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织物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0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50306
优先权日:2008-09-29
申请(专利)号:201510089209.4
申请日:2009-09-29
复审请求人: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艳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李晴
国际分类号:D04B21/14(2006.01);;D03D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只是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组合后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完全可以预料,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9209.4,名称为“织物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原申请号为2009801476436的PCT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希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9月29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幅(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8-256891A,公开日为1996年10月08日;
对比文件4:JP特开2006-212160A,公开日为2006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5:CN2841696Y,公告日为2006年11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性能织物的床单,所述性能包括与棉织物相比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其中该织物为成品织物,
该成品织物包括:
圆机针织的第一织物部分;和
圆机针织的第二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是分离的并缝合以形成所述成品织物;
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
所述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
所述成品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
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
2. 权利要求1的床单,包括滚边。
3.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中第一和第二织物部分具有不同的织物特性。
4.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包括水分控制。
5.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中所述织物是针织物。
6.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中所述织物是圆机针织的。
7. 权利要求1的床单,所述床单被拉伸以适配婴儿床和成人床。
8.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可被充分拉伸以适配标准长方形床和海上用床具。
9.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可被充分拉伸以适配婴儿床或者标准的成人床。
10.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具有大约102英寸长度和大约91英寸宽度的尺寸。
11. 权利要求1的床单,该床单包括拉系带,该拉系带可被抻紧以增大床单的边缘周围的张力。
12.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紫外线防护。
13.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抗微生物。
14.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热调节。
15.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挡风。
16.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防水。
17. 一种包括圆机针织的性能织物的床单,
其中织物包括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
其中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以一种比例包括在织物中,使得如果在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下进行圆机针织时,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织物可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
所述床单至少90英寸宽,
其中该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
18. 权利要求17的床单,其中所述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物的至少两个部分。
19. 一种由床单覆盖的床,该床单包括性能织物,该性能织物的特征在于与棉织物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其中该织物为成品织物,
该成品织物包括:
圆机针织的第一织物部分;和
圆机针织的第二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是分离的并缝合以形成所述成品织物;
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
所述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
20. 权利要求19的床,其中床单的织物包括圆机针织物。
21. 一种床单,该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的性能织物,该性能织物具有至少17号的织针号,并且该性能织物与棉织物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
其中床单至少90英寸宽,
其中该性能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
其中该性能织物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
22. 权利要求21的床单,其中织物包括圆机针织物。”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功能性床上用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括性能织物的床单,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具备弹性和舒适性的针织面料床上用品,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床单包括性能织物,性能包括与棉织物相比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织物部分为圆机针织的织物部分;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2)该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其中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床单的触觉舒适性和使床单具有可变尺寸以适应不同的床上用品。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床单为圆机针织,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以一种比例包括在织物中,使得如果在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下进行圆机针织时,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织物可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床单至少90英寸宽;该织物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床单具有可变尺寸以适应不同的床上用品。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由床单覆盖的床,床单包括性能织物,性能包括与棉织物相比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织物部分为圆机针织的织物部分,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具有至少为17的织针号,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床单覆盖的床,提高床单的触觉舒适性且使床单的尺寸适应不同大小的床。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针织的织物为圆机针织的,该性能织物具有至少17号的织针号,并且该性能织物与棉织物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床单至少90英寸宽,织物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该性能织物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床单的触觉舒适性,使床单具有可变尺寸以适应不同的床上用品。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9中补入新的技术特征“并且所述缝合使用平式锁缝线迹”,在独立权利要求17和21中补入新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物的至少两个使用平式锁缝线迹的部分”,删除从属权利要求18,并适应性修改了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出人意料地发现通过17号或更高号的织针号进行圆机针织所制备的性能织物能够缝合在一起形成至少90英寸幅宽的床单,而且与传统的棉织物相比,床单具有增强的悬垂性以及更高的透气性、体温传导效率,这些优势均应归功于采用目前可得到的、目前使用中的高织针号圆型针织机能用细纱密实针织,对比文件3-5均未对此进行公开或教导;(2)对比文件3-5还没有公开或教导“所述缝合使用平式锁缝线迹”,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加工床单的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中已经公开“第一和第二织物部分缝制形成成品织物”,而在缝纫领域中,平式锁缝线迹是一种常规的缝合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纺织领域公知常识,本申请中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是常用的圆机织针号,同时,针织机的机号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其可以加工纱线的细度范围,而纱线的细度必然影响成品织物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多种常用的织针号并配合合适细度的纱线,制备出一组织物,通过测试其热传递性等其他相关的舒适性参数,比较其手感,选择出性能优良的织物进行床单的加工;圆机是一种常用的纬编机,在对比文件5公开纬编机编制材料的基础上,选择圆机针织两个分离的圆形织物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提供了公知常识证据1: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针织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第一章第三节;公知常识证据2: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针织服装结构与工艺设计》全国纺织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第二章第六节第二点,并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2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本申请中选用的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即机号)是本领域常用的机号,并且机号与纱线细度的适配性决定了织物的品质,采用17号或更高的机号编制出的织物的品质也是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的;而对于大尺寸幅宽而言,对比文件5已经明确给出了将多块小幅宽针织物缝合拼接成大幅宽床单的技术教导,在此基础上,生产织物的幅宽、机号等将不再构成制备大幅宽床单的限制因素,本申请限定的幅宽是容易得到的;(2)平式锁缝线迹(flat lock stitich)是针织物拼接缝合的常规线迹,其线迹特点和使用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17,18和20中分别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认为将织物的块缝合在一起是已知的,但这并没有提示沿着床单的边缘布置接缝,以使得消费者不在接缝部分上睡眠。较大的幅宽是更舒服的,并且在以前使用高性能的床单是不可行的或者未被提示的;(2)本申请织物的延展性使得床单可以适应多种尺寸的床垫,这种可伸展性的特征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其它技术特征的组合并未被现有技术公开或提示;(3)合议组采取了“事后诸葛亮”的观点来反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即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中找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一个要素,然后将数个公开内容组合,从而得出本发明是显而易见的结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4)本申请的美国和欧洲同族专利申请均已经获得授权(参见美国专利US8402580、US8566982和US9109309以及欧洲专利EP2344691B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性能织物的床单,所述性能包括与棉织物相比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其中该织物为成品织物,
该成品织物包括:
圆机针织的第一织物部分;和
圆机针织的第二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是分离的并缝合以形成所述成品织物,并且所述缝合使用平式锁缝线迹;
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
所述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
所述成品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
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
其中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
2. 权利要求1的床单,包括滚边。
3.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中第一和第二织物部分具有不同的织物特性。
4.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包括水分控制。
5.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中所述织物是针织物。
6.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中所述织物是圆机针织的。
7. 权利要求1的床单,所述床单被拉伸以适配婴儿床和成人床。
8.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可被充分拉伸以适配标准长方形床和海上用床具。
9.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可被充分拉伸以适配婴儿床或者标准的成人床。
10. 权利要求1的床单,其具有大约102英寸长度和大约91英寸宽度的尺寸。
11. 权利要求1的床单,该床单包括拉系带,该拉系带可被抻紧以增大床单的边缘周围的张力。
12.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紫外线防护。
13.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抗微生物。
14.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热调节。
15.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挡风。
16. 权利要求3的床单,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织物特性是防水。
17. 一种包括圆机针织的性能织物的床单,
其中织物包括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
其中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以一种比例包括在织物中,使得如果在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下进行圆机针织时,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织物可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
所述床单至少90英寸宽,
其中该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
其中所述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物的至少两个使用平式锁缝线迹缝合的部分;
其中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
18. 一种由床单覆盖的床,该床单包括性能织物,该性能织物的特征在于与棉织物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其中该织物为成品织物,
该成品织物包括:
圆机针织的第一织物部分;和
圆机针织的第二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
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是分离的并缝合以形成所述成品织物,并且所述缝合使用平式锁缝线迹;
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
所述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
其中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
19. 权利要求18的床,其中床单的织物包括圆机针织物。
20. 一种床单,该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的性能织物,该性能织物具有至少17号的织针号,并且该性能织物与棉织物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
其中床单至少90英寸宽,
其中该性能织物具有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
其中该性能织物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
其中所述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物的至少两个使用平式锁缝线迹缝合的部分;
其中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
21. 权利要求20的床单,其中织物包括圆机针织物。”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8-19相对于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0-2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沿着床单的边缘布置接缝为最普遍使用的拼接方式,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而对于较大幅宽而言,对比文件5已经明确给出了将多块小幅宽针织物缝合拼接成大幅宽床单的技术教导,而且使用高性能的床单在本申请之前就是可行的并已被实施;(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氨纶弹性纤维在针织性能床单上的应用,其使用使得床单能够适应不同的寝具尺寸;而且大幅宽的纬编针织成品织物由于自身线圈之间的相互拉伸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弹性,这是针织面料本身特有的属性,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将织物可伸展性的特征与其他特征相结合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只是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所公开技术特征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每一组成部分仍然以其常规的方式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组合后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没有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叠加,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针对本申请的评述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说的“事后诸葛亮”的问题;(4)本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按照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复审请求人提及的美国和欧洲同族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不能作为本申请的审查标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和/或5均未公开、教导或提示床单的透气性、传热性以及水分芯吸特性的改善,其需要进行大量的筛选实验和研究;公知常识证据1仅仅概括介绍了圆纬机的机号,没有具体提及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对性能织物的品质和性能的影响,选择最适宜的机号,需要进行大量的筛选实验和研究;从本领域已知的各种针织服装常用线迹中选择最适宜的线迹需要进行大量的筛选实验和研究,况且公知常识证据2已经明确指出包缝线迹特别适合缝制针织品,该教导与本申请所限定的平式锁缝线迹存在明显差异;根据对比文件5无法想象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至少90英寸幅宽的床单;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任何关于圆针针织中圆周尺寸选择的技术启示,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没有证据表明“性能织物所具有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2)为进一步证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床单或由床单覆盖的床所取得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提交补充实验1-4来证明所述床单的优异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5日和2019年02月15日先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23】段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供寝具之用的高支针号圆形针织物,这种寝具织物具有优异的功能特性以及床单所需幅宽尺码的大尺寸,而且还能用目前可得到的、目前使用中的机器来制造。为此,本申请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圆形针织包括至少两个分离的性能织物部分,并将所述至少两个分离的性能织物部分缝合起来形成成品织物。具体由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加以体现。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性能织物的床单。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针织面料的床上用品,包括床罩、床单等,该床上用品包括纬编的织物(针织物的一种)基体1。纬编机(针织机的一种)一般只能编制较小幅面的材料,而床上用品的幅面都较大,为了克服传统生产设备的局限性,可采用多张缝制设备桌拼在一起操作,缝制过程简便;还可以对床上用品进行功能性处理。所述床上用品具有很好的舒适性和柔软性,挺括、有弹性、不易皱,收湿性强等优点(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现有纬编机织造分离的小幅面的纬编织物,并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并且可对其进行功能性处理使其成为具备所需功能的性能织物,其与本申请的前述主要技术手段基本一致。具体为:一种包括性能织物的床单,其中该织物为成品织物,该成品织物至少包括纬编针织的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是分离的并缝合以形成所述成品织物,所述成品织物具有弹性。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1)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所述性能包括与棉织物相比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2)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为圆机针织,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所述缝合使用平式锁缝线迹,所述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3)所述成品织物所具有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其中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4)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5,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床单的触感品质以及如何获得需求尺寸的床单并使其具有全方位拉伸的适配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功能性寝具,特别是一种褥子,其是先制备5片具有不同功能的织物分割片1-5(即本申请的性能织物部分),再将各分割片1-5按照人体不同部位,如头、背、足等的需要连接成一体,所述功能包括吸水性、清凉感、保温性等(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两种以上的性能织物构成功能性褥子的技术手段,而褥子与床单属于同类的床上用品,并且上述功能性也与人体的触感直接相关。在对比文件5的允许对床单进行功能性处理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3的技术手段对其床单的功能性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同时采用市面上常用的透气性、传热性以及水分芯吸性能高的功能性纤维来替代传统的、如棉等的天然纤维,提高床单的触感品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其织物为纬编编织,而圆机是一种常用的纬编设备;而且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针织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本科)(公知常识证据1)第一章第三节 “纬编针织机”中明确记载了:圆纬机(即圆机)的机号(gauge)一般在E16-E32,即16-32号之间;机号(即本申请的织针号)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其可以加工纱线的细度范围,机号越高,允许加工的纱线就越细;此外,要根据机号来选择合适细度的纱线,或者根据纱线的细度来选择合适的机号以符合对针织物品质的要求。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编制出高品质的床单用织物而选择适当的机号以适应所用纱线的细度,或者在选定纱线细度的基础上选择与之适配的机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至少为17号的机号编制出的织物的品质也是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的;对于缝合线迹来说,平式锁缝线迹(flat lock stitich)即为绷缝线迹,根据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6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针织服装结构与工艺设计》全国纺织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公知常识证据2)第二章第六节第二点“针织服装常用的线迹及其性能”中的记载可知:绷缝线迹的主要特点是线迹平整,强力大,拉伸性能比较好,在拼接等缝合中也可以起到防止针织物的边缘线圈脱散的作用,用途非常广泛。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对比文件5中的分离的纬编织物进行缝合时很容易想到选用绷缝线迹以保证拼接后织物边缘的牢固性,以及得到的床单的平整性、拉伸性以及强力大等性能;而对于“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来说,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的技术内容,据此可知,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均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所需要的较大幅宽的床单,得到至少90英寸幅宽的床单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括针织的性能织物的床单,所述性能织物采用包芯纱针织而成,所述包芯纱的芯纱为氨纶(即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包覆纱为棉,羊毛或麻等,氨纶弹性纤维的使用使得床单能够适应不同的寝具尺寸(参见其说明书第【0009】-【0037】段,附图1-5),由于氨纶纤维是以被包覆状态使用的,不对外裸露,因此进行针织时其纤维的表面完整性必然不会有任何损失。根据上述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给出了采用氨纶包芯纱针织床单,使其具有可变尺寸以适应不同尺寸寝具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上述技术手段对对比文件5中的床单的功能性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而在进行圆机针织时,在根据需要选用具有一定细度的弹性包芯纱的基础上,为了不损失氨纶弹性纤维的径向完整性,保证成品织物品质而选择织物的圆周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此外,大幅宽的纬编针织成品织物由于自身线圈之间的相互拉伸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在使用弹性纤维的情况下,上述弹性作用也必然随之增加,因此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是由于成品织物本身特点以及弹性纤维的使用而带来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当根据床单尺寸的需要进行拼接时,无论是从床单整体的视觉感受还是人体躺卧时的触觉感受来讲,在一个完整织物部分(即本申请第一织物部分)的基础上,围绕其四周进行加布拼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一种拼接方式,这样拼接而得的床单不但更加美观,而且所述完整织物部分处于整个床单的中部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大多数个体躺卧时与拼接缝相接触的可能性,增加舒适感,可以说是本领域最为常见的方式。因此“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存在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只是上述对比文件5、3、4所公开技术特征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组合后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完全可以预料,因此,相对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6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包括滚边”。然而,为防止织物脱线且增加织物的耐用性和美观性对织物进行滚边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第一和第二织物部分具有不同的织物特性”。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页【0005】段至第2页【0014段】,附图1):头部所在的织物分割片1具有芳香性,后背、胳膊、手所在的织物分割片2,3具有吸湿性,脚部所在的织物分割片5具有抗菌性,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赋予同一件成品织物不同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3中“至少一个织物的特性”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0005】段至第2页【0014】段,附图1):后背、胳膊、手所在的织物分割片2,3具有吸湿性(权利要求4中水分控制的下位概念),脚部所在的织物分割片5具有抗菌性(权利要求13中抗微生物性质的下位概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13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对比文件3中相应地公开,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赋予成品织物特殊的功能以适应不同需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织物是针织物”;“织物是圆机针织的”。对比文件5公开了用纬编机编制的较小幅面的材料(即针织物)(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倒数第1段)。然而,圆机是一种常用的纬编机,纬编织物采用圆机针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9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床单被拉伸以适配婴儿床和成人床”、“其可被充分拉伸以适配标准长方形床和海上用床具”、“其可被充分拉伸以适配婴儿床或者标准的成人床”,而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其床单采用氨纶弹性包芯纱针织而成,床单能够适应不同的寝具尺寸(参见其说明书第【0009】-【0037】段,附图1-5),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需要对床单的尺寸进行选择以使其适用于不同种类或大小的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其具有大约102英寸长度和大约91英寸宽度的尺寸”,而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的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附图1),据此可知,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均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所需较大幅宽的床单,具有大约102英寸长度和大约91英寸宽度的尺寸只是所需尺寸的一种,由此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该床单包括拉系带,该拉系带可被抻紧以增大床单的边缘周围的张力”。然而,在床单上设置拉系带,该拉系带可被抻紧以增大床单的边缘的张力使得床单固定在床上的适当位置而不易于移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4-16对权利要求3中“至少一个织物的特性”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分别为紫外线防护、热调节、挡风或防水。上述功能性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加工织物时根据具体需要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14-16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圆机针织的性能织物的床单。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括针织的性能织物的床单,所述性能织物采用包芯纱针织而成,所述包芯纱的芯纱为氨纶(即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包覆纱为棉,羊毛或麻等,因此,氨纶纤维是以一种比例关系包括在织物中的,该织物具有弹性,并且氨纶弹性纤维的使用使得床单能够适应不同的寝具尺寸(参见其说明书第【0009】-【0037】段,附图1-5),由于氨纶纤维是以被包覆状态使用的,不对外裸露,因此进行针织时其纤维的表面完整性必然不会有任何损失。
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1)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物的至少两个使用平式锁缝线迹缝合的部分;(2)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在织物中的比例使得如果在17号或更高的织针号下进行圆机针织时,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织物可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所述床单至少90英寸宽,其中该织物具有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3)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4,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所需尺寸的床单并使其具有全方位拉伸的适配性以及如何提高其舒适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针织面料的床上用品,包括床罩、床单等,该床上用品包括纬编的织物(针织物的一种)基体1。纬编机(针织机的一种)一般只能编制较小幅面的材料,而床上用品的幅面都较大,为了克服传统生产设备的局限性,可采用多张缝制设备桌拼在一起操作(显然包括至少两个织物部分),缝制过程简便;还可以对床上用品进行功能性处理。所述床上用品具有很好的舒适性和柔软性,挺括、有弹性、不易皱,收湿性强等优点(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现有纬编机织造分离的小幅面的纬编织物,并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单的技术手段,在其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大尺寸的床单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4中使其床单包括至少两个缝合在一起的针织物部分,由此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圆机是本领域常用的纬编设备;对于适用于针织物的缝合线迹来说,其中平式锁缝线迹(flat lock stitich)即为绷缝线迹,是缝合针织物时常用的一种线迹,根据前述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二章第六节第二点 “针织服装常用的线迹及其性能”中的教导可知:绷缝线迹的主要特点是线迹平整,强力大,拉伸性能比较好,在拼接等缝合中也可以起到纺织针织物的边缘线圈脱散的作用,用途非常广泛。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对比文件5中分离的纬编织物进行缝合时毫无疑问会优先选用绷缝线迹以保证拼接后织物边缘的牢固性,以及得到的床单的平整性、拉伸性以及强力大等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前述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一章第三节 “纬编针织机”中明确记载了:圆纬机(即圆机)的机号(gauge)一般在E16-E32,即16-32号之间;机号(即本申请的织针号)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其可以加工纱线的细度范围,机号越高,允许加工的纱线就越细;此外,要根据机号来选择合适细度的纱线,或者根据纱线的细度来选择合适的机号以符合对针织物品质的要求。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编制出高品质的床单用织物而选择适当的机号以适应所用纱线的细度,或者在选定纱线细度的基础上选择与之适配的机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17号或更高的机号编制出的织物的品质也是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的;而在根据需要选用具有一定细度的弹性包芯纱进行圆机针织时,为了不损失氨纶弹性纤维的径向完整性,保证成品织物品质,而选择聚氨酯-聚脲共聚物在织物中的特定比例以满足织物可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需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此外,大幅宽的纬编针织成品织物由于自身线圈之间的相互拉伸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在使用弹性纤维的情况下,上述弹性作用也必然随之增加,因此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是适应成品织物本身特点以及弹性纤维使用情况的常规选择;而对于“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来说,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的技术内容,据此可知,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均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所需较大幅宽的床单,“至少90英寸幅宽”只是所需尺寸的一种,由此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当根据床单尺寸的需要进行拼接时,无论是从床单整体的视觉感受还是人体躺卧时的触觉感受来讲,在一个完整织物部分(即本申请第一织物部分)的基础上,围绕其四周进行加布拼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一种拼接方式,这样拼接而得的床单不但更加美观,而且所述完整织物部分处于整个床单的中部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大多数个体躺卧时与拼接缝相接触的可能性,可以说是本领域最为常见的方式。因此“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存在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只是上述对比文件4、5所公开技术特征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组合后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完全可以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由床单覆盖的床。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针织面料的床上用品,包括床罩、床单等,该床上用品包括纬编的织物(针织物的一种)基体1。纬编机(针织机的一种)一般只能编制较小幅面的材料,而床上用品的幅面都较大,为了克服传统生产设备的局限性,可采用多张缝制设备桌拼在一起操作,缝制过程简便;还可以对床上用品进行功能性处理。所述床上用品具有很好的舒适性和柔软性,挺括、有弹性、不易皱,收湿性强等优点(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现有纬编机织造分离的小幅面的纬编织物,并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并且可对其进行功能性处理使其成为具备所需功能的性能织物,其与本申请的前述主要技术手段基本一致。具体为:床单包括性能织物,其中该织物为成品织物,该成品织物至少包括纬编针织的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第二织物部分是分离的并缝合以形成所述成品织物,所述成品织物具有弹性。
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1)请求保护的是由床单覆盖的床;(2)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均包括性能织物部分,该性能织物的特征在于与棉织物相比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3)所述第一织物部分和所述第二织物部分为圆机针织,具有至少为17号的织针号;所述缝合使用平式锁缝线迹,所述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4)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覆盖床的床单的触感品质以及如何获得大尺寸的床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床单作为床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提供一种由床单覆盖的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功能性寝具,特别是一种褥子,其是先制备5片具有不同功能的织物分割片1-5(即本申请的性能织物部分),再将各分割片1-5按照人体不同部位,如头、背、足等的需要连接成一体,所述功能包括吸水性、清凉感、保温性等(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两种以上的性能织物构成功能性褥子的技术手段,而褥子与床单属于同类的床上用品,并且上述功能性也与人体的触感直接相关。在对比文件5的允许对床单进行功能性处理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对比文件3的技术手段对其床单的功能性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同时采用市面上常用的透气性、传热性以及水分芯吸性能高的功能性纤维来替代传统的、如棉等的天然纤维,提高床单的触感品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其织物为纬编编织,而圆机是一种常用的纬编设备;而且由前述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一章第三节 “纬编针织机”中明确记载了:圆纬机(即圆机)的机号(gauge)一般在E16-E32,即16-32号之间;机号(即本申请的织针号)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其可以加工纱线的细度范围,机号越高,允许加工的纱线就越细;此外,要根据机号来选择合适细度的纱线,或者根据纱线的细度来选择合适的机号以符合对针织物品质的要求。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编制出高品质的床单用织物而选择适当的机号以适应所用纱线的细度,或者在选定纱线细度的基础上选择与之适配的机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至少为17号的机号编制出的织物的品质也是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的;对于缝合线迹来说,平式锁缝线迹(flat lock stitich)即为绷缝线迹,根据前述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二章第六节第二点 “针织服装常用的线迹及其性能”中的记载可知:绷缝线迹的主要特点是线迹平整,强力大,拉伸性能比较好,在拼接等缝合中也可以起到防止针织物的边缘线圈脱散的作用,用途非常广泛。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对比文件5中的分离的纬编织物进行缝合时很容易想到选用绷缝线迹以保证拼接后织物边缘的牢固性,以及得到的床单的平整性、拉伸性以及强力大等性能;而对于“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来说,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的技术内容,据此可知,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均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所需较大幅宽的床单,至少90英寸幅宽的床单是容易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当根据床单尺寸的需要进行拼接时,无论是从床单整体的视觉感受还是人体躺卧时的触觉感受来讲,在一个完整织物部分(即本申请第一织物部分)的基础上,围绕其四周进行加布拼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一种拼接方式,这样拼接而得的床单不但更加美观,而且所述完整织物部分处于整个床单的中部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大多数个体躺卧时与拼接缝相接触的可能性,可以说是本领域最为常见的方式。因此“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存在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只是上述对比文件5、3、4所公开技术特征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组合后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完全可以预料,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8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床单的织物包括圆机针织物”,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其床单的织物包括纬编针织物(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2页),而圆机是一种常用的纬编设备,采用圆机针织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床单。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包括针织的性能织物的床单,所述性能织物采用包芯纱针织而成,所述包芯纱的芯纱为氨纶(即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包覆纱为棉,羊毛或麻等,该织物具有弹性,并且氨纶弹性纤维的使用使得床单能够适应不同的寝具尺寸(参见其说明书第【0009】-【0037】段,附图1-5),由于氨纶纤维是以被包覆状态使用的,不对外裸露,因此进行针织时其纤维的表面完整性必然不会有任何损失。
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1)所述性能织物为圆机针织;所述床单包括圆机针织物的至少两个使用平式锁缝线迹缝合的部分;(2)所述性能织物具有至少17号的织针号;其中该性能织物可以在不损失聚氨酯-聚脲共聚物纤维的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的圆机针织;所述性能织物所具有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所述床单至少90英寸宽;(3)该性能织物与棉织物相比具有较高的透气性、较高的传热性、以及较高的水分芯吸特性;(4)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相对于对比文件4,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大尺寸的床单并使其具有全方位拉伸的适配性以及如何提高床单的触感品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针织面料的床上用品,包括床罩、床单等,该床上用品包括纬编的织物(针织物的一种)基体1。纬编机(针织机的一种)一般只能编制较小幅面的材料,而床上用品的幅面都较大,为了克服传统生产设备的局限性,可采用多张缝制设备桌拼在一起操作(显然包括至少两个缝合的织物部分),缝制过程简便;还可以对床上用品进行功能性处理。所述床上用品具有很好的舒适性和柔软性,挺括、有弹性、不易皱,收湿性强等优点(参见其说明书第1-2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利用现有纬编机织造分离的小幅面的纬编织物,并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单的技术手段,在其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大尺寸的床单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4中使其床单包括至少两个缝合在一起的针织物部分,由此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圆机是本领域常用的纬编设备;对于适用于针织物缝合的线迹来说,平式锁缝线迹(flat lock stitich)即为绷缝线迹,根据前述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二章第六节第二点 “针织服装常用的线迹及其性能”中的教导可知:绷缝线迹的主要特点是线迹平整,强力大,拉伸性能比较好,在拼接等缝合中也可以起到防止针织物的边缘线圈脱散的作用,用途非常广泛。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对比文件5中分离的纬编织物进行缝合时毫无疑问会优先选用绷缝线迹以保证拼接后织物边缘的牢固性,以及得到的床单的平整性、拉伸性以及强力大等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前述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一章第三节 “纬编针织机”中明确记载了:圆纬机(即圆机)的机号(gauge)一般在E16-E32,即16-32号之间;机号(即本申请的织针号)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其可以加工纱线的细度范围,机号越高,允许加工的纱线就越细;此外,要根据机号来选择合适细度的纱线,或者根据纱线的细度来选择合适的机号以符合对针织物品质的要求。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编制出高品质的床单用织物而选择适当的机号以适应所用纱线的细度,或者在选定纱线细度的基础上选择与之适配的机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17号或更高的机号编制出的织物的品质也是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的;而在进行圆机针织时,在根据需要选用具有一定细度的弹性包芯纱的基础上,为了不损失氨纶弹性纤维的径向完整性,保证成品织物品质而选择织物的圆周尺寸被针织成“不超过72.5英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此外,大幅宽的纬编针织成品织物由于自身线圈之间的相互拉伸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得该织物在中间部具有下垂倾向,在使用弹性纤维的情况下,上述弹性作用也必然随之增加,因此下垂的量大于由整理工艺决定的下垂阈值量是适应成品织物本身特点以及弹性纤维使用情况的常规选择;而对于“成品织物至少90英寸宽”来说,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的技术内容,据此可知,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均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所需较大幅宽的床单,“至少90英寸幅宽”是容易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功能性寝具,特别是一种褥子,其是先制备5片具有不同功能的织物分割片1-5(即本申请的性能织物部分),再将各分割片1-5按照人体不同部位,如头、背、足等的需要连接成一体,所述功能包括吸水性、清凉感、保温性等(参见其说明书第【0004】-【0013】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两种以上的性能织物构成功能性褥子的技术手段,而褥子与床单属于同类作用的床上用品,并且上述功能性也与人体的触感直接相关。在其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其技术手段对床单的功能性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同时采用市面上常用的透气性、传热性以及水分芯吸性能高的功能性纤维来替代传统的、如棉等的天然纤维,提高床单的触感品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由此也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当根据床单尺寸的需要进行拼接时,无论是从床单整体的视觉感受还是人体躺卧时的触觉感受来讲,在一个完整织物部分(即本申请第一织物部分)的基础上,围绕其四周进行加布拼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一种拼接方式,这样拼接而得的床单不但更加美观,而且所述完整织物部分处于整个床单的中部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大多数个体躺卧时与拼接缝相接触的可能性,可以说是本领域最为常见的方式。因此“当所述床单在床上时,所述第一织物部分是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存在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也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只是上述对比文件4、5、3所公开技术特征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组合后产生的技术效果也完全可以预料,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20作出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织物包括圆机针织物”。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其床单的织物包括纬编针织物(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2页),而圆机是一种常用的纬编设备,采用圆机针织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5均明确记载了对于床品特定性能的要求,对比文件3还给出实现吸水性、清凉感、保温性等的具体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借鉴其技术手段对床单的功能性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公知常识证据1不只公开了机号,还公开了“机号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其可以加工纱线的细度范围,机号越高,允许加工的纱线就越细;此外,要根据机号来选择合适细度的纱线,或者根据纱线的细度来选择合适的机号以符合对针织物品质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编制出高品质的床单用织物而选择适当的机号以适应所用纱线的细度,或者在选定纱线细度的基础上选择与之适配的机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采用17号或更高的机号编制出的织物的品质也是在可以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的;公知常识证据2明确公开了“绷缝线迹(即平式锁缝线迹)的主要特点是线迹平整,强力大,拉伸性能比较好,在拼接等缝合中也可以起到防止针织物的边缘线圈脱散的作用,用途非常广泛”,而包缝线只是在包边防脱散中更适用而已,在需要对织物进行拼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疑问会优先选用绷缝线迹;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将多个分离的小幅面纬编织物缝制在一起形成较大幅面的床上用品,如床单等的技术内容,据此可知,采用任何机号、幅宽的织物均可以通过拼接缝合的方式生产出所需较大幅宽的床单,无非是多拼接几次而已,“至少90英寸幅宽”是容易得到的;对比文件4明确公开了使用氨纶包芯纱针织床品,而在根据需要选用具有一定细度的弹性包芯纱进行圆机针织时,受氨纶弹性可承受范围的影响而控制圆周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要考虑的,“不超过72.5英寸的圆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的,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大幅宽织物,特别是具有弹性的大幅宽织物中部具有下垂倾向是本领域的常见现象,在织物后整理中对其加以考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使接缝尽量避开大多数个体躺卧之处是一般性的正常选择,这样的选择不会使本申请因此而具备创造性。此外,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需要进行大量的筛选实验和研究”并不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充分条件,其中是否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以及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才是最根本的。
(2)关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补充实验1-4,该四份补充实验报告的报告时间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后,且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所提及;其试验中选择的样品A(87%/13%-聚酯/Spandex(灰色、针织))和样品B(100%棉(象牙色、编织))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记载;而且本申请只是泛泛地提及其织物具有一定的特性,但并没有明确该织物特性具体是由何种因素带来的,因此采用上述特定组分样品所获得的所述四份补充实验涉及的透气性、垂直芯吸性能、热损失以及伸展和恢复性能的结论不能用以佐证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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