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破壁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68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6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8148.X
申请日:2016-08-24
复审请求人:浙江健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尉小霞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宋玥
国际分类号:A47J19/02,A47J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8148.X,名称为“一种破壁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健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930527Y,公告日为2007年08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4646367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4289481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破壁机,包括主体箱(1),所述的主体箱(1)上具有可分离的萃取杯(2),所述的萃取杯(2)上设置有可分离的杯盖(3),所述的萃取杯(2)底部设置有刀片(21),其特征为,所述的杯盖(3)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4),所述的电动转轴(4)底部设置有可伸入到所述萃取杯(2)底部且不妨碍所述刀片(21)运转的搅拌棒(5),所述的搅拌棒(5)包括延伸棒(51)、连接棒(52)和转动棒(53),所述的萃取杯(2)底部还设置有靠近所述萃取杯(2)内侧壁的环形凹槽(23),所述的转动棒(53)伸入到所述的环形凹槽(23)内,所述的搅拌棒(5)上设置有面向所述萃取杯(2)内侧壁的刮片(6),所述的刮片(6)包括与所述萃取杯(2)内侧壁接触的刮条(61)以及设置在所述刮条(61)上的弧形片(62),所述萃取杯(2)侧壁靠近所述萃取杯(2)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22),所述的传导孔(22)上密封设置有振动件(8),所述的振动件(8)包括面向所述萃取杯(2)内部的振动喇叭(81),所述振动件(8)面向所述萃取杯(2)的一侧还设置有塑料档件(82),所述的主体箱(1)上还设置有与所述振动件(8)相配合的供电器(9),所述的环形凹槽(23)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所述的弧形片(62)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63),所述的弧形片(6)一端连接所述的刮条(61),另一端连接所述的转动棒(52),所述的转动棒(52)与所述的弧形片(6)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64),所述的延伸棒(51)与所述的连接棒(52)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所述连接棒(52)与所述转动棒(53)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所述转动棒(53)与所述萃取杯(2)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所述的杯盖(3)中间设置有转动孔(31),所述的电动转轴(4)可卡在所述的转动孔(31)内,所述的转动孔(31)上还设置有可拆卸的转动盖(32),所述的连接棒(52)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弧形扰流条(55),所述的传导孔(22)内设置有与所述塑料档件(82)相配合的环形遮挡环(24),所述的塑料档件(82)上设置有抵住所述环形遮挡环(24)的密封垫圈(83),所述的振动件(8)上设置有若干个密封圈(84),所述的传导孔(22)内设置有与所述密封圈(84)相配合的密封槽(25)。”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搅拌破壁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果汁机的搅拌棒结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萃取杯与杯盖都是可分离的;杯盖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搅拌棒设置在电动转轴的底部,搅拌棒包括延伸棒、连接棒和转动棒,萃取杯底部还设置有靠近萃取杯内侧壁的环形凹槽,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搅拌棒上设置有面向萃取杯内侧壁的刮片,刮片包括与萃取杯内侧壁接触的刮条以及设置在刮条上的弧形片;(2)萃取杯侧壁靠近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传导孔上密封设置有振动件,振动件包括面向萃取杯内部的振动喇叭,振动件面向萃取杯的一侧还设置有塑料档件,主体箱上还设置有与振动件相配合的供电器;(3)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弧形片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弧形片一端连接刮条,另一端连接转动棒,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延伸棒与连接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连接棒与转动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转动棒与萃取杯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电动转轴可卡在转动孔内,转动孔上还设置有可拆卸的转动盖;连接棒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弧形扰流条;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塑料档件相配合的环形遮挡环,塑料档件上设置有抵住环形遮挡环的密封垫圈;振动件上设置有若干个密封圈,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密封圈相配合的密封槽。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搅拌桨。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桨可能妨碍到刀片的运动。对比文件3公开了清洁刮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3分别公开的搅拌桨、刮板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果汁机,这样搅动结构能够起到扰流的作用,同时设置一刮片在搅拌棒上,既能刮下挂在内壁的碎果肉,又不妨碍到底部刀片的运动。萃取杯与杯盖可分离的、在杯盖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搅拌棒设置在电动转轴的底部、在靠近杯内侧壁设置一个环形凹槽,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刮片包括与萃取杯内侧壁接触的刮条以及弧形片均是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为了使萃取杯内壁上附着的粉末掉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振动件对杯体进行振动,使附着在侧壁上的粉末继续被刀片粉碎,同时,为了使振动更快地传递给萃取杯,在萃取杯侧壁靠近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传导孔上密封设置有振动件。使用振动喇叭作为振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将振动传递给萃取杯,需要使得面向萃取杯内部,为了固定振动喇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振动件面向萃取杯的一侧还设置有塑料档件,并在主箱体上设置为振动件配合供电的供电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方便放入水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为了减小阻力,避免搅拌棒下部因为刮片受到过大的压力而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弧形片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以便食材通过。当刮片为弧形时,为避免弧形片受到压力过大而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以便加固弧形片与转动棒的连接,并且为了固定弧形片,容易想到弧形片一端连接刮条,另一端连接转动棒。为了方便刮片与内壁接触,当内壁形状为锥形或其他形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连接棒与转动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转动棒与萃取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以方便调节。为了安装电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电动转轴可卡在转动孔内;为了保持内部结构卫生,容易想到在转动孔上设置可拆卸的转动盖。为了增加搅动棒的扰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扰流面积,而设置弧形扰流条是增大扰流面积常用的技术手段。为保证萃取杯的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传导孔内设置密封装置,而密封垫圈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元件,因此容易想到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塑料档件相配合的环形遮挡环,塑料档件上设置有抵住环形遮挡环的密封垫圈。为保证振动件不会受到水汽侵蚀,防止发生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振动件设置为密封结构,在振动件上设置有若干个密封圈,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密封圈相配合的密封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工作原理:一旦形成涡流就可以从转动孔内提出电动转轴并停止电动转轴的工作,让搅拌棒脱离食材,这样就不会成为涡流的阻碍,形成涡流的速度会加快很多。对比文件1-3均没有涉及食材形成涡流后搅拌棒脱离食材的概念。现有技术中虽然有电动转轴应用于破壁机来控制搅拌棒转动的案例,但是没有让电动机转轴能够提出使搅拌棒脱离食材的案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搅拌破壁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果汁机的搅拌棒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7):一种果汁机的搅拌棒结构,其包含一操作主体2及一搅拌主体3,操作主体2具有一转盘21,且转盘21上方设有一把手211,搅拌主体3具有一搅拌杆32,且搅拌杆横向设有至少一扰流板322,其中转盘21与搅拌杆依相同轴心旋转,且把手211在转盘21的固定位置相对远离转盘21的旋转中心。图7公开了果汁机包括主箱体,可存放果汁的果汁杯4(相当于主体箱上具有萃取杯)。如图7所示,当搅拌棒1装设在果汁机上操作时,是先让搅拌主体3穿过位于果汁杯4上方的杯盖5(相当于萃取杯上设置有杯盖)的通孔51,使搅拌主体3可位于果汁杯4中,转盘21则抵靠在杯盖5上(相当于可伸入到萃取杯且不妨碍刀片运转的搅拌棒),且转盘21下方的底槽212供杯盖5的第三环肋52插入,以让转盘21可依第三环肋52转动。搅拌杆32的扰流板322与刀具6(相当于萃取杯底部设置有刀片)的旋转轴心呈相对偏心位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萃取杯与主箱体是可分离的,萃取杯与杯盖是可分离的;2)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和电动转轴,电动转轴可卡在所述的转动孔内,搅拌棒设置在电动转轴的底部。转动孔上还设置有可拆卸的转动盖;3)搅拌棒可伸入到萃取杯的底部,搅拌棒包括延伸棒、连接棒和转动棒,搅拌棒上设置有面向萃取杯内侧壁的刮片,延伸棒与连接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连接棒与转动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转动棒与萃取杯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萃取杯底部还设置有靠近萃取杯内侧壁的环形凹槽,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4)刮片包括与萃取杯内侧壁接触的刮条以及设置在刮条上的弧形片;弧形片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弧形片一端连接刮条,另一端连接转动棒,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连接棒上均匀设置有若干个弧形扰流条;5)所述萃取杯侧壁靠近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传导孔上密封设置有振动件,振动件包括面向萃取杯内部的振动喇叭,振动件面向萃取杯的一侧还设置有塑料档件,主体箱上还设置有与振动件相配合的供电器,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塑料档件相配合的环形遮挡环,塑料遮挡环上设置有抵住所述环形遮挡环的密封垫圈,振动件上设置有若干个密封圈,传导孔内设置有密封圈相配合的密封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能够方便地放入和取出萃取的食材,使得萃取杯与杯盖、萃取杯与主体箱都是可分离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搅拌棒是通过把手动作的,而为了方便使用和控制,将搅拌棒设置为电动的,在杯盖中间设置有电动转轴,搅拌棒设置在电动转轴的底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为了安装电机,在杯盖中间设置有转动孔,电动转轴可卡在转动孔内,为了保持内部结构卫生,在转动孔上设置可拆卸的转动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化工搅拌桶的清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14段,图1):刮盘1的中心带有凸台11,凸台11中借助轴承6转动轴向装置有转杆2(相当于延伸棒),转杆2的下端借助连接套4铰接刮料杆5(相当于连接棒),连接套4中装置有扭簧41;刮料杆5的末端铰接刮料块8(相当于转动棒),刮料块8的侧面中部装置有刮料板9(相当于搅拌棒上设置有面向内侧壁的刮板)。对比文件3公开的结构也是为了使清洁的刮板能够更充分地接触桶壁,刮下内壁上残留的原料,同时节省材料、结构简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搅拌清洁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果汁机,使得搅动结构能够起到扰流的作用,同时设置一刮片在搅拌棒上,既能刮下挂在内壁的碎果肉,又不妨碍到底部刀片的运动。当该搅拌结构不妨碍底部刀片的运动时,自然可以伸入到萃取杯的底部。而为了固定转动棒同时又不影响其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杯底按照搅拌棒运动轨迹,在靠近杯内侧壁设置一个环形凹槽,环形凹槽宽度从里到外逐渐变大,转动棒伸入到环形凹槽内。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转杆2、刮料杆5和刮料块8之间具有夹角,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刮片与刀片附近的内壁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连接棒与转动棒之间具有90度至135度之间的夹角,转动棒与萃取底部所在平面相互垂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更好的让刮片与内壁接触,刮片包括与萃取杯内侧壁接触的刮条以及设置在刮条上的弧形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弧形片上均匀密集设置有若干个微小开口,以便食材通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刮片为弧形时,为避免弧形片受到压力过大而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转动棒与弧形片之间设置有若干个遮挡条,以便加固弧形片与转动棒的连接,并且为了固定弧形片,容易想到弧形片一端连接刮条,另一端连接转动棒。为了增加搅动结构的扰流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扰流面积,而设置弧形扰流条是增大扰流面积常用的技术手段,在连接棒上均匀设置若干个弧形扰流条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驳回决定认为:为了使萃取杯内壁上附着的粉末掉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振动件对杯体进行振动,使附着在侧壁上的粉末继续被刀片粉碎,同时,为了使振动更快地传递给萃取杯,在萃取杯侧壁靠近萃取杯底部处均匀设置有若干个传导孔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传导孔上密封设置有振动件。使用振动喇叭作为振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将振动传递给萃取杯,需要使得面向萃取杯内部,为了固定振动喇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振动件面向萃取杯的一侧还设置有塑料档件,并在主箱体上设置为振动件配合供电的供电器。为保证萃取杯的密封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传导孔内设置密封装置,而密封垫圈是本领域常用的密封元件,因此容易想到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塑料档件相配合的环形遮挡环,塑料档件上设置有抵住环形遮挡环的密封垫圈。为保证振动件不会受到水汽侵蚀,防止发生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振动件设置为密封结构,在振动件上设置有若干个密封圈,传导孔内设置有与密封圈相配合的密封槽。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上述评述部分可知,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搅拌桶自适应刮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0段,图1):搅拌机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往小了说,我们会利用搅拌机做果汁、豆浆、肉馅等,往大了说,搅拌机可以加工食品,搅拌混凝土等。如图1所示,本发明包括搅拌桨本体1,所述搅拌桨本体1靠近搅拌桶2内壁的边缘通过销轴3铰接有刮板11,所述刮板11位于圆柱形搅拌桶2内,所述刮板11能够绕销轴3转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并且对比文件1-3也没有给出任何的技术启示要在萃取杯的侧壁设置振动机构以使附着在侧壁上的粉末继续被刀片粉碎,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设置区别技术特征5)的振动结构。而密封有关的结构是和振动结构相关的,虽然如何形成密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手段,但是在不会想到设置振动结构时,自然也不会想到由振动结构带来的密封问题。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5)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5)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充分粉碎食材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