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63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68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18850.5
申请日:2017-03-01
复审请求人:海宁市乔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亮平
合议组组长:黄璐
参审员:李潇潇
国际分类号:E01H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18850.5,名称为“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海宁市乔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3月1日,公开日为2017年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
对比文件1:CN202081402U,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4005353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对比文件3:CN103362093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有底板(1)、车轮(2)、固定块(3)、推手(4)、支板(6)、清洁装置(7)和收集装置(8),底板(1)底部左右两侧对称设有车轮(2),底板(1)顶部左右两侧对称设有固定块(3),底板(1)顶部右端设有推手(4),推手(4)位于右方固定块(3)的右侧,底板(1)上开有通孔(5),通孔(5)位于左方固定块(3)和右方固定块(3)之间,固定块(3)顶部设有支板(6),支板(6)底部左侧设有清洁装置(7),清洁装置(7)下部穿过通孔(5)与地面接触,支板(6)顶部右侧设有收集装置(8);收集装置(8)包括有箱体(80)、抽屉(81)、拉手(82)、大硬质管(83)、进料斗(84)、滤网板(85)、支架(86)、第二电机(87)和风扇(88),支板(6)顶部右侧设有箱体(80),箱体(80)前部下方设有抽屉(81),抽屉(81)前部设有拉手(82),箱体(80)左壁中部后方设有大硬质管(83),大硬质管(83)上端伸入箱体(80)内,大硬质管(83)下端位于通孔(5)内,大硬质管(83)下端右侧连接有进料斗(84),箱体(80)内设有滤网板(85)和支架(86),滤网板(85)位于大硬质管(83)上方,支架(86)位于滤网板(85)上方,支架(86)底部中间设有第二电机(87),第二电机(87)下端连接有风扇(88);当人们需要使用收集装置(8)时,人们启动第二电机(87),使得风扇(88)随之转动,风扇(88)能够将箱体(80)内的空气向外抽出,导致箱体(80)内的压强变小,使得地面上的纸屑和细碎的小垃圾可以通过进料斗(84)被吸入 箱体(80)内,滤网板85可以防止垃圾进入风扇(88)内损坏风扇(88),当箱体(80)内的垃圾达到一定数量之后,人们关闭第二电机(87),人们通过拉手(82)将抽屉(81)取出,倾倒抽屉(81)里面的垃圾杂物;还包括有水箱(9)、水泵(10)、小硬质管(11)、喷头(12)、盖板(13)、进水管(14)、阀门(15)和拉环(16),支板(6)顶部左侧设有水箱(9),水箱(9)内底部左侧设有水泵(10),水泵(10)左侧设有小硬质管(11),小硬质管(11)伸出水箱(9),小硬质管(11)左端连接有喷头(12),水箱(9)右壁上端转动式连接有盖板(13),盖板(13)顶部右侧设有进水管(14),进水管(14)上设有阀门(15),盖板(13)顶部左侧设有拉环(16);人们能够先打开阀门(15),将水通过进水管(14)注入水箱(9)内,然后启动水泵(10),喷头(12)便对地面进行喷水,水可以防止毛刷(76)在洗刷地面时灰尘过大,当人们需要清洗水箱(9)时,人们通过拉环(16)打开盖板(13)即可;还包括有网框(17)、活性炭板(18)、颗粒吸附板(19)和细过滤板(20),箱体(80)内上部设有网框(17),网框(17)位于支架(86)顶部,网框(17)内从上至下依次设有活性炭板(18)、颗粒吸附板(19)和细过滤板(20);风扇(88)抽出的空气在经过网框(17)时,网框(17)内的细过滤板(20)对空气进行细过滤,将空气中较好过滤的杂质过滤,然后颗粒吸附板(19)可以将空气中的小颗粒尘埃和灰尘过滤,最后活性炭板(18)能够将空气中的部分有害物质吸收,由此可以达到清洁 空气的目的,使得在清洁路面的同时,空气更加清新干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清洁装置(7)包括有第一电机(70)、第一转轴(71)、大齿轮(72)、轴承座(73)、第二转轴(74)、小齿轮(75)和毛刷(76),支板(6)底部左侧设有第一电机(70)和轴承座(73),第一电机(70)位于轴承座(73)右方,第一电机(70)下端连接有第一转轴(71),第一转轴(71)上设有大齿轮(72),轴承座(73)上安装有二转轴,第二转轴(74)上设有小齿轮(75),大齿轮(72)与小齿轮(75)啮合,第一转轴(71)下端和第二转轴(74)下端均设有毛刷(7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箱体(80)的材质为Q235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其特征在于,水箱(9)的容积为40L。”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以下区别特征:1)底板顶部左右两侧对称设有固定块,底板上开有通孔,通孔位于左方固定块和右方固定块之间,固定块顶部设有支板,清洁装置设置在支板底部左侧,收集装置设置在支板顶部右侧,清洁装置下部穿过通孔与地面接触;推手设置在底板顶部右端,推手位于右方固定块的右侧。2)滤网板位于大硬质管上方,支架位于滤网板上方,支架底部中间设置电机,电机下端连接风扇,箱体采用抽屉式,抽屉设置在箱体前部下方,抽屉前部设置拉手。3)水箱右臂上端转动式连接盖板,盖板顶部右侧设置进水管,进水管上设置阀门,盖板顶部左侧设置拉环;人们能够先打开阀门,将水通过进水管注入水箱,当需要清洗水箱时,通过拉环打开盖板即可。4)箱体内上部设有网框,网框位于支架顶部,网框内从上至下依次设有活性炭板、颗粒吸附板和细过滤板;网框内的细过滤板对空气进行细过滤,将空气中较好过滤的杂质过滤,然后颗粒吸附板可以将空气中的小颗粒尘埃和灰尘过滤,最后活性炭板能够将空气中的部分有害物质吸收,由此可以达到清洁空气的目的,使得在清洁路面的同时,空气更加清新干净。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未公开,也未给出启示;对比文件3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网框过滤结构也不相同,无法启发应用于对比文件1获得本申请。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2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提供一种路面清洁装置,均是通过清扫装置(即刷)和收集装置(即吸尘装置)将垃圾收集到箱体内,且设置有喷水装置进行降尘和过滤装置对吸入的空气进行过滤排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主要结构部件是相同的。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清洁装置、收集装置等是直接设置在车体底部,而在底板上设置固定块、开孔,固定块上设置支板等,形成清洁装置、收集装置等的支撑框架,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各部件的方式;清洁装置、收集装置和推手等部件设置的位置是根据结构需要合理布设的。对比文件1的滤尘装置和电风机为左右设置,而上下设置也是常规方式,此时滤网板、大硬质管、支架、电机、风扇以及箱体等的设置位置和连接方式均是根据上下设置的结构合理布设的;箱体采用抽屉式也是本领域常规垃圾箱结构形式。进水管上设置阀门是控制水流量的常规方式,水箱上设置盖板,盖板上设置拉环,也是本领域为便于打开水箱、清洗水箱的常规技术,水泵、水箱等的设置位置和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规。至于“箱体内上部设有网框”,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两级过滤,提高过滤效果的启示,且将该两级过滤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上的转用障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箱体内电风机的支架顶部再设置一级过滤装置(即网框)。至于“网框内从上至下依次设有活性炭板、颗粒吸附板和细过滤板”,三级过滤方式是本领域空气净化的常规形式,颗粒吸附和活性炭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空气过滤装置。复审请求人指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但并未提到该区别所带来的作用或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清洁、收集、喷水及过滤功能模块已在对比文件中相应公开,区别仅仅是部分结构不同,而这种结构的不同也并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结构需要,对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进行合理布设,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0段、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街道路面用清洁设备,对比文件1(CN202081402U)公开了一种室内外塑胶跑道清洗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图1):包括带扶手(即推手,从图1可知其设置在车体右端)的车体22,所述车体22底部安装有前轮10、后轮3(则车体底部具有底板,从图1可知车轮设置在底板底部左右两侧),所述车体22上安装有扫地装置(即清洁装置)、吸尘装置(即收集装置)、擦地装置。
所述吸尘装置包括电风机20(即包括电机和风扇),所述电风机20与垃圾收集室18连接,所述垃圾收集室18与设在回转刷11后侧的进风口9(即进料斗)连通,所述电风机20与垃圾收集室18之间设有滤尘装置19,所述电风机20与出风口21连通,小型垃圾被吸进进风口9并沿着通风管8(从图1可知风管设置在收集室左壁中部后方,其上端伸入收集室,下端连接进风口)进入到垃圾收集室18。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结构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当需要使用吸尘装置(即收集装置)时,启动电风机20,电风机的风扇转动,风扇能够将垃圾收集室18(即箱体)内的空气向外抽出,导致垃圾收集室18内的压强变小,使得地面上的纸屑和细碎的小垃圾可以通过进风口9(即进料斗)被吸入垃圾收集室18内,滤尘装置19可以防止垃圾进入电风机20内损坏风扇,当垃圾收集室18内的垃圾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关闭电风机20,倾倒垃圾收集室18里面的垃圾杂物。
所述清水箱14和水雾喷嘴5通过第二水管13连接(从图1可知第二水管连接在清水箱的左侧,其伸入水箱,第二水管左端连接喷嘴),所述第二水管13上安装有第二水泵6。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结构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启动水泵,喷嘴便对地面进行喷水,水可以防止毛刷在洗刷地面时灰尘过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清洁设备是用于街道路面,底板顶部左右两侧对称设有固定块,底板上开有通孔,通孔位于左方固定块和右方固定块之间,固定块顶部设有支板,清洁装置设置在支板底部左侧,收集装置设置在支板顶部右侧,清洁装置下部穿过通孔与地面接触;推手设置在底板顶部右端,推手位于右方固定块的右侧。2)风管采用大硬质管,滤尘装置为滤网板,滤网板位于大硬质管上方;大硬质管穿过通孔,箱体设置在支板顶部右侧,抽屉设置在箱体前部下方,抽屉前部设置拉手,电机通过支架设置在箱体内,支架位于滤网板上方,支架底部中间设置电机,电机下端连接风扇。3)水泵设置在水箱内,水箱设置在支板顶部左侧;水箱右臂上端转动式连接盖板,盖板顶部右侧设置进水管,进水管上设置阀门,盖板顶部左侧设置拉环;人们能够先打开阀门,将水通过进水管注入水箱,当需要清洗水箱时,通过拉环打开盖板即可。4)箱体内上部设有网框,网框位于支架顶部,网框内从上至下依次设有活性炭板、颗粒吸附板和细过滤板;网框内的细过滤板对空气进行细过滤,将空气中较好过滤的杂质过滤,然后颗粒吸附板可以将空气中的小颗粒尘埃和灰尘过滤,最后活性炭板能够将空气中的部分有害物质吸收。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过滤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对比文件1的清洁车用于街道路面清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在车体底板顶部设置左右固定块,固定块顶部设置支板,将清洁装置设置在支板底部,穿过底板上的通孔与地面接触,是本领域常规的安装清洁装置的支架结构;清洁装置设置在支板底部左侧,收集装置设置在支板顶部右侧,推手设置在底板顶部右端,推手位于右方固定块的右侧,是本领域根据结构需要合理布置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风管采用大硬质管是常规选择,滤网板是常规的滤尘装置;底板上设置通孔,大硬质管穿过通孔,箱体设置在支板顶部右侧,也是常规设置;电机通过支架设置在箱体内也是常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的收集室内滤尘装置和电风机为左右设置,而上下设置也是常规方式,此时滤网板即位于大硬质管上方,支架位于滤网板上方,支架底部中间设置电机,电机下端连接风扇。箱体采用抽屉式也是本领域常规垃圾箱结构形式,抽屉设置在箱体前部下方,抽屉前部设置拉手,均是抽屉式垃圾箱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水泵设置在水箱内,水箱设置在支板顶部左侧是常规设置;水箱右臂上端转动式连接盖板,盖板顶部右侧设置进水管,是本领域为方便给水箱注水的常规设置,进水管上设置阀门是控制水流量的常规方式,盖板顶部左侧设置拉环,是方便打开盖板的常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打开阀门,将水通过进水管注入水箱,当需要清洗水箱时,通过拉环打开盖板即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CN103362093A)公开了一种电动地面清扫机(参见说明书第56段及图4和7):真空垃圾箱36内设有位于容器内腔363上方的过滤器装置,该过滤器装置包括第一级过滤网366和第二级过滤网367,第一级过滤网366位于容器内腔363与抽吸设备40之间,其具有较大的过滤孔,用于过滤通过气流吸入的体积较大的垃圾,例如石块、树叶等,此类垃圾被第一级过滤网366阻挡后依靠重力保留在容器内腔363里,可避免进入到离心式叶轮44当中而影响其工作,第二级过滤网367位于抽吸设备40的上方,其具有较小的过滤孔,用于进一步过滤通过了第一级过滤网366的体积较小的杂质,以防止此类杂质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而造成对外界环境的污染。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两级过滤,提高过滤效果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箱体内电风机的支架顶部再设置一级过滤装置,以达到更好的过滤效果。而在网框内从上至下依次设置活性炭板、颗粒吸附板和细过滤板,也是常规的过滤装置,网框内的细过滤板对空气进行细过滤,将空气中较好过滤的杂质过滤,然后颗粒吸附板可以将空气中的小颗粒尘埃和灰尘过滤,最后活性炭板能够将空气中的部分有害物质吸收,是本领域容易想到采用的多级过滤的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CN104005353A)公开了一种洗地机及使用这种洗地机的非机动车道路面清洗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6段及图5):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齿轮传动、采用一个电机驱动,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启示。而毛刷的个数是根据清洁需要合理选择的,两个是常规选择。当设置两个毛刷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支板底部左侧设置第一电机和轴承座,第一电机下端连接有第一转轴,第一转轴上设大齿轮,轴承座上安装第二转轴,第二转轴上设小齿轮,大齿轮与小齿轮啮合,第一转轴下端和第二转轴下端均设毛刷;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效果。第一电机位于轴承座右方,是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箱体的材质采用Q235钢,水箱的容积采用40L,均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仍然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1)底板顶部左右两侧对称设有固定块,底板上开有通孔,通孔位于左方固定块和右方固定块之间,固定块顶部设有支板,清洁装置设置在支板底部左侧,收集装置设置在支板顶部右侧,清洁装置下部穿过通孔与地面接触;推手设置在底板顶部右端,推手位于右方固定块的右侧。2)滤网板位于大硬质管上方,支架位于滤网板上方,支架底部中间设置电机,电机下端连接风扇,箱体采用抽屉式,抽屉设置在箱体前部下方,抽屉前部设置拉手。3)水箱右臂上端转动式连接盖板,盖板顶部右侧设置进水管,进水管上设置阀门,盖板顶部左侧设置拉环;人们能够先打开阀门,将水通过进水管注入水箱,当需要清洗水箱时,通过拉环打开盖板即可。4)箱体内上部设有网框,网框位于支架顶部,网框内从上至下依次设有活性炭板、颗粒吸附板和细过滤板;网框内的细过滤板对空气进行细过滤,将空气中较好过滤的杂质过滤,然后颗粒吸附板可以将空气中的小颗粒尘埃和灰尘过滤,最后活性炭板能够将空气中的部分有害物质吸收”,对于该主要区别,对比文件2-3几乎没有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3的技术方案相差甚远,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较大改进。
合议组对此进行合议后认为: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提供一种路面清洁装置,均是通过清扫装置(即刷)和收集装置(即吸尘装置)将垃圾收集到箱体内,且设置有喷水装置进行降尘和过滤装置对吸入的空气进行过滤排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主要结构部件是相同的。对于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的清洁装置、收集装置等是直接设置在车体底部,而在底板上设置固定块、开孔,固定块上设置支板等,形成清洁装置、收集装置等的支撑框架,是本领域常规的固定各部件的方式;清洁装置、收集装置和推手等部件设置的位置是根据结构需要合理布设的。对比文件1的滤尘装置和电风机为左右设置,而上下设置也是常规方式,此时滤网板、大硬质管、支架、电机、风扇以及箱体等的设置位置和连接方式均是根据上下设置的结构合理布设的;箱体采用抽屉式也是本领域常规垃圾箱结构形式。进水管上设置阀门是控制水流量的常规方式,水箱上设置盖板,盖板上设置拉环,也是本领域为便于打开水箱、清洗水箱的常规技术,水泵、水箱等的设置位置和连接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规。至于“箱体内上部设有网框”,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两级过滤,提高过滤效果的启示,且将该两级过滤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上的转用障碍,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箱体内电风机的支架顶部再设置一级过滤装置(即网框)。至于“网框内从上至下依次设有活性炭板、颗粒吸附板和细过滤板”,三级过滤方式是本领域空气净化的常规形式,颗粒吸附和活性炭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空气过滤装置。复审请求人指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但并未提到该区别所带来的作用或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清洁、收集、喷水及过滤功能模块已在对比文件中相应公开,区别仅仅是部分结构不同,而这种结构的不同也并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结构需要,对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进行合理布设,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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