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热杀虫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00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660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7350.7
申请日:2016-02-03
复审请求人:段江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喻江霞
参审员:王夏冰
国际分类号:A01M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所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7350.7,名称为“电热杀虫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段江生,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907677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2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和电元件;所述壳体包括出风管和手柄,所述手柄和所述出风管固接;所述电元件包括调速器.风扇.电热丝.温控器和总开关;
所述总开关位于所述壳体上;所述总开关与所述调速器电连接,所述调速器与所述风扇电连接;
所述总开关与所述温控器电连接,所述温控器与所述电热丝电连接;
所述电热丝位于所述出风管内;所述电热丝位于所述风扇吹风方向的前方;
所述出风管呈喇叭形;
所述手柄设置为两个,两个所述手柄沿所述出风管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速器为无极变速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器的调温范围为70——150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总开关为按压式开关。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总开关位于所述手柄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温控器的调温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调速器的变速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出风管的管口处设置有防护罩。
9. 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丝呈螺旋状排布。”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还设置有分别与总开关和电热丝电连接的温控器;2)出风管呈喇叭形;3)手柄为两个,且两个手柄沿出风管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电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并扩大杀虫面积并更为省力的使用电热杀虫机。然而区别技术特征均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调速器为无极变速器;所述风扇的转速受所述调速器控制,可以由零转速调节至不同的转速”,删除权利要求2,同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由小齿轮驱动大齿轮,电机一旋转,小齿轮就沿着电机的周围的圆周进行运动,根本无法带动大齿轮,如果将小齿轮中心与电机中心成为在一条直线上,而大齿轮是带动扇叶的,因此电热丝吹不到风;2).如果按照对比文件1的要求,电热丝的功率为1500w至2000w,使用时会温度偏低,而且小齿轮带动大齿轮,扇叶减速很多,风速弱则散热条件差,杀虫效果弱;3).本申请的使用范围大,具体表现为:在不吹风的情况下也能够使用,在不使用电源的情况下也能使用;本申请能够实现无极调速;本申请的温度可以调高和调低;4).本申请是一个纯的电器设备,对比文件1包含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5).本申请存在较多区别,因此产生了质的变化,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仅用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风叶8转速的“齿轮变速组件7”评述本申请中用以控制风扇3转速的“调速器”,而该齿轮变速组件7的具体结构、工作原理并未用以评述本申请,由此该具体的工作原理不影响对本申请的评述意见;
结合新补入的技术特征,新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1)本申请设置有温控器,该温控器电连接总开关和电热丝;(2)出风管呈喇叭形,手柄为两个,且两个手柄沿出风管长度方向依次排列;(3)转速器为无极调速,可以由零转速调节至不同的转速。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电源开关9(即本申请的总开关)电连接发热丝5(即本申请的电热丝)”,而在使用电热丝进行发热时,为了方便使用而设置温控开关属于常规手段(参见生活中常用的温度可调式电加热炉),由此,利用设置该温控器实现温度的调高、调低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该结构属于常规的结构设置;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记载了利用电机带动齿轮旋转从而带动风叶转动;而无极变速器属于本领域调整风扇转速的常规功能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调节风扇转速时、特别是对转速调整要求较高时,其容易想到利用无极变速器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齿轮变速装置,该运用属于无极变速器的常规用途;在此基础上,该风扇的速度调节是否调节为零,即是否运用于需要吹风的环境属于常规选择;
最后,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可以在完全没有电源的情况下使用”,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如“电热丝”等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推定,本申请必然需要电源提供电能才能实现本装置的杀虫功能;
综上,原审查部门依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电元件还包括温控器,其分别与总开关和电热丝电连接;2)出风管呈喇叭形;3)手柄为两个,且两个手柄沿出风管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电元件包括调速器,所述调速器为无极变速器,所述风扇的转速受所述调速器控制,可以由零转速调节至不同的转速,总开关与调速器电连接,调速器与风扇电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电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并扩大杀虫面积并更为省力的使用电热杀虫机。然而区别特征1-3均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特征“还包括保险丝,所述保险丝与所述总开关电连接;所述温控器的调温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所述调速器的变速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6,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双手操作,且在顶部设置调温阀和变速阀,而现有技术中常用的调节开关均设置在手持位置上便于单手操作而非顶部; 2. 本申请通过设置保险丝,极大地增加杀虫机在使用时的安全性;3.对比文件1中的小齿轮带动大齿轮,电机一旋转,小齿轮就沿着电机的周围的圆周进行运动,根本无法带动大齿轮,小齿轮安装在电机转轴上,这种设计难看,或者电机内部转轴再安装一个齿轮,小齿轮轴的另一端又有同等大的小齿轮,那么小齿轮的转轴也要同时转,电机无法承受长期的旋转。如果将小齿轮中心与电机中心成为在一条直线上,而大齿轮是带动扇叶的,因此电热丝吹不到风;4.如果按照对比文件1的要求,电热丝的功率为1500w至2000w,使用时会温度偏低,而且小齿轮带动大齿轮,扇叶减速很多,风速弱则散热条件差,杀虫效果弱;5.本申请的使用范围大,具体表现为:在不吹风和不使用电源的情况下均能使用,能够实现无极调速,温度可以调高和调低并且方便操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5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电元件还包括温控器,其分别与总开关和电热丝电连接;还包括保险丝,所述保险丝与所述总开关电连接;2)出风管呈喇叭形;3)手柄为两个,且两个手柄沿出风管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电元件包括调速器,所述调速器为无极变速器,所述风扇的转速受所述调速器控制,可以由零转速调节至不同的转速,总开关与调速器电连接,调速器与风扇电连接;4)所述温控器的调温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所述调速器的变速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电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并扩大杀虫面积并更为省力的使用电热杀虫机。然而区别特征1)-4)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的替换页,其中将特征“所述温控器的调温范围为70-150度;所述总开关为按压式开关;所述总开关位于所述手柄上;所出风管的管口处设置有防护罩;所述电热丝呈螺旋状排布;还包括外置蓄电池,所述外置蓄电池与电元件连接,用于给电元件供电”,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6。
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热杀虫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和电元件;所述壳体包括出风管和手柄,所述手柄和所述出风管固接;所述电元件包括调速器.风扇.电热丝.温控器和总开关;
所述总开关位于所述壳体上;所述总开关与所述调速器电连接,所述调速器与所述风扇电连接;
所述总开关与所述温控器电连接,所述温控器与所述电热丝电连接;
所述电热丝位于所述出风管内;所述电热丝位于所述风扇吹风方向的前方;
所述出风管呈喇叭形;
所述手柄设置为两个,两个所述手柄沿所述出风管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
所述调速器为无极变速器;
所述风扇的转速受所述调速器控制,可以由零转速调节至不同的转速;
还包括保险丝,所述保险丝与所述总开关电连接;
所述温控器的调温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
所述调速器的变速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
所述温控器的调温范围为70-150度;
所述总开关为按压式开关;
所述总开关位于所述手柄上;
所出风管的管口处设置有防护罩;
所述电热丝呈螺旋状排布;
还包括外置蓄电池,所述外置蓄电池与电元件连接,用于给电元件供电。”
复审请求人认为:a.本申请的方案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去判断;b.本申请通过温控器配合风扇和调速器,实现对出风口温度的调整;这样的设置方式使得温度的调整更加地准确,且能够对不同物体进行杀虫时,进行不同风速和温度的调整,保证将虫子全部杀死而不会损坏衣物,而通常温控器仅限于冰箱和空调;c.出风管的形状、手柄的位置和数量、总开关的形式和位置,以及防护罩的设置,均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互配合达到最佳效果;对比文件1出风管的形状、手柄的位置与数量或者总开关的形式和位置均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没有技术启示;d.增加把手能够增加舒适度以及不同人群的适用性;生产时可以生产不同把手数量的杀虫机,进而使使用者根据自身的使用习惯进行选用;保险丝与杀虫机的结合,能够有效保证杀虫机的使用安全性,保险丝可以设置在电热丝上,或设置在总开关上,另外风扇、调速器、温控器上均可以设置保险丝;本申请的电源模块为外接蓄电池,因此,本申请预留与蓄电池连接的接口,使得在户外时通过携带蓄电池的方式使用本申请提供的电热杀虫机;e.复审请求人付出了艰辛劳动。f.对比文件1使用不方便,不能保证安全;只能使用有线电源,电热丝不合理;外观不美观设计简单,灭菌效果差;风速不能调节,没有温控器,只是一个机械设备。本申请可以在有电线专门提供合理电源的情况下使用,也可以在完全没有电线专门提供合理电源的情况下使用,例如使用蓄电池。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的替换页,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热杀虫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厨卫杀虫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8段,附图1):该厨卫杀虫机在接通电源后能通过从出风口2吹出的高温空气杀灭细菌和小虫(即该厨卫杀虫机是一种电热杀虫机,参见说明书第28段),其包括壳体和电元件,壳体包括出风管和手柄13(参见附图1),手柄13和出风管固接;电元件包括电机6、风叶8(即风扇)、发热丝5(即电热丝)和电源开关9(即总开关); 从附图1可以看出,电源开关9位于壳体上,发热丝5位于出风管内且在风叶8吹风方向的前方(即电热丝位于出风管内,电热丝位于风扇吹风方向的前方);将电源开关9调至启动状态,发热丝5及电机6同时开始工作,电机6带动齿轮变速组件7动作,并把转换后的转速传递给风叶8,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电源开关9与电机6和发热丝5电连接。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及说明书第23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电源开关9为按压式开关且位于手柄13上,出风口2上设有防护罩12(即出风管的管口处设置有防护罩),发热丝5呈螺旋状排布。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电元件还包括温控器,所述温控器的调温范围为70-150度;其分别与总开关和电热丝电连接;还包括保险丝,所述保险丝与所述总开关电连接;2)出风管呈喇叭形;3)手柄为两个,且两个手柄沿出风管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电元件包括调速器,所述调速器为无极变速器,所述风扇的转速受所述调速器控制,可以由零转速调节至不同的转速,总开关与调速器电连接,调速器与风扇电连接;4)所述温控器的调温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所述调速器的变速阀位于所述出风管的顶部。还包括外置蓄电池,所述外置蓄电池与电元件连接,用于给电元件供电。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电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并扩大杀虫面积并更为省力的使用电热杀虫机。
针对区别1),出风温度太低不能有效杀灭害虫,温度太高则不利于节约电能且会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总开关与电热丝电连接的基础上,为便于调整出风温度,在总开关与电热丝之间串接一个温控器以调整出风的温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而调温的具体数值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杀灭害虫的需要、节约电能的考虑及顾及设备耐受高温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可以很容易确定的,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付出。
考虑到电热丝能够发出高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保险丝来进行保险,防止短路问题引起火灾。
针对区别2),将出风管设计成渐扩的喇叭形能扩大热风杀灭的范围,但缺点是风力和热量不集中,杀灭效果较差,而设计成逐渐缩小的倒锥形或扁口状则能使出风风力和热量更集中,杀灭效果好,缺点是杀灭范围小,以上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权衡上述方式的利弊,从而确定出风管的形状,不需要任何创造性劳动的付出。
针对区别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个手柄”,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寄生虫或虫卵较多时,需要对杀虫机进行长期持握,由此耗费体力较大;而单手柄设置不易换手、且对体力要求更高,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省力的使用杀虫机,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设手柄的个数,且根据杀虫机的结构形状结合人使用工具的手握习惯对手柄的排列方式进行设置,由此,将手柄设置为两个、沿出风管长度方向依次排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设置调速器对风力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作为电元件的无极变速器也是本领域调整风扇转速的常规功能部件,因此,为了便于实时调整风扇的转速以输出不同速度和风力的热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采用具备变速阀的无极变速器这一常规的电子元器件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齿轮变速组件,而在采用了无极变速器的情况下,风扇的风速容易实现零转速至不同转速的调节。而总开关、无极调速器和电扇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建立电路连接的常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温控器设置调温阀以便于调整温度范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调温阀和变速阀的设置位置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操作的便捷性可以很容易确定的,既可以设置在手柄上,也可以设置在杀虫机的外壳上,例如出风管的顶部或底部,并未实现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外置蓄电池是常见的用于供电的装置,例如手机经常使用充电宝进行供电,因此设置外置蓄电池,将其与电元件连接,用于给电元件供电,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效果可预期。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于第a点意见陈述,对于评述会针对特征进行,但创造性的评价是针对整体技术方案进行的;
对于第b-d点意见陈述,出风温度太低不能有效杀灭害虫,温度太高则不利于节约电能且会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这些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总开关与电热丝电连接的基础上,为便于调整出风温度,在总开关与电热丝之间串接一个温控器以调整出风的温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而考虑到电热丝能够发出高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保险丝来进行保险,防止短路问题引起火灾;而蓄电池是常见的用于充电的装置,例如手机经常使用充电宝进行充电;
将出风管设计成渐扩得喇叭形能扩大热风杀灭的范围,但缺点是风力和热量不集中,杀灭效果较差,而设计成逐渐缩小的倒锥形或扁口状则能使出风风力和热量更集中,杀灭效果好,缺点是杀灭范围小,以上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权衡上述方式的利弊,从而确定出风管的形状,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考虑到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杀虫机进行长期持握,由此耗费体力较大,而单手柄设置不易换手,且对体力要求更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省力地使用杀虫机,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增设手柄的个数,且根据杀虫机的结构形状结合人使用工具的手握习惯对手柄的排列方式进行设置,由此,将手柄设置为两个、沿出风管长度方向依次排列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开关的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调整。且并无证据证明其产生了协同作用;因此对该点不予接受;
对于第e点意见陈述,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与其创立的途径无关;
对于第f点意见陈述,提高杀虫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这种需求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杀虫机进行改进,例如对风速和电热丝进行调整以及设置温控器;而机械化到电气化也是本领域发展的普遍趋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将对比文件1的机械设备和电器设备改变为电器设备的动机;蓄电池是常见的用于供电的装置,例如手机经常使用充电宝进行供电;此外,设置调速器对风力进行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外形是否美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经过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后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0 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