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补充处理信息的提供方法、装置及相应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60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82510
优先权日:2009-10-20
申请(专利)号:201510124970.7
申请日:2010-10-18
复审请求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晓宁
合议组组长:许馨
参审员:慈雪
国际分类号:H04N21/845(2011.01),H04N21/854(201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且上述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4970.7,名称为“补充处理信息的提供方法、装置及相应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瑞典爱立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10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579654的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DV CODEC-Enabling 3D HD video for massive adoption providing 2D compatibility,公开日为2008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 Information technology--Coding of audio-visual objects--Part 15: Advanced Video Coding(AVC) file format,AMENDMENT 2:File format support for Scalable Video Coding,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0日;
对比文件3: Joint Draft 2.0 of Amendment to ITU-T Rec. H.264|ISO/IEC 14496-10: Constrained Baseline Profile and supplemental enhancement information,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4:CN1753097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提供与编码的媒体内容有关的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S1)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
提供(S2)定义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2,54),所述解码后指示用于处理通过解码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而可获得的解码的媒体内容;以及
将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共同组织(S3)在文件(1)中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210)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以及使得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媒体终端(200)能够使用所述媒体编解码器来解码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和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进行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共同组织(S3)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包括:
生成(S10)媒体容器文件(1),所述媒体容器文件包括定义所述媒体内容的至少一个媒体轨道(20)和包括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至少一个媒体内容盒(40);
在所述媒体容器文件(1)中提供(S11)定义所述伪标识符的样本条目盒(80);
在所述样本条目盒(80)中提供(S12)包括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补充处理信息盒(50);以及
在所述样本条目盒(80)中提供(S13)包括所述媒体编解码器的编解码器标识符(62)的媒体格式盒(60)。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轨道(20)包括多个样本条目盒(80),所述多个样本条目盒各自与所述至少一个媒体内容盒(40)中包含的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相应部分相关联,其中提供(S12)所述补充处理信息盒(50)包括在样本条目盒(80)中提供(S12)定义适用于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后面部分的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盒(50),所述样本条目盒(80)与具有在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所述后面部分的解码时间之前的解码时间的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前面部分相关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共同组织(S3)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包括生成(S50)会话描述协议文件,所述会话描述协议文件包括含所述伪标识符的第一属性行和含所述补充处理信息的第二属性行。
5. 如权利要求1到4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提供(S2)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包括提供(S2)表示用于处理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强制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2)和表示用于处理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可选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4)的至少之一。
6. 如权利要求1到4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包括编码的视频数据,并且提供(S2)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包括提供(S2)表示解码后指示的、对于所述视频数据的三维描绘定义所述编码的视频数据的哪些视频帧对应于左视图和所述编码的视频数据的哪些视频帧对应于右视图的补充处理信息。
7. 一种用于提供与编码的媒体内容有关的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装置(100),所述装置(100)包括:
标识符提供器(110),配置成提供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
信息提供器(130),配置成提供定义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2,54),所述解码后指示用于处理通过解码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而可获得的解码的媒体内容;以及
文件组织器(120),配置成将所述标识符提供器(110)提供的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信息提供器(130)提供的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共同组织在文件(1)中,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210)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并使得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媒体终端(200)能够使用所述媒体编解码器来解码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并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进行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
所述文件组织器(120)配置成生成包括定义所述媒体内容的至少一个媒体轨道(20)和包括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至少一个媒体内容盒(40)的媒体容器文件(1);
所述标识符提供器(110)配置成在所述媒体容器文件(1)中提供定义所述伪标识符的样本条目盒(80),并且在所述样本条目盒(80)中提供包括所述媒体编解码器的编解码器标识符(62)的媒体格式盒(60);以及
所述信息提供器(130)配置成在所述样本条目盒(80)中提供包括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补充处理信息盒(50)。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媒体轨道(20)包括多个样本条目盒(80),所述多个样本条目盒各自与所述至少一个媒体内容盒(40)中包含的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相应部分相关联,其中所述信息提供器(130)配置成在样本条目盒(80)中提供定义适用于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后面部分的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盒(50),所述样本条目盒(80)与具有在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所述后面部分的解码时间之前的解码时间的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前面部分相关联。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文件组织器(120)配置成生成会话描述协议文件,所述会话描述协议文件包括含所述伪标识符的第一属性行和含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第二属性行。
11. 如权利要求7到10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信息提供器(130)配置成提供表示用于处理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强制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2)和表示用于处理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可选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4)的至少之一。
12. 一种媒体服务器(300),包括如权利要求7到11的任一项所述的用于提供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装置(100)。
13. 一种网络节点(310),包括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媒体服务器(300)。
14. 一种处理媒体内容的方法,包括:
接收(S20)包括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和定义用于处理所述媒体内容的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文件(1);
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不可认识的,则中止(S22)所述媒体内容的编码版本的解码;
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
则基于在所述伪标识符基础上检索的媒体编解码器(235)的编解码器标识符(62)来选择(S23)用于解码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所述媒体编解码器(235);
使用所述选择的媒体编解码器(235)来解码(S24)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以及
基于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来处理(S25)所述媒体内容以获得适合描绘的形式中的所述媒体内容。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S20)所述文件(1)包括接收(S20)媒体容器文件(1),所述媒体容器文件包括定义所述媒体内容的至少一个媒体轨道(20)、包括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至少一个媒体内容盒(40)以及定义所述伪标识符并包括含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补充处理信息盒(50)和含所述编解码器标识符(62)的媒体格式盒(60)的样本条目盒(80),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样本条目盒(80)来检索(S30)所述伪标识符;以及
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从所述媒体格式盒(60)来检索(S31)所述编解码器标识符(62)。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S20)所述文件(1)包括接收(S20)会话描述协议文件,所述会话描述协议文件包括含所述伪标识符的第一属性行和含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第二属性行,所述方法还包括:
读取(S40)所述会话描述文件中的所述第一属性行以检索所述伪标识符;以及
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映射(S41)所述伪标识符到所述编解码器标识符(62)。
17. 如权利要求14到16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媒体内容是视频数据,并且处理(S25)所述媒体内容包括: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并基于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则对于所述视频数据的三维描绘,识别所述编码的视频数据的哪些视频帧对应于左视图和所述编码的视频数据的哪些视频帧对应于右视图。
18. 一种媒体终端(200),包括:
接收器(210),配置成接收包括用于编码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和定义用于处理所述媒体内容的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文件(1);
解码控制器(220),配置成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不可认识的,则中止所述媒体内容的编码版本的解码,并且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基于在所述伪标识符基础上检索的媒体编解码器(235)的编解码器标识符(62)来选择用于解码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所述媒体编解码器(235);
解码器(220),配置成使用所述解码控制器(220)所选择的所述媒体编解码器(235)来解码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以及
内容处理器(240),配置成基于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来处理所述媒体内容以获得适合描绘的形式中的所述媒体内容。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媒体终端,其中所述接收器(210)配置成接收媒体容器文件(1),所述媒体容器文件包括定义所述媒体内容的至少一个媒体轨道(20)、包括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至少一个媒体内容盒(40)以及定义所述伪标识符并包括含所述补充处理信息(52,54)的补充处理信息盒(50)和含所述编解码器标识符(62)的媒体格式盒(60)的样本条目盒(80),所述媒体终端(200)还包括配置成从所述样本条目盒(80)检索所述伪标识符并且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从所述媒体格式盒(60)检索所述编解码器标识符(62)的标识符提供器(225)。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媒体终端,其中所述接收器(210)配置成接收会话描述协议文件,所述会话描述协议文件包括含所述伪标识符的第一属性行和含所述补充处理信息的第二属性行,所述媒体终端(100)还包括配置成读取所述会话描述文件中的所述第一属性行以检索所述伪标识符并且如果从所述文件(1)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映射所述伪标识符到所述编解码器标识符(62)的标识符提供器(22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立体解码信息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补充处理信息;另外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不管2D解码器认识还是不认识该标识符,2D解码器都会对视频流的2D部分解码以保证兼容性。在对比文件1的这种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该标识符来触发遗留媒体终端中止解码,且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不认识伪标识符时中止解码的启示,对比文件2和3也未公开使用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来触发遗留媒体终端中止解码。因此,本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都无法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和3来得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TDVision解码器接收到码流后,自动读取标识符并对左视图帧进行解码;找回右视图帧部分,提供立体解码信息给左右视图帧的缓存来实现任何可能的3D显示方式。该立体解码信息确实是由TDVision解码器提供给左右视图帧的缓存,但“stereoscopic decoded info”中的“decoded”已经明确说明了该信息是解码之后得到、提供给缓存,而非是解码器自有的。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3D视频需要补充处理信息才能进行正确显示,是每个3D视频都具有的特定信息(参见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不能由解码器直接提供。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立体解码信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补充处理信息。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自定义标识符来提供编码版本信息,明确指出标识符是自定义的媒体编解码器TDVision的识别符,当解码器读取了该自定义标识符之后将左右帧、立体解码信息分别处理,针对遗留媒体丢弃3D补充信息,从而避免对3D补充信息视频进行强行解码从而对3D视频进行错误播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针对“遗留媒体播放3D视频”主要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是解码2D内容进行播放;权利要求1是直接中止解码。而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当识别节目文件无法匹配解码格式(包括目录和文件识别、和已有解码数据包头匹配、解码库是否存在)时停止播放,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是为了避免终端进行对无法解码的节目文件进行错误解码播放,即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当终端不存在节目文件匹配的解码格式时,中止节目文件解码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识别自定义标识符以免2D遗留媒体错误播放3D视频的基础上,考虑到如何更为直接地避免错误播放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即利用自定义标识符来识别是否有匹配的解码格式,当终端不认识所述自定义识别符,即终端没有匹配的解码格式时,直接中止遗留媒体终端的解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4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TDV CODEC-Enabling 3D HD video for massive adoption providing 2D compatibility,公开日为2008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2: Information technology--Coding of audio-visual objects--Part 15: Advanced Video Coding(AVC) file format,AMENDMENT 2:File format support for Scalable Video Coding,公开日为2008年03月10日;
对比文件3: Joint Draft 2.0 of Amendment to ITU-T Rec. H.264|ISO/IEC 14496-10: Constrained Baseline Profile and supplemental enhancement information,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4:CN1753097A,公开日为2006年03月2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提供与编码的媒体内容有关的补充处理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3D高清视频适应2D播放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TDVSION TDVCODEC SOLUTION部分):TDVision是以如下方式存储3D立体视图的:左视频流(2D)被封存并存储在数字视频流的视频数据部分,右视图或立体差异或Delta(编码时选择的选项)被存储在视频流的不同部分,这样就可以被遗留2D解码器忽略,来进行完整的2D兼容。 解码器接收到码流后,自动读取标识符,并对左视图帧进行解码;找回右视图帧部分,并提供立体解码信息(相当于提供补充处理信息)给左右视图帧的缓存来实现任何可能的3D显示方式(相当于提供定义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所述解码后指示用于处理通过解码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而可获得的解码的媒体内容);通过TDVision技术对视频流进行编码,可以实现遗留2D解码器对3D补充信息进行忽略,不会造成视觉假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立体解码信息提供给3D视频终端进行解码,所述立体解码信息必然是针对解码后的处理,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公开了“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进行所述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提供的标识符是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且将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共同组织在文件中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以使得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媒体终端能够解码媒体内容并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进行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我们的标识符”,但是“我们的标识符”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伪标识符,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中的伪标识符的作用是用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同时使得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媒体终端能够解码媒体内容并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进行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我们的标识符”具备上述触发功能,对比文件1中解码器并不是根据“我们的标识符”来决定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进行2D相关处理流程,还是进行3D相关处理流程的处理,即对比文件1中的“我们的标识符”并不具备本申请中的“伪标识符”的触发功能。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一标识来触发不理解即不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遗留媒体终端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中止解码进而不会播放所述媒体内容,同时理解即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媒体终端能够正常播放媒体内容。
对比文件4(CN1753097A)公开了一种多制式信息记录介质、信息记录及播放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5行-第17页第5行):读取节目文件,进行目录和文件识别,如果为否,读入节目数据,进行数据包扫描,判断是否和已有解码数据包头匹配,如果为否,在所有路径查找解码库,判断是否找到解码库,如果为否,无法定位解码库,停止播放。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在无法定位与接收到的文件相匹配的解码库时停止播放,这与上述区别特征并不相同,因此,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另外,无论是对比文件1、4还是现有技术中,均未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将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共同组织在文件中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进而达到简单的避免不能处理补充处理信息的设备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进行错误播放的效果。按照目前提供的证据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并未给出通过提供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且将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共同组织在文件中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以使得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媒体终端能够解码媒体内容并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进行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的启示。且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达到了仅根据一伪标识来触发不理解即不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遗留媒体终端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中止解码进而不会播放所述媒体内容,同时理解即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媒体终端能够正常播放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SVC的文件格式支持,其公开了视频文件存储时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的结构以及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包括的补充处理信息盒ScalabilityInformationSEIBox的结构,具体为:视频文件中有多个视频流和多个媒体轨道,其中视频流是由视频轨道来表示的;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中提供包括补充处理信息盒ScalabilityInformationSEIBox,其中包含补充处理信息scalinfosei;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中提供包括媒体格式盒SVCConfigurationBox,其中包含编解码器的标识信息SVCDecoderConfigurationRecor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中伪标识符以及伪标识符相关的功能特征,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Joint Draft 2.0 of Amendment to ITU-T Rec. H.264|ISO/IEC 14496-10: Constrained Baseline Profile and supplemental enhancement information, ISO/IEC JTC1/SC29/WG11 and ITU-T SG16 Q.6”)公开了一种AVC的参数设置和补充处理信息改进提案,并具体公开了立体视频信息的补充处理信息是有视频帧对应的视图标识field_views_flag的。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补充信息的视图标识,但是未公开本申请中伪标识符以及伪标识符相关的功能特征,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7-11均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提供与编码的媒体内容有关的补充信息的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类似的,权利要求7-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媒体服务器,其包括权利要求7-11中任一项的用于提供补充处理信息的装置,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7-11的评述,类似的,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网络节点,包括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媒体服务器,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2的评述,类似的,权利要求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处理媒体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TDVSION TDVCODEC SOLUTION部分):TDVision是以如下方式存储3D立体视图的:左视频流(2D)被封存并存储在数字视频流的视频数据部分,右视图或立体差异或Delta(编码时选择的选项)被存储在视频流的不同部分,这样就可以被遗留2D解码器忽略,来进行完整的2D兼容。TDVision解码器接收到码流后,自动读取我们的标识符并对左视图帧进行解码,对右视图帧进行找回,对左右帧分别的缓存提供立体解码信息来实现任何可能的3D显示方式(相当于接收包括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标识符和定义用于处理所述媒体内容的解码后指示的补充处理信息的文件);通过TDVision技术对视频流进行编码,可以实现遗留2D解码器对3D补充信息进行忽略,不会造成视觉假象;通过编码时立体视频编码方法的选择来将对应的立体解码信息提供给3D视频终端进行解码。
可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接收到的文件中还包括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如果从所述文件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不可认识的,则中止所述媒体内容的编码版本的解码;如果从所述文件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 则基于在所述伪标识符基础上检索的媒体编解码器的编解码器标识符来选择用于解码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所述媒体编解码器。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我们的标识符”,但是“我们的标识符”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伪标识符,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4如果从所述文件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不可认识的,则中止所述媒体内容的编码版本的解码;如果从所述文件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基于在所述伪标识符基础上检索的媒体编解码器的编解码器标识符来选择用于解码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所述媒体编解码器;也就是说本申请是根据所述伪标识符来确定是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进行何种播放处理方式的。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我们的标识符”具备上述功能,对比文件1中解码器并不是根据“我们的标识符”来决定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进行2D相关处理流程,还是进行3D相关处理流程的处理,即对比文件1中的“我们的标识符”并不具备本申请中的“伪标识符”的触发功能。
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一标识来触发不理解即不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遗留媒体终端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中止解码进而不会播放所述媒体内容,同时理解即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媒体终端能够正常播放媒体内容。
对比文件4(CN1753097A)公开了一种多制式信息记录介质、信息记录及播放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6页第15行-第17页第5行):读取节目文件,进行目录和文件识别,如果为否,读入节目数据,进行数据包扫描,判断是否和已有解码数据包头匹配,如果为否,在所有路径查找解码库,判断是否找到解码库,如果为否,无法定位解码库,停止播放。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在无法定位与接收到的文件相匹配的解码库时停止播放,这与上述区别特征并不相同。即上述区别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4公开。
另外,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现有技术中,均未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且将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共同组织在文件中;如果从所述文件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不可认识的,则中止所述媒体内容的编码版本的解码;如果从所述文件检索的所述伪标识符是可认识的,则基于在所述伪标识符基础上检索的媒体编解码器的编解码器标识符来选择用于解码所述媒体内容的所述编码版本的所述媒体编解码器。按照目前提供的证据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并未给出通过提供用于编码所述媒体内容的媒体编解码器的伪标识符,且将所述伪标识符和所述补充处理信息共同组织在文件中以触发不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遗留媒体终端中止所述编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以使得认识所述伪标识符的媒体终端能够解码媒体内容并使用所述补充处理信息进行解码的媒体内容的解码后处理的启示。且通过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达到了仅根据一伪标识来触发不理解即不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遗留媒体终端对接收到的媒体内容中止解码进而不会播放所述媒体内容,同时理解即能使用补充处理信息的媒体终端能够正常播放媒体内容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SVC的文件格式支持,其公开了视频文件存储时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的结构以及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包括的补充处理信息盒ScalabilityInformationSEIBox的结构,具体为:视频文件中有多个视频流和多个媒体轨道,其中视频流是由视频轨道来表示的;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中提供包括补充处理信息盒ScalabilityInformationSEIBox,其中包含补充处理信息scalinfosei;样本条目盒SVCSampleEntry中提供包括媒体格式盒SVCConfigurationBox,其中包含编解码器的标识信息SVCDecoderConfigurationRecord。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中伪标识符以及伪标识符相关的功能特征,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Joint Draft 2.0 of Amendment to ITU-T Rec. H.264|ISO/IEC 14496-10: Constrained Baseline Profile and supplemental enhancement information, ISO/IEC JTC1/SC29/WG11 and ITU-T SG16 Q.6”)公开了一种AVC的参数设置和补充处理信息改进提案,并具体公开了立体视频信息的补充处理信息是有视频帧对应的视图标识field_views_flag的。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补充信息的视图标识,但是未公开本申请中伪标识符以及伪标识符相关的功能特征,即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17均引用权利要求14,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8-20均请求保护一种媒体终端,其与权利要求14-16请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参见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4-16的评述,类似的,权利要求18-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下述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2015年03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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