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以及冲洗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以及冲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82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589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43012.9
申请日:2014-10-14
复审请求人: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国丽
合议组组长:范启霞
参审员:赵晓明
国际分类号:B08B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是在其它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43012.9,名称为“一种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以及冲洗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西晋缘电力化学清洗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21019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29日;
对比文件2:CN201208581Y,公告日为2009年03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冲洗装置的绝缘杆(4)悬吊于直线塔的横担(2)上;
所述冲洗装置的水枪(3)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在1.0m以上;所述绝缘杆(4)的长度在4m以上;
b、测量水的电阻率,并判断所述直线塔上的风向和风力,根据所述风向和风力调整出水压力;
c、边冲洗边向上牵引所述冲洗装置,由下而上依次逐片冲洗,先冲下风侧的绝缘子串(1),后冲上风侧的绝缘子串(1),冲洗过程中,保持所述水枪(3)产生的水柱与所述悬垂绝缘子串(1)之间的夹角为30-45°;
d、判断冲洗后的绝缘子是否出现污水滴落、局部起弧现象,若是,则重新冲洗对应的绝缘子,若否,结束冲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的电阻率为10万Ω?cm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枪(3)的喷口直径为3mm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其特征在于,对于500kV的输电线路,所述绝缘杆(4)的长度为4m-6m;所述水枪(3)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为1.5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冲洗装置通过绝缘绳(6)将所述绝缘杆(4)的中间部位固定在所述横担(2)上。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带电水冲洗方法中使用的冲洗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水枪(3)、引水管(5)和绝缘杆(4),所述水枪(3)固定于所述绝缘杆(4)的顶端,与所述引水管(5)连接。”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步骤a、将冲洗装置的绝缘杆悬吊于直线塔的横担上,冲洗装置的水枪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在1.0m以上,绝缘杆的长度在4m以上;步骤c、冲洗过程中,保持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冲洗装置的绝缘喷枪杆(即本申请的绝缘杆)通过绝缘绳6悬吊于支架上”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水枪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以及水柱与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等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均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绝缘绳将绝缘杆的中间部位固定在横担上,绝缘杆的顶端固定有水枪,可以通过调整水枪与绝缘子串的距离以调整冲击到绝缘子串的水压,并且增大了水枪与横担之间的绝缘距离;(2)通过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使得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度,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2中的冲洗装置是固定在支架上的,本申请的引水方式与对比文件2中的引水方式也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水枪设置在横担上;对比文件2又公开了冲洗装置的绝缘喷枪杆(即本申请的绝缘杆)通过绝缘绳6将绝缘喷枪杆的中间部位固定悬吊于支架上,喷枪(即本申请的水枪)固定于绝缘喷枪杆的顶端,与引水管连接,上述技术特征给出了方便调整水枪喷射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绝缘喷枪杆悬吊于横担上;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调整绝缘绳以调节绝缘喷枪杆高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用于对比文件1时,自然会想到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以对整个绝缘子串进行清洗;为了保持好的冲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冲洗过程中常规调整水柱与绝缘子之间的夹角,进而找到一个较好的冲洗角度,而30-45°也只是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的角度范围;通过中空枪杆为喷头进行供水,或将引水管固定在绝缘杆上为枪头供水,是本领域两种常规供水方式;另外,由于对比文件2 的清洗装置是用于220KV高压电的,当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500KV高压电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其电压的升高常规考虑绝缘杆的绝缘性能。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将冲洗装置的绝缘杆悬吊于直线塔的横担上,冲洗装置通过绝缘绳将绝缘杆的中间部位固定在横担上;水枪固定于绝缘杆的顶端,绝缘杆的长度在4m以上;冲洗过程中,保持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高压带电冲洗装置的绝缘喷枪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绝缘杆)通过绝缘绳6悬吊于支架上,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水枪设置在横担上,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的绝缘喷枪杆用于对比文件1时,自然能够想到将上述绝缘喷枪悬吊于铁塔的横担上,至于水枪产生的水柱与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以权利要求1-4任一带电水冲洗方法中使用的冲洗装置,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进行了针对性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冲洗装置包括水枪(3)、引水管(5)和绝缘杆(4)”,删除了装置独立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水枪、引水管和绝缘杆为三个不同的结构设置,提高了作业的安全性,对比文件1中水枪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并不能代表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2)通过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使得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度,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冲洗装置包括水枪、引水管和绝缘杆,将冲洗装置的绝缘杆悬吊于直线塔的横担上,冲洗装置通过绝缘绳将绝缘杆的中间部位固定在横担上;水枪固定于绝缘杆的顶端,绝缘杆的长度在4m以上;冲洗过程中,保持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水枪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在1.0m以上。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了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进行了针对性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第0038段中的特征“由两人操作,一人控制绝缘绳(6),一人操作绝缘杆(4)完成冲洗过程”一同补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设置有水枪、引水管和绝缘杆三种不同的结构,其采用组合绝缘的方式,实现了500kV以上输电线路正常带电运行情况下的清洗,提高了安全性,对比文件1只能通过调整水枪与带电体的距离来调整绝缘方式,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本申请通过组合绝缘的方式实现了安全清洗;(2)通过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使得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度,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冲洗装置包括水枪(3)、引水管(5)和绝缘杆(4),将冲洗装置的绝缘杆(4)悬吊于直线塔的横担(2)上,所述冲洗装置通过绝缘绳(6)将所述绝缘杆(4)的中间部位固定在所述横担(2)上;所述水枪(3)固定于所述绝缘杆(4)的顶端,与引水管(5)连接;
所述冲洗装置的水枪(3)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在1.0m以上;所述绝缘杆(4)的长度在4m以上;
b、测量水的电阻率,并判断所述直线塔上的风向和风力,根据所述风向和风力调整出水压力;
c、边冲洗边向上牵引所述冲洗装置,由下而上依次逐片冲洗,先冲下风侧的绝缘子串(1),后冲上风侧的绝缘子串(1),冲洗过程中,保持所述水枪(3)产生的水柱与所述悬垂绝缘子串(1)之间的夹角为30-45°;
d、判断冲洗后的绝缘子是否出现污水滴落、局部起弧现象,若是,则重新冲洗对应的绝缘子,若否,结束冲洗;
对于500kV的输电线路,所述绝缘杆(4)的长度为4m-6m;所述水枪(3)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为1.5m;
由两人操作,一人控制绝缘绳(6),一人操作绝缘杆(4)完成冲洗过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的电阻率为10万Ω·cm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枪(3)的喷口直径为3mm以下。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摘要附图及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水冲洗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500kV输电线路绝缘子带电水冲洗方法,其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悬垂绝缘子串属于常规绝缘子的一种,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子带电冲洗方法可以用于对悬垂绝缘子串的带电冲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6-25段):步骤a、将移动式输电线路带电水冲洗装置进行接地,设定水的水电阻率及调整水枪压力,设定水的水电阻率大于100000Ω.cm;步骤b、连接水枪与引水管,对枪嘴进行可靠接地,判断塔上风向及风力, 根据所述风向及风力调整水柱长度,高空作业人员登塔将滑车固定于铁塔(即本申请的直线塔)的可靠构件上后,在铁塔内笼把绝缘牵引绳放松至地面,地面工作人员配合把引水管和水枪牵引至铁塔上,高空作业人员把水管固定于铁塔的可靠构件上后,把水枪与引水管连接好;测试水的水电阻率及调整水枪压力,连接水枪与引水管,(公开本申请的步骤b、测量水的电阻率,并判断直线塔上的风向和风力,根据风向和风力调整出水压力),确保上述情况都符合要求后开始冲洗;步骤c、将水枪放置在设定的位置,由下至上的顺序依次冲洗500kV输电线路三相的绝缘子;在冲洗绝缘子串时,先冲下风侧的绝缘子串,后冲上风侧的绝缘子串,对于悬垂绝缘子串,由下而上依次逐片冲洗,冲洗时从导线侧依次开始冲洗(公开本申请的步骤c、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由下而上依次逐片冲洗,先冲下风侧的绝缘子串,后冲上风侧的绝缘子串);步骤d、判断冲洗后的绝缘子是否出现污水滴落、局部起弧现象,若是,则重新冲洗对应的绝缘子,若否,结束冲洗(公开本申请的步骤d);在冲洗过程中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确保人身安全,必须保证500kV安全距离大于 3.6米。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冲洗装置包括水枪、引水管和绝缘杆,将冲洗装置的绝缘杆悬吊于直线塔的横担上,冲洗装置通过绝缘绳将绝缘杆的中间部位固定在横担上;水枪固定于绝缘杆的顶端,绝缘杆的长度在4m以上;冲洗过程中,保持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对于500kV的输电线路绝缘杆的长度为4m-6m,所述水枪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为1.5m,由两人操作,一人控制绝缘绳,一人操作绝缘杆完成冲洗过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调整水枪的喷射角度,同时提高作业安全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有滑轮支架的220KV高压带电绝缘清洗喷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2页第1-5段,附图1):该清洗装置包括支架、滑轮和喷枪,滑轮5装在支架上部,喷枪装在滑轮上的绝缘滑绳6上,喷枪是由喷头7经喷头延长管9装在枪体1上构成,喷头7前端有喷嘴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水枪),喷头延长管9与枪体连通构成输送清洁剂通道(作用与本申请的引水管的作用相同,均是输送清洁介质),滑轮5上装有绝缘滑绳6,以方便将喷枪吊起到合适的高度,枪体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绝缘杆)由第一节前喷枪杆、第二节主喷枪杆、第三、四节后喷枪杆四节不同规格中空的绝缘杆构成,用于作为输送清洗剂的通道,四节的尺寸分别为前喷枪杆长1.5米,主喷枪杆长2米,两节后喷枪杆各长3米(即绝缘杆的长度大于4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内容,其中高压带电冲洗装置包括的绝缘喷枪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绝缘杆)通过绝缘绳6悬吊于支架上,绝缘喷枪杆长度在4米以上,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调整水枪的喷射角度和提高作业安全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绝缘杆喷枪结构用于类似的高压冲洗装置中,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水枪设置在横担上,高空电力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人体与带电体之间的距离,确保人身安全,必须保证500kV安全距离大于 3.6米,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的绝缘喷枪杆用于对比文件1时,自然能够想到将上述绝缘喷枪悬吊于铁塔的横担上,至于水枪产生的水柱与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水枪与被冲洗绝缘子之间的距离为1.5m以上、将引水管和绝缘杆设置为分体的结构以及通过两人进行操作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冲洗需要、安全需要能够进行选择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清洗过程中可以常规调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均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水的电阻率大于10万Ω?cm;(参见说明书第16-25段)(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喷嘴直径为0.4-3mm之间(即水枪的喷口的直径为3mm以下)(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技术要求,附图1)(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3);即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设置有水枪、引水管和绝缘杆三种不同的结构,其采用组合绝缘的方式,实现了500kV以上输电线路正常带电运行情况下的清洗,提高了安全性,对比文件1只能通过调整水枪与带电体的距离来调整绝缘方式,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本申请通过组合绝缘的方式实现了安全清洗;(2)通过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使得水枪产生的水柱与悬垂绝缘子串之间的夹角为30-45度,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绝缘杆进行高压带电清洗,其中所使用的喷枪与本申请的冲洗装置的不同之处仅仅为引水管的设置不同,本申请中引水管和绝缘杆为分体设置,对比文件2为一体设置,但无论是通过中空枪杆为喷头进行供水,还是将引水管固定在绝缘杆上为枪头供水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清洗需要进行选择的,安全性必然是带电冲洗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设置方式均必须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对引水管和绝缘杆分体设置的有益效果进行具体说明,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分体设置可以提高安全性的观点合议组不予接受,至于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段中记载的“本发明采用组合绝缘(绝缘杆、高压水柱和引水管的有效绝缘部分)的方式,实现了高压带电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记载,仅能将其理解为绝缘杆和引水管的有效绝缘部分共同提高了作业安全性,实质上是二者组合增加了操作人员与作业点之间的安全距离,从而实现安全清洗,对比文件2中的一体设置也可实现上述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调整绝缘绳以调节绝缘喷枪杆高度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自然会想到边冲洗边向上牵引冲洗装置以对整个绝缘子串进行清洗;为了保持好的冲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冲洗过程中调整水柱与绝缘子之间的夹角,进而找到一个较好的冲洗角度,而30-45°也只是一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的角度范围,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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