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碳物质反应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93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562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607095.9
申请日:2013-11-25
复审请求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旭
合议组组长:杨秀娟
参审员:王祖鹓
国际分类号:C10J3/48,3/46,3/8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在所述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607095.9,名称为“一种含碳物质反应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含碳物质反应装置和用于将反应装置部分下行经过冷却和初步净化的粗合成气升压后与反应装置上行高温粗合成气掺混降温的气体返回装置;
其中气体返回装置包括除粗渣器和气压机,除粗渣器的入口通过管道与下部冷却净化段合成气出口相连,气压机用于提高经过冷却降温的粗合成气压力,使其能够以高于上行气体0.1MPa~6MPa的压力部分或者全部通过初步冷却降温装置注入,或者部分或者全部通过上行急冷装置注入;
其中含碳物质反应装置还包括降温反应段,其设置在装置的中上部,入口与气化反应段的上出口相连;
其中所述降温反应段入口与气化反应段的上出口连接处设置一个初步降温装置,用于将经过气压机升过压的低温带水粗合成气喷入与上行带灰的高温粗合成气掺混,一方面冷却降温使上行高温粗合成气夹带的飞灰温度降低到900℃~t2(灰的软化温度)之间使其失去粘性,另一方面补充反应物,在降温反应段进一步完成飞灰中的碳的气化反应,提高合成气的氢碳比。
2. 按照权利要求1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含碳物质反应装置包括气化反应段、上出气口和下出气口。
3. 按照权利要求2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从下出气口流出的部分或全部粗合成气经过降温和初步净化后通过管道流经气体返回装置升压,与气化反应段流出的上行粗合成气混合。
4. 按照权利要求1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含碳物质反应装置还包括下部冷却净化段,用于冷却、初步净化气化反应段流出的下行高温粗合成气;下部冷却净化段入口与气化反应段的下出口相连,其合成气出口在下部冷却段的中上部。
5. 按照权利要求4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下部冷却净化段还包括急冷装置,渣池,粗渣出口。
6. 按照权利要求5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气压机数量为1个到10个,优选2~5个。
7. 按照权利要求1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含碳物质反应装置还包括上部冷却净化段,其入口可以与降温反应段的上出口相连。
8. 按照权利要求7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所述的上部冷却净化段包括急冷装置,灰水池和合成气出口,其中合成气出口布置在上部冷却段的中上部,可以布置1个或者多个,优选1~3个。
9. 按照权利要求2或3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其中气化反应段周向均布多个烧嘴,烧嘴可以布置1层或上下多层,优选1~3层。
10. 一种含碳物质干粉气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将含碳物质与气化剂在气化反应装置内反应,生成主要成分为CO和H2的粗合成气及主要成分为无机物的灰渣;其中部分高温粗合成气与飞灰、液渣下行,部分高温粗合成气气体与飞灰上行;
Ⅰ:下行的部分高温粗合成气与飞灰经过冷却降温,初步净化后送往粗除渣器,经过气压机升压后带水的粗合成气通过初步冷却器或者上部急冷装置注入系统,与上行高温粗合成气掺混;
下行的液渣经过淬冷后排出炉外;
Ⅱ:其余部分高温粗合成气与飞灰上行,分别与初步冷却器注入的低温带水合成气掺混降温到600℃~t2温度以下使飞灰失去粘性,选择性地进入降温反应段;
优选初步降温的粗合成气在降温反应段中完成部分未反应碳的继续反应,提高碳转化率并提高氢碳比。
降温的或降温反应后的粗合成气继续上行经过上部冷却段再次降温除灰得到满足后续流程需要的粗合成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JPS6092391 A,公开日:1985年5月23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具有气体返回装置和降温反应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分别由对比文件2(“Shell粉煤气化工艺激冷循环气系统抗腐蚀改进”,项爱娟等,《化肥工业》,第38卷第2期,第41-45页,2011年4月30日)和对比文件3(CN103242906 A,公开日:2013年8月14日)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被对比文件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具有气体返回装置,其作用是将下行的粗合成气冷却、净化、升压,以便与反应装置内上行的高温粗合成气掺混降温;(2)权利要求1还包括降温反应段,其作用一是将高温合成气夹带的飞灰降温至软化温度以下从而失去粘性,二是补充反应物(H2O),进一步完成飞灰中碳的气化反应,提高合成气的氢碳比。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将一部分上行的粗合成气经冷却净化后作为激冷循环气进行循环以使上行的粗合成气降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下行的粗合成气用于激冷循环来给上行的粗合成气降温,进而也不会想到气体返回装置包括除粗渣器等特征;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结合,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问题是防止炉渣硬化以便持续稳定地排出炉渣,而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合成气中氢气的含量,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且没有人意识到对比文件4的上行气体存在问题,因此没有改进动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2和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4、2和3,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4、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虽然解决了出渣不畅的问题,但其高温气体的排出方式会损伤和堵塞设备。(2)本申请所用激冷气中的水包含气态水和液态水,对比文件2由于设置了除雾设备因而只有气态水,其降温效果不如本申请。(3)对比文件2的部分合成气经外部循环系统返回炉膛上部,而本申请的气体返回到炉膛之外的初步冷却降温装置,因此对比文件2不存在使气体返回初步冷却降温装置的技术启示。(4)对比文件2中将高温粗合成气与返回的低温干合成气汇合是为了使夹带的飞灰固化成不粘颗粒,而本申请气体汇合的目的是提高热效率、降低能耗、减少用水量。(5)对比文件2利用的是上行粗合成气,而本申请利用的是下行粗合成气,二者工艺流程及设备有着本质区别。(6)对比文件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气化合成气中氢气的含量,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炉渣硬化以持续稳定排出炉渣,二者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没有结合启示。(7)对比文件3使用的重整剂为水/汽,而本申请采用的是合成气、水蒸气和液态水,合成气的存在可以提高喷入速度。因此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在所述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主要解决了以下技术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5-38段):①系统中的含碳物质反应装置设计成具有合成气上行和下行两个流程,解决了采用合成气上行流程的气化炉出渣口易堵塞、采用合成气下行流程的气化炉因烧嘴多布置在接近炉顶位置而易引起炉顶超温的问题;②系统增加了气体返回装置,可将下行合成气冷却净化后返回,与上行气体汇合实现降温,从而降低了能耗并减少了水的用量;③含碳物质反应装置增加了降温反应段,在此,从气体返回装置返回的低温带水气体一方面使飞灰降温失去粘性,另一方面其夹带的水与飞灰中的碳进一步发生气化反应,提高了碳转化率和合成气的氢碳比。
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2段,第(5)栏第2段至第(6)栏第1段,图4,图7)一种碳粉气化方法,该方法适合于连续且稳定地排出生成的炉渣并防止出现凝渣,并公开了碳粉气化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含碳物质干粉气化系统】,如图4所示,该装置包括气化炉7【相当于本申请的含碳物质反应装置】,该气化炉具有上下两个合成气出口,其下行气体相关装置包括合成气抽出口14,气体冷却器13,气体控制阀15和合成气抽出管线16,假如温度检测仪18检测到的温度不在适当的温度范围,将通过执行以下操作中的至少一种,使温度达到或超过炉渣的熔化温度:a.减少供给气化炉的蒸汽,b.增加下行气化气体的流量,c.将烧嘴12点火。
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具有合成气上行和下行两个流程的含碳物质反应装置,且能够通过增加下行气化气体的流量来解决出渣不流畅的问题,即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①。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系统具有气体返回装置,并限定其结构和功能,(2)权利要求1的含碳物质反应装置还包括降温反应段,并限定其结构和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技术问题②和③。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Shell粉煤气化炉激冷循环气系统【相当于本申请的气体返回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第42页1.2节,图1):“干法除尘【所用的干法除尘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除粗渣器】出口335℃左右的热循环合成气与湿法洗涤后约168℃的冷循环合成气汇合……并压缩【用来压缩气体的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压机】到高于气化炉的操作压力【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所述的“气压机用于提高经过冷却降温的粗合成气压力,使其高于上行气体的压力”】,温度升至209℃进入气化炉的激冷段,用以激冷气化炉内的高温合成气”;还公开了(参见第4页1.1节):“以有效气CO和H2为主、夹带部分熔融飞灰的高温粗合成气从顶部离开炉膛,在炉膛上部与返回的209℃低温干合成气汇合,使高温合成气迅速激冷至900℃左右,促使夹带的熔融飞灰迅速冷却固化成不黏的固体颗粒”;此外,从该对比文件图1可以明确看出干法除尘器的入口通过管道与合成气冷却器出口相连,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的“除粗渣器的入口通过管道与冷却净化段合成气出口相连”。此外,可以看出激冷循环气经历了湿法洗涤,必然携带少量水,可以减少水耗。
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合成气的一部分通过外部循环系统降温并初步净化后返回炉膛上部与高温合成气汇合,以降低高温合成气温度,使飞灰失去粘性,从而降低了能耗并减少用水量的技术启示,即解决了以上技术问题②。由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4同属碳粉气化设备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激冷循环气系统与对比文件4的碳粉气化装置组合,而且由于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具有上下两个合成气出口的气化设备,那么无论是将上行气体或是下行气体接入激冷循环都是可行的,不存在技术难度,技术效果上也不会产生差别。此外,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经冷却的粗合成气与上行气体的压差数值,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对比文件2中将经过冷却的粗合成气压缩到高于气化炉操作压力的目的是为了使冷却的粗合成气进入气化炉并避免炉内气体反流,因此可根据这一目的来优化调整两者的压力差。此外,在气化炉内需要降温的位置设置诸如“初步冷却降温装置”和“上行急冷装置”之类的冷却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冷却粗合成气的注入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备的结构特点和对降温的要求来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含碳物料气化—重整变换转化炉及制备富氢合成气【即提高合成气的氢碳比】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段,第12段,图3):“S2、对生成的合成气进行组分重组的步骤:在所述的气化反应室的合成气出口布置合成气组分重整设备,通过喷入重整剂对从气化反应室合成气出口排出的高温高压合成气进行组分重整,并将合成气从1200~1700℃降低到900~1100℃;所述的喷入重整剂包括经雾化的水/汽【水/汽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经冷却的粗合成气夹带的水的作用】;S3、对重组的合成气进行变换反应的步骤:经重整后的合成气进入后续的变换反应室【相当于本申请的降温反应段】,在其中发生高温环境下的一氧化碳变换反应,同时合成气中携带的残碳也可进一步参加反应。将合成气从1200~1700℃降低到900~1100℃以利于熔渣固化【相当于使合成气夹带的飞灰失去粘性】,同时确保进入变换反应室的必要温度。经重整后的合成气进入后续的变换反应室,在其中发生高温环境下(900~1100℃)的一氧化碳变换反应,达到降低一氧化碳含量、提高氢气含量制备富氢合成气的目的,同时合成气中携带的残炭也可进一步参加反应,提高碳转化率”。对比文件3的图3显示,变换反应室位于装置的中上部,其入口与气化反应段的上出口相连。
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以下技术启示:含碳物质反应装置包括设置在装置中上部的降温反应段,在此合成气温度被降低到900~1100℃使夹带的飞灰失去粘性,并使携带的残炭与补充的水进一步反应,从而提高合成气的氢碳比。即解决了以上技术问题③。由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和2同属碳粉气化设备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变换反应室【即降温反应段】与对比文件4和2的碳粉气化装置组合。
综上,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9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图4)含碳物质反应装置包括气化反应段1、上出气口(未编号)和下出气口1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参见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其由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图4)位于装置下部的容纳激冷水6的部分【相当于本申请的下部冷却净化段】,其必然用于冷却、初步净化气化反应段流出的下行高温粗合成气。从图4还可以看出下部冷却净化段入口与气化反应段的下出口相连,其合成气出口14在下部冷却段的中上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4图4所示排渣口19即粗渣出口,容纳激冷水与粗渣混合物的部分即为渣池,此外,为了实现快速冷却,加设急冷装置也属于本领域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1.2节)将激冷循环气用压缩机【即气压机】压缩到稍高于气化炉操作压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气压机的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7-8,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2)的评述,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设置降温反应段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28段,图3)以下内容:“本发明含碳物料气化—重整变换转化炉包括壳体21和同轴设置在壳体内的气化反应室22、重整设备23、变换反应室24、合成气输出管道25以及输出处理部件26【相当于上部冷却净化装置】。所述的输出处理部件26由激冷除尘装置构成,连接在所述输出管道的输出端;所述的激冷除尘装置包括激冷池263【相当于灰水池】、合成气输出口268【相当于合成气出口,结合图1可知,合成气出口布置在上部冷却段的中上部】”,而将合成气出口设置为1个或多个,如1-3个,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了实现快速冷却,加设急冷装置也属于本领域常规做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2段)在气化反应室侧部水平布置4-6个烧嘴。而为了使物料燃烧均匀,在气化反应段周向均布多个烧嘴以及布置成一层或上下多层(如1-3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含碳物质干粉气化方法。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碳粉气化方法,结合图4可以看出,来自碳粉供应口8的碳粉与分别来自含氧气体供应口9和蒸汽管线10的含氧气体和水蒸气【即气化剂】在气化反炉的气化反应段1内反应,生成高温粗合成气【粗合成气主要成分为CO和H2)和炉渣【相当于主要成分为无机物的灰渣】,而高温粗合成气中必然夹带有飞灰,该高温粗合成气分为两路,一路上行,一路下行,炉渣下行经激冷水6激冷后形成液渣从排渣口19排出。
本申请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特征为:(1)本申请具有步骤I:下行的部分高温粗合成气与飞灰经过冷却降温,初步净化后送往粗除渣器,经过气压机升压后带水的粗合成气通过初步冷却器或者上部急冷装置注入系统,与上行高温粗合成气掺混;下行的液渣经过淬冷后排出炉外;(2)本申请具有步骤II:其余部分高温粗合成气与飞灰上行,分别与初步冷却器注入的低温带水合成气掺混降温到600℃~t2温度以下使飞灰失去粘性,选择性地进入降温反应段;优选初步降温的粗合成气在降温反应段中完成部分未反应碳的继续反应,提高碳转化率并提高氢碳比。降温的或降温反应后的粗合成气继续上行经过上部冷却段再次降温除灰得到满足后续流程需要的粗合成气。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技术问题②和③。
鉴于该方法中各步骤的运行与权利要求1所述干粉气化系统一一对应,因此相关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认为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关于对比文件4,关注点在于其与本申请同属碳粉气化系统,该系统具有上、下两个出气口,这种结构已经解决了申请人指出的“传统的采用合成气上行流程的气化炉容易造成出渣口堵塞,传统的采用合成气下行流程的气化炉因烧嘴多布置在接近炉顶位置,容易引起炉顶超温”的问题,而该系统的其他结构和工艺(如其高温气体排出方式)与上述技术问题无关。
(2)首先,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本申请所用的激冷水包含液态和气态两种形式,且夹带了大量的液态水”,其次,申请文件也未记载其低温带水合成气的温度和压力,因而无法确定夹带水的形态。
(3)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参见说明书第18段,图2):“降温反应段入口与气化反应段的上出口连接处设置一个初步降温装置,用于将经过气压机升过压的低温带水粗合成气喷入与上行带灰的高温粗合成气掺混”。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第42页右栏,图1)将激冷循环气压缩到稍高于气化炉的操作压力进入气化炉炉膛之上的激冷段,用以激冷气化炉内的高温合成气。经对比,权利要求1的“初步降温装置”与对比文件2的“激冷段”均位于炉膛上部,且作用都是使低温和高温粗合成气混合,因此认为“将低温带水合成气喷入设置在炉膛上部的初步降温装置”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4)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经激冷循环系统返回的低温带水合成气与气化炉内的粗合成气汇合以使熔融飞灰固化成不粘颗粒”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同样的方法用于本申请的气化炉,在实现了使熔融飞灰固化的效果的同时,亦可获得提高热效率、降低能耗、减少用水量的技术效果。
(5)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行合成气的一部分通过外部循环系统降温并初步净化后返回炉膛上部与高温合成气汇合,以降低高温合成气温度,使飞灰失去粘性”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激冷循环系统而言,进入该系统的气体只要是来自气化炉即可,无论是利用上行合成气还是下行合成气,都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激冷循环系统接入到气化炉系统中。鉴于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带有上、下两个排气口,且下部排气口还连接有进一步处理设备的气化炉,那么将下行合成气接入激冷循环气系统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6)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含碳物料气化技术普遍存在的“气化产生的合成气中一氧化碳/氢气比值过高”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4段)。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正是一种碳粉气化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3中的相关技术用在对比文件4的碳粉气化设备上,以解决一氧化碳/氢气比值过高的问题。对比文件4自身要解决排渣问题并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用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碳粉气化设备上。
(7)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在气化反应室的合成气出口布置合成气组分重整设备,通过喷入重整剂对从气化反应室合成气出口排出的高温高压合成气进行组分重整”,可见重整剂与高压合成气是混合进入设备的,对比文件3中高压合成气的存在同样可以起到提高重整剂喷入速度的作用。
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3日对本申请做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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