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34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680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5255.4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邝继伍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何苗
参审员:耿萍
国际分类号:F24H9/18,H05B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能够采用已知的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发明,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5255.4,名称为“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邝继伍。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6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87590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57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32段,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包括螺旋形水管(1)、光辐射加热管(3)、加热器外套(2),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水管(1)设有螺旋管进水口(12)、螺旋管出水口(11),所述光辐射加热管(3)设于螺旋形水管(1)绕成的空腔内,所述螺旋型水管(1)外面设有加热器外套(2),所述光辐射加热管(3)与螺旋形水管(1)间设有限位保护卡扣(33),所述螺旋形水管(1)绕成的空腔内还设有一中心加热水管(7),所述中心加热水管(7)加热部位为直通管;其中心加热水管(7)置于组合光辐射加热管(3)的中间,所述中心加热水管进水端(72)与加热进水口(42)相连通,中心加热水管出水端(71)与螺旋管进水口(12)相连通;螺旋形水管(1)绕成的空腔内可以设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光辐射加热管(3)组合应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可以设为两组或两组以上串、并联结合使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管进水口(12)、螺旋管出水口(11),为活动螺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水管(1)绕制紧密相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设有底壳(4),所述加热器外套(2)、螺旋形水管(1)、加热进水口(42)、加热出水口(41)固定于底壳(4)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进水口(42)内设有流量传感器;所述加热出水口(41)内设有温度传感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包括螺旋形水管(1)、光辐射加热管(3)、加热器外套(2),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水管(1)设有螺旋管进水口(12)、螺旋管出水口(11),所述光辐射加热管(3)设于螺旋形水管(1)绕成的空腔内,所述螺旋型水管(1)外面设有加热器外套(2),所述光辐射加热管(3)与螺旋形水管(1)间设有限位保护卡扣(33),所述螺旋形水管(1)绕成的空腔内还设有一中心加热水管(7),所述中心加热水管(7)加热部位为直通管;其中心加热水管(7)置于组合光辐射加热管(3)的中间,所述中心加热水管进水端(72)与加热进水口(42)相连通,中心加热水管出水端(71)与螺旋管进水口(12)相连通;螺旋形水管(1)绕成的空腔内可以设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光辐射加热管(3)组合应用;所述加热进水口(42)内设有流量传感器;所述加热出水口(41)内设有温度传感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可以设为两组或两组以上串、并联结合使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管进水口(12)、螺旋管出水口(11),为活动螺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形水管(1)绕制紧密相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其特征在于:设有底壳(4),所述加热器外套(2)、螺旋形水管(1)、加热进水口(42)、加热出水口(41)固定于底壳(4)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解决了因光辐射加热管的余热使螺旋形水管出水口的水温过高,瞬间烫伤用户或影响用户洗浴舒适度的技术问题。由于中心加热水管7设置为直通管,不会对外围螺旋形水管弯管技术条件造成干涉与影响,机械行业标准JB/T6059-92说明加热水管弯管后,管子的外壁会拉薄,内壁会增厚,弯管角度过大还会造成管子的外壁破裂、内壁起皱以及管径变形的现象。因此,对比文件2中采用里外两层螺旋形水管进行加热,其外层螺旋形水管的外径会受到里层螺旋形水管的干涉及影响,不得不增大,否则无法实现弯管,从而导致成本的增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里层螺旋水管客观上也具有前置预热和余热吸收的作用,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当有多个加热水管时,其出水口和进水口通常是相连通实现热水的循环,这种里外双层螺旋水管与加热管的结构,客观上也实现了外层螺旋管对加热管余热的吸收,同时也就降低了出水口的水温,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而螺旋管和直管都是本领域根据实际使用环境的条件公知公用的加热管形式,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JB/T6059-9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螺旋管的存在的问题,在客观条件不适合采用螺旋管时,选用直管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里层铜制水管、外层铜制水管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心加热水管和外围螺旋形水管,且没有公开里层铜制水管和外层铜制水管确定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实现不了本申请所实现的降低电加热器的生产成本,简化生产工艺的技术效果,且对比文件1、2也解决不了本申请所解决的电加热器因光辐射加热管的余热,导致电加热器控温效果差的技术问题,以及外围螺旋形水管,因中心加热水管设置为螺旋形水管而受到干涉及影响,导致因外围螺旋形水管外径增大而引起电加热器体积大等技术问题;没有坚持涉及机械行业标准JB/T6059-92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的审查基础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2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
创造性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出于解决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能够采用已知的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获得发明,并可以预期其效果,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对比文件2(CN201875905U)公开了一种即热式热水器发热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附图1-2):包括铜制水管5,铜制水管5制作成双螺旋形状,里外两层有效的利用热能(外层铜制水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旋形水管),发热管4采用八只500W光波管作为发热源(即本申请中的光辐射加热管),集热水箱3(包括了本申请中的加热器外套),由图1-2可得,铜制水管5的外层水管必然设有螺旋管进水口、螺旋出水口,发热管4设于铜制水管5外层水管绕成的空腔内,铜制水管5外侧为集热水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螺旋型水管外面设有加热器外套),铜制水管5制作成双螺旋形状,里外两层有效的利用热能(里层铜制水管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中心加热水管,螺旋形水管绕成的空腔内还设有一中心加热水管,其中心加热水管置于光辐射加热管的中间),发热管4采用八只500W光波管作为发热源(结合附图2,即本申请中的螺旋形水管绕成的空腔内可以设两支或两支以上的光辐射加热管组合应用),发热管4利用耐热硅胶片6固定在上壳体1和下壳体2上,水电分离,各走各的通道。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中心加热水管加热部位为直通管,且进水端与加热进水口相连通,中心加热水管出水端与螺旋管进水口相连通;2)光辐射加热管与螺旋形水管间设有限位保护卡扣;3)所述加热进水口内设有流量传感器;所述加热出水口内设有温度传感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固定加热管与螺旋形水管以及如何利用光辐射加热管的热量。
对于区别1),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专利的中心加热水管7设置为直通管,对比文件2的里层铜制水管、外层铜制水管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心加热水管和外围螺旋形水管,且没有公开里层铜制水管和外层铜制水管确定的连接方式,区别1)解决了因光辐射加热管的余热使螺旋形水管出水口的水温过高,瞬间烫伤用户或影响用户洗浴舒适度等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里层螺旋铜制水管客观上也具有前置预热和余热吸收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中心加热管仅是螺旋和直通上的区别从而导致在生产成本等效果上的不同,也并不由此认为“里层铜制水管、外层铜制水管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心加热水管和外围螺旋形水管”。而螺旋管和直管都是本领域根据实际使用环境的条件公知公用的加热管形式,在客观条件不适合采用螺旋管时,选用直管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问题都是本领域中公认的问题或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当有多个加热水管时,其出水口和进水口通常是相连通以实现热水的循环,对比文件2里外双层水管与加热管的结构客观上也实现了外层管对加热管余热的吸收,同时也就降低了出水口的水温,将里层铜制水管换成直管后,请求人所强调的效果也都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发热管4利用耐热硅胶片6固定在上壳体1和下壳体2上,通过热能辐射铜管给水加热,而为了防止铜制水管5与发热管4之间产生滑动摩擦或者碰撞导致水管破裂或者高温灯的损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两者之间需要限位保护装置来固定两者的相对位置,而卡扣属于一种常见的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限位保护装置。
对于区别3),复审请求人认为,该区别能实现通水自动加热,以及加热出水口水温自动调节,输出的水温更加稳定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3段、附图1):电热水器还具有温度感应器10,加热流经水管的水流时,按需调节温度调节器6,使电热水器流出所需温度的用水。由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温度感应器可以使电热水器流出所需温度的用水,而将温度感应器设置在加热出水口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温度感应器的基础上,在加热进水口内设置流量传感器来检测水的流量,按需调节水流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热水器的自动控制所容易想到的。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与区别1)配合实现“余热影响力更小”等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和1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4段、第2页第2-3段、附图1):包括水管1,高温灯2(即本申请中的光辐射加热管),水管1使用铜管(或用铝管)弯成螺旋形,套于高温灯2外,水管受光源热量的加热,令流经水管的水受热,高温灯使用两支,形成螺旋形光辐射电加热器的并联使用。由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电加热器并联使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将加热器设置为两组或两组以上串、并联结合使用,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铜制水管5设有螺旋管进水口、螺旋出水口,为了便于其在集热水箱中的安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采用活动螺母来方便安装拆卸,而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得出螺旋形水管绕制紧密相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将各部件固定于底壳上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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