运动(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文创造性评述,在热流道注射模具设计中,为防止喷嘴顶破、顶变形前段很薄的浇口衬套的型腔壁,在喷嘴与浇口衬套连接处设计有较宽的环形连接面来承力,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当注塑过程中,喷嘴需要伸入浇口衬套中进行注射,并在注射操作结束后撤出浇口衬套部,从而进行后续的操作流程,当模具打开或关闭时喷嘴上的环形部分随着喷嘴的移动而相应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掌握的公知技术。因此,为防止喷嘴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和3的基础上对喷嘴的结构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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