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06
决定日:2019-12-12
委内编号:1F2731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7910.X
申请日:2016-03-18
复审请求人:宁波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杰
合议组组长:钱凌影
参审员:徐翠平
国际分类号:A43B5/06;A43B3/00;G01G19/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7910.X,名称为“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116561A,公开日:2008年02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1859528U,授权公告日:2011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4048279U,授权公告日:2014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包括左跑鞋和右跑鞋;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均包括鞋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智能跑鞋还包括控制模块及预警模块;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前掌部均设有第一压力传感器(1),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后跟部设有第二压力传感器(2);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均与所述的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的预警模块与所述的控制模块电连接;
人体垂直站立时,左跑鞋和右跑鞋鞋中底部分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发送过来的足底压力信息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
人体运动时,左跑鞋或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每一脚步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实时地发送给控制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实时的足底压力信息可获得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
所述的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值;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鞋体的鞋底从上到下依次为鞋垫、鞋中底和鞋大底;所述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均设于所述的鞋中底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3)及计时器;所述的计时器、第一压力传感器(1)、第二压力传感器(2)和预警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3)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还包括无线通信模块(4),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4)与所述的控制器(3)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3)通过无线通信模块(4)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3)及无线通信模块(4);第一压力传感器(1)、第二压力传感器(2)、无线通信模块(4)和预警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3)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3)通过无线通信模块(4)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何一项的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均为柔性阵列式压力传感器。
7. 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人体垂直站立时,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将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发送过来的足底压力信息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
人体运动时,左跑鞋或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将每一脚步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实时地发送给控制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实时的足底压力信息可获得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
所述的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阈值为72BW/s。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为10公里,所述的M为500。”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柔性阵列压力传感器的数字跑鞋;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足部冲击力过载报警装置;而在无线实时监测实时分析时,采用控制模块接收来自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并根据该足底压力信息获得实时的地面反作用力值,从而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和人体运动时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根据足部冲击力过载进行预警,还是根据足部冲击力的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进行预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具体需要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实时监测实时分析时,采用控制模块接收来自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并根据该足底压力信息获得实时的地面反作用力值,从而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和人体运动时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使得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同时,在一定行程S内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时进行报警或者在该一定行程S内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使得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具体设置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柔性阵列压力传感器的数字跑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所述跑鞋为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跑鞋,其还包括控制模块及预警模块;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鞋中底部分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均与所述的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的预警模块与所述的控制模块电连接;(2)所述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所述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计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信号发出预警信号。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B)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及其控制方法,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不同体重的人,如何实现智能且准确进行膝关节损伤预警。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对比文件2第0023段记载“所述的预设基准值,可以采用人工设定的方式,而不是一个预设基准值只适用于一双鞋”,这种预警方法很容易造成不准确。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考虑了人体体重换算值,获得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将其应用到跑鞋中来预警膝关节损伤,这不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其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2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向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发出前置审查通知书。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柔性阵列压力传感器的数字跑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智能跑鞋还包括预警模块,预警模块与控制模块电连接;(2)还包括如下控制手段:人体垂直站立时,控制模块根据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发送过来的足底压力信息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人体运动时,左跑鞋或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每一脚步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实时地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实时的足底压力信息可获得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值;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结合的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第6-17行限定的控制手段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评述。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计时器和无线通信模;所述的计时器、第一压力传感器、第二压力传感器、预警模块和无线通信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包括左跑鞋和右跑鞋;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均包括鞋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智能跑鞋还包括控制模块及预警模块;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前掌部均设有第一压力传感器(1),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后跟部设有第二压力传感器(2);所述的左跑鞋和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均与所述的控制模块电连接,所述的预警模块与所述的控制模块电连接;
人体垂直站立时,左跑鞋和右跑鞋鞋中底部分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发送过来的足底压力信息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
人体运动时,左跑鞋或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每一脚步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实时地发送给控制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实时的足底压力信息可获得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
所述的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值;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
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计时器和无线通信模;所述的计时器、第一压力传感器、第二压力传感器、预警模块和无线通信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鞋体的鞋底从上到下依次为鞋垫、鞋中底和鞋大底;所述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均设于所述的鞋中底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3)及计时器;所述的计时器、第一压力传感器(1)、第二压力传感器(2)和预警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3)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还包括无线通信模块(4),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4)与所述的控制器(3)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3)通过无线通信模块(4)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3)及无线通信模块(4);第一压力传感器(1)、第二压力传感器(2)、无线通信模块(4)和预警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3)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3)通过无线通信模块(4)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何一项的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均为柔性阵列式压力传感器。
7. 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人体垂直站立时,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将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发送过来的足底压力信息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
人体运动时,左跑鞋或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1)和第二压力传感器(2)将每一脚步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实时地发送给控制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实时的足底压力信息可获得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
所述的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所述的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所述的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阈值为72BW/s。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为10公里,所述的M为500。”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计时器和无线通信模;所述的计时器、第一压力传感器、第二压力传感器、预警模块和无线通信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足部冲击力过载报警装置,其冲击力值指的是压力检测模块检测出来的压力值,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将数据发送给无线智能移动终端,无线智能终端用于观看数据,预警也可以通过无线智能移动终端来进行预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柔性阵列压力传感器的数字跑鞋(参见说明书第3-8页,附图1-5),其包括:左跑鞋和右跑鞋,左跑鞋和右跑鞋均包括鞋体,左跑鞋和右跑鞋的鞋体的前端、后端分别设置有压力传感器(相当于第一、第二压力传感器),跑鞋还包括信息采集传输部件(相当于控制模块),其包括左信息采集部件、右信息采集部件、信息中转部件,左信息采集部件、右信息采集部件均包括单片机(相当于控制器)、无线发射器(相当于无线通信模块),压力传感器均与信息采集传输部件电连接,压力传感器将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发送给信息采集传输部件;跑鞋还包括手持终端部件(相当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用于处理并实时显示来自信息中转部件的信息,以实时监测分析运动员的运动情况;为了传输压力信号,压力传感器、无线发射器必然与单片机电连接,单片机通过无线发射器与手持终端部件信号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智能跑鞋还包括预警模块,预警模块与控制模块电连接;控制模块还包含计时器,计时器、预警模块均与控制器电连接;(2)还包括如下控制手段:人体垂直站立时,控制模块根据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发送过来的足底压力信息获得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人体运动时,左跑鞋或右跑鞋的第一压力传感器和第二压力传感器将每一脚步采集到的足底压力信息实时地发送给控制模块,控制模块根据实时的足底压力信息可获得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控制模块将获得的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乘以重力加速度换算成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值;控制模块根据人体垂直站立时的体重换算的值、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实时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值和人体运动时每一脚步的时间得出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根据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得出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在人体运动过程中当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且在一定行程S内平均垂直负荷增长率超出阈值的次数累积超出一定数值M时,预警模块发出预警信号。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足部冲击力过载报警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3段,附图1-3),其包括:设置在鞋底内部的压力检测模块2(相当于压力传感器)、数据处理模块3(相当于控制模块、控制器)和报警模块4(相当于预警模块),压力检测模块接收到压力刺激信号后,向数据处理模块输出电压信号,数据处理模块将压力检测模块检测到的即时冲击力值与预设基准值进行比较,并在即时冲击力值跃迁为大于预设基准值时触发报警模块,则报警模块必然与数据处理模块电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报警模块,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具有相同的作用:提供压力预警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报警模块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2均公开了采集足部的压力参数以对跑鞋穿着者的运动情况进行监测,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通过报警模块对足部所收到的冲击力进行预警;而足部的冲击力同时会作用到膝关节,过大的冲击力会造成膝关节损伤,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将对比文件2的足部预警手段进一步应用于对膝关节损伤的预警,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涉及的计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设置以实现计时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设置实现,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生物力学中,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垂直负荷增长率以及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均属于公知惯用的生物力学分析指标,并且,垂直地面反作用力通过体重进行相对化,可以得到受试者的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与体重倍数的相对值,而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即为在横坐标为时间(百分比)、纵坐标为垂直地面反作用力与体重的比值的坐标系中绘制的曲线,这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结合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足部压力参数对膝关节损伤进行预警时,可以采用生物力学中公知惯用的上述分析指标,通过压力传感器获得足底压力信息后,计算获得人体体重、换算成体重换算值、得到垂直负荷增长率曲线,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预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设置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鞋体的鞋底从上到下依次为鞋垫、鞋中底和鞋大底,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进一步将压力传感器设于鞋中底上,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页,附图1-5):信息采集传输部件的左、右信息采集部件均包括单片机(相当于控制器)、无线发射器(相当于无线通信模块),还包括手持终端部件(相当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为了传输压力信号,压力传感器、无线发射器必然与单片机电连接,单片机通过无线发射器与手持终端部件信号连接。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3段,附图1-3):数据处理模块3(相当于控制器)与报警模块4(相当于预警模块)电连接。至于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计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设置以实现计时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设置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页,附图1-5):压力传感器为柔性阵列式压力传感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带膝关节损伤预警功能的智能跑鞋的控制方法,其限定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第6-17行限定的控制手段实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3段,附图1-3):预设基准值可以人工设定。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阈值、行程等参数的取值进行设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设置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查认为:
对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的控制模块包括控制器、计时器和无线通信模;所述的计时器、第一压力传感器、第二压力传感器、预警模块和无线通信模块均与所述的控制器电连接;所述的控制器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信号连接”;正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8页,附图1-5):信息采集传输部件的左、右信息采集部件均包括单片机(相当于控制器)、无线发射器(相当于无线通信模块),还包括手持终端部件(相当于无线智能移动终端);为了传输压力信号,压力传感器、无线发射器必然与单片机电连接,单片机通过无线发射器与手持终端部件信号连接。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没有被公开的部分,即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控制模块还包含计时器,计时器、预警模块均与控制器电连接。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23段,附图1-3):数据处理模块3(相当于控制器)与报警模块4(相当于预警模块)电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控制器电连接的报警模块,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在本申请中具有相同的作用:提供压力预警手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报警模块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涉及的计时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设置以实现计时操作,这通过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设置实现,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上述控制手段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针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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