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32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680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7096.1
申请日:2016-05-06
复审请求人:王本淼 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海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伟娟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夏冬
国际分类号:E04B1/18,E04C3/32,E04C3/06,E04B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7096.1,名称为“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本淼、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海崴,申请日为2016年5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804263A,公开日为2006年7月19日)、对比文件2(CN2307854Y,公告日为1999年2月17日)、对比文件3(CN101173728A,公开日为2008年5月7日)、对比文件4(CN105421663A,公开日为2016年3月23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5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由型钢柱、型钢梁、门窗洞口和预制装配式墙板组成;所述的型钢柱为静性混凝土型钢柱;所述的型钢梁为工字形钢梁;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含钢筋混凝土肋、内墙板或外墙板、带肋钢网镂;所述钢筋混凝土肋包括预制装配式墙板边肋和装配式墙板中间肋;所述的钢筋混凝土肋是空腔肋,空腔肋由带肋钢网筒形成;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的边肋中至少一个侧面有外露钢筋;所述外露钢筋与型钢柱连接;所述内墙板和外墙板内侧的带肋钢网镂中浇灌有发泡水泥浆形成的自保温材料。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现浇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墙板和外墙板由钢网混凝土筑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现浇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肋钢网镂由镂网、镂端网、支撑网组成;所述的镂网、镂端网、支撑网属金属材料。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现浇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水平边中至少有一侧面是柳口或斜面。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现浇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的外表安装有太阳能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本申请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钢筋混凝土肋的制作工艺不同,本申请采用带肋钢网镂作为形成钢筋混凝土肋的模具,一次性浇筑成组合的自保温外墙体;而对比文件1是把结构墙体用截面较小的钢筋混凝土肋梁进行划分成网格状,要通过安装肋梁模和拆模等工艺才能有钢筋混凝土肋梁,浪费人力和占用生产空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通知书仅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高性能泡沫混凝土保温制品实用技术》,闫振甲等编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第276-277页。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作了详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在于:将原权利要求5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4;将权利要求2-4的主题名称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结合的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由型钢柱、型钢梁、门窗洞口和预制装配式墙板组成;所述的型钢柱为静性混凝土型钢柱;所述的型钢梁为工字形钢梁;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含钢筋混凝土肋、内墙板或外墙板、带肋钢网镂;所述钢筋混凝土肋包括预制装配式墙板边肋和装配式墙板中间肋;所述的钢筋混凝土肋是空腔肋,空腔肋由带肋钢网筒形成;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的边肋中至少一个侧面有外露钢筋;所述外露钢筋与型钢柱连接;所述内墙板和外墙板内侧的带肋钢网镂中浇灌有发泡水泥浆形成的自保温材料;所述装配式墙板构件的外表安装有太阳能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墙板和外墙板由钢网混凝土筑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带肋钢网镂由镂网、镂端网、支撑网组成;所述的镂网、镂端网、支撑网属金属材料。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外墙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制装配式墙板水平边中至少有一侧面是柳口或斜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5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预制装配式墙板与钢结构组合的墙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密肋结构体系及其连接施工工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7,说明书第4页第2行至第5页第27行,图1):一种密肋结构体系,包括密肋复合墙板、隐形框架和楼板8;隐形框架是由嵌套在密肋复合墙板外围的框架柱1、连接柱2及暗梁3组成,隐性框架可采用普通混凝土梁柱、型钢混凝土梁柱(即静性混凝土型钢柱、型钢梁)或者钢结构梁柱等形式;密肋复合墙板是钢筋混凝土和轻质材料复合而成的网格状建筑构件,把结构墙体用截面较小的肋梁柱4、5进行划分,并在格子中嵌入轻质填充块6而形成;密肋复合墙板还包括从肋梁柱4、5上伸出的胡子筋7(即边肋中至少有一边钢筋外露,并与柱相连);如图1所示,密肋复合墙板侧边嵌套在框架柱1、连接柱2及暗梁3的表面;肋柱5(即钢筋混凝土肋)包括中肋柱(即中间肋)和边肋柱(即边肋)。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钢筋混凝土形成网格状构件,然后在密肋格子中嵌入固体的轻质填充块,即对比文件1中的密肋中并没有填充保温材料,而是在密肋与梁、柱组成的网格中填充保温轻质块而组成的墙板结构, 由于只在其密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且在网格中填充了保温材料,没有考虑密肋的肋中施加保温材料来隔断密肋产生的冷桥,至少不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其自重必定大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在空腔肋中设置保温材料代替混凝土,不仅起到了保温效果还减轻了墙板自重,解决了以往的墙板自重大,且需要再次对墙体进行保温,耗时耗力和隔断冷桥的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的得到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非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是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基于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密肋结构体系中设置钢筋混凝土肋及边肋的发明构思,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也公开本申请的部分技术特征,因此,首先将对比文件1确定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由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
A、预制装配式墙板构件还包含内墙板、外墙板和带肋钢网镂;钢筋混凝土肋为空腔肋,空腔肋由带肋钢网筒形成;带肋钢网镂中浇灌有发泡水泥浆形成的自保温材料;
B、墙体包括门或窗,型钢梁为工字形钢梁;
C、装配式墙板构件的外表安装有太阳能装置。
对于区别A,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现浇空腔楼盖带肋钢网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段至第16段、第26段至第34段,图1至9):带肋钢网镂1由镂网2、支撑网5、镂端网4组成,镂网2、镂端网4由钢网体制作,支撑网5为钢网体或钢筋网体;当带肋钢网镂1应用到现浇空腔楼盖时,在肋梁网格内布放带肋钢网镂,现场浇筑混凝土,由于带肋钢网镂的网状孔面积没有超过混凝土表面张力和混凝土薄膜效应所致的渗透面积,混凝土不会从带肋钢网镂的网状孔中渗入到带肋钢网镂体内;浇筑混凝土与下翼缘钢筋形成空腔楼盖的下翼缘,与肋钢筋形成空腔楼盖的肋梁,与上翼缘钢筋形成空腔楼盖的上翼缘。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是本发明人的在先申请,其应用于楼板水平结构中,而非垂直结构的墙板预制构件领域,且未提到保温的效果,也未浇灌有水泥浆发泡形成的自保温材料,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结合的动机。对比文件《高性能泡沫混凝土保温制品实用技术》中只是与发泡水泥自保温材料有关,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采用的浇灌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对比文件4(合议组注:即复审请求人所称的对比文件2)是一篇发明专利申请,其中记载了与本申请相关的技术方案,其公布后,可以为公众所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布日期早于本申请的申请,即构成现有技术,是否为发明人本人的申请并不影响其作为现有技术的资格。
具体到技术方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装配式建筑的构件为模块化的,在满足性能要求的情况下,使构件的通用性提高,楼盖模块的设计要求在强度方面比仅起到维护作用的墙板更高,但模块化结构设计上的要求并无本质区别。对比文件4中已公开了在楼盖中设置带肋钢网镂能够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形成空腔,基于相同原理,钢网镂同样适用于在混凝土墙体这类板状围护结构中形成空腔,且将带肋钢网镂由楼盖转用至墙板并不存在技术困难。此外,对比文件4中的楼盖结构中,由上翼缘钢筋以及混凝土组成上翼缘结构与本申请的外墙板结构类似;由下翼缘和带肋钢网镂组成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内墙板结构类似,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内外墙板结构的技术启示。在建筑领域,为了减轻构件重量,同时保证构件的强度,将肋设置为空腔肋是本领域技术人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使用带肋钢网镂形成空腔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与带肋钢网镂类似的结构带肋钢网筒来形成空腔肋。
其次,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使用带肋钢网镂形成空腔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与带肋钢网镂类似的结构带肋钢网筒来形成空腔肋。而在空腔内填充发泡水泥作为保温材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如公知常识证据《高性能泡沫混凝土保温制品实用技术》(闫振甲等编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一书第13.5节包壳墙板部分记载了在大空心率方孔空心外墙的空心内灌注泡沫混凝土(在建筑领域,泡沫混凝土又称为发泡水泥),改善保温性能(参见第276-277页)。
对于区别B,为达到采光、通风、方便出入等目的,在墙板上设置门、窗为本领域常规设计方式;选用工字形钢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C,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太阳能转化为热风能输送到带肋钢网镂1中(参见同上),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太阳能装置设置在预制装配式墙板外表面以达到充分利用能源的目的。
复审请求人还强调了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形成一种自带保温效果且用水泥浆发泡保温材料来隔断冷桥代替固体填充阻尼材料预制墙板和混凝土肋,从而减轻墙板自重的预制装配式墙板构件,同时在装配式墙板构件的外表安装有太阳能装置,为主动节能建筑创造条件,形成保温节能一体化,解决了以往的墙板自重大,且需要再次对墙板进行保温,耗时耗力的问题。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现有技术的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将上述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手段结合同样能达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易于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墙板由钢网混凝土制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同上):带肋钢网镂1由镂网2、支撑网5、镂端网4组成,镂网2、镂端网4由钢网体(金属材料的下位概念)制作,支撑网5为钢网体或钢筋网体(金属材料的下位概念)。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了提高密封性,相邻墙板构件的水平边可以采用企口状、铆口状、台阶状、斜面等常见形式,即上述形式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均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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