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及由其制备的催化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及由其制备的催化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8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529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5783.7
申请日:2010-12-29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璐
合议组组长:李小南
参审员:史卫良
国际分类号:C01B3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5783.7,名称为“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及由其制备的催化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为母案申请号201010610515.5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申请日为2010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351960A,公开日为2002年6月5日)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7段(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和2018年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步骤如下:
a)将有机胺、铝源、磷源、硅源、有机醇类和水按照6~30:1:0.5~5:0.01~1.0:0.01~0.50:0.1-15的摩尔比混合,得到制备SAPO分子筛的初始混合物,其中所述有机胺为一种有机胺,所述一种有机胺同时作为合成体系的主体溶剂和模板剂,并且所述有机胺与水的摩尔比值为3.0~300;
b)将所述步骤a)得到的初始混合物保持在30~60℃,搅拌状态下老化不超过24小时,得到初始凝胶;
c)将所述步骤b)得到的初始凝胶150~250℃下晶化0.5~15天,
d)将步骤c)的晶化产物分离,洗涤,干燥,得到SAPO分子筛,
其中所述SAPO分子筛为SAPO-5、SAPO-34、SAPO-17、SAPO-18、SAPO-35、SAPO-56、RHO-SAPO中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所述有机胺为吗啉、哌啶、异丙胺、三乙胺、二乙胺、二正丙胺、六亚甲基亚胺、N’,N’,N,N-四甲基-1,6己二胺、N,N-二异丙基乙胺中的任意一种,
所述有机醇类为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铝源为异丙醇铝、氧化铝、氢氧化铝、氯化铝、硫酸铝中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磷源为正磷酸、偏磷酸、磷酸盐、亚磷酸盐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硅源为硅溶胶、正硅酸乙酯、二氧化硅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b)中老化时间为0.5~15h。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中晶化时间为1~7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SAPO分子筛限定为单一晶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步骤如下:
a)将有机胺、铝源、磷源、硅源、有机醇类和水按照6~30:1:0.5~5:0.01~1.0:0.01~0.50:0.1-15的摩尔比混合,得到制备SAPO分子筛的初始混合物,其中所述有机胺为一种有机胺,所述一种有机胺同时作为合成体系的主体溶剂和模板剂,并且所述有机胺与水的摩尔比值为3.0~300;
b)将所述步骤a)得到的初始混合物保持在30~60℃,搅拌状态下老化不超过24小时,得到初始凝胶;
c)将所述步骤b)得到的初始凝胶150~250℃下晶化0.5~15天,
d)将步骤c)的晶化产物分离,洗涤,干燥,得到SAPO分子筛,
其中所述SAPO分子筛为单一晶相的SAPO-5、SAPO-34、SAPO-17、SAPO-18、SAPO-35、SAPO-56、RHO-SAPO中任意一种,
所述有机胺为吗啉、哌啶、异丙胺、三乙胺、二乙胺、二正丙胺、六亚甲基亚胺、N’,N’,N,N-四甲基-1,6己二胺、N,N-二异丙基乙胺中的任意一种,
所述有机醇类为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单一模板剂对于获得晶相单一的SAPO分子筛是不利的,应该采用至少包括二异丙胺的含氮有机化合物组作为模板剂;(2)对比文件1未教导模板剂和有机溶剂可以相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一个满足有机溶剂与水比例为3.0以上条件的具体实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7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单一模板剂对于获得晶相单一的SAPO分子筛是不利的”并不成立,对比文件1中关于“单一模板剂”的结论只是在背景技术部分对美国专利USP5208005,USP4440871研究总结的情况,其制备方法还有其他工艺限定细节的影响,例如成胶温度变化的影响,该结论并没有普遍意义;而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7中,其仅使用了单一模板剂二异丙胺获得了纯的SAPO-11分子筛;(2)既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采用有机胺作模板剂的技术启示,也给出了可同时采用醇和有机胺用作有机溶剂的技术启示。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一种有机胺同时作为溶剂和模板剂,并且从说明书记载内容看,采用一种有机胺相比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有机胺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中关于一种有机胺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主要步骤如下:
a)将有机胺、铝源、磷源、硅源、有机醇类和水按照6~30:1:0.5~5:0.01~1.0:0.01~0.50:0.1-15的摩尔比混合,得到制备SAPO分子筛的初始混合物,其中所述有机胺为一种有机胺,所述一种有机胺作为唯一的模板剂同时作为合成体系的主体溶剂,并且所述有机胺与水的摩尔比值为3.0~300;
b)将所述步骤a)得到的初始混合物保持在30~60℃,搅拌状态下老化不超过24小时,得到初始凝胶;
c)将所述步骤b)得到的初始凝胶150~250℃下晶化0.5~15天,
d)将步骤c)的晶化产物分离,洗涤,干燥,得到SAPO分子筛,
其中所述SAPO分子筛为单一晶相的SAPO-5、SAPO-34、SAPO-17、SAPO-18、SAPO-35、SAPO-56、RHO-SAPO中任意一种,
所述有机胺为吗啉、哌啶、异丙胺、三乙胺、二乙胺、二正丙胺、六亚甲基亚胺、N’,N’,N,N-四甲基-1,6己二胺、N,N-二异丙基乙胺中的任意一种,
所述有机醇类为甲醇、乙醇、正丙醇、异丙醇中的任意一种或任意几种的混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看不出作为模板剂的那些有机胺与作为有机溶剂的己二胺有任何交集,也无从想起使用一种有机胺同时作为溶剂和模板剂。使用一种有机胺同时起到主体溶剂的作用和模板剂的作用,简化了合成体系,有机胺可方便的回收再利用,胺热合成了多种在常规溶剂热条件下不能合成的SAPO分子筛;(2)在对比文件1中,二异丙胺是必不可少的模板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不同于二异丙胺的其它有机胺作为唯一的模板剂;(3)对比文件1合成体系中的水是大量的,有机胺和有机醇的用量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7段(第1-19页)、说明书附图和2019年9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就可以得到的,则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SAPO分子筛的溶剂热合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硅磷酸铝分子筛及其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3页第5段),包括:(a)将模板剂、硅源、铝源、磷酸、有机溶剂和水混合、搅拌得到凝胶(即相当于搅拌状态下老化不超过24小时,得到初始凝胶);(b)将(a)制得的凝胶进行晶化,过滤产物中固体,经水洗、干燥得到分子筛原粉;(c)焙烧(b)制得的分子筛原粉去掉模板剂得到分子筛。模板剂是以二异丙胺(即有机胺)为主的含氮有机化合物组,其中二异丙胺在模板剂中重量应不小于50%。其它含氮有机化合物为四甲基氢氧化铵、四乙基氢氧化铵、四丙基氢氧化铵、四丁基氢氧化铵、三乙胺、三丙基胺、二正丙胺、异丙基胺或吡啶的一种或多种。用这种方法制备的是纯AEL型SAPO-11分子筛(即单一晶相的SAPO分子筛),而不受成胶温度影响。有机溶剂为正己醇、异丙醇、乙二醇、丙三醇或己二胺中的一种或多种。步骤(a)中各物料的摩尔配比为:0.2~6.0R:Al2O3:0.7~1.5P2O5:0.01~4.0SiO2:1~100G:10~500H2O,这里“R”为模板剂,“G”为有机溶剂。步骤(b)中所说的晶化在内衬有聚四氟乙烯的高压釜中进行,晶化温度为190~210℃;晶化时间为20~50小时。步骤(c)中所说的焙烧温度为400~700℃,焙烧时间为4~24小时。根据其制备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该合成SAPO分子筛的方法为溶剂热合成方法。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反应物中有机醇类的相对用量有所不同;有机胺为一种有机胺,作为唯一的模板剂同时作为合成体系的主体溶剂,有机胺与水的摩尔比值为3.0-300,所用有机胺的具体种类不同,得到SAPO分子筛的具体种类不同;(2)限定了搅拌老化温度。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在分子筛制备过程中,模板剂的种类与分子筛产品的具体种类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目标分子筛的种类,容易在本领域常用范围内确定合适的有机胺模板剂的种类。对比文件1公开了有机溶剂为正己醇、异丙醇、乙二醇、丙三醇或己二胺中的一种或多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同时采用醇和有机胺用作有机溶剂的技术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同时公开了有机胺可用作模板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一种有机胺同时作为溶剂和唯一的模板剂,并且相比采用两种或以上的有机胺,有机胺为一种有机胺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醇和有机胺的用量进行调节,在添加了足够用量的有机胺作为溶剂时减少醇的用量。由此,也可进一步确定有机胺与水的摩尔比值。
对于区别特征(2),老化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范围内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调节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其它并列选择的有机醇类均是本领域常用的。采用这些有机醇类作为溶剂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6
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4,铝源为异丙醇铝,磷源为正磷酸,硅源为硅溶胶、正硅酸乙酯、白炭黑(二氧化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7);其它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列选择的化合物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
对于权利要求5,老化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范围内容易确定的。
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晶化时间为20-50小时,则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
因此,结合对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2-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1中作为模板剂的有机胺和作为有机溶剂的己二胺不同,但在所属技术领域,有机胺类是常见的分子筛模板剂类型,也是常见的有机溶剂类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一种有机胺同时用作溶剂和模板剂用于分子筛的合成,其所带来的简化合成体系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记载的有机胺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有机胺,实际选择何种有机胺作为模板剂,其选择基础是目标分子筛的具体种类。而复审请求人所述有机胺可方便回收再利用,胺热合成多种在常规溶剂热条件下不能合成的SAPO分子筛是采用有机胺作为溶剂合成SAPO分子筛所带来的技术效果,而不是仅采用一种有机胺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采用有机胺作为溶剂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2)之所以在对比文件1中二异丙胺是必不可少的模板剂,是因为对比文件1制备得到的分子筛是SAPO-11分子筛。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模板剂的种类不同,得到的分子筛的具体种类不同,当选择其它有机胺作为SAPO分子筛的合成模板剂时,得到的是其它种类的SAPO分子筛。
(3)在添加了足够用量的有机胺作为溶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适当减少醇和水的用量,得到合适的有机胺、有机醇和水的比例。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