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化学注塑微发泡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化学注塑微发泡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90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638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5763.9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贵州省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文
合议组组长:陈秀娟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B29C44/02,B29C44/42,B29C44/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5763.9,名称为“一种化学注塑微发泡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贵州省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6年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学注塑微发泡方法,包括将含有发泡剂的发泡原料加热熔融塑化的步骤和将塑化熔料注入到型腔的步骤,其特征在于:将塑化熔料注入到型腔的步骤中熔料注满型腔,注满后停止注射,当型腔内熔体温度达到设定值时,使型腔内瞬间降压,熔料开始发泡,最后冷却成型,制得发泡成品;型腔内瞬间降压的方法是瞬间增大型腔体积,型腔由模具及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型腔内需要降压时,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即可。”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3201344A,公开日为2013年7月10日)公开了一种聚酰胺树脂组合物、聚酰胺树脂发泡形成体系及汽车用树脂成形品,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塑化熔料注满型腔,注满后停止注射;当型腔内熔体温度达到设定值时,使型腔瞬间降压;型腔由模具和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实现型腔降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781406A,公开日为2010年7月21日)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贵州省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将塑化熔料注满型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虽然均为发泡工艺,但具体步骤如对比文件1的扩张过程在表层进一步形成非发泡表层,以及扩大容积的具体操作都是存在差别的;2)在工艺参数的设置部分,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温度明显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0-30℃不同,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无法直接结合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3)本申请的运动型芯无论结构还是与模具的关系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通过移动型芯的运动,可以实现壁厚小于2mm的薄壁注塑制件的发泡成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将塑化熔料注满型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虽然均为发泡工艺,但具体步骤如对比文件1的扩张过程在表层进一步形成非发泡表层,以及扩大容积的具体操作都是存在差别的;2)在工艺参数的设置部分,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温度明显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0-30℃不同,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无法直接结合获得本发明的技术方案;3)本申请的运动型芯无论结构还是与模具的关系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通过移动型芯的运动,可以实现壁厚小于2mm的薄壁注塑制件的发泡成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段及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化学注塑微发泡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酰胺树脂发泡成形体的成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3):第一及第二发泡成形体,通常具有在发泡层的两面设置有非发泡表皮层的三明治结构(换言之,发泡层的两面被非发泡表皮层夹住的结构)。第一发泡成形体时的发泡成形法,并无特别限制,可采用公知的方法,但优选采用在注射成形时扩张模具的特定发泡法。当然,第一发泡成形体不限定于通过该方法得到的成形体。另一方面,第二聚酰胺树脂发泡成形体是通过所述模具扩张法进行发泡成形而得到的发泡成形体。以下使用附图说明这样的模具扩张法。模具扩张法指的是,如图3所示,将熔融状态的聚酰胺树脂组合物M 和化学发泡剂及/或超临界状态的惰性气体一起注射、填充到合模的多个模具1、2中形成的内腔3内,在表层形成厚100~800μm的非发泡表皮层的阶段(即公开了熔料注满型腔,注满后停止注射),将至少一个模具2向开模方向移动(使芯回缩)、扩大内腔3的容积,由此得到发泡成形体的方法。详细地,将聚酰胺树脂组合物M和发泡剂填充至内腔3内之后,在内腔3内填充的聚酰胺树脂组合物M的表层形成非发泡表皮层。在该非发泡表皮层变为规定厚度(100~800μm)的阶段,将运转用模具2向开模方向移动、扩大内腔3的容积。要在非发泡表皮层成为规定厚度(100~800μm) 的阶段使运转用模具2移动,只要通过例如,在填充聚酰胺树脂组合物M等后,在最佳的延迟时间内,进行运转用模具2的移动(芯回缩)即可。由此,可以形成更均一的单元状态的发泡结构。作为发泡剂使用化学发泡剂时,为了均一分散于聚酰胺树脂(A),化学发泡剂也可用作以熔点低于该化学发泡剂分解温度的热塑性树脂为基础材料的发泡剂母料。成为基础材料的热塑性树脂,只要是具有比化学发泡剂的分解温度低的熔点的物质,则无特别限制,可举出例如聚苯乙烯(PS)、聚乙烯(PE)、聚丙烯(PP)等。聚酰胺树脂(a)与非晶性聚酰胺树脂(b) 的相溶性越高,在发泡单元生长的冷却工序中可得到表观上的熔融拉伸粘度增大效果, 因此可以得到良好的外观和发泡结构(即公开了发泡结束后,冷却成型,制得发泡成品)。该发明涉及的聚酰胺树脂发泡成形体,具有均一且发泡倍率高的发泡结构,兼具优异的轻量性和耐负荷性,因此适宜用作汽车部件和家电部件等用途中要求特性高的树脂功能部件和要求功能性的设计部件。特别是还具备高绝热性及耐振动性的本发明的聚酰胺树脂发泡成形体,作为汽车用树脂成形品是有用的。结合附图3可知,型腔3由模具1、2围合而成,通过控制模具2瞬间外移来使型腔3降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化学注塑微发泡方法,包括将含有发泡剂的发泡原料加热熔融塑化的步骤和将塑化熔料注入到型腔的步骤,将塑化熔料注入到型腔的步骤中熔料注满型腔,注满后停止注射,当表皮形成一定厚度的非发泡表皮层时,使型腔内瞬间降压,熔料开始发泡,最后冷却成型,制得发泡成品;型腔内瞬间降压的方法是瞬间增大型腔体积,型腔3由模具1、2围合而成,通过控制模具2瞬间外移来使型腔3降压。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当型腔内熔体温度达到设定值时,使型腔瞬间降压;2)型腔由模具和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实现型腔降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大型腔来实现降压发泡。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前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含有发泡剂的发泡原料加热熔融塑化并将塑化熔料注入到型腔,当表皮形成一定厚度的非发泡表皮层时,使型腔内瞬间降压,熔料发泡成型,制得发泡成品。此外,对比文件1(参见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化学发泡法,是将原料树脂与由加热分解而产生气体的有机发泡剂混合、通过加热为该发泡剂的分解温度以上而发泡成形的方法。即发泡剂需加热到其分解温度以上,发泡成形步骤才能进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型腔中熔体温度达到一定的设定值时,再使型腔内瞬间降压以便后续发泡成型步骤的顺利进行。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型腔3由模具1、2围合而成,通过控制模具2瞬间外移来使型腔3降压。而型腔由模具和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实现型腔降压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塑料模具设计与制作教程”,陈万林主编,第81-82页,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01年1月第2次印刷)记载了如下内容:当熔融塑料注满型腔后,瞬间移动模板,模具开模一小段距离,使芯层发泡,得到低发泡塑件,发泡率可调节。此外,二次开模动作的实现,还可在模具上增设型腔的动作机构,见图2-3-8,塑料注满型腔后,通过油缸,活塞使斜块7向下移动,活芯10则向动模方向移动一段距离,达到塑件芯层发泡的目的,调整活塞移动的距离,就可调整发泡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根据实际生产条件和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型腔设计成由模具和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实现型腔降压,其效果是能够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意见1)和2),在此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已经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就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相关问题均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意见3),型腔由模具和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实现型腔降压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塑料模具设计与制作教程”,陈万林主编,第81-82页,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01年1月第2次印刷)记载了如下内容:当熔融塑料注满型腔后,瞬间移动模板,模具开模一小段距离,使芯层发泡,得到低发泡塑件,发泡率可调节。此外,二次开模动作的实现,还可在模具上增设型腔的动作机构,见图2-3-8,塑料注满型腔后,通过油缸,活塞使斜块7向下移动,活芯10则向动模方向移动一段距离,达到塑件芯层发泡的目的,调整活塞移动的距离,就可调整发泡率。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根据实际生产条件和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型腔设计成由模具和设置于模具内的运动型芯围合而成,控制运动型芯瞬间外移实现型腔降压,在此基础上,“实现壁厚小于2mm的薄壁注塑制件的发泡成型”的效果也是能够合理预期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关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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