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24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500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5648.5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驰
合议组组长:崔海云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D06F39/00;D06F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5648.5,名称为“洗衣机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6日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7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强洗键,其中,所述强洗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当按下强洗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
其中,当所述顽渍洗按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强洗键为顽渍洗按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常规程序包括标准程序、浸泡程序、轻柔程序、毛毯程序中任一种或几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时间为5-10分钟。
5.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其中,所述强洗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
启动执行,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其中,当所述顽渍洗按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强洗键为顽渍洗按键。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常规程序包括标准程序、浸泡程序、轻柔程序、毛毯程序中任一种或几种。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时间为5-10分钟。”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KR97-6587B1,公告日为1997年04月2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强洗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当按下强洗键后,洗衣机启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满足用户对不同洗涤方式的需求并方便用户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满足用户对不同材质衣物或污垢程度的洗涤,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CN103132280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CN1548609A,公开日为2004年11月24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强洗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并在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增加洗涤运行时间,然后洗衣机启动,从而方便用户操作洗衣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强洗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启动执行步骤在按下强洗键步骤之后执行。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如下的意见陈述:本申请的强洗键是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洗衣机启动前被触发的,是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的叠加,并非设置洗涤时间,且对比文件1中的额外功能键是在相应的洗衣行程中被触发的,因而洗涤时间的增加取决于当前正在执行的洗涤行程,因而本申请方便了用户操作。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叠加洗涤,并非是洗涤时间的设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额外功能键设置为在常规程序选择之后洗衣机启动之前进行触发以实现洗涤时间的增加,从而方便用户操作洗衣机。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其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和5中分别增加了特征“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并将“顽渍洗按键”改为“强洗键”。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强洗键,其中,所述强洗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当按下强洗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
其中,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其中,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
5.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其中,所述强洗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
启动执行,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其中,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其中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强洗键与对比文件1的增加功能键所代表的功能有区别。本申请是在执行常规程序时通过强洗键将增加的强洗功能叠加到常规程序中,强洗键在常规程序选择后、洗衣机启动前被触发;对比文件1的增加功能键在相应的洗涤程序中被触发,仅使洗衣机额外执行一次当前正在执行的洗衣程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强洗键被触发后,在所选择的常规程序基础上,自动叠加强洗功能;对比文件1增加功能键能够增加洗涤时间,还取决于当前正在执行的洗涤程序。对比文件1的按键本身并非是被设定为增加洗涤时间,更非被设定为在常规程序中顺序执行各个洗衣行程时自动增加洗涤时间。(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其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中增加预定时间是在选择常规程序时通过强洗键设定的,并在选择常规程序时在常规程序的基础上叠加的。(3)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在常规程序上再加强洗的需求,以增加洗涤时间来强化洗净衣服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解决如何兼顾,同时能够满足用户对操作便利性及脱水要求等需求。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4)对比文件1是通过增加功能键延长或增加当前的执行程序,这种调整方式单一,随着使用环境的不同,模式不同,洗涤档位不同等,对比文件1的调整方式都是固定的,本申请的洗涤时间是随着设定档位等变化的,不是固定不变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增加洗涤时间的额外功能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强洗键),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按下额外功能键是在执行洗涤程序时操作的,但是这样设置使得用户在需要增加洗涤时间时必须在洗涤的时候按下额外功能键,因而给用户带来了不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常规程序选择后即按下强洗键再进行洗衣机启动,从而实现智能化,方便用户操作;(2)本申请中并未明确记载“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同时根据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修改依据也不能得到强洗键具有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因而该修改内容是超范围的;(3)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关于洗涤时间随着设定档位变化的相关技术特征,而一项申请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记载范围为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由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故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5中的特征“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删除,则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有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ⅰ)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多个不同类别常规程序按键;(ⅱ)权利要求1中,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在强洗键按下后,洗衣机启动;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对比文件1中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增加功能键被选择。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的洗衣机。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先选择强洗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强洗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强洗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强洗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洗涤时间加强洗涤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另外,在强洗键被按下后,也即洗衣机启动后水位达到洗衣预设水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限定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再启动执行,而对比文件1在洗涤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功能键;权利要求5限定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由此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的洗衣机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ⅰ)对比文件1中的增加功能键和权利要求1中的强洗键均是设定为在常规程序基础上,由控制器根据设定增加一定洗涤时间的功能键,选择功能按键后,将自动叠加加强洗涤的程序到常规洗涤程序中。且由对比文件1附图2的程序可知,增加洗涤后可继续顺序进行下一步的洗衣程序。而强洗键的触发时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并确定的。(ⅱ)不论加强功能按键的触发时机在洗衣机启动前还是洗涤程序中,控制器都能够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的时间。(ⅲ)对比文件1也同时兼顾了强化洗涤效果和满足用户对操作便利和脱水的要求。(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的强洗键仅限定了能够较常规程序增加洗涤时间,这和对比文件1的增加功能键所起到的作用相同。洗涤时间随着设定档位变化等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增加洗涤时间、加强洗涤频率或加强洗涤强度均是本领域在对物品加强洗涤时的常用手段,其带来的效果也能够预期。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并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补正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特征: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当按下强洗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相同,4-8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按照档位依次递增,且均大于1-3档水位对应的增加时间。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水位档设置强洗键按下后的叠加洗涤程序,以将洗涤物洗涤的更干净。本申请的“强洗键”与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不同。1)对比文件1的“额外功能键”需在相应的洗衣行程中被触发,被触发后,仅仅是使得洗衣机额外执行一次当前正在执行的洗衣行程,而本申请所限定的“强洗键”是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且洗衣机启动前被触发,被触发后,洗衣机在执行所选择的常规程序的基础上,仅仅是增加洗涤时间,以增加衣物的洗净度。2)对比文件1若要实现增加洗涤时间,则需要洗衣机当前在执行洗涤行程,用户需在洗涤行程开始后结束前按下“额外功能按键”,时间有限。且在“额外功能按键”被触发后,多执行一次洗涤行程,即当前洗涤脱水完成后,再次进水洗涤。而本申请若要增加洗涤时间,只需在常规程序选择后,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强洗键”,时间可随用户任意选定,并没有限制,且强洗键被触发后,是增加每次洗涤行程的洗涤时间;3)对比文件1中的“额外功能按键”在一次洗衣程序中,可多次被触发,而本申请的“强洗键”在一次洗衣程序中,只能被触发一次。4)本申请中“强洗键”被触发增加洗涤时间时,所增加的洗涤时间还与水位档进行了关联。具体地,1-3档水位对应的增加时间相同,4-8档水位的增加时间依次递增,且比1-3档水位增加的时间长。对此,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公开和教导。即使如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洗涤时间随着设定档位变化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针对不同的档位设定不同的增加时间,并不容易想到个别不同档位设定相同的增加时间,而其他档位设定不同的时间。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在选择常规程序、水位档阶段、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强洗键确定增加的洗涤时间后,控制洗衣机以当前水位挡对应的常规程序上叠加相应的预设时间的方式运行的技术方案,从而方便可控地提高洗衣机的洗涤效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和5中分别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5分钟,4-8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按照档位依次递增,增加的时间分别为6分钟、7分钟、8分钟、9分钟和10分钟”,同时删除了特征“其中,所述强洗键包括洗涤时间选择功能”。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以及强洗键,其中,所述强洗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控制面板相连,在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之任意一个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当按下强洗键之后,所述洗衣机启动,所述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所述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
其中,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5分钟,4-8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按照档位依次递增,增加的时间分别为6分钟、7分钟、8分钟、9分钟和10分钟。
5. 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
在控制面板上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其中,所述强洗键与所述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所述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进行叠加;
启动执行,控制器在所述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得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其中,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所述控制器控制整个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一预定时间,其中,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5分钟,4-8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按照档位依次递增,增加的时间分别为6分钟、7分钟、8分钟、9分钟和10分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洗衣机的运行增加方法,同时也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包括控制洗衣机所有动作的电脑(1),根据电脑(1)输入动作命令的输入键(2),根据电脑(1)控制标志着洗衣机动作的图标键(3),根据电脑(1)控制进行洗衣驱动的洗衣电机驱动键(4),根据电脑(1)控制可驱动进水阀门及排水阀门动作的阀门驱动键(5)等;在洗涤物进行洗涤程序的情况下,电脑(1)可判别一直在运行洗涤程序的同时,使用者按下输入键(2)的增加功能,在按下增加键的情况下,可计算洗涤时间并进行洗涤程序;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清洗次数、脱水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第2页第2,4段,说明书附图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洗衣机的运行方式:在洗涤物品进行洗涤程序时,关联现有洗涤物的洗涤程序、清洗程序及脱水程序的运行第1过程,第1过程中洗涤物的洗涤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洗涤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并计算洗涤时间,同时进行洗涤程序的第2过程(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2)。
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电脑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输入键也即增加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强洗键,且可毫无疑义确定对比文件1具有控制面板,电脑必然与控制面板相连。对比文件1中增加功能键与洗涤、清洗、脱水程序(上述程序属于洗衣机运行中的常规程序)关联,增加功能键可与洗涤程序功能叠加,相当于权利要求1强洗键的强洗功能与常规程序的常规功能叠加。对比文件1中电脑在洗涤程序参数上能够进一步增加并计算一定洗涤时间(则该增加的洗涤时间必然为一预定的时间),使总的洗涤时间多于常规的洗涤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控制器在被选择的一个常规程序确定的洗涤参数上进一步优化,使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洗涤时间的增加为增加一预定时间。对比文件1是在洗涤程序正在进行时,即在洗涤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增加功能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控制面板上设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且可被选择,对比文件1未具体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多个不同类别常规程序按键;(2)权利要求1中,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在强洗键按下后,洗衣机启动;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对比文件1中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增加功能键被选择。(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5分钟,4-8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按照档位依次递增,增加的时间分别为6分钟、7分钟、8分钟、9分钟和10分钟,对比文件1未公开洗衣档位与洗涤时间的关系。
由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洗衣机的一些常规程序上再加强洗等,以增加洗涤时间来强化洗净衣服。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洗衣机的常规程序之外,增设了强洗键,该强洗键与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任意一个关联执行,该常规程序与强洗键关联执行的洗涤总运行时间多于常规程序的洗涤运行时间(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4段)。同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当洗衣机的顽渍洗按键被触发时,控制洗衣机以常规程序与选择的顽渍洗按键叠加的方式运行,在保证洗涤漂洗性能的同时,可以增加洗涤总运行时间,达到加强洗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6页第1段、第5段,第7页倒数第2段);另外,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洗衣机具体的运行模式:各档水位下,即在不同衣物重量下,带加强洗功能的标准程序洗涤时间增加5-10分钟,可以增加洗涤总运行时间,达到加强洗的效果,确保强力去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页第2段,表1)。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也是在常规洗涤程序运行的基础上启动增加功能键,以增加洗涤时间来强化洗涤程序、洗净衣物。因此,对比文件1 已经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增加洗涤总运行时间的技术问题,也达到了加强洗涤的效果。本申请中没有记载洗衣机在常规程序被选择后,再按下强洗键,然后再启动洗衣机能够带来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洗涤程序的时间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的洗衣机。
对于区别特征(1)-(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洗涤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衣物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洗涤程序功能增加一定的洗涤时间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强洗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强洗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强洗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强洗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洗涤时间加强洗涤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另外,在强洗键被按下后,也即洗衣机启动后水位达到洗衣预设水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虽未具体公开加强洗涤程序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以及具体的洗涤增加时间,但其公开了在按下增加键的情况下,可计算洗涤时间并进行洗涤程序;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加强洗涤时,可根据情况增加不同洗涤时间的启示。且,通常,全自动洗衣机根据待洗衣物的重量设定进水量,也即确定水档位。衣物重、进水量大、水档位高时,所需洗涤时间也会较衣物轻、进水量小、水档位低的情况所需洗涤时间长,以确保洗净度。即,根据衣物量以及对应的水档位调整洗涤时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论在标准洗涤时还是加强洗涤时,设定高水档位所对应的洗涤时间长、低水档位所对应的洗涤时间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本申请设定加强洗涤时,随着水档位增加,洗涤时长增加,以保证洗涤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能够预期效果的。进而本申请加强洗的不同档位洗涤时长相对于本申请所述的标准洗的相同洗涤时长增加不同的洗涤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水档位的确定及各档位具体的洗涤增加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洗衣机的运行增加方法(即洗衣机的控制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具体参见前文。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限定在控制面板上选择多个不同类别的常规程序中的至少其中一个,进一步按下强洗键,再启动执行,而对比文件1在洗涤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功能键;权利要求5限定当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所述洗衣机的洗衣桶内的水位达到预设水位;权利要求5具体限定所述洗衣桶内的水位分为8档,1档-8档的水位依次递增,1-3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5分钟,4-8档水位下所述强洗键被按下时的洗涤时间较常规程序的洗涤时间增加的时间按照档位依次递增,增加的时间分别为6分钟、7分钟、8分钟、9分钟和10分钟,对比文件1未公开洗衣档位与洗涤时间的关系。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分析,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洗涤程序的时间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的洗衣机控制方法。
首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个常规程序按钮设置在控制面板上方便用户选择是本领域对洗衣机面板程序的常规设置。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洗涤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衣物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洗涤程序功能增加一定的洗涤时间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强洗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强洗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强洗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强洗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洗涤时间加强洗涤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另外,在强洗键被按下后,也即洗衣机启动后水位达到洗衣预设水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第三,对比文件1虽未具体公开加强洗涤程序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以及具体的洗涤增加时间,但其公开了在按下增加键的情况下,可计算洗涤时间并进行洗涤程序;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加强洗涤时,可根据情况增加不同洗涤时间的启示。且,通常,全自动洗衣机根据待洗衣物的重量设定进水量,也即确定水档位。衣物重,进水量大,水档位高时,所需洗涤时间也会较衣物轻、进水量小、水档位低的情况所需洗涤时间长,以确保洗净度。即,根据衣物量以及对应的水档位调整洗涤时间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论在标准洗涤时还是加强洗涤时,设定高水档位所对应的洗涤时间长、低水档位所对应的洗涤时间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本申请设定加强洗涤时,随着水档位增加,洗涤时长增加,以保证洗涤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能够预期效果的。进而本申请加强洗的不同档位洗涤时长相对于本申请所述的标准洗的相同洗涤时长增加不同的洗涤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水档位的确定及各档位具体的洗涤增加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确定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5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2-4分别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8分别为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将强洗键具体设置为顽渍洗按键、设置具体的常规程序、根据所需洗涤强度设定增加的洗涤预定时间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基于前文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 已经解决了本申请通过增加洗涤运行时间以增加洗净度的技术问题。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功能按键及运行程序的用户选择模式不同、洗涤程序的时间设置随水档位不同而变化的洗衣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洗涤物进行洗涤程序的情况下,电脑(1)可判别一直在运行洗涤程序的同时,使用者按下输入键(2)的增加功能,在按下增加键的情况下,可计算洗涤时间并进行洗涤程序;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还公开了“洗衣机的运行方式:在洗涤物品进行洗涤程序时,关联现有洗涤物的洗涤程序、清洗程序及脱水程序的运行第1过程,第1过程中洗涤物的洗涤程序进行的情况下,可一边持续进行洗涤程序一边判别使用者所按下的增加功能键并计算洗涤时间,同时进行洗涤程序的第2过程”。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增加键”增加的是由电脑判别并计算的额外的洗涤时间,而并非多执行一次洗衣行程。况且,若在当前洗涤脱水完成后,再次进水洗涤,洗衣液会随脱水流失,第二次洗涤效果会减弱,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按常规理解,增加洗涤时间程序也仅会在当前洗涤行程的基础上增加洗涤时间,而不是额外多增加一次洗涤行程。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相同,按下“增加键”或 “强洗键”后增加的均为当前洗涤行程的洗涤时间。2)第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功能键能够与洗涤程序功能叠加,给出了在需要进行加强洗涤衣物时,通过设置增加功能键叠加洗涤程序功能增加一定的洗涤时间来实现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先选择强洗键,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先启动洗衣机再触发强洗键,仅是洗衣机运行程序中有限的不同选择模式,无论是先选择强洗键后再启动洗衣机还是在洗衣机洗涤程序运行时选择强洗键,都能够达到增加洗涤时间加强洗涤的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选择确定的。另外,无论是在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强洗键”还是在洗涤程序进行时按下“增加键”,均是用户在有限的时间中做出的选择。第二,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若要增加洗涤时间,只需在常规程序选择后,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强洗键’,时间可随用户任意选定,并没有限制”,上述内容在本申请中并未记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本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确定“洗衣机启动前按下‘强洗键’,时间可随用户任意选定”。3)对于按键的可触发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按键设定的选择方式可进行调整的,效果可预期。4)通常,全自动洗衣机根据待洗衣物的重量设定进水量,也即确定水档位。衣物重、进水量大、水档位高时,所需洗涤时间也会较衣物轻、进水量小、水档位低的情况所需洗涤时间长,以确保洗净度。即,根据衣物量以及对应的水档位调整洗涤时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论在标准洗涤时还是加强洗涤时,设定高水档位所对应的洗涤时间长、低水档位所对应的洗涤时间短,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本申请设定加强洗涤时,随着水档位增加,洗涤时长增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能够预期效果的。进而上述加强洗的不同档位洗涤时长相对于本申请所述的标准洗的相同洗涤时长增加不同的洗涤时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容易想到个别不同档位设定相同的增加时间,而其他档位设定不同的时间”,将相近档位归为一类,从而简化程序,仅是对洗涤时长的微小改变,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按下增加键的情况下,可计算洗涤时间并进行洗涤程序;可一边进行洗涤动作一边可任意增加洗涤时间,增加的洗涤动作可非常方便地根据使用者的想法进行正确增加程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加强洗涤时,可根据情况增加不同洗涤时间的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洗涤衣物量大、水档位高时也容易想到增加较多的洗涤时间以确保洗净度。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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