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18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482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1214.2
申请日:2015-03-06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迪
合议组组长:汪建斌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A21D13/00,A23L1/10,A23L1/214,A23L1/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获得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1214.2,名称为“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质量份的组分:碎米60-70份、马铃薯全粉25-30份、玉米粉3-10份、葛根粉1-5份、大豆分离蛋白粉1-3份和水10-25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全粉为普通马铃薯全粉或紫色马铃薯全粉。
3. 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以质量份计的碎米60-70份、马铃薯全粉25-30份、玉米粉3-10份、葛根粉1-5份、大豆分离蛋白粉1-3份过80-120目的筛后和水10-25份混合,经双螺杆挤压成型机进行加工造粒,在造粒过程中对物料进行加热糊化,糊化温度为120-145℃;
步骤二、将步骤一糊化后的物料和水按照质量份数比为1:1-1:1.5蒸制15-30min,得到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坯;
步骤三、冷却后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坯经煎烤,煎烤温度为130-190℃,时间为3-8min、二次冷却和包装后,入库储存。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二中取步骤一糊化后的物料40-50g,并和水按比例加入到米饼模具中蒸制,所述模具的直径为8-11cm,深度为3-5cm。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冷却后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坯依次经过煎烤板和隧道进行煎烤,所述煎烤板上涂有食用油脂。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煎烤板设置为中间低平,两侧突起的结构。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三中煎烤后的米饼坯置于低于10℃的清洁冷却间冷却至25℃以下后,进行真空包装,并在0-4℃的冷库中储存。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全粉为普通马铃薯全粉或紫色马铃薯全粉。”
驳回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CN1216222 A,公开日为1999年05月12日)公开了一种米饭汉堡包,皮料是用米饭模压成型的坯料松脆化处理而成(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用重组米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米汉堡饼的营养风味和口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CN103766735 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包括主料和辅料,所述主料为碎米粉、马铃薯粉和玉米粉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辅料为山药粉和莲藕粉的一种或两种;所述再生米的原料还包括营养料,所述营养料为燕麦粉、苦荞粉、青稞粉、高粱粉、葛根粉和枸杞粉中的一种或几种(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该再生米具有改善咀嚼性能、增强口感等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为了改善米汉堡的营养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对比文件2中的碎米粉、马铃薯粉、玉米粉和葛根粉以及水制备的再生米替代对比文件1的米来制备米汉堡饼,并根据成型需要选择具有乳化和凝胶作用的大豆分离蛋白,各组分的重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配比基础上根据营养风味和口感,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米饭汉堡包的制作方法(参见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3用重组米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米,并限定了重组米的组成和制备步骤;2)权利要求3还包括二次冷却和包装步骤,并限定了物料和水的配比、蒸制时间、煎烤条件等,对比文件1还添加了食用油和调味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及其加工工艺,包括原料粉碎、加水调质、挤压制粒、表面硬化处理和干燥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13]- [0014]段)。为了改善米汉堡的营养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常规选择用对比文件2中的再生米替代对比文件1的米来制备米汉堡饼,并根据汉堡饼坯成型需要常规选择具有乳化和凝胶作用的大豆分离蛋白,各组分的重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配比基础上根据营养风味和口感,通过常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在蒸制时添加食用油、调味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型、调味或简化配料的需要能够常规取舍的;物料和水的配比及蒸制时间也是根据加工需要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即可确定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步骤的基础上,冷却后的饼坯煎烤后进行二次冷却包装还是加入馅料制成汉堡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贮存或加工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实现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原料粉碎(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3),在此基础上将各种原料均过80-120目的筛后混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煎烤温度、煎烤时间也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根据熟化效果可以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选取大比例的马铃薯全粉作为配料,选取恰当的配料及比例,克服了马铃薯全粉不易于其他面粉混合使用的特性,使得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色泽亮丽、层次分明、焦香浓郁、弹糯爽口、营养丰富、能量值低。(2)碎米、马铃薯全粉、玉米粉和大豆分离蛋白粉混合,富含各种粗纤维,改善了汉堡饼单一的口感。葛根粉的加入,提高了汉堡饼的营养性和功能性,使得制得的汉堡饼不仅口感较好,且具有解肌退热,透疹,生津止渴,升阳止泻之功。同时在加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坯的煎烤温度和时间,以使得制备的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色泽亮丽、焦香浓郁。以紫色马铃薯全粉为原料进行加工,还具有抗氧化保健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主料为碎米粉、马铃薯粉和玉米粉中的一种或几种,给出了将马铃薯与其它粮食原料混合作为再生米主要原料的启示,具体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加工效果经常规实验调整可得。对比文件2实施例中已经采用较大比例马铃薯粉作为再生米主要原料,添加后的效果也是基于马铃薯全粉本身特性可以合理预料的。(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马铃薯粉(即马铃薯全粉),而将马铃薯全粉确定为普通马铃薯全粉或紫色马铃薯全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来源和加工效果的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合理预料的,例如紫色马铃薯原料中含有的花青素可以起到抗氧化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参见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用重组米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米,并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米汉堡饼的营养风味和口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包括主料和辅料,所述主料为碎米粉、马铃薯粉和玉米粉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再生米的原料还包括营养料,所述营养料为燕麦粉、苦荞粉、青稞粉、高粱粉、葛根粉和枸杞粉中的一种或几种(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还公开了该再生米具有改善咀嚼性能、增强口感等有益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口感和营养更丰富的米汉堡,有动机用对比文件2的再生米替代普通大米制作米汉堡,并能够在此基础上结合营养和口感需要,具体选择碎米粉、马铃薯粉、玉米粉和葛根粉进行组合制备米汉堡饼,同时根据汉堡饼坯成型需要选择加入具有乳化和凝胶作用的大豆分离蛋白,各组分的重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经优选实验可常规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米饭汉堡包的制作方法(参见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重组米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米,并限定了重组米的制备步骤及其各组分的含量;米汉堡的制备步骤和参数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还加入了二次冷却和包装步骤,限定了物料和水的配比、蒸制时间、煎烤条件等。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米汉堡饼的营养风味和口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及其制作方法,再生米的加工工艺包括:原料粉碎、加水调质、挤压制粒、表面硬化处理和干燥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13]- [0014]段)。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米汉堡的营养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中的再生米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普通米饭,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营养和口感需要,具体选择碎米粉、马铃薯粉、玉米粉和葛根粉进行组合制备再生米,同时根据再生米和汉堡饼坯成型需要选择加入具有乳化和凝胶作用的大豆分离蛋白;至于再生米的制备步骤和各组分的重量配比等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根据营养风味和口感的需求能够常规调整获得的。将煎烤后的饼胚进行冷却和包装方便储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至于物料和水的配比、煎烤条件、蒸制时间等操作细节和参数也是根据米汉堡的营养、口感和加工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8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在实施例1-4公开了加入大比例的马铃薯粉,将马铃薯全粉作为风味和强化食品的原料用于坯料、糕点、面包、汉堡、焙烤食品等是本领域常规技术(参见《国外如何进行农产品深加工》,湘如等编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9-20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大比例的马铃薯全粉加入米汉堡中,以赋予米汉堡更好的营养、口感、色泽和更低的能量。(2)碎米、马铃薯全粉、玉米粉和大豆分离蛋白粉所含有的营养成分以及葛根具有解肌退热,透疹,生津止渴,升阳止泻等功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已知的,在对比文件1和2结合能够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米汉堡所具有的营养和保健功效是根据各成分本身特性加和之后能够得到的。紫色马铃薯富含花青素以及花青素具有抗氧化功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当要增加米汉堡保健功效时可以选择用紫色马铃薯作为原料。另外煎烤温度过低或过高均会对汉堡的色泽口感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将汉堡的感官特性作为指标,经常规实验优化能够获得适宜的煎烤参数。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提出了一种米饭汉堡包机器制作方法,适用于习惯以米饭为主食的人们的口味,而对比文件2中实施例1-4提供了一种加入马铃薯粉的再生米,所解决的问题是提高主食再生米的口感。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即使二者结合,所结合的技术方案不仅没有改进对比文件1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且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对比文件1和没有结合启示。(2)本申请在造粒过程中进行加热糊化,对比文件2中在造粒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糊化,而是将挤压机制得的米粒进行三段干燥,即使对比文件1和2能够结合,将对比文件2制得的米粒进行蒸煮,制坯,冷冻,刷浆料,松脆处理,组配制得米饭汉堡包,结合后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获得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米饭汉堡包,包括两层皮料之间夹入馅料,该皮料(相应于米汉堡饼)是用加入食用油和调味料的米饭模压成型的坯料松脆化处理而成,再与熟制的馅料或生菜馅料及调味辅料组配或组配后快速烤制而成(参见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用重组米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米,并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米汉堡饼的营养风味和口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包括主料和辅料,所述主料为碎米粉、马铃薯粉和玉米粉中的一种或几种,重量份数为40-85,所述辅料为山药粉和莲藕粉的一种或两种,重量份数为2-7;所述再生米的原料还包括营养料,所述营养料为燕麦粉、苦荞粉、青稞粉、高粱粉、葛根粉和枸杞粉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营养料的重量份数为5-35(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该再生米具有改善咀嚼性能、增强口感等有益效果(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因此,为了进一步丰富米汉堡的营养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中的再生米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普通米饭,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营养和口感需要,具体选择碎米粉、马铃薯粉、玉米粉和葛根粉进行组合制备再生米,同时根据再生米和汉堡饼坯成型需要选择加入具有乳化和凝胶作用的大豆分离蛋白;各组分的重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根据营养风味和口感的需求能够常规调整获得的。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马铃薯全粉的种类。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含有马铃薯粉(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而紫色马铃薯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马铃薯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营养、外观、口感风味等需要选择具体的马铃薯粉种类,取得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重组米汉堡饼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米饭汉堡包的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一)选择皮料的配料(重量份数)米100份、食用油1-6份、调味料0.5-20份、水70-90份;(二)蒸/焖米饭:将上述配料混匀,蒸或焖成米饭;(三)模压成型坯料:将米饭定量放入模具内用1-8kg/cm2的压力模压成型坯料;(四)冷冻贮存:将上述模压成型的坯料放入冷冻装置内进行急冻贮存;(五)刷浆料:食用时,在冷冻的坯料外表面涂覆一层刷浆料,该刷浆料包括面粉、稀棉料、面粉蛋混合稀料或蛋液,其粘度以不泣洒为宜;(六)表面松脆处理:将上述(五)的刷浆坯料通过煎、烘、烤制成表面松脆里面糯的皮料;(七)组配:在上述制作的两皮料间夹入熟制的馅料或生菜馅料及调味辅料组配,制成本发明的产品(参见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3用重组米替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米,并限定了重组米的制备步骤及其各组分的含量;米汉堡的制备步骤和参数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还加入了二次冷却和包装步骤,限定了物料和水的配比、蒸制时间、煎烤条件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米汉堡饼的营养风味和口感。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即重组米),包括主料和辅料,所述主料为碎米粉、马铃薯粉和玉米粉中的一种或几种,重量份数为40-85,所述辅料为山药粉和莲藕粉的一种或两种,重量份数为2-7;所述再生米的原料还包括营养料,所述营养料为燕麦粉、苦荞粉、青稞粉、高粱粉、葛根粉和枸杞粉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营养料的重量份数为5-35(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再生米的加工工艺包括:原料粉碎、加水调质、挤压制粒、表面硬化处理和干燥步骤;所述挤压制粒步骤为:将经加水调质好的物料均匀加入双螺杆挤压机,控制挤压机Ⅱ区(即压缩段)温度为90-95℃,Ⅰ区、Ⅲ区(即喂料段、计量段)温度为60-65℃,螺杆转速为220-240转/分钟,物料经挤压熔融(相应于糊化过程)后通过模头成型、切刀切断为米粒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13]- [0014]段)。因此,为了进一步丰富米汉堡的营养风味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中的再生米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普通米饭,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营养和口感需要,具体选择碎米粉、马铃薯粉、玉米粉和葛根粉进行组合制备再生米,同时根据再生米和汉堡饼坯成型需要选择加入具有乳化和凝胶作用的大豆分离蛋白;至于再生米的制备步骤和各组分的重量配比等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的内容,并根据营养风味和口感的需求能够常规调整获得的。将煎烤后的饼胚进行冷却和包装方便储运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至于物料和水的配比、煎烤条件、蒸制时间等操作细节和参数也是根据米汉堡的营养、口感和加工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而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7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制备方法的具体步骤和细节以及煎烤板。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蒸好的米饭定量放入模具内用1-8kg/cm2的压力模压成型坯料,给出了制备定量大小米饼的启示,而将糊化后的物料进行蒸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营养口感需要能够选择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模具成型坯料、冷冻贮存、刷浆料、以及煎、烤制成皮料和组配等步骤,在此基础上,将物料经过涂有食用油脂的煎烤板和隧道以进行煎烤和避免焦糊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煎烤板设置为中间低平、两侧突起是结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加工和稳定物料的需要可作出的设计和调整;用清洁冷却间冷却煎烤后的饼坯并进行真空包装和冷库储存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手段,所述清洁冷却间的温度、冷却程度、冷库储存温度等参数也是在本领域常规参数范围基础上根据加工需要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马铃薯全粉的种类。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含有马铃薯粉(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0]段),而紫色马铃薯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马铃薯品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营养、外观、口感风味等需要选择具体的马铃薯粉种类,取得的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米饭汉堡包,其以米饭作为原料模压成型制成汉堡包坯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糊化度主食再生米,并在背景技术中提及了长时间食用精加工大米会造成营养摄入不足和营养失衡的问题,但低加工度的谷物和粗杂粮口感粗糙、难以下咽(参见说明书第2段),且其实施例1-4公开了加入较大比例的马铃薯粉,最终得到的再生米蒸煮后口感与普通大米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杂粮较精加工大米具有更加丰富的营养和口感,因此为了进一步丰富对比文件1中米汉堡的营养和口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再生米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普通大米,看不出二者的结合存在技术障碍,且同样能取得符合习惯米饭口感人群的效果。(2)本申请权利要求3记载了“经双螺杆挤压成型机进行加工造粒,在造粒过程中对物料进行加热糊化”,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挤压制粒步骤为:将经加水调质好的物料均匀加入双螺杆挤压机,控制挤压机Ⅱ区(即压缩段)温度为90-95℃,Ⅰ区、Ⅲ区(即喂料段、计量段)温度为60-65℃,螺杆转速为220-240转/分钟,物料经挤压熔融后通过模头成型、切刀切断为米粒形状(参见说明书第[0013]- [0014]段)”,可知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是采用双螺杆机压机对物料进行加工造粒,而挤压过程中的温度和压力会使物料糊化,二者在该步骤上不存在区别。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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