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滑动密封件以及密封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74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44654
优先权日:2012-12-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65957.8
申请日:2013-11-19
复审请求人: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 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乐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刘琼
国际分类号:F16J15/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运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该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5957.8,名称为“滑动密封件以及密封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川崎重工业株式会社、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6月18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16 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83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滑动密封件,
是对第一构件相对于第二构件能移动的两个构件之间的环状间隙进行密封,从而分隔为高压侧和低压侧,并且配置于在所述第二构件或第一构件上设置的环状的安装槽中的滑动密封件,
具备:
与所述第一构件或第二构件的滑动面滑动接触的压力流体用密封件;
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相比设置于高压侧,在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之间形成容纳润滑剂的润滑剂容纳空间的润滑剂保持块;和
与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相比设置于高压侧,并且与所述滑动面滑动接触的润滑剂用密封件;
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大于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
所述润滑剂保持块形成为圆环状,且内周面具有作为圆环状的槽并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的润滑剂贮留部,
所述润滑剂贮留部是将所述润滑剂保持块的内周面的中间部分向半径方向外方凹入而形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设置于所述润滑剂保持块,该润滑剂保持块配置在所述安装槽的高压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与所述润滑剂保持块相独立地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与所述润滑剂保持块形成为一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低压侧的侧表面相邻地设置有保护圈。
6. 一种密封结构,
是具备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滑动密封件的密封结构;
还具备形成于设置有所述安装槽的所述第二构件或第一构件,并且用于从外部向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供给润滑剂的供给通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密封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贮留部是向所述滑动面开口的槽部,该槽部与所述供给通路借助于形成在所述润滑剂保持块的连通孔相互连通。”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 CN102808885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气缸装置的密封组件,独立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滑动密封件配置在第一构件或第二构件上设置的环状的安装槽中,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大于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润滑剂保持块内周面具有作为圆环状的槽并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的润滑剂贮留部,该贮留部是将润滑剂保持块的内周面的中间部分向半径方向外方凹入而形成。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设置有安装槽的第一或第二构件上形成供给通路用于从外部向润滑剂容纳空间供给润滑剂。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润滑剂保持块内周面具有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的润滑剂贮留部,能够将润滑剂贮留部的润滑剂导入润滑剂容纳空间。因而即使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相对于润滑剂保持块位移并抵接、他们之间的润滑剂容纳空间消失,润滑剂贮留部中也残留有润滑剂,因此,能将其供给至润滑剂容纳空间。因此,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周边时常存在润滑剂,能够维持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润滑性能。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变,也得不出本申请“具有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的润滑剂贮留部”的结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提出的理由与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说服力,具体意见请参见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6部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0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领域技术人员周知:提供更多的润滑剂可以提高密封件的性能及使用寿命,因此为了容纳更多的润滑剂而增大容纳空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滑动部件82的锥形保持部的结构替换为在滑动部件内表面中间部分向半径方向外方凹入形成润滑剂贮留部,而将润滑剂驻留部设置为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也是进一步增大润滑剂驻留空间的常规技术手段,其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大于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修改为“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在所述第一构件相对所述第二构件移动时,为了减少对所述第一构件的阻力,使压缩量小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唇部的压缩量”。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启示本申请中记载的“活塞杆14移动时密封构件81和唇部102之间活塞杆14滑动接触的力的大小关系”;此外,对比文件1中唇部变形与本申请中唇部变形的目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是为了使得残留气体逃逸,使得“唇部102和活塞杆14之间形成间隙”,而本申请是为了降低活塞杆14的阻力而变形;最后,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有益效果“能抑制润滑剂流出,同时能降低对润滑剂用密封件的负荷使第一构件12相对第二构件13顺利地移动,还可以改善润滑剂密封件22的耐摩擦性而延长其寿命:均没有被另外的对比文件等披露或公开,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9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首先,请求人强调的“活塞杆14移动时密封构件81和唇部102之间活塞杆14滑动接触的力的大小关系”并没有明确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即便请求人补入权利要求中,对比文件1也是给了技术启示的,对比文件1因存在唇部变形其必然会有活塞杆滑动接触力的变化;其次,复审请求人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质相同,只是换了一种表述方式,其中技术特征“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在所述第一构件相对所述第二构件移动时”仅是描述了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工作过程,而技术特征“为了减少对所述第一构件的阻力”也只是技术效果的限定,其对权利要求1保护的滑动密封件本身的结构并没有限定作用;最后,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唇部变形可以降低活塞杆的阻力,但是其由于存在唇部变形的结构,其必然具有降低活塞杆阻力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可以确定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1 月0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与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相比设置于高压侧,并且与所述滑动面滑动接触的润滑剂用密封件”修改为“与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相比设置于高压侧,并且在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密封的状态下与所述滑动面滑动接触的润滑剂用密封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滑动密封件,
是对第一构件相对于第二构件能移动的两个构件之间的环状间隙进行密封,从而分隔为高压侧和低压侧,并且配置于在所述第二构件或第一构件上设置的环状的安装槽中的滑动密封件,
具备:
与所述第一构件或第二构件的滑动面滑动接触的压力流体用密封件;
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相比设置于高压侧,在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之间形成容纳润滑剂的润滑剂容纳空间的润滑剂保持块;和
与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相比设置于高压侧,并且在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密封的状态下与所述滑动面滑动接触的润滑剂用密封件;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在所述第一构件相对所述第二构件移动时,为了减少对所述第一构件的阻力,使压缩量小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唇部的压缩量,
所述润滑剂保持块形成为圆环状,且内周面具有作为圆环状的槽并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的润滑剂贮留部,
所述润滑剂贮留部是将所述润滑剂保持块的内周面的中间部分向半径方向外方凹入而形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设置于所述润滑剂保持块,该润滑剂保持块配置在所述安装槽的高压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与所述润滑剂保持块相独立地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与所述润滑剂保持块形成为一体。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滑动密封件,其特征在于,
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低压侧的侧表面相邻地设置有保护圈。
6. 一种密封结构,
是具备权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滑动密封件的密封结构;
还具备形成于设置有所述安装槽的所述第二构件或第一构件,并且用于从外部向所述润滑剂容纳空间供给润滑剂的供给通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密封结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润滑剂贮留部是向所述滑动面开口的槽部,该槽部与所述供给通路借助于形成在所述润滑剂保持块的连通孔相互连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06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滑动密封件,对比文件1(CN102808885A)公开了一种气缸装置,具体是一种能够维持气密封性的气缸装置,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在活塞13和导杆15之间设有环形密封部件81(相当于本申请的压力流体用密封件),其与活塞杆1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构件)进行滑动;活塞杆14(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一构件)与筒形主体部21(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第二构件)之间的环形间隙进行密封,从而分隔为两侧,即高压侧和低压侧;滑动部件82(相当于本申请的润滑剂保持块);在气缸12内能够沿轴向在密封部件81和活塞13之间滑动;润滑剂保持室83(相当于本申请的润滑剂容纳空间),在滑动部件82和密封部件81之间被划分形成且封有润滑剂L;滑动部件82形成为圆环状,其中滑动部件82与密封部件81相比设置在高压侧,在润滑剂保持室83密封状态下(说明书第[0055]、[0057]段)滑动部件82的滑动部99(相当于本申请的润滑剂用密封件)与活塞杆14的滑动面滑动接触,当润滑剂保持室83内压力较大时,残留空气可以通过滑动部99的唇部102排出到气室51中,由此可直接毫无疑义的得出密封部件与活塞杆之间的压紧力大于滑动部件与活塞杆之间的压紧力(参见说明书第[0035]-第[0079]段、附图1、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滑动密封件配置在第一构件或第二构件上设置的环状的安装槽中;(2)、所述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在所述第一构件相对所述第二构件移动时,为了减少对所述第一构件的阻力,使压缩量小于所述压力流体用密封件的唇部的压缩量;(3)、润滑剂保持块内周面具有作为圆环状的槽并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的润滑剂贮留部,该贮留部是将润滑剂保持块的内周面的中间部分向半径方向外方凹入而形成。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足够多的润滑脂从而提高环形密封件的寿命。
首先,将密封件设置在安装槽中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如在使用缸盖的情况下,可以将密封件设置在缸盖的安装槽中,因此根据需要将滑动密封件设置在相对滑动的构件中的环状的安装槽中,与滑动件形成滑动接触密封,是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其次,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滑动部件82的与活塞杆14接触的唇部102在气室51的压力高的情况下,唇部102向径向上的主部100侧变形,在其与活塞杆14之间形成间隙,也就是说唇部102此时是打开的,而此时承受同样压力的密封部件81并未打开,由此可得知密封部件81与活塞杆14之间的压紧力大于滑动部件82与活塞杆14之间的压紧力,从而减少了滑动摩擦阻力(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件的唇部在第一构件相对于第二构件移动时),因此,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滑动部9(即本申请的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设置为小于密封部件81的唇部压缩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后,为了储存润滑剂,在润滑剂保持结构中设置润滑剂贮留部是本领域的常见设置方式,而为了能够在润滑剂贮留部中储存更多的润滑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对比文件1中润滑剂贮留部的结构来增大其储存空间,具体的,如根据需要,使润滑剂保持块内表面的中间部分向半径方向外方凹入形成圆环形槽,构成润滑剂贮留部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这样的结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的滑动密封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方便密封件部件的安装而设置安装槽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而为了贮存润滑剂必然会将润滑剂保持块配置在安装槽的高压侧,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的滑动密封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设置润滑剂用密封件与润滑剂保持块相独立,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的滑动密封件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滑动部件82包括滑动部99,即滑动部件82同时起到润滑剂用密封件以及润滑剂保持块的功能(相当于两者形成为一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1):密封部件81包括金属等硬质材料构成的芯部86以及密封部87。由此得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密封件本身设置有加强支撑件,而外设支承环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滑动密封形式,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1的内置加强结构替换为外设式结构,即在其低压侧的侧表面相邻地设置支承环(保护圈),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密封结构,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密封结构,其包括滑动密封件的密封结构(具体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还在于:设置有安装槽的第一或第二构件上形成供给通路用于从外部向润滑剂容纳空间供给润滑剂。由于在构件上设置润滑剂供给通路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见方式,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在设置安装槽的构件上形成供给通路,使外部润滑剂供给源与润滑剂容纳空间连通以根据需要补充润滑剂,也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滑动密封件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密封结构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设置槽部式的润滑剂贮留部的润滑剂保持块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见结构,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设置槽部式的润滑剂贮留部的情况下,使其向槽部向滑动面开口,并使槽部与供给通路通过形成在润滑剂保持块上的连通孔相互连通,也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中唇部和活塞杆之间形成有残留空气通过的间隙,因而无法保证润滑剂保持室83的密封性,气缸12移动时润滑剂会漏出,无法长期将起动和滑动摩擦阻力抑制为较小。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唇部变形是为了气体逃逸,与本申请唇部变形的目的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滑动密封件在润滑剂容纳空间密封的状态下与滑动面滑动接触,可以将润滑剂保持于润滑剂容纳腔内,从而润滑剂的泄漏量抑制为较少;润滑剂用密封件唇部的压缩量小于压力流体用密封件唇部的压缩量,将第一构件相对于第二构件的起动和滑动摩擦阻力抑制为较小,从而改善了耐磨损性并延长了使用寿命。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5]段明确记载“滑动部件82封闭与气缸的间隙,同时封闭与活塞杆14的间隙”,并且说明书第[0057]段记载:“唇部102作为单向阀发挥作用,能够限制空气G等从气室向润滑剂保持室83移动”,可见滑动部件的唇部与活塞杆是处于密封状态的。对比文件1中唇部和活塞杆之间的间隙,仅仅是气缸组装过程中存在残留空气时才会形成,当残留空气排除后,唇部和活塞杆将处于密封状态,即润滑剂保持室处于密封状态下,同样可以将润滑剂保持在润滑剂保持室内,抑制润滑剂的漏出。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唇部变形可以降低活塞杆的阻力,但是其由于存在唇部变形的结构,其必然具有降低活塞杆阻力的作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可以确定的。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滑动部9(即本申请的润滑剂用密封件)的唇部压缩量设置为小于密封部件81的唇部压缩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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