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包含着色剂和/或活性剂的粘合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65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47710
优先权日:2008-01-30
申请(专利)号:201510188998.7
申请日:2009-01-30
复审请求人:莱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祥瑞
合议组组长:林瀚云
参审员:陶可鑫
国际分类号:A61K8/89,A61K8/81,A61K8/73,A61K8/86,A61K8/87,A61Q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8998.7,名称为“包含着色剂和/或活性剂的粘合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200980104310.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莱雅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1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05255061A1,公开日为2005年11月17日;
对比文件2:US2005163732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28日;
对比文件3:WO2007039832A2,公开日为2007年04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4月21日分案申请提交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221段(第1-40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施加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的装饰和/或化妆用护理制品,所述制品包括:
i)粘结层,该粘结层具有第一表面和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
ii)聚合物层,该聚合物层包含至少一种成膜聚合物,并且具有与粘结层的所述第一表面接触的第一表面和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和相当于低于50mg失重的磨蚀阻力,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具有大于3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所述成膜聚合物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所述成膜聚合物是成膜线性嵌段乙烯型聚合物,其包含具有不同玻璃化转变温度(Tg)的至少第一嵌段和至少第二嵌段,所述第一和第二嵌段通过包含至少一种构成第一嵌段的单体和至少一种构成第二嵌段的单体的中间嵌段相互连接。
2.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与所述粘结层相邻的第一亚层和与所述第一亚层相邻的第二亚层,第一亚层的厚度与第二亚层的厚度之间的比率在3-50范围内。
3.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与所述粘结层相邻的第一亚层和与所述第一亚层相邻的第二亚层,第一亚层的厚度与第二亚层的厚度之间的比率在4-25范围内。
4.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与所述粘结层相邻的第一亚层和与所述第一亚层相邻的第二亚层,第一亚层的厚度与第二亚层的厚度之间的比率在5-15范围内。
5.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二亚层基本上透明。
6.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二亚层透明。
7.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所述 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少于40秒的Persoz硬度。
8.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所述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少于30秒的Persoz硬度。
9.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二表面具有相当于低于40mg失重的磨蚀阻力。
10.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第二表面具有相当于低于30mg失重的磨蚀阻力。
11.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所述聚合物层具有大于4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
12.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所述聚合物层具有大于6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
13.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粘结层包含至少一种化合物,所述化合物选自丙烯酸类聚合物、天然橡胶、合成橡胶、聚硅氧烷聚合物、包含丙烯酸和橡胶组分的共聚物、包含丙烯酸和聚硅氧烷组分的共聚物及其混合物。
14. 权利要求1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包含至少一种成膜剂,该成膜剂选自包含苯乙烯单体的聚合物、包含(甲基)丙烯酸单体的聚合物、包含乙烯基单体的聚合物、纤维素、聚硅氧烷、缩聚物及其混合物。
15. 权利要求14的制品,其中所述聚合物层还包含至少一种共成膜剂,该共成膜剂选自缩聚物、聚酯、醇酸树脂、甲苯磺酰胺/甲醛缩合物、聚氨酯、聚脲-氨酯、丙烯酸树脂、聚硅氧烷树脂及其混合物。
16. 一种用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美容和/或化妆护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制品施加在所述粘性或角质材料上。”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施加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的装饰和/或化妆用护理制品,其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和相当于低于50mg失重的磨蚀阻力,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具有大于3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2)成膜聚合物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所述成膜聚合物是成膜线性嵌段乙烯型聚合物,其包含具有不同玻璃化转变温度(Tg)的至少第一嵌段和至少第二嵌段,所述第一和第二嵌段通过包含至少一种构成第一嵌段的单体和至少一种构成第二嵌段的单体的中间嵌段相互连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甲油,其成膜聚合物可以是硝化纤维素,在指甲油形成的涂层在干燥之前测定具有30到60秒的Persoz硬度,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都是用于选择合适的Persoz硬度以使指甲油涂层有良好的柔软性和韧性,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本发明的指甲油形成的膜的整体强度,包括其耐磨性、磨蚀阻力及耐冲击性能均比现有技术中的指甲油要好。并且断裂伸长率是本领域常用来评价指甲油持久性、韧性和柔软性的参数;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选择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即指甲油层干燥后),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相当于低于50mg失重的磨蚀阻力并具有大于3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的粘性,因此将其用于装饰或化装用护理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成膜聚合物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品的性能需要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测试方法而容易从现有技术的聚合物中选择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4-1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美容和/或化妆护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该干指甲油贴花施加在指甲上,为了装饰粘性材料,将权利要求1的制品粘贴在粘性材料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莱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该聚合物的第二表面(其和与粘结层的第一表面接触的第一表面相对)具有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技术手段)。柔软着色的聚合物层的使用导致改善的耐磨性以及高百分比的断裂伸长率(相应作用)。它们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与指甲接触的第一层是软的”(技术手段),并且相应的作用是让第一层很好地粘附于指甲上并可具有良好的冲击强度。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以上区别技术手段(第二层是软的)以及其相应作用(改善的耐磨性以及高百分比的断裂伸长率)。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获得本发明;(2)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描述了较高粘度的硝基纤维素(60-80秒)可生产更薄但更强且更闪耀的膜。也就是说,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聚合物层使得persoz硬度小于50秒,会破坏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发明的精神,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此外,如实施例1和2所示,使用柔软着色的聚合物层导致改善的耐磨性以及高百分比的断裂伸长率,因此本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选择合适的Persoz硬度以使指甲油涂层有良好的柔软性和韧性的启示,粘合层和聚合层在涂覆于指甲上后粘结在一起最终也是成为整体,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据此对与聚合物层进行相适应的硬度调节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本发明的指甲油形成的膜的整体强度,包括其耐磨性、磨蚀阻力及耐冲击性能均比现有技术中的指甲油要好。并且断裂伸长率是本领域常用来评价指甲油持久性、韧性和柔软性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评价上述参数去调整指甲油膜的配比。已知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的粘性,因此将其用于装饰或化装用护理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成膜聚合物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品的性能需要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测试方法而容易从现有技术的聚合物中选择确定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1 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施加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的装饰和/或化妆用护理制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1)限定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和相当于低于50mg失重的磨蚀阻力,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具有大于3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2)限定成膜聚合物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所述成膜聚合物是成膜线性嵌段乙烯型聚合物,其包含具有不同玻璃化转变温度(Tg)的至少第一嵌段和至少第二嵌段,所述第一和第二嵌段通过包含至少一种构成第一嵌段的单体和至少一种构成第二嵌段的单体的中间嵌段相互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甲油,公开了成膜聚合物可以是硝化纤维素,测定了硬度,且对比文件2是为了获得耐磨性和韧性好的指甲油组合物,即选择合适的Persoz硬度也是为了使指甲油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柔韧性,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而磨蚀阻力、断裂伸长率均为常规参数,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选择合适的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的粘性,因此将其用于装饰或化装用护理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成膜聚合物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品的性能需要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测试方法而容易从现有技术的聚合物中选择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5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美容和/或化妆护理的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该干指甲油贴花施加在指甲上,而为了装饰粘性材料,将权利要求1的制品粘贴在粘性材料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5年04月21日分案申请提交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221段(第1-4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启示,有动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施加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的装饰和/或化妆用护理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施加于指甲上(其为一种角质材料)的干指甲油贴花(参见摘要),其属于一种装饰和/或化妆用护理制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其包括至少将粘合剂涂层(相当于粘结层)施加在基片上和将加热过的液体指甲油(相当于聚合物层)施加在粘合剂层的上面(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该粘合剂涂层具有第一表面和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液体指甲油层包含至少一种成膜聚合物,并且具有与粘结层的所述第一表面接触的第一表面和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参见说明书第[0065]-[0066]段,图8),该液体指甲油包括高粘度的硝化纤维素,可得到更薄、更闪亮、强度和柔软性更强的薄膜(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限定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和相当于低于50mg失重的磨蚀阻力,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该聚合物层具有大于3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2)限定成膜聚合物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所述成膜聚合物是成膜线性嵌段乙烯型聚合物,其包含具有不同玻璃化转变温度(Tg)的至少第一嵌段和至少第二嵌段,所述第一和第二嵌段通过包含至少一种构成第一嵌段的单体和至少一种构成第二嵌段的单体的中间嵌段相互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甲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其成膜聚合物可以是硝化纤维素,在指甲油形成的涂层在干燥之前(即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测定具有30到60秒的Persoz硬度(与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部分重叠)(参见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04]-[0007]、[0023]、[0088]段),且对比文件2是为了获得耐磨性和韧性好的指甲油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即选择合适的Persoz硬度也是为了使指甲油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柔韧性,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而磨蚀阻力是本领域用来评价耐磨性的常规参数,断裂伸长率是用来评价指甲油持久性、韧性和柔软性的常规参数,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为了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选择当所述制品基本上不含溶剂时(即指甲油层干燥后),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具有相当于低于50mg失重的磨蚀阻力并具有大于30%的制品断裂伸长率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够选择和确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具有大于其缠结间距的分子量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的粘性(参见《固体物理学大辞典》,冯瑞主编,第596页,右栏第24-30行,聚合物链的缠结),因此将其用于装饰或化装用护理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成膜聚合物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品的性能需要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测试方法而容易从现有技术的聚合物中选择确定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聚合物层的组成和厚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0065]段及图8):指甲油层包含一层有颜色的指甲油层102B(相当于第一亚层),为0.5-3.5密耳,其与粘合剂层102A相邻,一层透明/半透明层102C(相当于第二亚层),其与指甲油层102B相邻,为0.5-3.0密耳;可见,指甲油层102B与指甲油层102C的厚度之间的比例在0.16-7之间(与3-50,4-25, 5-15的比率均部分重叠)。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它们均对第二亚层的颜色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0065]段及图8):指甲油层包含一层有颜色的指甲油层102B(相当于第一亚层),其与粘合剂层102A相邻,一层透明/半透明层102C(相当于第二亚层),其与指甲油层102B相邻。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和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和8引用权利要求1,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的Persoz硬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指甲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其包括硝化纤维素,在指甲油形成的涂层在干燥之前(即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测定具有30到60秒的Persoz硬度(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07]、[0023]、[0088]段),且对比文件2是为了获得耐磨性和韧性好的指甲油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即选择合适的Persoz硬度也是为了使指甲油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柔韧性,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和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和10引用权利要求1,对聚合物第二表面的磨蚀阻力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为了获得特定耐磨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选择聚合物层的第二表面磨蚀阻力在一定范围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试验手段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和10所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和12引用权利要求1,对聚合物层的制品断裂伸长率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而断裂伸长率是本领域常用来评价指甲油持久性、韧性和柔软性的参数,为了获得特定韧性、持久性和柔软性的护理制品,选择适当的聚合物层断裂伸长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容易做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所求保护11-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粘结层包含至少一种化合物,所述化合物选自丙烯酸类聚合物、天然橡胶、合成橡胶、聚硅氧烷聚合物、包含丙烯酸和橡胶组分的共聚物、包含丙烯酸和聚硅氧烷组分的共聚物及其混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指甲油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组成粘结剂的化合物选自丙烯酸类聚合物、天然橡胶、丁基合成橡胶、聚硅氧烷聚合物、包含丙烯酸和橡胶组分的共聚物、包含丙烯酸和聚硅氧烷组分的共聚物及其混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10页第19行到第14页第26行、第30页第9行到第37页第5行),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指甲贴片粘贴到指甲上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化合物用于装饰型化妆品以提供粘结力的启示。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所求1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和1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和14,进一步限定了成膜剂的组分。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成膜聚合物可以选自乙烯-丙烯酸聚合物、聚氨酯、聚酯、醇酸树脂、丙烯酸聚合物和纤维素聚合物(参见其说明书第[0088]段)。而丙烯酸单体聚合物、乙烯基单体聚合物、聚硅氧烷、甲苯磺酰胺/甲醛缩合物、聚脲-氨酯等也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成膜剂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容易选择适当的成膜剂聚合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4-1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粘性或角质材料美容和/或化妆护理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制品施加在所述粘性或角质材料上,在权利要求1的制品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该干指甲油贴花施加在指甲上(其为一种角质材料)(参见摘要,说明书第[0003]、[0017]段),而为了装饰粘性材料,将权利要求1的制品粘贴在粘性材料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是为了获得耐磨性和韧性好的指甲油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且公开了在指甲油形成的涂层在干燥之前(即基本上不含溶剂时)测定具有30到60秒的Persoz硬度(与少于50秒的Persoz硬度部分重叠),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合适的Persoz硬度以使指甲油涂层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和柔韧性的启示,粘合层和聚合层在涂覆于指甲上后粘结在一起形成整体,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对与聚合物层进行相适应的Persoz硬度调节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本发明的指甲油形成的膜的整体强度,包括其耐磨性、磨蚀阻力及耐冲击性能均比现有技术中的指甲油要好。并且断裂伸长率是本领域常用来评价指甲油持久性、韧性和柔软性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评价上述参数去调整指甲油膜的配比;(2)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护理制品。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两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用是否解决了对比文件1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评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理由不能被接受。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硬度范围以获得好的耐磨性和柔韧性的启示,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1护理制品的Persoz硬度来解决获得特定耐磨性、柔软性、韧性、持久性的技术问题,且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对Persoz硬度的调整会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产生破坏性的影响。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 月 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