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结构件及相关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板结构件及相关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58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60138
优先权日:2014-10-16
申请(专利)号:201510666555.4
申请日:2015-10-15
复审请求人:空中客车运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卓启威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64C1/06(2006.01);B64C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如果一项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66555.4,名称为“板结构件及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空中客车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3877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对比文件2:《一万个世界之谜(生物分册)》,陈效一等,85-86页,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开日为1995年05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在分支点被分支或分叉为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中不同方向设置的加强构件以形成多个结合点的网格状分布,用于加强板结构件的力学性能,虽然从整体上形成规范的三角形格腔,但从结合点局部看其构成了加强构件在结合点形成多个分支的结构。而在对飞行器结构进行力学设计中,除规范的形状或结构的应用,依据生物体结构层次获得灵感对结构进行仿生模拟的仿生力学结构设计也是广泛存在的,飞行器本身即是仿生设计的产物,也存在大量仿生材料、仿生结构、仿生控制等方面的研究用于航空航天结构仿生设计,而虽然在具体结构设计中存在复杂多样的仿生结构,但模仿王莲叶脉结构设计高牢固度的结构物是广泛传播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示例;基于上述认知,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整体布局中应用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在分支点被分支或分叉为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的设置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请求保护生产板结构件的方法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请求保护一种交通工具的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结构件(1),其用于航空器或航天器,所述板结构件(1)包括:
表面构件(2),所述表面构件(2)限定了包括第一表面(3)和相对的第二表面(4)的宽阔区域,并且具有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之间的厚度(5),其中所述表面构件(2)为表皮构件;和
多个长的加强构件(6),其附接于表面构件(2)并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中的至少一个的整个表面上延伸;
其中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在分支点(P)被分支或分叉为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6’)。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沿着其整个长度不分支或分叉,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中的每个均具有远离分支点延伸的长度,并且除了在作为分支点的单一点处结合在一起外,该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沿着它们的整个长度保持彼此间隔。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在分支加强构件(6’)之间的分支角或分叉角(β)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而减小。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降低或减小分叉角(β)。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两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降低或减小分叉角(β)。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至少一个分支加强构件(6’)的弯曲部或扭曲部(K)通过角度(γ)转向另外的分支加强构件(6’)。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多个加强构件(6)中的每一个均在各自的分支点(P)被分支或分叉为两个或更多的分支加强构件(6’)。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各自的分支点(P)彼此分散或错开。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各自的分支点(P)沿径向彼此分散或错开。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在板结构件(1)的局部区域中,加强构件(6)和分支加强构件(6’)被设置为在相邻的加强构件(6)和/或相邻的分支加强构件(6’)之间提供大致均匀的间距或间隙(8)。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表面构件(2)的厚度保持大致恒定。
12. 一种生产板结构件(1)的方法,所述板结构件(1)用于航空器或航天器,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表面构件(2),所述表面构件(2)限定了包括第一表面(3)和相对的第二表面(4)的宽阔区域,所述表面构件(2)具有限定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之间的厚度(5),其中所述表面构件(2)为表皮构件;和
设置多个长的加强构件(6),所述加强构件(6)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中的至少一个的整个表面上延伸,以附接于表面构件(2);
其中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在分支点(P)将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分支或分叉为两个或更多的分支加强构件(6’)。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设置加强构件的步骤包括使得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沿着其整个长度不分支或分叉,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中的每个均具有远离分支点延伸的长度,并且除了在作为分支点的单一点处结合在一起外,该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沿着它们的整个长度保持彼此间隔。
14.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
分支点(P)在至少一个加强构件(6)上的位置的选择基于:
与至少一个加强构件(6)相邻的表面构件(2)的区域(7)的弯曲阈值,以及对于表面构件(2)而言在该区域(7)中所需的最小设计载荷,和/或
在至少一个加强构件(6)上的最大允许纵向力。
15.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减小分支加强构件(6’)之间的分叉角(β)。
16.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使得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而减小分叉角(β)。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使得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两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而减小分叉角(β)。
18.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在各自的分支点(P)将多个加强构件(6)分支或分叉为两个或更多的分支加强构件(6’);
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彼此分散或错开分支点(P)。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
沿径向彼此分散或错开分支点(P)。
20. 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针对于加强构件(6)的位置进行预先数字建模;和/或
其中该方法包括零部件叠层制造(ALM)工艺,使用该工艺以整体构造的形式堆积和构建表面构件(2)和/或加强构件(6)中的一个或两个,或者
其中该方法包括将纤维增强聚合物的加强构件(6)粘结和/或紧固至表面构件(2)上。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方法,其中
基于板结构件(1)的数字模型以整体构造的形式堆积和构建表面构件(2)和/或加强构件(6)中的一个或两个。
22. 一种交通工具,所述交通工具是航空器(A)或航天器,包括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板结构件(1)和/或至少一个由如权利要求12-2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生产的板结构件(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结构分析方法,其用于解决如何可靠采用三角形格腔加强面板的技术问题,其中的三角形格腔与本申请中的加强构件并不相同;而对比文件2用于建筑构件,与本申请属于不同技术领域,难以给出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只是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针对上述理由,原审查部门已在驳回决定中给予了针对性的答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请求保护生产板结构件的方法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1、14-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请求保护一种交通工具的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采用多个三角形格腔来加强面板,但是从整体上观察,这些多个三角形格腔也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加强构件布局,该增强结构同样是用于加强板结构件的力学性能。对比文件2披露了王莲结构可以应用于建筑面板的设计,但是无论是建筑面板还是飞行器壁板,它们对于面板强度都存在一个普遍的追求,因此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此教导下,将王莲结构应用于飞行器壁板的设计以提高其强度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权利要求1、12,删除了权利要求2、13,并适应性地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或2都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沿着其整个长度不分支或分叉,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中的每个均具有远离分支点延伸的长度,并且除了在作为分支点的单一点处结合在一起外,该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沿着它们的整个长度保持彼此间隔。” 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20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结构件(1),其用于航空器或航天器,所述板结构件(1)包括:
表面构件(2),所述表面构件(2)限定了包括第一表面(3)和相对的第二表面(4)的宽阔区域,并且具有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之间的厚度(5),其中所述表面构件(2)为表皮构件;和
多个长的加强构件(6),其附接于表面构件(2)并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中的至少一个的整个表面上延伸;
其中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在分支点(P)被分支或分叉为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6’),
其中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沿着其整个长度不分支或分叉,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中的每个均具有远离分支点延伸的长度,并且除了在作为分支点的单一点处结合在一起外,该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沿着它们的整个长度保持彼此间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在分支加强构件(6’)之间的分支角或分叉角(β)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而减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降低或减小分叉角(β)。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两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降低或减小分叉角(β)。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至少一个分支加强构件(6’)的弯曲部或扭曲部(K)通过角度(γ)转向另外的分支加强构件(6’)。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多个加强构件(6)中的每一个均在各自的分支点(P)被分支或分叉为两个或更多的分支加强构件(6’)。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各自的分支点(P)彼此分散或错开。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各自的分支点(P)沿径向彼此分散或错开。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在板结构件(1)的局部区域中,加强构件(6)和分支加强构件(6’)被设置为在相邻的加强构件(6)和/或相邻的分支加强构件(6’)之间提供大致均匀的间距或间隙(8)。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板结构件(1),其中
表面构件(2)的厚度保持大致恒定。
11. 一种生产板结构件(1)的方法,所述板结构件(1)用于航空器或航天器,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表面构件(2),所述表面构件(2)限定了包括第一表面(3)和相对的第二表面(4)的宽阔区域,所述表面构件(2)具有限定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之间的厚度(5),其中所述表面构件(2)为表皮构件;和
设置多个长的加强构件(6),所述加强构件(6)在第一表面(3)和第二表面(4)中的至少一个的整个表面上延伸,以附接于表面构件(2);
其中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在分支点(P)将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分支或分叉为两个或更多的分支加强构件(6’),
其中设置加强构件的步骤包括使得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沿着其整个长度不分支或分叉,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中的每个均具有远离分支点延伸的长度,并且除了在作为分支点的单一点处结合在一起外,该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沿着它们的整个长度保持彼此间隔。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分支点(P)在至少一个加强构件(6)上的位置的选择基于:
与至少一个加强构件(6)相邻的表面构件(2)的区域(7)的弯曲阈值,以及对于表面构件(2)而言在该区域(7)中所需的最小设计载荷,和/或
在至少一个加强构件(6)上的最大允许纵向力。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减小分支加强构件(6’)之间的分叉角(β)。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使得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至少一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而减小分叉角(β)。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使得分支加强构件(6’)中的两个延伸通过弯曲部或扭曲部(K),从而随着分支加强构件(6’)远离分支点(P)延伸而减小分叉角(β)。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在各自的分支点(P)将多个加强构件(6)分支或分叉为两个或更多的分支加强构件(6’);
该方法进一步包括:
彼此分散或错开分支点(P)。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
沿径向彼此分散或错开分支点(P)。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设置加强构件(6)的步骤包括,针对于加强构件(6)的位置进行预先数字建模;和/或
其中该方法包括零部件叠层制造(ALM)工艺,使用该工艺以整体构造的形式堆积和构建表面构件(2)和/或加强构件(6)中的一个或两个,或者
其中该方法包括将纤维增强聚合物的加强构件(6)粘结和/或紧固至表面构件(2)上。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中
基于板结构件(1)的数字模型以整体构造的形式堆积和构建表面构件(2)和/或加强构件(6)中的一个或两个。
20. 一种交通工具,所述交通工具是航空器(A)或航天器,包括至少一个 如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板结构件(1)和/或至少一个由如权利要求11-1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生产的板结构件(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即第1-131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即附图1-2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1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板结构件。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强筋增强面板,即为一种板结构件,其用于飞机(航空器)或宇宙飞行器(航天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1-101段,附图1-4)如下技术特征“包括:平直面板(即表面构件),平直面板限定了包括第一表面和相对的第二表面的宽阔区域,并且具有在第一、第二表面之间的厚度(参见附图1、2、4),平直面板为蒙皮(表皮构件);还包括多个长的加强构件,其附接于平直面板并在第一表面和第二表面中的第二表面的整个表面上延伸,不同方向设置的加强构件以形成多个结合点的网格状分布(参见附图1、2、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在分支点被分支或分叉为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加强构件中的至少一个沿着其整个长度不分支或分叉,并且其中,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中的每个均具有远离分支点延伸的长度,并且除了在作为分支点的单一点处结合在一起外,该至少两个分支加强构件沿着它们的整个长度保持彼此间隔。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为增强板结构件的抗弯强度,同时降低结构质量。
对比文件2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其披露了模仿王莲叶脉结构设计高强度的板状结构件是公众所熟知的技术手段。然而,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2,它们都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中关于同时存在分叉以及不分叉的加强构件的技术内容。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中的加强板具有更强的刚度,同时轻质化加强板构件,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公知常识也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请求保护生产板结构件的方法的权利要求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2-10、12-20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0、12-1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保护包括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板结构件和/或至少一个由如权利要求11-1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生产的板结构件的交通工具的权利要求2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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