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及用户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及用户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04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03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99261.9
申请日:2012-08-22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金霞
合议组组长:杜军
参审员:姜玲玲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99261.9,名称为“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及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622270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读取记录的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所述第一图标的位置是所述第一图标在显示界面中占用的网格的位置;取所述位置信息内的中心坐标作为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所查找到的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在所确定的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2314305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产品的结构功能与权利要求1-4中方法的步骤流程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
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读取记录的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所述第一图标的位置是所述第一图标在显示界面中占用的网格的位置;取所述位置信息内的中心坐标作为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所查找到的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
在所确定的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
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还是本地的系统程序;
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时,禁止删除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并提示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还是本地的系统程序,包括:
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修改权限,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不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或者
根据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查找本地的系统程序目录,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不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包括:
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从本地删除;或者
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隔离至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中。
5.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设备包括:第一监控模块、确定模块、控制显示模块、第二监控模块及删除模块,所述确定模块包括:读取单元、确定单元和查找单元;
所述第一监控模块,用于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
所述读取单元,用于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所述第一图标的位置是所述第一图标在显示界面中占用的网格的位置;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取所述位置信息内的中心坐标作为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
所述查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所查找到的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
所述控制显示模块,用于在所确定的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
所述第二监控模块,用于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所述删除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删除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还是本地的系统程序;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第二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时,禁止删除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并提示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修改权限,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不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或者
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查找本地的系统程序目录,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不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从本地删除;或者
所述第一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隔离至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将权利要求1中的“读取记录的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所述第一图标的位置是所述第一图标在显示界面中占用的网格的位置;取所述位置信息内的中心坐标作为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所查找到的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区域”删除,并替换为“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哪个预定区域”;将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作为新增加的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5作了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修改,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将显示屏划分为多个区域或将虚拟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象限),不是为了将垃圾桶图标显示在与缩小图像相同的区域中,而是为了将二者显示在不同的象限中。(2)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显示屏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而并非像对比文件2中那样包括一个缩小图像位置,即,不是将每个图标位置看作一个预定区域。(3)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具有技术特征“在所确定的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通过采用该技术特征,在确定第一图标所在的预定区域后,无需进一步计算该预定区域内的无图标空白区域,而直接在该预定区域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从而减少了用于为第一图标确定第二图标的显示位置的计算量。另外,由于一个预定区域内的多个图标位置可以共享这一个第二图标位置,与为每个第一图标确定第二图标位置相比也减少了计算第二图标位置的计算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
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
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哪个预定区域;
在所确定的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
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哪个预定区域,包括:
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
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每个预定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预定区域,所查找到的预定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预定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包括:
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还是本地的系统程序;
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时,禁止删除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并提示用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还是本地的系统程序,包括:
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修改权限,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不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或者
根据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查找本地的系统程序目录,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不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包括:
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从本地删除;或者
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隔离至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中。
6.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设备包括:第一监控模块、确定模块、控制显示模块、第二监控模块及删除模块;
所述用户设备,用于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
所述第一监控模块,用于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
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哪个预定区域;所述控制显示模块,用于在所确定的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
所述第二监控模块,用于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所述删除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读取单元,用于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
查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所述多个预定区域的每个预定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预定区域,所查找到的预定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预定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删除模块包括:
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还是本地的系统程序;
第一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第二处理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时,禁止删除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并提示用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的修改权限,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修改权限指示不可以对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进行修改时,则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或者
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查找本地的系统程序目录,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不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当所述系统程序目录内存在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为本地的系统程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从本地删除;或者
所述第一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隔离至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79]-[0085]段以及图7,即“变型例1”中明确记载了是将LCD面板划分为四个区域,即第一至第四象限,且明确记载了防止把缩小图像Im2移动靠近垃圾桶图标Tr所经过的距离较长,“把垃圾桶图标显示在显示缩小图像的象限相同的象限中”。对比文件2中的虚拟区域Is是对应着显示缩小图像的对应象限,即整个虚拟区域Is均在显示缩小图像的预定象限中,即在虚拟区域Is中,不论缩小图像与垃圾桶是何种相对位置,两者均在显示面板划分的同一象限中。(2)将显示屏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将删除对象缩小图像显示与垃圾桶图标显示在显示面板划分的同一象限中,即公开了在所确定的预定区域内的显示第二图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防止图标显示重叠,将删除图标显示在所确定区域内的边缘处,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每个所述图标位置对应一个图标”,将权利要求1中的“哪个预定区域”修改为“第一预定区域”,并增加了技术特征“当监控到对应于另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另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另一预定区域,所述另一预定区域不同于所述第一预定区域;在所确定的另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所述第二图标;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另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另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当所述另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另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对权利要求6作了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修改,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2、7中的部分用词。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第一预定区域;在所确定的第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确定所述另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另一预定区域,所述另一预定区域不同于所述第一预定区域;在所确定的另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所述第二图标。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在变型例1中,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象限相同的象限中,但这是针对对比文件2中大LCD面板情况下,事实上,在大LCD面板的情况,设置包括缩小图像Im2的虚拟区域Is,虚拟区域Is被取为与LCD面板17几何相似,并且与LCD面板17相似,具有四个象限,因为缩小图像Im2在LCD面板的第一象限,故而,缩小图像Im2同样在虚拟区域Is的第一象限,而垃圾桶图标Tr显示的是虚拟区域Is的第三象限而不是虚拟区域Is的第一象限,也即不是与缩小图像Im2在虚拟区域的相同的第一象限。还存在其他情况,例如,缩小图像Im2在LCD面板的第一象限,故而,缩小图像Im2同样在虚拟区域Is的第一象限,而垃圾桶图标Tr显示的是虚拟区域Is的第三象限,与对比文件2中图7所示情况不同的是,从LCD面板的象限来看,垃圾桶图标Tr显示的是LCD面板的第四象限,显然缩小图像Im2与垃圾桶图标Tr是在一个LCD划分的不同象限中。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多次强调要将垃圾桶图标显示在与缩小图像不同的区域中。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操作对象与第二图标显示在同一个预定区域。(2)本申请将显示屏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每个图标位置对应着一个图标,即使将图标划分到了不同区域,本申请不仅能够实现在一个预定区域中对一个图标的删除,也能够实现不同预定区域的图标的删除,本申请能够实现不同区域的图标都能够在监控到触摸事件时执行被删除的操作。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只是每次删除操作针对一个图像数据,对比文件2中划分的多个区域中只有一个区域包括缩小图像。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6、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每个所述图标位置对应一个图标;
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
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第一预定区域;
在所确定的第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
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当监控到对应于另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另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另一预定区域,所述另一预定区域不同于所述第一预定区域;
在所确定的另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所述第二图标;
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另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另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当所述另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另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第一预定区域,包括:
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
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
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每个预定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预定区域,所查找到的预定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第一预定区域。”
“6. 一种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设备包括:第一监控模块、确定模块、控制显示模块、第二监控模块及删除模块;
所述用户设备,用于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每个所述图标位置对应一个图标;
所述第一监控模块,用于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
所述确定模块,用于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第一预定区域;
所述控制显示模块,用于在所确定的第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
所述第二监控模块,用于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所述删除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所述用户设备,还用于当监控到对应于另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确定所述另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另一预定区域,所述另一预定区域不同于所述第一预定区域;
在所确定的另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所述第二图标;
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另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另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
当所述另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另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户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读取单元,用于读取所述第一图标在所述显示界面中的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中心所在的坐标;
查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所述多个预定区域的每个预定区域与坐标区间间对应关系,得到所述坐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预定区域,所查找到的预定区域即为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显示界面中的第一预定区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622270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2314305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1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管理应用程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程序的切换管理方法和终端,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4]段):终端可以建立应用程序列表中的各项应用程序与终端本地保存的对应应用程序之间的关联关系,终端根据所述关联关系对应用程序列表中的各项应用程序进行管理,包括进行表项的添加、删除,对列表中的应用程序进行下载安装、卸载等等操作。以删除应用程序列表中的Web应用程序为例,具体操作如下:
终端在接收到删除Web应用程序的操作指示后,将应用程序列表中对应该 Web应用程序表项的内容删除,并即时更新当前的应用入口集合页面,例如:用户选择应用程序列表中的某个Web应用程序(相当于监控用户触摸显示界面所显示的图标时产生的触摸事件);长按两秒钟,进入拖拽模式,此时终端的应用入口集合页面下方出现一个“垃圾桶”样式的删除区域(相当于当监控到对应于第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显示第二图标);用户将此Web应用程序对应的表项拖入删除区域,并放开,此应用程序即从应用入口集合页面中消失,终端从应用程序列表中删除此Web应用程序表项的内容(相当于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第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第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当所述第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第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根据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用户继续对应用程序列表中的Web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操作时,重复执行上述操作步骤,即:当用户选择应用程序列表中的另一个Web应用程序,长按两秒钟,进入拖拽模式,此时终端的应用入口集合页面下方出现一个“垃圾桶”样式的删除区域;用户将此另一个Web应用程序对应的表项拖入删除区域,并放开,此应用程序即从应用入口集合页面中消失,终端从应用程序列表中删除此另一个Web应用程序表项的内容。由此可知,隐含公开了当监控到对应于另一图标的触摸事件,且所监控到的触摸事件持续预定时间时,显示所述第二图标;监控所述用户拖动所述另一图标时产生的运动轨迹,并控制所述另一图标沿所述运动轨迹移动;当所述另一图标移动至所述第二图标所在的位置时,通过所述第二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将所述另一图标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对显示界面中的应用图标进行操作来管理应用程序,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应用程序列表中的应用图标进行操作来管理应用程序列表中的表项;(2)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其中每个预定区域包括多个图标位置,每个所述图标位置对应一个图标,确定所述第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哪个预定区域,在所确定的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第二图标;确定所述另一图标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另一预定区域,所述另一预定区域不同于所述第一预定区域;在所确定的另一预定区域内的边缘处显示所述第二图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管理应用程序;(2)如何方便用户执行删除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面临对应用程序进行删除的管理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对显示界面上的应用图标进行删除操作以便对应用程序进行管理,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显示控制装置和显示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2]-[081]段,图6-7):LCD面板7被构造为触摸面板,如图6所示,将LCD面板7划分为四个区域。图6中看到的右上区域被指定为第一象限,左上区域被指定为第二象限,左下区域被指定为第三象限,右下区域被指定为第四象限(相当于将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预定区域);变型例1是大LCD面板的情况下的优选例子。图7是变型例1中的LCD面板17的示例性显示。例如,LCD面板17被水平和垂直地划分为四个区域。另外,令缩小图像Im2显示在LCD面板17的第一象限中。垃圾桶图标Tr被显示在由于图像Im1的缩小而产生的无图像区域中。此时,如果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用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第一象限以外的象限中,则把缩小图像Im2移动靠近垃圾桶图标Tr所经过的距离可能会变长。因此,在变型例1中,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象限相同的象限中(相当于确定操作对象位于所述多个预定区域中的哪个预定区域,在所确定的预定区域内显示第二图标)。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用户对操作对象执行删除操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其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将显示面板划分为多个区域,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删除对象方法应用于删除应用图标时,由于显示界面显示有多个应用图标,当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区域时,每个区域通常会包括多个图标位置,每个所述图标位置对应一个图标,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将向垃圾桶图标Tr移动缩小图像Im2的操作变得更容易,防止把缩小图像Im2移动靠近垃圾桶图标Tr所经过的距离较长,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象限相同的象限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删除图标显示与需要删除的操作对象所确定的相同的显示区域中,当需要继续执行删除的操作对象显示在另一个不同的区域时,在所确定的该另一个不同区域内的显示删除图标。此外,为了防止图标显示重叠,容易想到将删除图标显示在所确定区域内的边缘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将缩小图像显示在显示界面的第一象限。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面对具体如何确定图标所在区域的问题时,通常会设定多个显示区域中的每个显示区域与坐标区间的对应关系,通过图标所在的位置信息,根据图标中心的坐标,查找显示界面中多个区域中的每个区域与坐标区间间的对应关系来确定图标所在的显示区域,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避免用户因为删除系统程序而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运行,在对应用程序图标进行删除时,通过确定所要删除的应用程序的类型,禁止删除本地的系统程序图标并对用户进行提示,以及当应用程序为第三方应用程序时,直接将用户操作的图标所对应的应用程序删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同的应用程序通常设置有不同的操作权限,例如本地的系统程序设置为禁止修改的权限,在面对如何判断应用程序是本地的系统程序还是第三方应用程序的问题时,容易想到通过修改权限信息来判断应用程序本地系统程序还是第三方应用程序;以及通过查找本地的系统程序目录来判断应用是否为本地系统程序,将不在系统程序目录内的应用程序判定为第三方应用程序,均是本领域中对应用程序的类型进行判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将操作对象删除时直接进行本地删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在对操作对象进行删除时,并不进行本地删除,仅是将操作对象隔离至专门区域,如放入回收站,属于本领域中为了避免误操作导致文件丢失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6-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用户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5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2在其他实施例中记载了要将垃圾桶图标显示在与缩小图像不同的区域中,但是,在变型例1中,明确记载了令缩小图像Im2显示在LCD面板17的第一象限中,垃圾桶图标Tr被显示在由于图像Im1的缩小而产生的无图像区域中。此时,如果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用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第一象限以外的象限中,则把缩小图像Im2移动靠近垃圾桶图标Tr所经过的距离可能会变长。因此,在变型例1中,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象限相同的象限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确定垃圾桶图标Tr与缩小图像Im2的位置关系是以LCD面板设置的区域为基础的。申请人假设的“缩小图像Im2在LCD面板的第一象限,故而,缩小图像Im2同样在虚拟区域Is的第一象限,而垃圾桶图标Tr显示的是虚拟区域Is的第三象限,与对比文件2中图7所示情况不同的是,从LCD面板的象限来看,垃圾桶图标Tr显示的是LCD面板的第四象限,显然缩小图像Im2与垃圾桶图标Tr是在一个LCD划分的不同象限中”这种情况不成立,因为对比文件2变型例1中,为了防止把缩小图像Im2移动靠近垃圾桶图标Tr所经过的距离变长,把垃圾桶图标Tr显示在与显示缩小图像Im2的象限相同的象限中。对比文件2中的虚拟区域Is是对应着显示缩小图像的对应象限,整个虚拟区域Is均在显示缩小图像的预定象限中,即在虚拟区域Is中,不论缩小图像与垃圾桶图标Tr是何种相对位置,两者均显示在显示面板划分的同一象限中。设置虚拟区域Is并为虚拟区域进一步划分不同的象限,是为了方便将垃圾通图标Tr显示在缩小图像Im2所显示在LCD面板17的第一象限中的合适的位置。
(2)首先,对比文件1能够实现不同的应用图标都能够在监控到触摸事件时执行被删除的操作。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将显示面板划分为多个区域,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删除对象方法应用于删除应用图标时,由于显示界面显示有多个应用图标,当显示界面划分为多个区域时,每个区域通常会包括多个图标位置,每个所述图标位置对应一个图标,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不同区域的图标都能够在监控到触摸事件时执行被删除的操作,即使将图标划分到了不同区域,不仅能够实现在一个预定区域中对一个图标的删除,也能够实现不同预定区域的图标的删除。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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