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及用户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及用户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06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26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68917.3
申请日:2017-04-2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扬
合议组组长:张联芳
参审员:陈善学
国际分类号:A63F13/46;A63F13/8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个方案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主要考虑三个要素,即是否解决技术问题、是否采用技术手段、是否产生技术效果。如果该方案没有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68917.3,名称为“一种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及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4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8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应用于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区域占领指令,所述区域占领指令用于指示目标用户设备控制各自的模拟对象进入目标预设区域,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为各参赛方的模拟对象需要占领的区域,所述目标用户设备为参赛的用户设备;
根据所述区域占领指令,控制第一模拟对象向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移动;
当接收输入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创建碰撞盒,所述碰撞盒为动态变化的空间区域;记录所述碰撞盒的起点位置和所述碰撞盒在移动过程中的各个位置;确定由所述起点位置和所述各个位置组成的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路径;若在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过程中,达到目标对象的位置时,则控制所述第一模拟对象沿着所述移动路径向所述目标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或者,控制所述目标对象向所述第一模拟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
从服务器获取各目标用户设备帧数据,所述帧数据包括各目标用户设备所控制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根据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确定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
根据所述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
根据所述各参赛方的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确定对应参赛方的所得到的分值,包括:
根据所述各参赛方中所述模拟对象的数量和每一个所述模拟对象位于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的时长,计算对应的参赛方对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的占领进度;
根据所述各参赛方的占领进度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各参赛方的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包括:
将所述分值第一个达到预置分值的参赛方确定为获胜参赛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对象为第二模拟对象,所述方法还包括:
减少所述第二模拟对象的能量值,所述能量值用于表示模拟对象的生命时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目标对象为目标物体, 所述目标物体中包括第一技能,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所述第一模拟对象增加所述目标物体中所包括的第一技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第二模拟对象位于所述移动路径及所述移动路径的预置覆盖范围内时,减少所述第二模拟对象的能量值。
7.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区域占领指令,所述区域占领指令用于指示目标用户设备控制各自的模拟对象进入目标预设区域,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为各参赛方的模拟对象需要占领的区域,所述目标用户设备为参赛的用户设备;
移动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获取模块接收的所述区域占领指令,控制第一模拟对象向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移动;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输入的第一指令;
第一技能控制模块,包括创建单元,记录单元,确定单元和控制单元;
所述创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第一指令创建碰撞盒,所述碰撞盒为动态变化的空间区域;
所述记录单元,用于记录所述创建单元创建的所述碰撞盒的起点位置和所述碰撞盒在移动过程中的各个位置;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由所述记录单元记录的所述起点位置和所述各个位置组成的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路径;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当在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过程中,达到目标对象的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模拟对象沿着所述移动路径向所述目标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或者,控制所述目标对象向所述第一模拟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从服务器获取各目标用户设备帧数据,所述帧数据包括各目标用户设备所控制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根据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确定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
第三确定模块,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进度计算单元和分值计算单元;
所述进度计算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各参赛方中所述模拟对象的数量和每一个所述模拟对象位于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的时长,计算对应的参赛方对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的占领进度;
所述分值计算单元,用于根据进度计算单元计算的所述各参赛方的占领进度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
所述第三确定模块,还用于将所述分值第一个达到预置分值的参赛方确定为获胜参赛方。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能量控制模块;
所述能量控制模块,用于减少所述第二模拟对象的能量值,所述能量值用于表示模拟对象的生命时长。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技能控制模块;
所述第二技能控制模块,用于为所述第一模拟对象增加所述目标物体中所包括的第一技能。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户设备,还包括能量控制模块;
所述能量控制模块,还用于当第二模拟对象位于所述移动路径及所述移动路径的预置覆盖范围内时,减少所述第二模拟对象的能量值。”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在权利要求1和7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中包括区域触发器,所述区域触发器用于当所述模拟对象进入到所述目标预设区域时,计算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其余权利要求未变。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7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如何计算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以尽可能地降低对服务器和用户设备的计算量要求。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应用于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区域占领指令,所述区域占领指令用于指示目标用户设备控制各自的模拟对象进入目标预设区域,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为各参赛方的模拟对象需要占领的区域,所述目标用户设备为参赛的用户设备;
根据所述区域占领指令,控制第一模拟对象向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移动;
当接收输入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创建碰撞盒,所述碰撞盒为动态变化的空间区域;记录所述碰撞盒的起点位置和所述碰撞盒在移动过程中的各个位置;确定由所述起点位置和所述各个位置组成的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路径;若在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过程中,达到目标对象的位置时,则控制所述第一模拟对象沿着所述移动路径向所述目标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或者,控制所述目标对象向所述第一模拟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
从服务器获取各目标用户设备帧数据,所述帧数据包括各目标用户设备所控制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根据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确定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其中,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中包括区域触发器,所述区域触发器用于当所述模拟对象进入到所述目标预设区域时,计算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
根据所述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
根据所述各参赛方的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
7.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区域占领指令,所述区域占领指令用于指示目标用户设备控制各自的模拟对象进入目标预设区域,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为各参赛方的模拟对象需要占领的区域,所述目标用户设备为参赛的用户设备;
移动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获取模块接收的所述区域占领指令,控制第一模拟对象向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移动;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输入的第一指令;
第一技能控制模块,包括创建单元,记录单元,确定单元和控制单元;
所述创建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模块接收的所述第一指令创建碰撞盒,所述碰撞盒为动态变化的空间区域;
所述记录单元,用于记录所述创建单元创建的所述碰撞盒的起点位置和所述碰撞盒在移动过程中的各个位置;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确定由所述记录单元记录的所述起点位置和所述各个位置组成的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路径;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当在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过程中,达到目标对象的位置时,控制所述第一模拟对象沿着所述移动路径向所述目标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或者,控制所述目标对象向所述第一模拟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从服务器获取各目标用户设备帧数据,所述帧数据包括各目标用户设备所控制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根据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确定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其中,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中包括区域触发器,所述区域触发器用于当所述模拟对象进入到所 述目标预设区域时,计算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
第三确定模块,根据所述第二确定模块确定的所述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权利要求1-11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7月3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即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游戏中确定比赛获胜方法灵活性差、枯燥的游戏规则问题;解决问题采取的手段是人为制定出不同的游戏比赛规则,这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属于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申请文件并未记载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效果“降低了对服务器的计算量,或者降低用户设备的计算量”。即使本申请相对于传统游戏实现了“降低服务器的计算量或降低了用户设备的计算量”的效果,但是该效果并不是采用技术手段获得的,而是通过人为改变了游戏规则的非技术手段实现的,因而其不属于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7年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判断一个方案是否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主要考虑三个要素,即是否解决技术问题、是否采用技术手段、是否产生技术效果。如果该方案没有采用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保护的客体。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提供的解决方案包括:获取区域占领指令,所述区域占领指令用于指示目标用户设备控制各自的模拟对象进入目标预设区域,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为各参赛方的模拟对象需要占领的区域,所述目标用户设备为参赛的用户设备;根据所述区域占领指令,控制第一模拟对象向所述目标预设区域移动;当接收输入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创建碰撞盒,所述碰撞盒为动态变化的空间区域;记录所述碰撞盒的起点位置和所述碰撞盒在移动过程中的各个位置;确定由所述起点位置和所述各个位置组成的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路径;若在所述碰撞盒的移动过程中,达到目标对象的位置时,则控制所述第一模拟对象沿着所述移动路径向所述目标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或者,控制所述目标对象向所述第一模拟对象的位置进行移动;从服务器获取各目标用户设备帧数据,所述帧数据包括各目标用户设备所控制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根据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确定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其中,所述目标预设区域中包括区域触发器,所述区域触发器用于当所述模拟对象进入到所述目标预设区域时,计算所述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根据所述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确定对应的参赛方所得到的分值;根据所述各参赛方的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
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传统的MOBA游戏的比赛方式的获胜方法枯燥,游戏粘性低,采用的手段是制定新的比赛规则,即根据各参赛方中进入确定的目标预设区域的模拟对象的数量来确定各参赛方的分值;根据该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获得的效果是提高确定比赛结果的灵活性。由此可见,本发明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游戏中确定比赛获胜方法灵活性差、枯燥的游戏规则问题;解决问题采取的手段是人为制定出不同的游戏比赛规则,这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属于技术手段带来的技术效果。尽管该解决方案中涉及计算机指令,根据指令进行操作控制,实现用户与游戏的交互;从服务器获取帧数据,分析数据确定模拟对象的数量等计算机技术,但这些计算机技术都属于公知技术,现有的各种网络游戏都是基于这些公知的计算机或网络技术来实现,从上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的手段,获得效果来看,本申请并不是针对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中的“如何确定对应参赛方得到的分值;如何确定获胜参赛方;第一模拟对象和第二模拟对象”作了进一步限定,所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都属于人为制定的游戏规则,同样不属于技术手段。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7-11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其是实现权利要求1-6所述的确定比赛结果的方法对应的游戏设备,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7-11所述方案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游戏中确定获胜方法枯燥的游戏规则问题;采用的手段是人为制定出不同的游戏比赛规则,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也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7-11请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属于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解决了“如何计算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以尽可能地降低对服务器和用户设备的计算量要求”这一技术问题,达到了“降低服务器和用户设备的计算量”的技术效果。通过用户设备从服务器获取各目标用户设备帧数据,通过对该帧数据进行分析,获取目标用户设备所控制的模拟对象的位置数据,据此确定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这其中涉及帧数据的发送、分析和处理等步骤,属于技术手段。以及通过在目标预设区域中设置区域触发器,通过该区域触发器判断当模拟对象进入到目标预设区域时,计算目标预设区域内各参赛方中模拟对象的数量,这其中涉及触发器设定、判断和计算等处理逻辑,也属于技术手段 。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根据本申请的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针对的问题是“传统游戏中的一部分攻击力量(如兵线)和一部分防御力量(如防御塔)并不是由玩家控制,灵活性差,因此,传统的比赛方式的获胜方法枯燥,游戏粘性低”,采取的解决方案为:“改变攻陷对方‘主城’方式获胜的方法,通过参赛方占领目标预设区域,然后通过每个参赛方中进入该目标预设区域的模拟对象的数量来确定该参赛方的分值,根据该分值确定获胜方,这与传统方式中一部分攻击力量(如兵线)和一部分防御力量(如防御塔)并不是由玩家控制不同,本方案中模拟对象均由玩家控制,提高了确定比赛结果的灵活性”。
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降低服务器和用户设备的计算量”的技术效果,复审合议组不予认同。首先,本申请人为设定了游戏比赛中确定比赛结果的规则,“即根据各参赛方中进入确定的目标预设区域的模拟对象的数量来确定各参赛方的分值;根据该分值确定获胜参赛方”,也就是说本申请与传统游戏确定比赛结果的规则不同,不同的获胜规则导致游戏所要求的运算量本身就不同,也就说如果是跟传统游戏比,即便相对于传统游戏实现了“降低服务器的计算量或降低了用户设备的计算量”的效果,但是该效果并不是采用技术手段获得的,而是通过人为改变了游戏规则的非技术手段实现的,因而其不属于技术效果。另外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充分利用了用户设备的计算和处理资源,从而降低了对服务器的计算量要求”,这实际上是说计算量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用户设备进行部分运算以减少服务器的计算量,这实际上是通过人为设定了服务器和用户设备之间的计算量的分配规则,实现了“降低服务器的计算量”的效果,该效果并不是采用技术手段获得的,因而也不属于技术效果。
尽管该解决方案中涉及计算机指令,根据指令进行操作控制,实现用户与游戏的交互;从服务器获取帧数据,分析数据确定模拟对象的数量等计算机技术,但这些计算机技术都属于公知技术,现有的各种网络游戏都是基于这些公知的计算机或网络技术来实现,从上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采取的手段,获得效果来看,本申请并不是针对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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