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半导体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55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83969
优先权日:2014-03-14
申请(专利)号:201510071240.5
申请日:2015-02-11
复审请求人:富士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燕
合议组组长:刘婧
参审员:杨燕
国际分类号:H01L2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71240.5,名称为“半导体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富士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2内容如下:
“1. 一种半导体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半导体装置为使功率半导体元件开关的半导体装置,所述半导体装置包括:
功率半导体元件;
栅极下拉电路,连接到所述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栅极端子;
栅极电阻,连接到所述半导体装置的输入端子和所述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栅极端子之间,
所述栅极下拉电路具有恒定电流电路,在输入到所述输入端子的信号为低电平时,从所述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栅极电容抽出电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半导体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半导体装置还包括连接在所述功率半导体元件的栅极端子和所述半导体装置的集电极端子之间的齐纳二极管。”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423729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1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仅仅是表述方式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IGBT 23实际开始截止时,通过抽出IGBT 23的栅极电容的电荷能够使IGBT 23的截止高速化。进一步,此时通过使恒定电流电路在电流的饱和区域动作,能够使集电极钳位时的噪声降低到与没有恒定电流电路时的噪声同样小。对比文件1是在主IGBT llO成为导通的期间中,若电流检测电阻Rs的电压变成大于基准电压Vref,则降低外加到主IGBT ll0的栅极上的电压,对集电极电流加以电流限制的技术。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能够如本申请那样在IGBT 23实际开始截止时,使IGBT 23的截止高速化,进一步,使集电极钳位时的噪声降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意见为: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与实审阶段的意见相同,对该复审请求意见进行审查后,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决定审查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423729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11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半导体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点火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7页第11行、图1-6):内燃机点火装置100为使IGBT(即功率半导体)开关的半导体装置,包括IGBT 110,电流限制电路140(相当于栅极下拉电路)连接到IGBT 110的栅极端子,栅极电阻R2-R5连接到点火装置100的输入端子100in和IGBT 110的栅极端子之间;电流限制电路140在电阻Rs的电压大于基准电压Vref时(基准电压Vref即为输入电压,“基准电压Vref小于Rs的电压”即相当于输入电压为低电平),使IGBT 110变成不饱和状态(IGBT由饱和状态变成不饱和状态,即由IGBT110的栅极抽出电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栅极下拉电路具有恒定电流电路。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驳回及前置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流限制电路140能够使得IGBT 110变成不饱和状态,起到了栅极电压下拉的作用,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电流限制电路中包含有恒定电流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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