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42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02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31191.7
申请日:2013-11-2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艳
合议组组长:于春晖
参审员:白雪涛
国际分类号:G06F13/10,H05B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关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31191.7,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4:CN 103379198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3:CN 10254124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中在判断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时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耗电量。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4公开了同时检测电池水平及环境亮度,在电池水平小于第一阈值且环境亮度小于第二阈值时开启照明的方案,而本领域中,在进行逻辑与运算时,如果其中一个条件为假,则不必计算另一个条件,因为此时与运算的结果必然为假,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并给出多篇公知常识证据作为佐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公知常识用于对比文件4中,得到“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各个组成模块与权利要求1-9的方法流程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9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和照明单元,所述照明单元用于照亮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和/或外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则开启所述照明单元,
其中,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且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且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并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
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
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检测获得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获得第一判 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检测获得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
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启所述照明单元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是否插入插头;
若所述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插入插头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未插入插头,关闭所述照明单元。
8.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电量信息;所述外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亮度信息。
9.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权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的应用程序类型信息;所述外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亮度信息。
10.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和照明单元,所述照明单元用于照亮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和/或外部参数 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开启所述照明单元,
其中,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且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且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并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
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
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 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
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
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6. 如权利要求10~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是否插入插头;
关闭单元,用于在所述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插入插头或预设时间段内所述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未插入插头时,关闭所述照明单元。
17. 如权利要求10~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电量信息;所述外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亮度信息。
18. 如权利要求10~15中任一权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上运行的应用程序类型信息;所述外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亮度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原审查部门所提供的公知常识中所述的逻辑运算仅是判断已经获得的结果1、结果2、结果3是否满足AND条件,而不是通过结果1来决定是否开启检测结果2,因而不能给出可用于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方案只有在电池电量低于阈值的情况下才开始检测环境光亮度,不需要亮度检测装置一直处于检测状态,在方便用户操作的同时节省了电子设备的电池电能。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驳回通知书中举证了公知常识:在进行“AND(logical1,logical2)”逻辑运算时,先计算其中的一个条件logical1,再计算logical2,如果logical1为false,则不需要计算logical2,如果logical1为true,再计算logical2是否为true,是则得到AND(logical1,logical2)结果为true。所述公知常识是计算机领域中常用的逻辑思维方式,在已知对比文件4公开的“判断内部参数满足预设条件且外部参数也满足预设条件时,驱动发光单元”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所述公知常识的逻辑思维方式用于对比文件4方案的判断过程中得到方案:a、先判断内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不满足则不再判断,若满足则判断外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若外部参数也满足则开启照明;b、先判断外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不满足则不再判断,若满足则判断内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若内部参数也满足则开启照明。其中,方案a即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此外,将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进行结合也未给出反向教导。
2、复审请求人认为“AND语句与对比文件4进行结合,只能得到:一直检测电池水平和环境照度,得到检测结果1和检测结果2,通过AND语句判断检测结果1和检测结果2是否满足条件,满足则返回TRUE,驱动发光单元,不满足则返回FALSE”,但是对比文件4结合的公知常识并非只有“AND语句”,还包括“在进行“AND(logical1,logical2)”逻辑运算时,先计算其中的一个条件logical1,再计算logical2,如果logical1为false,则不需要计算logical2,如果logical1为true,再计算logical2是否为true,是则得到AND(logical1,logical2)结果为true”,基于前述意见1中的分析可知,对比文件4与公知常识结合可得到方案:先判断内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不满足则不再判断,若满足则判断外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若外部参数也满足则开启照明。
3、基于前述意见1和2的陈述,对比文件4结合所述公知常识可得到方案:先判断内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不满足则不再判断,若满足则判断外部参数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若外部参数也满足则开启照明。因此,可达到方便用户操作且节约了电子设备的电池电能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检测参数用的耗电量,以节省电力。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先检测电池水平然后检测环境亮度,在电池水平小于第一阈值且环境亮度小于第二阈值时开启照明的方案。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限定电池水平的检测和环境亮度的检测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但是,在电池水平和环境亮度为两个必要条件时,检测完电池水平之后,只要电池水平不小于第一阈值,那么不论环境亮度如何,照明都不符合开启条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节省电力消耗是电子设备的普遍诉求,而只检测一个参数显然比同时检测两个参数省电,在只检测一个参数就能满足技术需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保持对一个参数的检测,当这一个参数符合条件后再检测并判断另一个参数。另一方面,这样的操作方式已经普遍的用于日常使用,比如公共场所的声控照明装置,该装置中通常具有光敏元件和声控元件,其开启需要光照条件和声音条件同时满足,当光照条件不满足时(比如白天),光敏元件使得电路处于断开状态,此时不会对声音进行检测,只有当光照条件满足时,声控元件才进入检测声音信号的工作状态。声控照明装置的这种设置方式也是为了节省电力,一方面节省检测电路本身消耗的电力,另一方面节省不必要时的照明电力。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4、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含的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9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9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主要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10中增加特征“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包应用程序类型信息”和“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应用程序类型为需要电子设备输入输出信息”,以及修改了权利要求7、16中的明显笔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不涉及检测应用程序类型,上述新增的特征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和照明单元,所述照明单元用于照亮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和/或外部参数信息,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包应用程序类型信息;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应用程序类型为需要电子设备输入输出信息;
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则开启所述照明单元,
其中,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时,所述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10.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含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和照明单元, 所述照明单元用于照亮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检测单元,用于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和/或外部参数信息,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包应用程序类型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其中,所述预设条件包括应用程序类型为需要电子设备输入输出信息;
启动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开启所述照明单元,
其中,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具体用于:
当检测获得所述内部参数信息时,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
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
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
其中,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2013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是上述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给出了相关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具体为:
对比文件4:CN 103379198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3:CN 10254124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04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使用便携式终端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0043]段,图1-3):如图2所示的使用便携式终端(相当于电子设备)的方法,在步骤S201和S202,控制器10检查电池40的当前电池水平,然后使用照度传感器60检查便携式终端周围的环境照度(相当于“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和/或外部参数信息”);控制器10可以从电池管理单元接收电池信息(例如,电池充电水平信息和电池温度信息)(相当于“内部参数信息”),并且可以使用照度传感器60检查便携式终端的环境照度(或者环境照度的水平)(相当于“外部参数信息”);在步骤S203至S205,如果电池水平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并且环境照度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则控制器驱动与预设的第一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照明单元)。第一端子可以是可以被插入充电线以对电池充电的充电端子(相当于输入输出接口)。如果检查的电池水平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并且检查的环境照度低于或等于用于在视觉上感到黑暗的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则控制器10可以驱动与预设的第一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或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若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和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则开启所述照明单元);如图2所示,步骤S203判断电池水平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4,判断环境照度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5,驱动与预设的端子1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检测获得所述电子设备的外部参数信息;(2)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包括应用程序类型信息,所述预设条件包括应用程序信息为需要电子设备输入输出信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检测参数用的耗电量以及准确确定用户存在照明需求的时间段,以节省电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先检测电池水平然后检测环境亮度,在电池水平小于第一阈值且环境亮度小于第二阈值时开启照明的方案。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限定电池水平的检测和环境亮度的检测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但是,在电池水平和环境亮度为两个必要条件时,检测完电池水平之后,只要电池水平不小于第一阈值,那么不论环境亮度如何,照明都不符合开启条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节省电力消耗是电子设备的普遍诉求,而只检测一个参数显然比同时检测两个参数省电,在只检测一个参数就能满足技术需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保持对一个参数的检测,当这一个参数符合条件后再检测并判断另一个参数。另一方面,这样的操作方式已经普遍的用于日常使用,比如公共场所的声控照明装置,该装置中通常具有光敏元件和声控元件,其开启需要光照条件和声音条件同时满足,当光照条件不满足时(比如白天),光敏元件使得电路处于断开状态,此时不会对声音进行检测,只有当光照条件满足时,声控元件才进入检测声音信号的工作状态。声控照明装置的这种设置方式也是为了节省电力,一方面节省检测电路本身消耗的电力,另一方面节省不必要时的照明电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在步骤S206和S207,如果电池水平高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并且环境亮度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则控制器可以驱动与预设的第二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从而允许用户容易地将特定线缆(例如,耳机线)插入特定端子(例如,耳机插口)。即对比文件4中还公开了在黑暗环境中照亮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以方便用户使用的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4的方案在电池电量充足的情况下,只要环境亮度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就照亮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而并没有判断用户是否存在使用该端子的实际需求,这明显是比较费电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只在用户存在使用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的需求时才开启照明来节省电力。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运行特定的应用程序类型,例如音视频播放应用时,由于存在音视频数据的输入输出需求,而会有使用耳机插口的较大可能性,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设备上运行的应用程序类型也作为是否需要开启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照明的条件之一,进而得到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步骤S203至S205,如果检查的电池水平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相当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并且检查的环境照度低于或等于用于在视觉上感到黑暗的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相当于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则控制器10可以驱动与预设的第一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且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表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及所述外部参数信息满足所述预设条件)。因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步骤S203至S205,如果检查的电池水平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相当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并且检查的环境照度低于或等于用于在视觉上感到黑暗的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相当于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则控制器10可以驱动与预设的第一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且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执行对应操作)。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电子设备和照明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2]-[0074]段,图4-5):步骤501,检测第一条件是否成立,所述第一条件为环境光的亮度未超过第一预设阈值,或者环境光的亮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未超过所述第一预设阈值;步骤502,检测第二条件是否成立,所述第二条件为操作区域中有操作体存在,或者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所述操作区域中持续有操作体存在;步骤503,当所述第一条件和所述第二条件同时成立时,控制所述照明灯开启。通常情况下,用户在正常使用计算机时,距离显示屏幕约为40厘米至60厘米,键盘距离显示屏幕约为10厘米至30厘米,因此,所述操作区域可以为以所述接近觉传感器(图4中实心圆点)为中心,半径为 30cm,水平角度为120度、垂直角度为45度的检测区域(相当于检测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并判断所述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若所述距离值小于所述第三阈值,则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触发照明的准确性。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部参数值小于第一阈值且外部参数值小于第二阈值时,进一步检测是否有第一物体在输入输出接口的一定距离内,以在更准确的时机触发照明。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图2所示,步骤S203判断电池水平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4(相当于判断所述内部参数对应的内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一阈值,若所述内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一阈值,则进入相应操作),判断环境照度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5,驱动与预设的端子1相对应的发光单元。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步骤501,检测第一条件是否成立,所述第一条件为环境光的亮度未超过第一预设阈值,或者环境光的亮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未超过所述第一预设阈值;步骤502,检测第二条件是否成立,所述第二条件为操作区域中有操作体存在,或者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所述操作区域中持续有操作体存在;步骤503,当所述第一条件和所述第二条件同时成立时,控制所述照明灯开启。通常情况下,用户在正常使用计算机时,距离显示屏幕约为40厘米至60厘米,键盘距离显示屏幕约为10厘米至30厘米,因此, 所述操作区域可以为以所述接近觉传感器(图4中实心圆点)为中心,半径为 30cm,水平角度为120度、垂直角度为45度的检测区域(相当于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判断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触发照明的准确性。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部参数值小于第一阈值时,进一步检测是否有第一物体在输入输出接口的一定距离内,以在更准确的时机触发照明。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限定了先检测外部参数,在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时再检测获得电子设备的内部参数信息。对比文件4公开了先检测电池水平然后检测环境亮度,在电池水平小于第一阈值且环境亮度小于第二阈值时开启照明的方案。虽然对比文件4没有限定电池水平的检测和环境亮度的检测之间存在制约关系,但是,在电池水平和环境亮度为两个必要条件时,检测完电池水平之后,只要电池水平不小于第一阈值,那么不论环境亮度如何,照明都不符合开启条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同样的,在检测完环境亮度之后,只要环境亮度不小于第一阈值,那么不论电池水平如何,照明也不符合开启条件。并且,节省电力消耗是电子设备的普遍诉求,而只检测一个参数显然比同时检测两个参数省电,在只检测一个参数就能满足技术需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保持对一个参数的检测,当这一个参数符合条件后再检测并判断另一个参数。另一方面,这样的操作方式已经普遍的用于日常使用,比如公共场所的声控照明装置,该装置中通常具有光敏元件和声控元件,其开启需要光照条件和声音条件同时满足,当光照条件不满足时(比如白天),光敏元件使得电路处于断开状态,此时不会对声音进行检测,只有当光照条件满足时,声控元件才进入检测声音信号的工作状态。声控照明装置的这种设置方式也是为了节省电力,一方面节省检测电路本身消耗的电力,另一方面节省不必要时的照明电力。
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图2所示,步骤S203判断电池水平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4,判断环境照度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5,驱动与预设的端子1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判断所述外部参数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若所述外部参数值小于所述第二阈值,则进入相应操作)。
另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步骤501,检测第一条件是否成立,所述第一条件为环境光的亮度未超过第一预设阈值,或者环境光的亮度在第一预设时间内持续未超过所述第一预设阈值;步骤502,检测第二条件是否成立,所述第二条件为操作区域中有操作体存在,或者在第二预设时间内所述操作区域中持续有操作体存在;步骤503,当所述第一条件和所述第二条件同时成立时,控制所述照明灯开启。通常情况下,用户在正常使用计算机时,距离显示屏幕约为40厘米至60厘米,键盘距离显示屏幕约为10厘米至30厘米,因此, 所述操作区域可以为以所述接近觉传感器(图4中实心圆点)为中心,半径为 30cm,水平角度为120度、垂直角度为45度的检测区域(相当于判断所述外部参数信息对应的外部参数值是否小于第二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判断距离第一物体的距离值是否小于第三阈值,获得第一判断结果)。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提高触发照明的准确性。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外部参数值小于第二阈值时,进一步检测是否有第一物体在输入输出接口的一定距离内,以在更准确的时机触发照明。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6任一项,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如果通过检查电池水平和环境照度确定需要在黑暗的地方对电池充电,则控制器驱动与充电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从而用户可以借助于从LED发出的光容易地识别充电端子的位置并容易地将充电线插入充电端子;此后,如果将充电线插入充电端子或者向电池提供电力,则控制器10可以停止驱动发光单元(相当于在所述开启所述照明单元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检测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是否插入插头;若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插入插头,关闭所述照明单元)。并且,为了节省电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若预设时间段内所述至少一个输入输出接口未插入插头,关闭所述照明单元。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6任一项,其附加特征将内部参数信息限定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电量信息,此时的内部参数信息无法“包括应用程序类型信息”,因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只能以替换的方式取代权利要求1中的新增特征。
对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如图2所示,步骤S203判断电池水平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电池水平表明电力能够驱动便携式终端大约10分钟),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4,判断环境照度是否小于或等于预设水平(例如,照度为50lux或更小),若是则进入到步骤S205,驱动与预设的端子1相对应的发光单元(相当于所述内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的电池电量信息;所述外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亮度信息)。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6任一项,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步骤S206和S207,如果电池水平高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并且环境亮度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相当于外部参数信息为所述电子设备所在环境的环境光亮度信息),则控制器可以驱动与预设的第二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从而允许用户容易地将特定线缆(例如,耳机线)插入特定端子(例如,耳机插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运行特定的应用程序类型时,例如音视频播放应用,会有使用耳机插口的较大可能性,这是一种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设备上运行的应用程序类型也作为是否需要开启耳机插口照明的条件之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8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包含的功能模块与权利要求1-9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1-9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虽然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检测应用程序类型的相关特征,但是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黑暗环境中照亮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以方便用户使用的技术方案,具体的,如果电池水平高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并且环境亮度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则控制器可以驱动与预设的第二端子相对应的发光单元,从而允许用户容易地将特定线缆(例如,耳机线)插入特定端子(例如,耳机插口)。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的方案在电池电量充足的情况下,只要环境亮度低于或等于预设水平就照亮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而并没有判断用户是否存在使用该端子的实际需求,这明显是比较费电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可以通过只在用户存在使用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的需求时才开启照明来节省电力。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运行特定的应用程序类型,例如音视频播放应用时,由于存在音视频数据的输入输出需求,而会有使用耳机插口的较大可能性,这是一种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电子设备上运行的应用程序类型也作为是否需要开启耳机插口等特定端子照明的条件之一,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提请复审请求人注意,在对比文件2(CN10202370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0日)中实际也已经公开了将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作为开启照明单元的条件之一的技术方案,具体的,所述键盘或笔记本电脑还包括:检测模块,用于检测当前环境的光线强度;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在当前环境的光线强度(相当于外部参数信息)低于预设阈值时,启动所述发光装置,否则关闭所述发光装置。该第一控制模块可以设置于键盘,也可以设置于主板上。该键盘可以是单独设置的键盘,当然还可以与其他任何需要使用键盘的电子设备相结合,如便携式电子设备中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在用户播放电影的过程中,用户可能仅需要用到有限的几个按键,如ESC按键退出全屏,利用方向键进行快进、快退等。在用户进行游戏的过程中,如某些射击类游戏,仅需要用到W、A、S和D进行方向控制,利用某几个键进行射击控制,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点亮所有的LED,则不但会造成电能消耗的加大,同时也会给用户操作带来不便,而如果仅点亮与当前程序相关的LED,则用户能够快速找到,方便了用户。选择需要点亮的LED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根据当前运行的应用程序(相当于内部参数信息)确定。如对于Word程序,则需要点亮的LED为所有LED,而对于射击类游戏,则需要点亮的LED为该程序可能用到的按键所对应的LED。可以通过在后台执行所有按键的指令,观察代码变化,判断各个按键是否有用,以找出该应用程序能用到的所有按键,确定找到的按键对应的LED。)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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