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聚甘油和天然油的防雾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08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60920
优先权日:2008-06-02
申请(专利)号:201510550119.0
申请日:2009-06-02
复审请求人:埃默里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润
合议组组长:朱颖
参审员:程晓奕
国际分类号:C09K3/18,C08L27/06,C08K5/1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0119.0,名称为“基于聚甘油和天然油的防雾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29865.5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埃默里油脂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6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6月02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9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以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雾剂,其含有:
a)一种通过包括以下工艺步骤的方法获得的酯产物:
S1)提供含有以下物质作为反应组分的反应混合物:
S1a)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其中聚甘油含有基于聚甘油计大于70重量%的二-、三-和四-甘油;
S1b)基于天然油的油;
S2)使反应混合物通过酯交换反应在碱性催化剂存在下反应,得到酯产物;
b)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的其它防雾剂:聚乙二醇醚、偏甘油酯或聚乙二醇酯或它们中的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2. 权利要求1的防雾剂,其中酯交换反应是按照一步法进行的。
3.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碱性催化剂选自碱金属氢氧化物、碱土金属氢氧化物或主族III的氢氧化物,或至少两种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4.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油选自菜子油、蓖麻油、氢化蓖麻油、向日葵油、棕榈油、豆油、牛油、氢化牛油、椰壳油和花生油,或至少两种这些油的混合物。
5.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聚甘油的平均值为1.5-5个甘油单元/分子。
6.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酯交换反应在至少一种其它醇的存在下进行。
7. 权利要求6的防雾剂,其中其它醇含有至少两个羟基。
8. 权利要求6的防雾剂,其中其它醇选自甘油、山梨醇、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或其烷氧基化物、聚乙二醇和聚丙二醇。
9.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此方法在含有以下反应组分的反应混合物中进行:
至少10重量%的油,
5-90重量%的聚甘油,
0.0001-1重量%的碱性催化剂,
0-40重量%的具有至少两个羟基的其它醇,
0-20重量%的与上述反应组分不同的添加剂,
其中在每种情况下基于反应混合物计,反应组分的重量百分比的总和是100。
10.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具有至少一种以下性能:
P1:粘度为1.5-15mPas,
P2:密度为0.8-0.95g/cm3。
11. 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的酯产物、防雾剂以及至少一种聚合物。
12. 权利要求11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聚合物选自聚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聚乙烯/聚丙烯共聚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乳酸酯、聚碳酸酯、聚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3. 权利要求11或12的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0.05-10重量%的酯产物。
14. 权利要求11或12的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以下组分:
至少10重量%的聚合物,
0.05-20重量%的酯产物,
0-10重量%的其它防雾剂,
0-75重量%的添加剂。
15. 权利要求11或12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
16. 一种生产成型制品的方法,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11-15中任一项的聚合物组合物加工得到成型制品。
17. 一种成型制品,其含有根据权利要求11-15中任一项的聚合物组合物。
18. 根据权利要求17的或通过权利要求16的方法获得的成型制品, 其是膜、外表面、透明模制品、窗户、护目镜或眼镜透镜的形式。
19. 一种生产热塑性成型制品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I)提供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防雾剂;
II)将热塑性组合物加热到热塑性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或比热塑性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更高的温度;
III)从已加热的在工艺步骤II)中制备的热塑性组合物生产成型制品。
20. 权利要求19的方法,其中在另一个工艺步骤IV)中,与工艺步骤III)相比,在工艺步骤III)中获得的成型制品的至少一部分区域在其主横截面方面减少。
21. 一种生产包装产品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a)提供产品和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的成型制品或通过权利要求19或20的方法获得的热塑性成型制品,或至少两种这些的混合物,作为包装的成型制品;
b)用包装的成型制品至少部分地包围所述产品。”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7/0021542A1,公开日为2007年01月25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酯交换原料为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其中聚甘油含有基于聚甘油计大于70重量%的二-、三-和四-甘油,而对比文件1的酯交换原料为甘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防雾性能。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由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在天然油与多元醇的酯交换反应来制备防雾剂的方法中,甘油和聚甘油均可以作为反应原料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的聚甘油脂肪酸酯由于含有更多的亲水性羟基,是一种比脂肪酸单甘油酯性能更为优良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其本身也是是一种长久的防雾剂(参见《农副化学品清洁生产工艺》,汪多仁,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公开日为2005年01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第162、166、17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防雾剂的防雾性能,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聚甘油作为原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限定的粘度和密度范围由防雾剂本身的结构和/或组成决定,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其限定的聚合物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1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6和17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生产成型制品的方法和一种成型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工得到成型制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进一步限定成型制品的形式,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生产热塑性成型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9中的工艺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要求保护一种生产包装产品的方法,用包装的成型制品至少部分地包围所述产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陈述的如下意见:对比文件1的聚甘油或双甘油必须与PEG一起使用,如果不使用PEG就无法实现内部防雾剂的有利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可以预见到如果完全用聚甘油代替PEG 600,将获得较差的效果。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通过本申请防雾剂的特定组成,实现了在热雾化和冷雾化实验中的优异性能。驳回决定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排斥例如聚乙二醇的其他组分,而且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优选方案中没有排斥使用聚乙二醇。其次,由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62、166、17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防雾剂的防雾性能,有动机选择聚甘油作为原料。第三,本申请实施例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E4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防雾效果方面优于对比文件1。并且,本申请样品E6和E9的组成是特定的,即使样品E6和E9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雾剂也必然产生所述效果。
申请人埃默里油脂化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1中S1)步骤中的“提供含有以下物质作为反应组分的反应混合物”修改为“提供由作为反应组分的以下物质组成的反应混合物”;删除权利要求6-8;删除权利要求9中的其它醇;以及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雾剂,其含有:
a)一种通过包括以下工艺步骤的方法获得的酯产物:
S1)提供由作为反应组分的以下物质组成的反应混合物:
S1a)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其中聚甘油含有基于聚甘油计大于70重量%的二-、三-和四-甘油;
S1b)基于天然油的油;
S2)使反应混合物通过酯交换反应在碱性催化剂存在下反应,得到酯产物;
b)至少一种选自以下的其它防雾剂:聚乙二醇醚、偏甘油酯或聚乙二醇酯或它们中的至少两种的混合物。
2. 权利要求1的防雾剂,其中酯交换反应是按照一步法进行的。
3.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碱性催化剂选自碱金属氢氧化物、碱土金属氢氧化物或主族III的氢氧化物,或至少两种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4.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油选自菜子油、蓖麻油、氢化蓖麻油、向日葵油、棕榈油、豆油、牛油、氢化牛油、椰壳油和花生油,或至少两种这些油的混合物。
5.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聚甘油的平均值为1.5-5个甘油单元/分子。
6.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中此方法在含有以下反应组分的反应混合物中进行:
至少10重量%的油,
5-90重量%的聚甘油,
0.0001-1重量%的碱性催化剂,
0-20重量%的与上述反应组分不同的添加剂,
其中在每种情况下基于反应混合物计,反应组分的重量百分比的总和是100。
7. 权利要求1或2的防雾剂,其具有至少一种以下性能:
P1:粘度为1.5-15mPas,
P2:密度为0.8-0.95g/cm3。
8. 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的酯产物、防雾剂以及至少一种聚合物。
9. 权利要求8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聚合物选自聚氯乙烯、聚丙烯、聚乙烯、聚乙烯/聚丙烯共聚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乳酸酯、聚碳酸酯、聚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10. 权利要求8或9的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0.05-10重量%的酯产物。
11. 权利要求8或9的聚合物组合物,其含有以下组分:
至少10重量%的聚合物,
0.05-20重量%的酯产物,
0-10重量%的其它防雾剂,
0-75重量%的添加剂。
12. 权利要求8或9的聚合物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热塑性聚合物组合物。
13. 一种生产成型制品的方法,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的聚合物组合物加工得到成型制品。
14. 一种成型制品,其含有根据权利要求8-12中任一项的聚合物组合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4的或通过权利要求13的方法获得的成型制品,其是膜、外表面、透明模制品、窗户、护目镜或眼镜透镜的形式。
16. 一种生产热塑性成型制品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I)提供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防雾剂;
II)将热塑性组合物加热到热塑性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或比热塑性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更高的温度;
III)从已加热的在工艺步骤II)中制备的热塑性组合物生产成型制品。
17. 权利要求16的方法,其中在另一个工艺步骤IV)中,与工艺步 骤III)相比,在工艺步骤III)中获得的成型制品的至少一部分区域在其主横截面方面减少。
18. 一种生产包装产品的方法,包括以下工艺步骤:
a)提供产品和根据权利要求14或15的成型制品或通过权利要求16或17的方法获得的热塑性成型制品,或至少两种这些的混合物,作为包装的成型制品;
b)用包装的成型制品至少部分地包围所述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反应混合物由聚甘油和基于天然油的油组成,排除了聚乙二醇,对比文件1的聚甘油或双甘油必须与PEG一起使用,如果不使用就无法实现内部防雾剂的有利效果。由对比文件1的数据可知,通过菜籽油与仅仅PEG 600的酯交换反应得到的酯产物是优选的,因此既不会明显考虑完全用聚甘油代替PEG 600,也不会预见到通过完全用聚甘油代替PEG将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到如果完全用聚甘油代替PEG 600将获得较差的效果。即使考虑公知常识证据1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到使用通过聚甘油和天然油反应得到的酯产物能获得优异技术效果,本申请的防雾剂在热雾化和冷雾化试验中都达到了优异性能,尤其是样品E6和E9获得透明膜所需的时间都是60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同驳回决定已经给出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防雾剂的防雾性能,有动机选择聚甘油作为原料。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聚乙二醇,但聚乙二醇与聚甘油均是作为与菜籽油进行酯交换反应的多元醇原料使用的。本申请样品E6和E9的组成是特定的,由于权利要求1的防雾剂与样品E6和E9的组成是有区别的,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的防雾剂也必然产生E6和E9所述效果。另外,本申请的防雾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雾剂的区别不仅仅在于使用聚甘油代替聚乙二醇,没有证据表明在热雾化和冷雾化实验中获得透明膜所需时间的不同是由于聚甘油代替聚乙二醇所带来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用于制备酯产物的醇不同,权利要求1为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其中聚甘油含有基于聚甘油计大于70重量%的二-、三-和四-甘油,对比文件1为PEG 600和甘油。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防雾作用的替代防雾剂。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62、166、17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替代甘油和PEG 600,并对聚甘油的组成进行合理选取,得到二-、三-和四-甘油大于70重量%的聚甘油。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其限定的聚合物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参照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能够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9-1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和14分别要求保护一种生产成型制品的方法和一种成型制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工得到成型制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成型制品的形式,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生产热塑性成型制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6中的工艺步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生产包装产品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相关成型制品至少部分地包围产品是容易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并无可供比较的证据证明本申请能够达到对比文件1的防雾效果或者在防雾效果方面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改进,而在基于仅提供一种具有防雾作用的替代防雾剂的目的下,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聚甘油脂肪酸酯在耐热性、黏度等方面较多元醇脂肪酸酯高,耐水解性好,具有很强的乳化性能,由于含有更多的亲水性羟基,是一种比脂肪酸单甘油酯性能更为优良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其本身也是一种长久的防雾剂,用于制备PE、PVC、EVA等树脂的“无滴膜”,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仍有动机用聚甘油作为醇反应原料。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了4℃,但该段并不是针对具体实施例和具体样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对比文件1对具体样品进行冷雾化实验时,测试温度是8℃,并且其它条件也与本申请说明书第[0097]段中的条件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E4、E5的冷雾化数据能够与本申请的冷雾化数据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在使用菜籽油 PEG600的情况下膜变透明所需的时间明显比使用菜籽油 PEG600 甘油所需的时间长(合议组:此处应该是复审请求人的表述存在笔误,复审请求人真实想表达的应该是:对比文件1在使用菜籽油 PEG600 甘油的情况下膜变透明所需的时间明显比使用菜籽油 PEG600所需的时间长),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必须使用PEG,菜籽油 PEG600的组合是有利的,且添加甘油会导致明显不利的冷雾化性能。本申请实施例E6(菜籽油 聚甘油-3)在60秒后就得到透明的膜,冷雾化效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2)本申请实施例E6与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E4、E5相比,在其它组分的种类和用量相同的情况下,冷雾化实验结果仅受防雾剂组合的影响,对比文件1中,防雾剂总量为3重量份,在冷雾化测试中膜在120s后变透明,本申请E6使用更少的防雾剂总量(2.4重量份),膜在60s后变透明,表明本申请实现了比对比文件1更好的冷雾化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3页,18项),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9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雾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用防雾剂,其中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一种酯,将168.6g菜籽油(为权利要求1天然油的下位概念)与114.1g的PEG 600和17.5g的甘油在0.03 g的LiOH?H2O(为权利要求1碱性催化剂的下位概念)的存在下进行酯交换反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对比文件1实施例E4具体公开了含有实施例1的酯的组合物,该组合物的具体组成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段):Evipol? SH 7020(PVC,100份)、Plastomol?DOA(增塑剂,7份)、Palamol?646(增塑剂,15份)、Edenol?D81(环氧化大豆油,15份)、Stabiol?VCZ 2222(钙/锌稳定剂,0.8份)、Loxiol? 2883(为甘油单油酸酯,属于权利要求1中作为其它防雾剂的偏甘油酯的下位概念,2份)、实施例1的酯(1份)。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实施例1的酯和Loxiol? 2883的防雾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用于制备酯产物的醇不同,权利要求1为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其中聚甘油含有基于聚甘油计大于70重量%的二-、三-和四-甘油,对比文件1为PEG 600和甘油。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脂肪酸是通常通过化学方式从脂肪或油分离或通过化学合成获得的,本申请的优点是酯交换反应可以直接从油和聚甘油开始,所以方法得到简化,并改进了原料的可获得性,而且能够获得改进的防雾性能,即,能够使得在湿分条件下,在塑料上液滴的形成尽可能早地发生,并且尽可能快地从它们形成透明的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0-15行、第4页第4-7行)。本申请说明书还通过冷雾化实验、热雾化试验来进一步验证其防雾剂在具体组合物中的防雾性能。对比文件1同样是直接将天然油与多元醇进行酯交换反应制得,该酯交换反应为一步反应,原料天然油同样容易获得,因而对比文件1具有如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方法简化、原料可获得性改进的效果。同时,对比文件1也旨在提供防雾效果优异的防雾剂,并通过热雾化实验和冷雾化试验来验证实施例E4的防雾效果。对比文件1实施例E4与本申请实施例E6、E9均为采用酯产物与其他防雾剂共同作为防雾剂的方案,但是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试验测试方法存在多处不同:例如,本申请测试了实施例E6的冷雾化性能和实施例E9的热雾化性能,对比文件1则测试了实施例E4的热雾化和冷雾化性能;热雾化测试中,本申请在250ml的烧杯中加入200ml水,对比文件1是在同样的烧杯中加入50ml水,本申请未测试形成液滴的时间,对比文件1测试了形成尺寸>5mm的液滴的时间;冷雾化测试中,本申请的测试温度为8℃,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0020]段记载了8℃,第[0021]段记载了4℃,其实际冷雾化测试温度不能确定,本申请测试了形成液滴的时间,对比文件1未测试。此外,本申请实施例E6、E9与对比文件1 实施例E4相比,除在制备酯产物的原料醇的选择上存在区别以外,在酯产物的原料用量、其它防雾剂的组成以及防雾剂中酯产物和其它防雾剂的配比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综上,无法通过将对比文件1实施例E4与本申请实施例E6、E9的热雾化、冷雾化性能进行比较来确定上述区别特征的作用。因此,并无可供比较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本申请达到对比文件1的防雾效果或者在防雾效果方面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改进。基于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防雾作用的替代防雾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雾剂可通过将天然油与聚乙二醇(PEG)或PEG和其它多元醇的混合物进行酯交换反应而得到(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并公开了所述其它多元醇可以为甘油、双甘油、聚甘油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同时,本领域公知,聚甘油脂肪酸酯在耐热性、黏度等方面较多元醇脂肪酸酯高,耐水解性好,具有很强的乳化性能,由于含有更多的亲水性羟基,是一种比脂肪酸单甘油酯性能更为优良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其本身也是一种长久的防雾剂,用于制备PE、PVC、EVA等树脂的“无滴膜”(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162、166、170页)。在此基础上,出于仅是提供一种具有防雾作用的替代防雾剂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对比文件1实施例E4的酯产物的醇反应原料进行适当调节,采用含有至少两个甘油单元的聚甘油替代其中的甘油和PEG 600,并对聚甘油的组成进行合理选取,使用二-、三-和四-甘油大于70重量%的聚甘油。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对于权利要求1中其它防雾剂为聚乙二醇醚和/或聚乙二醇酯的技术方案,这些其它防雾剂进一步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但这些其它防雾剂为本领域公知防雾剂,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为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2,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1同样为一步法酯交换反应。
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实施例1所用的LiOH.H2O落入了权利要求3对碱性催化剂限定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合理选择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述的其他碱性催化剂。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实施例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菜籽油,其说明书第[0008]段还公开了花生油、鱼油、亚麻籽油、棕榈油、蓖麻油、大豆油、向日葵油等天然油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据此进行选取,并能够常规选择得到如权利要求4的氢化蓖麻油、牛油、氢化牛油和椰壳油。
对于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聚甘油的组成进行合理选取,能够得到平均值为1.5-5个甘油单元/分子的聚甘油。
对于权利要求6,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原料用量基础上,根据实际反应进程和产品性能需要,能够选择得到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油、聚甘油和碱性催化剂的用量,并可常规地适量加入与反应组分不同的添加剂。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防雾剂的粘度和/或密度,然而材料的粘度和密度由其结构和/或组成确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已经显而易见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限定的粘度和密度范围也是能够获得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实施例E4已经公开了将防雾剂用于PVC(即聚氯乙烯)组合物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12为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9,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E4已公开聚氯乙烯,其说明书第[0011]段还公开了防雾剂可用于PP(即聚丙烯)、PE(聚乙烯)、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据此进行选取,并能够常规选择得到聚乙烯/聚丙烯共聚物、聚乳酸酯、聚碳酸酯等其他基体聚合物。
对于权利要求10、11,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实施例E4的组合物的原料用量(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1的反应过程中对于原料的用量均以克来计量,在说明书第[0011]段也记载了防雾剂的含量以重量来计量,因而容易得知,对比文件1实施例E4的组合物的原料用量应当为重量份。经计算,对比文件1实施例E4的PVC含量为71.0%,酯产物含量为0.7%,其他防雾剂Loxiol? 2883的含量为1.4%,其他原料均为权利要求11添加剂的下位概念,其总含量为26.8%,可见,对比文件1的上述原料用量均落入了权利要求10、11的相应范围内。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如本申请的酯产物之时,可参照对比文件1的上述用量进行选取。
对于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的聚氯乙烯属于热塑性聚合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生产成型制品的方法,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成型制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实施例E4的各组分一起混合,并在实验室辊轧机上在185℃辊轧5分钟得到辊轧片(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19]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生产成型制品的方法及相应的成型制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成型制品的形式。对比文件1在冷雾化和热雾化效果试验中记载了膜形式的产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0022]段),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防雾剂通常用于透明包装材料(即制品为外表面形式)或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0004]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需要制得透明模制品、窗户、护目镜或眼镜透镜形式的成型制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生产热塑性成型制品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的E4中的聚氯乙烯是热塑性聚合物,E4的组合物为热塑性组合物,并公开了将实施例E4的各组分一起混合,并在实验室辊轧机上在185℃辊轧5分钟得到辊轧片的成型制品。而且,由于聚氯乙烯通常的玻璃化转变温度范围为80-85℃,而185℃远高于其通常的玻璃化转变温度,可见对比文件1符合权利要求16的“将热塑性组合物加热到热塑性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或比热塑性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更高的温度”的限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为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制备方法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实际操作时,根据需要设计合适的制品形状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能够通过进一步的加工使得成型制品的至少一部分区域在其主横截面方面减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7)、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生产包装产品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15的成型制品和权利要求16、17的方法(包括其相应成型制品)均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透明包装材料(参见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相关成型制品至少部分地包围产品是容易的。因此,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在不同的段落记载了不同的冷雾化测试温度,采用8℃或4℃进行冷雾化测试均是可能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第[0021]段的4℃并不是针对具体实施例和具体样品,但该段也是在对比文件1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其应当是针对具体样品的测试温度,因而无法明确对比文件1实际采用的冷雾化测试温度。第二,本申请实施例E6的组合物中使用了EDENOL 1215作为增塑剂之一,而对比文件1并未使用该增塑剂,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除防雾剂之外的其他组分并非一致。即便上述增塑剂上的不同可忽略,就防雾剂本身而言,虽然本申请E6、E9中防雾剂的总用量低于对比文件1的E4中的防雾剂总用量,但本申请的E6、E9中的防雾剂和对比文件1的E4中的防雾剂相比,除在制备酯产物的原料醇的选择上存在区别以外,在酯产物的原料用量、其它防雾剂的组成以及防雾剂中酯产物和其它防雾剂的配比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方面对于防雾剂热雾化、冷雾化性能的影响也应考虑。综上,并无可供比较的证据证明本申请对于制备酯产物的原料醇的选择能够使本申请达到对比文件1的防雾效果或者在防雾效果方面相对于对比文件1有改进,而在基于仅提供一种具有防雾作用的替代防雾剂的目的下,参见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用聚甘油作为醇反应原料,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甘油和PEG600。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权利要求1-18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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