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认证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25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774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03312.0
申请日:2013-03-28
复审请求人:西门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玲玲
合议组组长:吴少鸿
参审员:孙国辉
国际分类号:G06K17/00;H04W12/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03312.0,名称为“认证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门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认证装置,包括:
解调单元,用于接收来自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并对所接收的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
控制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包络解调的结果中包含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指定的第一信息,则输出第一控制信号;以及
切换单元,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把在所述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是所述认证装置与所述通信设备预先商定的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还包括:
耦合单元,用于从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输出中耦合出所述射频信号。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认证装置,还包括:
能量单元,用于给所述控制单元提供能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认证装置,其中,所述能量单元所提供的能量是从所述耦合单元所耦合出的所述射频信号中取得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中,在所述信号传输通道被切换至导通状态之后,所述导通状态被一直保持,直至所述认证装置与所述通信设备断开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认证装置,其中,所述通信设备是RFID读写器。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认证装置,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是RFID写命令,该写命令的内容是所述通信设备的标识信息。
8. 一种天线装置,包括:
如权利要求1-7中的任一项所述的认证装置;以及
所述天线。
9. 一种无线通信产品,包括: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天线装置;以及
所述通信设备。
10. 一种认证方法,包括:
接收来自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
对所接收的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
如果所述包络解调的结果中包含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指定的第一信息,则输出第一控制信号;以及
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把在所述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是所述认证装置与所述通信设备预先商定的信息。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认证方法,其中,所述射频信号是从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输出中耦合出的。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认证方法,该认证方法由与所述天线集成在一起的认证装置来执行。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信号传输通道被切换至导通状态之后,所述导通状态被一直保持,直至所述认证装置与所述通信设备断开连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76397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1271511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1561890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解调单元,用于接收来自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并对所接收的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控制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包络解调的结果中包含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指定的第一信息,则输出第一控制信号。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作用相同;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8为包括权利要求1-7中认证装置的天线装置,权利要求9为包括权利要求8中天线的无线通信产品,权利要求10、11是与权利要求1、2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13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解调单元和切换单元,本申请中使用的是包络解调,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解调;本申请中第一信息是认证装置与通信设备预先商定的信息,而如果所述包络解调的结果中包含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指定的第一信息,则解调单元输出第一控制信号,然后切换单元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把在所述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这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对比文件1并未提及任何认证信息,也并未提及上述过程。对比文件2不仅与本申请不同,也无法涵盖上述过程。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都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驳回决定中评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所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CN101271511A)和对比文件4(CN101561890A),而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仅针对对比文件1(CN101276397A)和对比文件2(CN101008986A)进行了意见答复,并没有针对驳回决定中的审查意见进行答复,也没有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因此基于之前的审查意见,维持驳回决定。即使复审请求人补交新的意见陈述,针对上述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陈述意见,则复审请求人可能坚持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当读卡器信息符合时才将标签的电子编码发送”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把在所述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4也并未提及所产生的逻辑控制的用途,因此其也未公开“切换单元,用于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控制信号,把在所述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的技术特征。对于上述意见,实质审查部门认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把在所述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并没有限定通信设备的类型,也没有限定天线是在通信设备上,还是在与通信设备进行通信的另外的设备上,对比文件3中是从读卡器发出射频信号,被近距离无线通讯终端的天线接收,读卡器相当于“通信设备”,天线是在近距离无线通讯终端上的,用于与读卡器传输信息的天线,相当于“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即使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限定天线为通信设备的天线,对于能够发送射频信号的读卡器来说,通过设置天线来发送射频信号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对读卡器的信息进行识别,当读卡器信息符合时才将标签的电子编码发送”相当于响应控制信号,控制天线传输通道的导通,即控制信号的用途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如何根据射频信号产生控制信号,但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对射频信号进行处理输出控制信号,对射频信号的处理方法一样,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仔细阅卷并充分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中并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4,即:
对比文件1:CN101276397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1271511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4:CN101561890A,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认证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近距离无线通讯终端实现标签功能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7页倒数第1段及附图1-3):如图2所示,该近距离无线通讯终端包括天线、前端控制模块、射频馈电模块、第一存储单元、第二存储单元。前端控制模块设有连接天线的天线接口,以及与天线接口连接用于控制天线接口的断开和连通的电子开关。其中,天线用于接收和发射射频信号;通过其上天线接口与天线连接的前端控制模块,用于将电子编码发送至天线;射频馈电模块设置在天线与前端控制模块之间,用于在掉电时将天线接收的射频能量转化为电能传输至所述前端控制模块;与前端控制模块连接用于存储关闭标签功能指令的第一存储单元,第一存储单元是非易失存储器。
当近距离无线通讯终端掉电后,天线接收读卡器(相当于通信设备)发出的射频信号,馈电模块将天线接收的射频能量转化为电能传输至前端控制模块;所述前端控制模块得电后,从所述的第一存储单元读取其中所存储的标签设置信息;判断所述标签设置信息是否为掉电后关闭标签功能,是则关闭天线接口。这样如果标签功能开启后近距离无线通讯终端掉电了,就可实现标签功能的关闭,提高标签功能的安全性。天线接收读卡器发出的射频信号,判断所述的射频信号是否符合第二存储单元所存储的读卡器认证信息(相当于第一信息是认证装置与通信设备预先商定的信息),是则将电子编码通过天线发送出去。其可以对读卡器的信息进行识别,当读卡器信息符合时才将标签的电子编码发送,进一步提高标签功能的安全性。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解调单元接收来自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控制单元用于如果包络解调信号的结果中包含来自所述通信设备的指定的第一信息则输出第一控制信号,切换单元响应于接收到的第一控制信号,把通信设备和用于所述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通信设备使用用于该通信设备的天线。
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无线通讯终端在掉电后作为标签使用时的安全性,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无线通讯终端预先在非易失性存储单元中存储标签设置信息以及读卡器认证信息,当无线通信终端掉电后,通过其作为标签使用时的天线接收读卡器传输的射频信号,转化后为前端控制模块供电以供其读取存储的标签设置信息,如果该标签设置信息为关闭,则关闭天线接口,从而无法将标签的电子编码发送至天线。以及,判断读卡器的射频信号是否符合预设的读卡器认证信息,如果是,才将标签的地址编码发送,以此来提高标签功能的安全性。虽然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前端控制模块中具有控制连接天线的天线接口的断开或者连通的电子开关,但该前端控制模块控制的是无线通讯终端作为标签时是否可以使用天线,且对比文件3中对读卡器的进行认证的目的是确定是否将标签电子编码发送给通过认证的读卡器,而不是用于控制是否导通读卡器与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信道,外部读卡器一直可以访问该作为标签的无线通讯终端的天线,向该天线发送相应的读取信号,其仅是在特定状态下,包括无线通讯终端在掉电状态下禁止访问标签信息以及读卡器不属于已认证的读卡器时,获取不到标签电子编码,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认证设备在将接收的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后的信号进行确认后导通通信设备和用于该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信道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射频识别系统的信号增强芯片及其信号增强器,用于在双界面SIM卡和阅读器之间对通信信号进行中继放大,其中(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6段-第9页第3段)公开了:信号增强器2的信号收发由二个天线实现。阅读器1发出的信号由移动通信设备9中的双界面SIM卡10直接接收,而双界面SIM卡10向所述的阅读器1应答的信号先发到所述的信号增强器2和双界面SIM卡10通信的接收天线8,经所述的信号增强器芯片5完成信号增强后,再以与所述的阅读器1相一致的频率协议通过发送天线7返回给所述的阅读器1。所述的信号增强器芯片5进一步包括接收电路、发送电路和电源模块506,所述的接收电路还包括滤波器501、解调放大模块502、数字量化模块503,所述的发送电路还包括逻辑控制模块504、调制模块505。解调放大模块502的信号解调方法可以采用但不限于现有实现相干解调方法或非相干解调方法的解调电路。例如,对于非相干解调方法,可以采用二极管峰值包络解调、平均包络解调等。经解调放大模块502增强和解调处理后的模拟通信信号输出至所述的数字量化模块503的输入端,供数字量化模块503进行量化处理。所述的逻辑控制模块504用于处理数字量化模块503输入的数字通信信号,可以根据所述系统所采用的ISO/IEC 14443标准、ISO/IEC 15693或ISO11784/ISO 11785标准产生相应的控制逻辑,并产生返回给阅读器所需的副载波信号,输出至所述的调制模块505的输入端。可见,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方案仅是对接收的信号进行包络解调处理后返回相应的数字通信信号给阅读器,其没有公开在对通信设备的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后,根据指定信息对通讯设备进行认证后将通讯设备和天线之间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射频识别标签的读取装置,其中(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6页第3段、第8页第2-3段,附图2-5)公开了:天线单元200中设有:经由连接器与同轴电缆400连接的交直流分离电路221;使交直流分离电路221分离的直流信号稳定的电源电路222;使交直流分离电路221分离的交流信号的高频波段通过的高通滤波器231;使低频波段通过的低通滤波器232;阻抗匹配电路241;将连接的环形天线211、212切换的开关电路242;以及执行匹配电路241的常数控制和开关电路242的切换控制的控制电路250。读取装置中的天线切换的动作为:读取装置中的控制单元100中的标签通信控制部102发出用于天线切换的控制信号被保持在天线单元的控制电路250中的数据保持部252中,控制电路中的天线切换控制部254基于数据保持部252保持的控制信号来控制开关电路242的开关元件的导通/截止,从而选择控制所连接的环形天线211、212。可见,对比文件1中虽然公开了在天线单元中具有开关电路根据切换信号来控制连接使用的环形天线,但该方案是采用控制信号来选择天线单元中的多个环形天线中的某个物理天线以实现更好的信号收发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射频信号进行包络解调后,根据指定信息对通讯设备进行认证后将通讯设备和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同厂商设计生产的通信设备与天线通过标准接口连接后即可以工作,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中为了对天线设备进行保护,防止通信设备根据标准接口任意使用天线,通过对通信设备发送的设备信号进行包络解调后判断其中包含指定信息则输出控制信号,将通信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传输信道切换至导通状态,达到只有通过认证的通信设备可以使用特定天线的效果,从而对天线的使用进行保护,即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对于对比文件1、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权利要求8为包括权利要求1-7中认证装置的天线装置,权利要求9为包括权利要求8中天线的无线通信产品,权利要求10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在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把在所述通信设备与用于通信设备的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切换至导通状态”隐含了通信设备与天线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原始为关闭状态,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方案中,需要通过天线从外部读卡器接收射频信号进行消息的认证,可见其天线和外部读卡器之间的信号传输通道是连通的,而“当读卡器信息符合时才将标签的电子编码发送”,其作用是判断是否将标签的电子编码发送给外部读卡器而不是控制对信号传输通道的导通状态,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上述特征,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包络解调并认证通信设备信息后导通在通信设备和用于该天线之间信号传输通道的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无法从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同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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