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留言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36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10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26710.7
申请日:2017-05-1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李玉红
国际分类号:F24F11/00,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26710.7,名称为“一种留言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5月10日,公开日为2017年9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4-10、12-2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04892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6454196A,公开日为2017年2月22日)、对比文件3(CN105654420A,公开日为2016年6月8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23]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留言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待留言信息;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包括:检测播报端是否有所述待留言信息;当所述播报端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或当所述播报端没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获取所述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所述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所述播报端,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
还包括: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和/或,对所述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和/或,删除已被播报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包括:
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用户的属性;
确定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与设定的家庭用户的属性的第一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一设定阈值;
当所述第一匹配度达到所述第一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
其中,
所述属性,包括:人体特征;
所述人体特征,包括:人脸信息、发型信息、年龄信息、身高信息、衣着信息、行动信息中的至少之一。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用户的属性,包括:
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得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其中,所述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图像传感器中的至少之一;
获取由图像识别模组对所述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
获取由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所述场景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的处理结果;其 中,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场景图片中是否有用户,以及所述场景图片中有所述用户时所述用户的人体特征;
以在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自所述当前场景中提取包含所述用户的所述人体特征的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播报端,包括:发声器、显示器中的至少之一;
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或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包括:
当所述播报端包括所述发声器时,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包括语音留言信息时,直接通过所述发声器播放所述语音留言信息;和/或,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为文字留言信息时,将所述文字留言信息转换为对应的语音留言信息,再通过所述发声器播放转换得到的所述语音留言信息;
和/或,
当所述播报端包括所述显示器时,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为语音留言信息时,将所述语音留言信息转换为对应的文字留言信息,通过所述显示器播放转换得到的所述文字留言信息;和/或,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为文字留言信息时,直接通过所述显示器播放所述文字留言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是否处于未被播报状态;以当所述待留言服务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或当所述待留言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被 播报的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值,以当所述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值时,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继续播报;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留言服务的中止指令时,中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的播报;
和/或,
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待留言时段的至少之一;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家庭用户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时段时,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时段是否到达;以当所述待留言时段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进行检测;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以当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是否处于未被播报状态;以当所述待留言服务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或当所述待留言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被播报的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值,以当所述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值时,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继续播报;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 当前场景中所述待留言服务的中止指令时,中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的播报;
和/或,
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待留言时段的至少之一;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家庭用户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时段时,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时段是否到达;以当所述待留言时段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进行检测;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以当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
接收由客户端发送、和/或提取由播报端本地设定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和/或,
访问云端和/或客户端;
提取由所述云端存储的、和/或由所述客户端设定和/或更新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包括:
确定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与所述待留言对象的属性的第二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二设定阈值;
当所述第二匹配度达到所述第二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
其中,当所述属性包括人体特征时,所述属性,还包括:称谓,以及所述称谓和所述人体特征的对应关系。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
接收由客户端发送、和/或提取由播报端本地设定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和/或,
访问云端和/或客户端;
提取由所述云端存储的、和/或由所述客户端设定和/或更新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包括:
确定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与所述待留言对象的属性的第二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二设定阈值;
当所述第二匹配度达到所述第二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
其中,当所述属性包括人体特征时,所述属性,还包括:称谓,以及所述称谓和所述人体特征的对应关系。
9. 一种留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设定的有家庭用户;
播报单元,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待留言信息;所述播报单元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具体包括:播报端;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播报端,检测播报端是否有所述待留言信息;以及,当所述播报端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或当所述播报端没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获取所述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所述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所述播报端,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
还包括: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和/或,对所述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和/或,删除已被播报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具体包括:
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用户的属性;
确定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与设定的家庭用户的属性的第一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一设定阈值;
当所述第一匹配度达到所述第一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
其中,所述属性,包括:人体特征;
所述人体特征,包括:人脸信息、发型信息、年龄信息、身高信息、衣着信息、行动信息中的至少之一。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当前用户的属性,具体包括:
传感模组;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传感模组,获取由所述传感模组采集得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其中,所述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图像传感器中的至少之一;
图像识别模组;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图像识别模组,获取由所述图像识别模组对所述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
卷积神经处理模块;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卷积神经处理模块,获取由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所述场景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的处理结果;其中,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场景图片中是否有用户,以及所述场景图片中有所述用户时所述用户的人体特征;
以在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自所述当前场景中提取包含所述用户的所述人体特征的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播报端,包括:发声器、显示器中的至少之一;
所述播报单元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或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具体包括:
发声器;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播报端包括所述发声器时,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包括语音留言信息时,直接通过所述发声器播放所述语音留言信息;和/或,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为文字留言信息时,将所述文字留言信息转换为对应的语音留言信息,再通过所述发声器播放转换得到的所述语音留言信息;
和/或,
显示器;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当所述播报端包括所述显示器时,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为语音留言信息时,将所述语音留言信息转换为对应的 文字留言信息,通过所述显示器播放转换得到的所述文字留言信息;和/或,
当所述待留言信息为文字留言信息时,直接通过所述显示器播放所述文字留言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9-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
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是否处于未被播报状态;以当所述待留言服务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或当所述待留言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被播报的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值,以当所述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值时,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继续播报;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留言服务的中止指令时,中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的播报;
和/或,
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待留言时段的至少之一;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家庭用户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时段时,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时段是否到达;以当所述待留言时段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进行检测;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以当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 进行播报。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
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是否处于未被播报状态;以当所述待留言服务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或当所述待留言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被播报的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值,以当所述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值时,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继续播报;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留言服务的中止指令时,中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的播报;
和/或,
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待留言时段的至少之一;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家庭用户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时段时,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时段是否到达;以当所述待留言时段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进行检测;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以当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获取所述 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
通讯模组;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接收由客户端发送、和/或提取由播报端本地设定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访问云端和/或客户端;以及,
提取由所述云端存储的、和/或由所述客户端设定和/或更新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具体包括: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与所述待留言对象的属性的第二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二设定阈值;以及,
当所述第二匹配度达到所述第二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
其中,当所述属性包括人体特征时,所述属性,还包括:称谓,以及所述称谓和所述人体特征的对应关系。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单元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
通讯模组;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接收由客户端发送、和/或提取由播报端本地设定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通讯模组,访问云端和/或客户端;以及,
提取由所述云端存储的、和/或由所述客户端设定和/或更新的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和/或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具体包括: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确定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与所述待留言对象的属性的第二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二设定阈值;以及,
当所述第二匹配度达到所述第二设定阈值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 待留言对象;
其中,当所述属性包括人体特征时,所述属性,还包括:称谓,以及所述称谓和所述人体特征的对应关系。
17. 一种存储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设备中存储有多条指令;所述多条指令,用于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如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留言方法。
18.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用于执行多条指令;
存储器,用于存储多条指令;
其中,所述多条指令,用于由所述存储器存储,并由所述处理器加载并执行如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留言方法。
19. 一种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9-16任一所述的留言装置、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存储设备、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移动终端中的至少之一。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器,包括:空调器、热水器、饮水机、电视机、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中的至少之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仅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9进行了同样的修改,增加了技术特征“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和“通过居室场景中的播报端播放留言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三点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留言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通过识别到居室场景中出现家庭用户时,进一步识别家庭用户中是否有待留言对象,并在有待留言对象时播放对待留言对象的留言信息,达到使用方便的效果,且可靠性更好。对比文件1是通过采集电子装置前的用户图像并比较该采集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的关联图像以判断是否有采集到的图像的用户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与本申请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的计数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起到使留言者放心,人性化好,节省存储空间,降低存储成本等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和3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不能够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大量公知常识的评述方式反而证明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留言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时,通过居室场景中的播报端播放留言信息,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待留言信息;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包括:检测播报端是否有所述待留言信息;当所述播报端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或当所述播报端没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获取所述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所述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所述播报端,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
还包括: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和/或,对所述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和/或,删除已被播报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10、12-2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预先存储用户人脸图像数据的过程就相当于对人脸进行注册和认证,在准备播放留言之前,通过采集给定范围内的人脸图像完成比对这一过程就是完成了人脸的识别,与本申请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留言方法也能够起到针对特定家庭成员主动播放留言内容,保证留言能够及时送达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视频通话应用硬件设备的局限性,将视频通话以及语音留言的应用范围扩展到了家电设备,用户可以远程查看家庭人员或场景动态,并实现留言及时送达,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卷积神经网络实现对人脸图像的处理,与本申请通过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场景中人体特征进行提取的作用相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修改申请文件,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5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11和13中的部分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9中,其余权利要求不变。修改了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留言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包括: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得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获取由图像识别模组对所述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获取由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所述场景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的处理结果;以在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自所述当前场景中提取包含所述用户的所述人体特征的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
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时,通过居室场景中的播报端播放留言信息,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待留言信息;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包括:检测播报端是否有所述待留言信息;当所述播报端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当所述播报端没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获取所述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所述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所述播报端,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通过识别到居室场景中出现家庭用户时,进一步识别家庭用户中是否有待留言对象,并在有待留言对象时播放对待留言对象的留言信息;
还包括: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对所述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删除已被播报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图像传感器中的至少之一;
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场景图片中是否有用户,以及所述场景图片中有所述用户时所述用户的人体特征。
5. 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是否处于未被播报状态;以当所述待留言服务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才 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或当所述待留言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被播报的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值,以当所述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值时,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继续播报;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留言服务的中止指令时,中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的播报;
和/或,
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待留言时段的至少之一;
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家庭用户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时段时,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时段是否到达;以当所述待留言时段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进行检测;
和/或;
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以当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9. 一种留言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设定的有家庭用户,包括:传感模组,用于通过所述传感模组,获取由所述传感模组采集得到的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图像识别模组,用于通过所述图像识别模组,获取由所述图像识别模组对所述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卷积神经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卷积神经处理模块,获取由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所述场景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的处理结果;以在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自所述当前场景中提取包含所述用户的所述人体特征的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
播报单元,用于当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家庭用户时,通过居室场景中的播报端播放留言信息,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所述待留言服务,包括:待留言信息;所述播报单元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具体包括:播报端;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播报端,检测播报端是否有所述待留言信息;以及,当所述播报端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所述播报端直接播放所述待留言信息;当所述播报端没有所述待留言信息时,获取所述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所述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所述播报端,再通过所述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所述待留言信息;通过识别到居室场景中出现家庭用户 时,进一步识别家庭用户中是否有待留言对象,并在有待留言对象时播放对待留言对象的留言信息;
还包括: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对所述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删除已被播报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传感模组,包括:摄像头、图像传感器中的至少之一;
所述处理结果,包括:所述场景图片中是否有用户,以及所述场景图片中有所述用户时所述用户的人体特征。 13. 根据权利要求9-12之一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家庭用户的属性;
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获取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服务;
和/或,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前,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是否处于未被播报状态;以当所述待留言服务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或当所述待留言服务未处于所述未被播报状态时,确定所述待留言服务被播报的次数是否未达到设定值,以当所述次数未达到所述设定值时,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继续播报;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过程中,接收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所述待留言服务的中止指令时,中止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的播报;
和/或,
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待留言时段的至少之一;
所述检测单元,还用于在所述检测当前场景中是否有家庭用户之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时段时,检测所述当前场景中的所述待留言时段是否到达;以当所述待留言时段到达时,对所述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进行检测;
和/或;
所述播报单元,还用于在所述对所述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 前,当所述待留言服务还包括待留言对象时,确定所述家庭用户中是否有所述待留言对象;以当所述家庭用户中有所述待留言对象时,才对所述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223]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留言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具有留言功能的电子装置及其实现留言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31】段、附图1-4):在电子装置100的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该电子装置100多个用户的人脸图像数据(相当于对人脸进行认证注册),电子装置100的处理单元50包括留言收集模块51、留言对象确定模块52和关联模块53,留言对象确定模块52用于确定收听留言的收听对象;处理单元50还包括判断模块54、留言播放模块55和侦测控制模块56,其中侦测控制模块56用于在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未播放的留言信息时,控制电子装置100的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电子装置100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判断模块54用于将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到的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关联的留言收听对象的图像进行比对(相当于比对已经认证注册的人脸进行人脸识别,检测并判断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判断存储单元40中是否存储有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相当于识别家庭用户中是否有待留言对象,并在有待留言对象时播放对待留言对象的留言信息);具体方法为:步骤401,当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未播放的留言信息时(相当于公开了检测播报端是否有待留言信息),侦测控制模块56控制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该电子装置100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步骤402,判断模块54比较图像采集单元30所采集到的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关联的留言收听对象的图像以判断存储单元40内是否有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若有,则进入步骤403;步骤403,留言播放模块55播放存储单元40中存储的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相当于公开了有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播报端直接播放待留言信息),并将留言信息设置为已播放(相当于公开了对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由传感器模组采集得到的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获取由图像识别模组对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获取对所述场景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的处理结果,以在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自所述当前场景中提取包含所述用户的所述人体特征的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2)利用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场景图片进行处理;(3)或当播报端没有待留言信息时,获取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播报端,再通过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待留言信息;(4)在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和/或删除已被播报的待留言服务。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识别场景中的特定用户,及时向用户推送留言信息,通过反馈留言播报情况使用户满意并且降低存储成本。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家电视频通话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9】-【0067】段、附图1-4):接收并存储客户端用户发送的语音留言信息,在摄像头监测到家电场景内有用户时,播放语音留言信息;系统包括摄像头(相当于传感模组),可以安装在家电(例如空调)上,用于拍摄家电场景内图像信息(相当于获取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图像识别模块(相当于图像识别模组)用于提取图像信息,并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相当于获取由图像识别模组对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并获取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包括场景图片中是否有用户)。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通过摄像头采集场景图片,并对场景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区别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人脸图像处理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81】-【0239】段、附图4):步骤105,收集多个人脸样本,步骤106,将人脸样本输入卷积神经网络训练出模型,步骤107,根据模型预测预处理图像中人脸的属性,属性包括以下属性中的至少一项:人种、性别、头发颜色、皮肤颜色和眼睛颜色,人脸处理装置就相当于卷积神经处理模块。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利用卷积神经的方法处理图像,并从图像中提取包含用户人体特征的属性。
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嵌入式Internet TCP/IP基础、实现及应用》(Sergio Scaglia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10月第1版,117页)中公开了:数据从应用传到TCP层时,数据首先被缓存到存储器中,然后TCP构件长度适宜的报文段,并将其发送给IP层,这样发送有可能不是即时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TCP有一个特殊的“PUSH”功能,当应用数据传给TCP层,但数据必须立即发送时,应用会启动“PUSH”功能,可以在需要时提供立即数据传送。由此可见,信息在用户端、存储装置和服务器之间可以实时传送,也可以预先存储,等需要时再传送。那么当播报端没有待留言信息时,获取服务器或者其他存储装置上存储的留言信息,推送到播报端进行播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区别特征(4)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现有的邮件发送系统中在发送时可以自动添加回执功能,当邮件被对方阅读时可以自动收到反馈的已读回执;手机上的信息发送之后也可以在对方阅读之后看到此条消息的状态变成已读,相当于一种反馈;而将已读信息删除则是为了清理存储器内存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处理单元50的侦测控制模块56控制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电子装置100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相当于获取当前场景中的当前用户的属性,属性包括人体特征中的人脸信息),判断模块54用于将图像采集单元30所采集到的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关联的留言收听对象的图像进行比对(相当于确定当前用户的属性与设定的家庭用户的属性来确定当前场景中是否有所述家庭用户),判断存储单元40中是否存储有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而通过具体设定判断条件为第一匹配度是否达到第一阈值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采集人体的其他信息,例如发型信息、年龄信息、身高信息、衣着信息以及行动信息等来代替人脸信息作为匹配用户的标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系统包括摄像头,用于拍摄家电场景内图像信息,图像识别模块用于提取图像信息,并对图像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电子装置100还包括留言播放模块55用于将留言信息解码成图像数据及声音数据,通过显示单元11和声音输出单元12播出留言信息,留言信息可为音频信息或视频信息或音频信息加图像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播报端包括发生器和/显示器,且当留言信息包括语音信息时,直接通过发生器播放语音留言信息;当留言信息为图像信息时,直接通过显示器播放文字留言信息;或同时播放语音信息和文字留言信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需要将文字留言和语音留言进行相互转化以适应不同的播放要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该电子装置100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相当于获取当前场景中家庭用户的属性),判断模块54用于将图像采集单元30所采集到的图像与未播报的留言信息关联的留言收听对象的图像进行比对;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有未播放留言信息时直接播放该留言信息,而当播放端没有留言信息时,从服务器获取留言信息并进行播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未播报信息时,对该信息进行播报,隐含公开了需要对留言是否已经播报进行确认;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未播报留言进行播报,对已播报留言进行标记,在此基础上,当被播报次数满足一定要求时,继续对该留言信息进行播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在播报过程中,接收到中止指令时,中止播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侦测控制模块在电子装置100开机后每间隔预定时间控制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电子装置100前的用户人脸图像,以确认是否是被留言对象,在此基础上,先判断是否属于留言时段,再进行留言对象的检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从属于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8从属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电子装置100的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该电子装置100多个用户的人脸图像数据(相当于本地设定的家庭用户的属性),留言手机模块51用于根据用户产生的指令通过音频采集单元20和/或图像采集单元30收集留言信息(相当于公开了由客户端发送待留言服务)。而通过云端服务器存储用户设定或更新的家庭用户属性和留言服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人脸图像比对判断是否是待留言对象,在此基础上,通过设定的称谓以及称谓与人体特征的匹配度来确定是否是留言对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设计,其产生的效果可以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留言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具有留言功能的电子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0031】段、附图1-4):在电子装置100的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该电子装置100多个用户的人脸图像数据(相当于对人脸进行认证注册),电子装置100的处理单元50包括留言收集模块51、留言对象确定模块52和关联模块53,留言对象确定模块52用于确定收听留言的收听对象;处理单元50还包括判断模块54、留言播放模块55和侦测控制模块56,其中侦测控制模块56用于在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未播放的留言信息时,控制电子装置100的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电子装置100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判断模块54用于将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到的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关联的留言收听对象的图像进行比对(判断模块54相当于检测单元,比对已经认证注册的人脸进行人脸识别,检测并判断当前场景中是否有设定的家庭用户),判断存储单元40中是否存储有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具体方法为:步骤401,当存储单元40中存储有未播放的留言信息时(相当于公开了检测播报端是否有待留言信息),侦测控制模块56控制图像采集单元30采集该电子装置100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步骤402,判断模块54比较图像采集单元30所采集到的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关联的留言收听对象的图像以判断存储单元40内是否有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若有,则进入步骤403;步骤403,留言播放模块55播放存储单元40中存储的该采集到的图像关联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留言播报模块55相当于播报单元,公开了有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播报端直接播放待留言信息),并将留言信息设置为已播放(相当于公开了对待留言服务已被播报的状态进行标记)。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传感模组,用于通过传感模组,获取由传感模组采集得到的当前场景中的场景画面;图像识别模组,用于通过图像识别模组,获取由图像识别模组对场景画面进行分析得到的场景图片;以在所述当前场景中有所述用户时,自所述当前场景中提取包含所述用户的所述人体特征的所述当前用户的属性;(2)卷积神经处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卷积神经处理模块,获取由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所述场景图片进行处理得到的处理结果;(3)播报单元或当播报端没有待留言信息时,获取待留言信息,将获取的待留言信息推送至播报端,再通过播报端播放推送得到的待留言信息;(4)播报单元在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之后,向客户端反馈已对当前场景中的待留言服务进行播报的反馈信息,和/或删除已被播报的待留言服务。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识别场景中的特殊用户,及时向用户推送留言信息,通过反馈留言播报情况使用户满意并且降低存储成本。
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10-16的创造性
参照权利要求2-8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0-1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17-2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存储设备,并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留言方法。参照针对权利要求1-8的审查意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并引用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留言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存储单元40和处理单元50,参照针对权利要求1-8的审查意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电器,并引用权利要求9-16中任一项所述的留言装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存储设备和权利要求18所述的移动终端中的至少一个。参照针对权利要求1-18的审查意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从属于权利要求19,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三点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留言方法、装置、存储设备、移动终端及电器,通过识别到居室场景中出现家庭用户时,进一步识别家庭用户中是否有待留言对象,并在有待留言对象时播放对待留言对象的留言信息,达到使用方便的效果,且可靠性更好。对比文件1是通过采集电子装置前的用户图像并比较该采集图像与未播放的留言信息的关联图像以判断是否有采集到的图像的用户的未播放的留言信息,与本申请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检测对象和处理方式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和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不能够给出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多篇对比文件结合大量公知常识的评述方式反而证明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留言功能的电子装置及其实现留言的方法,该电子装置预先在其存储单元中存储有多个用户的人脸图像数据,用户需要留言时,通过留言收集模块手机音频或图像留言信息,通过留言确定模块用于确定收听留言的收听对象,最后通过关联模块建立收集到的留言与收听对象的图像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储于存储单元中,当存储单元中存储有未播放的留言信息时,处理单元的侦测控制模块会采集电子装置前一定范围内用户的人脸图像进行比对,如果比对成功则播放该与对象对应的留言信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预先存储用户人脸图像数据的过程就相当于对人脸进行注册和认证,在准备播放留言之前,通过采集给定范围内的人脸图像完成比对这一过程就是完成了人脸的识别,与本申请通过人脸认证注册的方式进行人脸识别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留言方法也能够起到针对特定家庭成员主动播放留言内容,保证留言能够及时送达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播报端有待留言信息时,通过播报端直接播放待留言信息,并在播报之后对信息进行标记的技术方案。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留言信息可以存储在本地的存储装置中,也可以存储在互联网服务器的存储装置中,当存储在本地时可以实现开机即播放,如果存储在服务器中,通常需要向服务器请求,由服务器推送给本地存储装置之后再进行播放,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有些电子装置的更新程序可能定时由服务器推送给用户端,直接进行读取;也可能只保留在服务器上,等用户端需要时进行请求,再由服务器推送给用户端,这样可以节约用户端的存储空间,是本领域通常的一种做法。而在留言被读取之后通知留言方该消息已被读取这种反馈方式以及读取留言后进行删除都已经广泛应用于数据传输方法中,例如邮件的自动回执功能和即时短消息的阅读状态变更功能,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家电语音留言装置和方法,通过摄像头监测家电场景内是否有用户,如果有用户则播放留言信息,家电可以是空调。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视频通话应用硬件设备的局限性,将视频通话以及语音留言的应用范围扩展到了家电设备,而不局限于手机和PC,用户可以远程查看家庭人员或场景动态,并实现留言及时送达,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人脸图像处理方法,收集多个人脸样本,将人脸样本输入卷积神经网络训练出模型,根据模型预测预处理图像中的人脸的属性。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卷积神经网络实现对人脸图像的处理,与本申请通过卷积神经处理模块对场景中人体特征进行提取的作用相同。确定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时,并不能够仅仅看对比文件中声称其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还要结合本领域的知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实际起到的作用进行判断。因此,在最接近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和3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将针对具体用户留言、获取场景中的用户以及利用卷积神经对人体特征进行处理这三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但是各部分技术特征在结合之后还是仅仅起到了其本来的作用,总的技术效果是各个组合部分技术效果的组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这样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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