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和装置及其制备的绿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65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473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63561.5
申请日:2014-09-12
复审请求人:周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洪杰
合议组组长:李广峰
参审员:高雁
国际分类号:A23F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并且容易选择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63561.5,名称为“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和装置及其制备的绿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周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2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9月12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鲜茶叶加入沸水中进行水煮杀青,时间为5-45s,水煮后的茶叶在30s之内进行甩干,脱去茶叶表面的水分,甩干脱水时间为20-100s;甩干后的茶叶的水分含量在55-65%;所述的鲜茶叶为夏茶和/或秋茶,茶型为两叶一芽到四叶一芽;
2)步骤1)所得的茶叶加入烘干设备,在75-80℃进行烘干,至茶叶中的水分含量低于50%,后将茶叶采用冷却机冷却至室温;
3)对步骤2)所得的茶叶进行揉捻30-50min,至手捏茶叶成团,手松自动松开,有茶汁溢出为止,然后对茶叶进行冷却,再进行二次烘干,至茶叶中的水分含量在35%以下;
4)步骤3)所得的茶叶进行堆放,回润30min以上,至手捏叶片柔软,叶片与茶梗水分均匀即可,再进行二次揉捻30-40min,最后烘干至茶叶水分≤5%,得到绿茶成品;
步骤3)及步骤4)中对茶叶的揉捻均采用揉捻机进行,其中步骤3)中的揉捻压力为5-15公斤,步骤4)中的二次揉捻的压力为10-20公斤。
2. 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绿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设置的漂烫机(1)、甩干机(2)、第一烘干机(3)、冷却机(4)、揉捻机(5)、第二烘干机(6)、茶叶冷却回潮机(7)、揉捻机(8)和第三烘干机(9),相邻的设备之间设有茶叶输送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漂烫机(1)为带式漂烫机,甩干机为离心甩干机。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烘干机(3)、第二烘干机(6)和第三烘干机(9)均为抽屉式茶叶烘干机。”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对比文件4(CN101133765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鲜茶叶为夏茶和/或秋茶, 采用水煮杀青的方式,杀青后采用甩干脱水的方式,限定了甩干的时间;还包括甩干后的烘干处理,限定了烘干参数和程度;(2)绿茶制备方法不包括采摘后摊放、解块、振动理条,其在回润后再进行二次揉捻,限定了揉捻、回润、两次烘干的程度,限定了回润时间、揉捻压力,二次揉捻的时间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夏秋茶制得绿茶的茶末,提高茶叶的品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制茶原料的选择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3(“绿茶加工”,《陈宗懋论文集》,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中国茶叶学会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598-599页,公开日为2004年10月31日)公开了沸水杀青的优点。为了改善绿茶的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选用茶鲜叶的不同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得适宜的杀青方式。采用甩干的方式热风脱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甩干的时间可以常规调整。本领域公知,揉捻叶子的含水量在50%左右时候,物理性能(如可塑性、韧性)最好,如公知常识证据对比文件5(“揉捻与叶子的物理性能”,《制茶学(第二版)》,安徽农学院主编,农业出版社,1989年05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99-100页,公开日为1989年05月31日)中就公开了相关的内容。由此,为了获得适宜的揉捻含水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甩干后对即将揉捻的茶叶进行烘干处理,烘干的温度和含水量可以常规调整确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热水烫漂杀青前不进行摊晾处理、揉捻后不进行解块和振动理条是常规选择。揉捻、回润、两次烘干的程度、二次揉捻和回润的时间、以及揉捻的压力可根据需求常规调整确定。基于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揉捻和烘干的操作,烘干后回润再揉捻是常规选择。采用冷却机进行冷却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引用权利要求1所带来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绿茶的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其采用的设备包括杀青机、热风脱水设备、揉捻机、振动理条机、烘干机。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相比,除了引用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权利要求3制备绿茶的装置不同于对比文件4,限定了具体设备以及各设备之间设有茶叶输送装置。为了实现沸水杀青和沥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采用漂烫机和甩干机;并且可以根据制备步骤的需要常规设置烘干机和揉捻机的个数以及冷却和回潮步骤中需要的冷却机和回潮机;各设备之间的连接顺序可以常规调整;相邻设备之间设有茶叶输送装置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3,其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周望(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审查部门在未满足听证原则的情况下,即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2)对比文件4中采用的明前茶和本申请所用的夏茶或者秋茶的品质、营养成分、加工工艺和具体应用均存在区别,不能采用常规替换。本申请采用水煮的杀青方式对夏茶、秋茶进行杀青,能够克服其茶叶叶片和茶梗中水分分布不均的缺陷,避免杀青过程中叶片水分损失太快而在后续的揉捻和烘干过程中出现叶片焦糊的情况,减少茶末的含量;同时,容易控制杀青的温度,在短时间内全面有效的对茶叶进行软化,便于做形;另外,水煮杀青还可以起到清洗和杀菌的功能,使得茶叶更加安全健康,同时能够增加茶汤的透明度,使其汤色呈黄绿色,接近春茶的颜色,避免沉淀或者悬浮物的产生。对比文件3中指明“水煮杀青时虽然有一部分物质溶于水,但其可以作为浓缩茶的原料而被利用”,而本申请中用于杀青的水并不会被重复利用甚至是用于浓缩茶的制备。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的茶叶的选择和杀青方式的选择是相互关联的,只有当茶叶为夏茶和/或秋茶时,杀青方式为水煮杀青时,并且组合权利要求1中一系列的工艺步骤和参数,才能够达到上述的有益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审查员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入新的对比文件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其仅是权利要求的简单合并,合并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与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同,且该方案已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中评述过,故驳回针对的事实实质上并未改变,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经告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原料的选择和杀青方式的使用。沸水杀青常用于粗大的老叶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参见:“湿热作用”,陈椽,《制茶技术理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06月第1版,第293-294页)。本申请的杀青方式只是基于选用茶鲜叶的不同而进行的常规选择,其能解决传统杀青可能导致的茶末多、夏秋茶做型难的问题也是本领域公知的。本申请并未体现出其针对特定的茶原料(夏秋茶)采用了特定的水煮杀青处理后,使得绿茶的制备参数与现有技术产生很大差异,以至于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虽然对比文件3没明确说明沸水杀青能够解决本申请的夏秋茶茶末多、难做形等问题,但并不影响其作为常用杀青方式的公知常识认定,至于杀青后的水的用途也是根据其实际的物质组成而选择的。综上,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3-4页实施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以两叶一芽到四叶一芽的夏茶和/或秋茶为鲜茶叶原料,采用水煮杀青 甩干脱水的方式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蒸汽杀青 热风脱水的方式,具体限定了水煮杀青和甩干脱水的操作参数;(2)在烘干设备中对脱水后的茶叶进行烘干处理,烘干温度为75-80℃,至茶叶中水分含量低于50%后,用冷却机冷却至室温;(3)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中不包括对比文件4中采摘后摊放、复揉捻(即二次揉捻)后解块和振动理条的操作,权利要求1在二次揉捻前进行回润处理并限定了回润时间及回润的程度,还限定了揉捻工艺参数以及揉捻的程度和茶叶两次烘干后的水分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原料加工绿茶时,如何有效减少茶末、提高茶叶的质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选用两叶一芽到四叶一芽的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料来源和绿茶加工要求容易作出的选择。对比文件3教导了沸水杀青和蒸汽杀青均是常用的杀青方法,也公开了沸水杀青的优点。(参见对比文件3第598-599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泡青杀青(即水煮杀青)属于湿热杀青方法,一般针对粗大的、含水量低的鲜叶,可使鲜叶特别是叶表面水分大量增加,叶子的外形不变,酶的活化破坏完全而彻底,同时能够避免用炒锅杀青因水分蒸发含水量更少、揉捻时容易破碎的情况。粗大的鲜叶只能用泡青的方法来处理(可参见《制茶技术理论》,陈椽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92-295页)。夏茶和/或秋茶原料较明前茶(即春茶)原料而言,是更粗大的鲜叶原料。当选择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原料时,为了避免传统杀青工艺可能导致后续揉捻过程中容易破碎、产生茶末的问题,且保证茶叶的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水煮杀青的方式。甩干是常见的脱水方式,根据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5段的教导,在杀青后及时进行甩干处理以降低杀青叶的含水量和温度、保证茶叶的香气和色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确定的。综上,针对夏茶和/或秋茶原料,采用水煮杀青 甩干脱水的方式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蒸汽杀青 热风脱水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可根据加工要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水煮杀青的时间、杀青后甩干前的时间间隔以及甩干时间等操作参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揉捻叶子的含水量50%左右时,叶子的可塑性、韧性等物理性能最好,如对比文件5中就记载了相关内容。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揉捻前对茶叶进行烘干处理,常规确定烘干处理的温度和烘干后的含水量,并且在烘干后采用冷却机将茶叶冷却至室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省略摊放处理以及解块和振动理条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选择。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复揉捻前对热风烘二青的叶子进行摊凉处理至含水量为48-52%,而摊放、回润处理同样可以达到调节茶叶含水量的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操作方式,具体的回润时间以及回润后茶叶的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待处理茶叶的加工特性和茶叶产品加工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确定两次揉捻工艺参数、揉捻程度以及二次烘干、最后烘干后茶叶的水分含量。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及由此方法制得的针形茶产品。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茶叶的制备方法不同。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通过该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绿茶的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其中的制茶设备依次包括:汽热杀青机、揉捻机、喷流式金属热风炉、揉捻机、解块机、振动理条机、翻版式烘干机。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绿茶的制备方法不同;(2)制茶装置中包括的设备不同,并且各设备之间设有茶叶输送装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加工步骤选择适当的加工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如对比文件4。在确定了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工步骤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能够实现各步骤连续操作的设备。另外,在相邻的设备之间设置茶叶输送装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获得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关于听证问题。在本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保护范围与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即这一事实并未改变;同时,原审查部门已经将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和理由告知过申请人;另外,申请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没有针对新加入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意见陈述(如其作用、效果等)。因此,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所有事实、证据和理由均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在答复时修改的内容实质上已经在通知书中做过评述,已经满足了听证原则,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2)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夏茶和/或秋茶是常用的可加工绿茶的原料,将其作为加工绿茶的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料来源和绿茶加工要求可以常规作出的选择。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沸水杀青的优点和公知常识,在选择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加工茶叶的原料的情况下,基于夏茶和/或秋茶鲜叶含水量低、纤维含量高的基本认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采用水煮杀青的方式对相对粗大的夏茶和/或秋茶鲜叶进行杀青处理,并且可与预期采用水煮杀青能够在降低氧化酶活性的同时,保持原料叶的含水量,避免传统杀青工艺可能导致后续揉捻过程中容易破碎、产生茶末的问题,且保证茶叶的品质。由于水煮杀青是将鲜茶叶置于沸水中,则该操作能够起到清洗、杀菌茶叶的作用以及达到增加茶汤透明度、避免沉淀或悬浮物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3仅仅是公开了沸水杀青后热水的一个具体应用,但是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3明确给出的沸水杀青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3项),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余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鲜茶叶加入沸水中进行水煮杀青,时间为5-45s,水煮后的茶叶在30s之内进行甩干,脱去茶叶表面的水分,甩干脱水时间为20-100s;甩干后的茶叶的水分含量在55-65%;所述的鲜茶叶为夏茶和/或秋茶,茶型为两叶一芽到四叶一芽;
2)步骤1)所得的茶叶加入烘干设备,在75-80℃进行烘干,至茶叶中的水分含量低于50%,后将茶叶采用冷却机冷却至室温;
3)对步骤2)所得的茶叶进行揉捻30-50min,至手捏茶叶成团,手松自动松开,有茶汁溢出为止,然后对茶叶进行冷却,再进行二次烘干,至茶叶中的水分含量在35%以下;
4)步骤3)所得的茶叶进行堆放,回润30min以上,至手捏叶片柔软,叶片与茶梗水分均匀即可,再进行二次揉捻30-40min,最后烘干至茶叶水分≤5%,得到绿茶成品;
步骤3)及步骤4)中对茶叶的揉捻均采用揉捻机进行,其中步骤3)中的揉捻压力为5-15公斤,步骤4)中的二次揉捻的压力为10-20公斤;
该方法设置及装置包括依次设置的漂烫机(1)、甩干机(2)、第一烘干机(3)、冷却机(4)、揉捻机(5)、第二烘干机(6)、茶叶冷却回潮机(7)、揉捻机(8)和第三烘干机(9),相邻的设备之间设有茶叶输送装置;漂烫机(1)为带式漂烫机,甩干机为离心甩干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烘干机(3)、第二烘干机(6)和第三烘干机(9)均为抽屉式茶叶烘干机。
3. 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夏茶和/或秋茶原料采用水煮杀青的方式杀青,然后迅速脱水,再进行烘干后冷却,用于揉捻。对比文件4是采用蒸汽杀青后热风脱水,再摊凉后用于揉捻。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的杀青方式不同。对比文件4中的热风脱水时温度为80℃,与本申请的第一次烘干温度相当,即对比文件4的热风脱水与本申请的第一次烘干相似,这意味着对比文件4中没有单独脱水步骤,或者将脱水与烘干进行了结合。本申请先甩干再烘干,且采用离心甩干机,目的是通过甩干去除茶叶表面附着的大量水分,能够使茶叶尽快失水和降温;而对比文件4中采用热风进行脱水,其仍然有很高的温度,并没有甩干脱水的降温效果。本申请中通过水煮杀青和甩干相结合,能够快速去掉茶叶表面的水分,对杀青后的茶叶进行快速脱水降温,可以防止茶叶中的营养成分发生变化,确保茶叶品质。对比文件4中未公开该技术方案,也未给出启示。(2)本申请中在第一次揉捻及之后的烘干之间有冷却步骤,烘干之后有回润步骤,再进行二次揉捻。对比文件4中第一次揉捻后直接烘干,没有冷却步骤,且烘干后即进行二次揉捻,中间没有回润步骤。该冷却和回润步骤的设置,也是基于茶叶原料为夏茶和/或秋茶而设置的,夏茶和/或秋茶的茶梗水分充足,而叶片水分含量较低,因此在揉捻前后,通过冷却和回润处理,使得茶叶与茶梗之间的水分更为均匀,可以有效防止叶片失水过快而干枯,造成茶粉增多,降低茶叶品质。对比文件4中没有该步骤设置,也没有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3)本申请一系列的技术方案均是紧密围绕本申请中的原料夏茶和/或秋茶而设计的,把每个技术特征进行割裂对比而忽略其组合带来的效果,低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9月12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即权利要求书第1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其掌握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并且容易选择将其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用水煮杀青方式制备绿茶的方法。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其步骤依次为:鲜叶采摘:2月底至清明前,采摘中小叶种的一芽一叶茶鲜叶;摊放:采回的鲜叶分开摊放在摊青架的篾簸内,以3~5cm厚度摊放15~20小时为宜,适度标准为:鲜叶含水率68~70%,叶质柔软萎蔫,叶色深绿青草气散尽而显花果香;蒸汽杀青:将摊放适度的茶鲜叶采用6czs-150型汽热杀青机杀青,蒸汽温度95~100℃,鲜叶进料厚度10~12mm,蒸汽杀青时间35~40秒,以保证高温蒸汽迅速穿透茶鲜叶,均匀地提高叶温、钝化茶鲜叶中多酚氧化酶的活性,保持茶鲜叶色泽的翠绿;热风脱水:将蒸汽杀青后的茶鲜叶一次性热风脱水至含水量为58~62%,其中热风温度80℃,脱水时间120秒,由于热风能够快速带走茶叶中的水份,减弱多酚类的湿热氧化作用,从而有利于茶叶香气的发挥和色泽的保持;摊凉:将热风脱水后的杀青叶迅速抖散并风扇吹凉以免闷黄;初揉捻:将杀青摊凉后的叶子采用6CR-35型揉捻机进行揉捻,由于鲜叶原料较嫩,揉捻以轻揉为主,适度中柔,揉捻加压力按轻-中-轻的原则进行,中揉捻时间8分钟,总的揉捻时间32分钟;热风烘二青:将初揉捻后的叶子采用喷流式金属热风炉FP-50型进行热风烘二青至茶叶含水量为48~52%,以利于复揉捻,其中茶叶进口热风温度90℃,出口热风温度45~50℃,热风烘二青时间5分钟;复揉捻:将热风烘二青摊凉后含水量为48~52%的叶子采用6CR-35型揉捻机进行复揉捻,同样以轻揉为主,适度中揉,揉捻加压力按轻-中-轻的原则进行,中揉捻时间 12分钟,总的揉捻时间为27分钟;解块:将复揉捻后的叶子采用解块机及时解块以利做形;振动理条:采用6CLZ-60型振动理条机将复揉捻后的茶叶理条成针形,其中投叶量 1.5kg复揉叶,叶子下锅锅底温度170℃,理条过程中叶温55~65℃,振动理条时间15 分钟至茶条紧直、大约6~7成干出锅;干燥:采用6CFSL翻板式烘干机分两次烘干,初烘烘温90℃左右,烘至9成干左右下烘摊晾,摊晾2~5小时后以70~80℃复烘至足干,得成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4页实施例1)。 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的制茶步骤依次为:采摘、摊放、蒸汽杀青、热风脱水、摊凉、初揉捻、热风烘二青、复揉捻、解块、振动理条、干燥;制茶设备依次包括:汽热杀青机、揉捻机、喷流式金属热风炉、揉捻机、解块机、振动理条机、翻版式烘干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以两叶一芽到四叶一芽的夏茶和/或秋茶为鲜茶叶原料,采用水煮杀青、甩干脱水、烘干的方式使茶叶中的水分含量低于50%,冷却后再进行揉捻步骤,具体限定了水煮杀青、甩干脱水、烘干的工艺参数,用冷却机冷却至室温;(2)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中不包括对比文件4中采摘后摊放、复揉捻(即二次揉捻)后解块和振动理条的操作,权利要求1在一次揉捻和二次烘干之间对茶叶进行冷却处理、在二次烘干和二次揉捻之间进行回润处理并限定了回润时间及回润的程度,还限定了揉捻工艺参数以及揉捻的程度和茶叶两次烘干后的水分含量;(3)制茶装置中包括的设备不同,且各设备之间设有茶叶输送装置,限定了“漂烫机为带式漂烫机,甩干机为离心甩干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原料加工绿茶时,如何有效减少茶末、提高茶叶的质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夏茶和/或秋茶是本领域常用的可加工绿茶的原料,选用两叶一芽到四叶一芽的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料来源和绿茶加工要求容易作出的选择。
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苏联对超高频杀青、沸水杀青和蒸青进行了对比试验。结果表明,超高频杀青可提高绿茶的色、香、味品质;沸水杀青的优点是杀青叶中氧化酶残余活性大大降低,成品茶汤色明亮、香味鲜爽(参见对比文件3第598-599页)。可见,沸水茶青和蒸汽杀青均是常用的杀青方法,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沸水茶青的优点。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泡青杀青(即水煮杀青)属于湿热杀青方法,一般针对粗大的、含水量低的鲜叶,泡青可使鲜叶特别是叶表面水分大量增加,叶子的外形不变,酶的活化破坏完全而彻底,同时能够避免用炒锅杀青因水分蒸发含水量更少、揉捻时容易破碎的情况。另外,粗大的鲜叶如用汤蒸杀青,因热量不够,必须延长蒸的时间,结果叶绿素过多地受到破坏而使茶叶呈现黄色。因此,粗大的鲜叶只能用泡青的方法来处理(可参见《制茶技术理论》,陈椽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92-295页)。此外,夏茶和/或秋茶原料较明前茶(即春茶)原料而言,鲜叶含水量更低、鲜叶中纤维含量更高,即较明前茶原料而言,夏茶和/或秋茶原料是更粗大的鲜叶原料。基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当选择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原料时,为了避免传统杀青工艺可能导致后续揉捻过程中容易破碎、产生茶末的问题,且保证茶叶的品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水煮杀青的方式,这种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5段记载:“杀青后,杀青叶的含水量不降反增,加大了造型难度。发明采用一次性热风脱水,使杀青叶失水快速、均匀且操作简单,热风能够快速带走茶叶中的水分,减弱了多酚类的湿热氧化作用,有利于茶叶香气的发挥和色泽的保持”。同时,本领域公知,揉捻叶子的水分含量与叶子的可塑性、韧性等物理性能相关,通常在含水量50%左右时,物理性能最好。如对比文件5中就记载了相关内容。因此,基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为了降低杀青叶的含水量、使待揉捻叶具有适宜的水分含量以利于揉捻操作的进行、同时保证茶叶的香气和色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常规的甩干脱水方式去除茶叶表面的水分,进而利用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以进一步降低杀青叶的水分含量。
综上,针对夏茶和/或秋茶原料,采用水煮杀青、甩干脱水、烘干的方式使茶叶中的水分含量低于50%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可根据加工要求通过常规实验手段确定水煮杀青的时间、杀青后甩干前的时间间隔、甩干时间、甩干后茶叶的水分含量、烘干温度等工艺参数。而用冷却机冷却至室温仅是常规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采用了会导致鲜叶含水量增加的水煮杀青方式,则省略会导致鲜叶含水量降低的摊放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选择。对比文件4所述方法在复揉捻后进行解块和振动理条是为了获得针形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茶叶产品在形状方面的要求,常规省略上述操作。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复揉捻前对热风烘二青的叶子进行摊凉处理至含水量为48-52%,而冷却、摊放、回润处理同样可以达到降温、调节茶叶含水量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在揉捻后烘干前进行冷却处理、在烘干后揉捻前进行回润处理,具体的回润时间以及回润后茶叶的状态(即回润的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确定的。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初揉捻、热风烘二青、复揉捻步骤操作工艺参数的基础上,结合待处理茶叶的加工特性和茶叶产品加工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确定两次揉捻工艺参数、揉捻程度以及二次烘干、最后烘干后茶叶的水分含量,也未看出上述操作方法和工艺参数的选择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加工步骤选择适当的加工设备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对比文件4即是根据加工步骤选择了相应的加工设备。在确定绿茶加工步骤依次为水煮杀青、甩干、烘干、冷却、揉捻、二次烘干、摊放回润、二次揉捻、最后烘干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能够实现上述连续操作的设备,包括依次设置的漂烫机、甩干机、第一烘干机、冷却机、揉捻机、第二烘干机、茶叶冷却回潮机、揉捻机和第三烘干机。在相邻的设备之间设置茶叶输送装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带式漂烫机和离心甩干机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漂烫、甩干设备,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操作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第一、二、三烘干机均为抽屉式茶叶烘干机”。然而,抽屉式茶叶烘干机是常用的茶叶烘干机。也就是说,获得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针形茶的制备方法及由此方法制得的针形茶产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4页实施例1)。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茶叶的制备方法不同。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进而,通过该制备方法得到的绿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5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和常规操作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制茶原料的选择。夏茶和/或秋茶也是可以加工绿茶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料来源和绿茶加工要求可以对原料进行常规的选择。
其次,关于制茶工艺的确定。(1)在制茶领域,根据原料的性状特点和加工特性,选择适当的加工方法是常规操作方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能力。对比文件3公开了沸水杀青的优点是杀青叶中氧化酶残余活性大大降低,成品茶汤色明亮、香味鲜爽。同时,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粗大的鲜叶只能用泡青杀青的方法来处理,可使叶表面水分大量增加,叶子的外形不变,酶的活化破坏完全而彻底,同时能够避免用炒锅杀青因水分蒸发含水量更少、揉捻时容易破碎的情况(可参见《制茶技术理论》,陈椽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4年0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92-295页)。在选择夏茶和/或秋茶作为加工茶叶的原料的情况下,基于夏茶和/或秋茶鲜叶含水量低、纤维含量高的基本认识,结合上述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采用水煮杀青的方式对相对粗大的夏茶和/或秋茶鲜叶进行杀青处理,并且可与预期采用水煮杀青能够在降低氧化酶活性的同时,保持原料叶的含水量,避免传统杀青工艺可能导致后续揉捻过程中容易破碎、产生茶末的问题,且保证茶叶的品质。(2)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5段教导:杀青叶含水量增加不利于造型;热风脱水使杀青叶失水快速、均匀,热风能够快速带走茶叶中的水分,减弱了多酚类的湿热氧化作用,有利于茶叶香气的发挥和色泽的保持。本领域已知,揉捻叶子的水分含量在50%左右时,叶子的可塑性、韧性等物理性能最好(参见对比文件5)。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降低杀青叶的水分含量以利于揉捻操作。甩干脱水是常规的脱水方式,即为了更快速地除去水分,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热风脱水处理前先进行甩干脱水以脱除茶叶表面的水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操作方式。也就是说,针对夏茶和/或秋茶原料,采用水煮杀青、甩干脱水、烘干的方式使茶叶中的水分含量降低到适于揉捻的程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甩干脱水后杀青叶的温度,无法证明如复审请求人所说的甩干降温对于防止茶叶中营养成分发生变化、确保茶叶品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复揉捻前对热风烘二青的叶子进行摊凉处理至含水量为48-52%,而冷却、摊放、回润处理同样可以达到降温、调节茶叶含水量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选择在第一次揉捻及之后的烘干之间设置冷却步骤、烘干之后进行回润处理再进行二次揉捻。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所述冷却、回润的作用,无法证明上述步骤的设置对于减少茶粉产生、提高茶叶品质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选择夏茶和/或秋茶为原料后,根据对比文件4、3、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基于原料的特点和加工特性,选择适合的制茶步骤和操作方法,并获得品质良好的绿茶产品。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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