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464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94764
优先权日:2015-01-28
申请(专利)号:201610059017.3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日本显示器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兰霞
合议组组长:刘婧
参审员:杨燕
国际分类号:H01L27/32,G02F1/1333,G02F1/13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59017.3,发明名称为“显示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日本显示器,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全部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0321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409067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2819134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电路基板,其具有可挠性,包括具有图像显示功能的显示区域,并且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外侧具有第一周边区域;
与所述第一电路基板重叠地配置的第二电路基板,其具有可挠性,包括具有附加在所述图像显示功能上的功能的附加功能区域,并且在所述附加功能区域的外侧具有第二周边区域;
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其通过与所述第一周边区域的第一端部接合而与所述第一电路基板电连接;
第二挠性配线基板,其与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重叠地配置,通过与所述第二周边区域的第二端部接合而与所述第二电路基板电连接;和
电子部件,
所述第一电路基板在所述第一周边区域具有第一弯曲部,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延伸至所述第一电路基板的与所述第二电路基板相反的一侧,
所述第二电路基板在所述第二周边区域具有第二弯曲部,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延伸至所述第一电路基板的与所述第二电路基板相反的一侧,
所述电子部件搭载在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一个挠性配线基板,
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具有用于在内侧配置所述电子部件的缺口。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在所述第一弯曲部的弯曲方向上弯曲,
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在所述第二弯曲部的弯曲方向上弯曲。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弯曲部至少形成在所述第一端部,
所述第二弯曲部至少形成在所述第二端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电路基板在所述显示区域与所述第一端部之间具有所述第一弯曲部,
所述第二电路基板在所述附加功能区域与所述第二端部之间具有所述第二弯曲部。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通过弹性变形而弯曲,
所述电子部件与所述缺口卡合,以对抗所述弹性变形的恢复力。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组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电路基板和所述第二电路基板通过弹性变形而弯曲,
所述电子部件与所述缺口卡合,以对抗所述第一电路基板和所述第二电路基板的所述弹性变形的恢复力。”
驳回决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电路基板及第二电路基板,其具有可挠性;所述第一电路基板及所述第二电路基板在其周边区域具有弯曲部;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具有用于在内侧配置所述电子部件的缺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减小边框尺寸;(二)第二挠性配线基板形成缺口以配置电子部件,减少电子部件对第二挠性配线基板的干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显示组件具有特征“所述电子部件搭载在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一个挠性配线基板,所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具有用于在内侧配置所述电子部件的缺口”。通过采用上述结构,在本申请的显示组件100中,能够避免搭载在FPC基板30上的IC 50干扰FPC基板40,能够抑制FPC基板30与FPC基板40之间的电连接不良的发生,能够抑制由IC 50的干扰引起的FPC基板40的损伤,能够抑制因FPC基板40的损伤引起的电连接的不良的发生。在对比文件3中,作为形成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上的电子部件的连接器38需要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电连接,“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中间部44在从连接器38错开的位置上延伸,以避免与电连接部交迭”,并不是为了防止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上的电子部件(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相接触。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上的电子部件(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不仅相接触,而且电连接。对比文件3中并不存在“防止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上的电子部件(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相接触导致影响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IC孔430的形成位置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IC孔430的作用,是为了当板驱动器200被紧密地粘接到支承构件400的底部区域时,防止驱动IC210被直接形成在第一支承部410上,与本申请中的缺口41的作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是关于无边框触摸屏的发明,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本申请的上述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显示组件具有特征A“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所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具有用于在内侧配置所述电子部件的缺口”,可以避免搭载在一个挠性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发生移动,与另一挠性配线基板上的其它电子部件相接触,从而防止电子部件与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之间发生干扰,抑制由电子部件的干扰引起的挠性配线基板的损伤。因此,本申请中,挠性配线基板中的缺口所起作用为固定电子部件,防止电子部件发生移动,进而达到避免干扰的效果。对比文件3中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中间部44在从连接器38错开的位置上延伸,以避免与电连接部交迭,下侧端部48与连接器38相连接。其中,中间部44在从连接器38错开的位置上延伸,此时,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其它部分不发生接触;下侧端部48与连接器38相连接,此时,相当于连接器38上设置有缺口,下侧端部48通过连接器38上的缺口固定,可以避免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之间发生位移,防止避免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其它部位接触,从而防止电子部件与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之间发生干扰。因此,二者区别仅在于缺口的位置不同,但其作用相同,均为固定电子部件和挠性配线基板,属于等效代替,该缺口位置的变换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驱动IC孔430,驱动IC 210插入该驱动IC孔430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用于在内侧配置所述电子部件的所述缺口,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形成缺口以配置电子部件,可以进一步固定电子部件和挠性配线基板,防止二者移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形成缺口以配置电子部件的技术启示。(2)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IC孔430没有形成在挠性配线基板上,但是,首先,特征A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为固定电子部件和挠性配线基板,防止电子部件发生移动。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用于在内侧配置所述电子部件的所述缺口,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为形成缺口以配置电子部件,可以进一步固定电子部件和挠性配线基板,防止二者移动。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下侧端部48与连接器38相连接以固定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及连接器38的基础上,为了防止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和连接器38之间发生移动导致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上的其它部件发生干扰,同时为了更好的固定二者,结合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上形成一缺口,将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相互卡合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其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0321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4090679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2819134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组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显示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31]段,说明书附图1-3):液晶显示面板10具有由玻璃等构成的透明的一对基板12、14,且在两者之间夹有未图示的液晶(即第一电路基板,包括具有图像显示功能的显示区域,该显示区域的外侧即第一周边区域);视差屏障液晶面板22重叠在液晶显示面板10上(即与所述第一电路基板重叠地配置的第二电路基板,包括具有附加在所述图像显示功能上的功能的附加功能区域,其附加功能区域外侧即所述第二周边区域);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即第一挠性配线基板)从液晶显示面板10(即第一电路基板)的端部(即第一端部)向侧方延伸,并向返回的方向弯曲,在液晶显示面板10的下方延伸(即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延伸至第一电路基板的与第二电路基板相反的一侧);视差屏障液晶面板22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即第二挠性配线基板)电连接并接合,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从视差屏障液晶面板22远离的方向依次具有上侧端部40(上侧端部40与视差屏障液晶面板22接合的区域即第二端部)、外侧弯曲部42、中间部44、内侧弯曲部46以及下侧端部48(即通过与第二周边区域的第二端部接合而与第二电路基板电连接);上侧端部40是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的上方,从视差屏障液晶面板22的端部向侧方延伸的部分,外侧弯曲部42是从上侧端部40向返回的方向弯曲的部分,中间部44是从外侧弯曲部42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的下方以将连接器38穿过的方式延伸的部分(即第二挠性配线基板延伸至第一电路基板的与第二电路基板相反的一侧);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上搭载有包括连接器38的各种电子零部件(即所述电子部件,其搭载于第一挠性配线基板上)。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和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的电连接由连接器38实现。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电路基板及第二电路基板具有可挠性,第一电路基板及第二电路基板在其周边区域具有弯曲部;2)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具有用于在内侧配置电子部件的缺口。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减小边框;2)挠性配线基板上形成缺口以容置另一挠性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能够避免搭载在挠性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干扰另一挠性配线基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显示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8]-[0065],[0075]段,说明书附图2-3):第一基板110是柔性薄膜基板(即第一电路基板,其具有可挠性);第一基板110的非显示部被设置为显示部的周边区域(即所述第一周边区域)以包围第一基板110的显示部;第一基板110的弯曲部115从第一基板110的非显示部的一侧延伸(即第一电路基板在第一周边区域具有第一弯曲部),并且沿第一基板110的底部方向弯曲;柔性电路板220电连接到焊盘部116(即第一端部),并且驱动IC210(即电子部件)安装在柔性电路板220(即第一挠性配线基板)上;驱动IC孔430形成在支承构件400处,构成板驱动器200的驱动IC210插入该驱动IC孔430中。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减小边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电路基板都设计为具有可挠性,并且将其周边区域设计成具有弯曲部。但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驱动IC孔430的作用是防止驱动IC 210直接形成在支承构件400上,对比文件1中仅具有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即具有显示功能的第一基板110,其不具有其它配线基板,不存在一个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对另一配线基板产生干扰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结合到对比文件3实现减少电子部件对另一挠性配线基板的干扰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边框的透明触摸屏,并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说明书附图1):触摸感应面板1,其顶部可弯曲并向后延伸(即第二电路基板,其具有可挠性);触摸感应面板1与FPC 2(即第二挠性配线基板)的焊接点位于触摸面板的弯曲位置(即第二电路基板在第二周边区域具有第二弯曲部),使FPC 2在与触摸感应面板1焊接后可与触摸感应面板1同向弯曲(即第二挠性配线基板向第一电路基板的与第二电路基板相反的一侧延伸)。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减小边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也容易想到将第一、第二电路基板都设计为具有可挠性,并且将其周边区域设计成具有弯曲部。但对比文件2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一个上搭载电子部件,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具有用于在内侧配置电子部件的缺口。也未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2)结合到对比文件3实现减少电子部件对另一挠性配线基板的干扰的技术启示。
在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一个挠性配线基板上搭载电子部件,在上述第一挠性配线基板和上述第二挠性配线基板中的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设置用于在内侧配置上述电子部件的缺口。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且,在这样的显示组件中,由于电子部件配置在缺口的内侧,实现了避免搭载在一个挠性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干扰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而引起基板的损伤,避免了挠性配线基板之间电连接不良。从而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了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连接器38是实现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和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之间的电连接(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对比文件3未公开在连接器38上设置有缺口以实现其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连接。对比文件3中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中间部44在从连接器38错开的位置上延伸,以避免与电连接部交迭从而减小应力造成的不良影响,因而对比文件3不存在在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上设置缺口以卡合连接器38的技术需求。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下侧端部48电连接,因此对比文件3也不存在需要解决“在第一柔性布线基板32上的电子部件(连接器38)与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相接触导致干扰第二柔性布线基板34”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IC孔430形成在支承构件400处,构成板驱动器200的驱动IC 210插入该驱动IC孔430中,对比文件1中驱动IC孔430的作用是防止驱动IC 210直接形成在支承构件400上(参见说明书第[0082]段),并非用于防止驱动IC210与支承构件400之间发生移动,粘接构件300和500起到防止二者之间移动的作用,也不存在一个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对另一挠性配线基板的干扰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3实现减少电子部件对另一挠性配线基板的干扰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显示组件中,由于电子部件配置在缺口的内侧,实现了避免搭载在一个挠性配线基板上的电子部件干扰另一个挠性配线基板而引起基板的损伤,避免了挠性配线基板之间电连接不良。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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