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及施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78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78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62399.0
申请日:2016-11-04
复审请求人: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雷茜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孙丽艳
国际分类号:E02D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篇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62399.0,名称为“一种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及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共拓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4日,公开日为2017年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626237U,公告日为2015年9月9日)、对比文件2(CN204871504U,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段、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2018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的施工方法,该水面平台包括浮船(1)、浮桥(2)和钢绳(3),所述的浮船(1)间隔设置,每相邻两个浮船(1)之间均固定有浮桥(2),相邻两浮桥(2)首尾相连,每个浮桥(2)上均固定有钢绳(3),位于最后端的浮桥(2)上设置有支架(5),支架(5)上设置有套筒(6),套筒(6)内插装有导向杆(7),导向杆(7)垂向设置,所述的每相邻两个浮桥(2)之间的间距相等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先在水坝的水面上放置浮船(1),浮船(1)间隔布置且沿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8)的帷幕灌浆走向布置,再在相邻两个浮船(1)之间搭建浮桥(2);
S2、在浮桥(2)上安装套筒(6),同时在位于水坝旁侧的稳定边坡(9)上固定垂向导向杆(7),将套筒(6)套在导向杆(7)上;
S3、在水坝两侧的边坡(9)上固定多根钢绳(3),钢绳(3)的另一端固定于浮桥(2)上,从而实现了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的搭建,在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8)上帷幕灌浆用的钻机和钻塔均可安装于该水面平台上,为工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操作平台,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了划界以区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水面平台的组成及其施工方法均存在区别,区别特征(1)钢绳、支架、套筒、导向杆所组成的结构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比文件2的设置方式、用途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不存在技术启示;区别特征(2)是施工方法的各个步骤,这种施工方法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都是没有公开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相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的施工方法,该水面平台包括浮船(1)、浮桥(2)和钢绳(3),所述的浮船(1)间隔设置,每相邻两个浮船(1)之间均固定有浮桥(2),相邻两浮桥(2)首尾相连,所述的每相邻两个浮桥(2)之间的间距相等,其特征在于:每个浮桥(2)上均固定有钢绳(3),位于最后端的浮桥(2)上设置有支架(5),支架(5)上设置有套筒(6),套筒(6)内插装有导向杆(7),导向杆(7)垂向设置,所述施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先在水坝的水面上放置浮船(1),浮船(1)间隔布置且沿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8)的帷幕灌浆走向布置,再在相邻两个浮船(1)之间搭建浮桥(2),所述的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8)即为水坝中的趾板;
S2、在浮桥(2)上安装套筒(6),同时在位于水坝旁侧的稳定边坡(9)上固定垂向导向杆(7),将套筒(6)套在导向杆(7)上,套筒(6)可沿着导向杆(7)的长度方向做直线运动,套筒(6)又带动该水面平台做上下直线运动;
S3、在水坝两侧的边坡(9)上固定多根钢绳(3),钢绳(3)的另一端固定于浮桥(2)上,实现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的搭建,将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8)上帷幕灌浆用的钻机和钻塔安装于该水面平台上,由于导向杆(7)起到了导向作用且整个水面平台始终被钢绳(3)柔性的固定,即使当大坝内水位升高或水面大幅波动时,该水面平台不会偏离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8)而只会做随水位上升下降做上下浮动,为工人施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操作平台,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中的浮桥设置在水位变化较大的水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发现施工机械需要稳定的工作环境从而水面平台有随着水位浮动的需要。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都属于水面平台这一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对比文件1设置导向杆、套筒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其进一步改进得到包括钢绳、支架浮桥的具体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水面平台的结构、水面平台的用途和常规的水上施工平台搭接步骤得到施工方法中的各个步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水面平台是一种只呈现上下浮动的水面平台,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达到了避免在水流方向上移动的效果;(2)浮桥之间间距相等的设置方式能够使灌浆作业更均匀,避免出现灌浆作业效果差的问题,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段、说明书附图 。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篇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上下浮动式水面平台的施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浅水河道水位线下方大体积土体开挖进占装置(相当于一种水面平台),同时也公开了它的施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附图1):该装置设置在待施工的浅水河面上,包括一个或多个互相连接的浮筏5、浮桥2、多艘浮船9和牵引船8,浮桥2横跨多艘浮船9顶部,并与浮船9可拆卸的连接,浮桥2的一端可拆卸的连接在河岸,另一端与浮筏5可拆卸的连接在一起,浮船9和浮筏5均通过船锚锚接在河底,牵引船8通过连接件7与浮筏5可拆卸的连接在一起。连接件7为铁索,铁索两端均固定连接有挂钩,铁索的两端通过挂钩分别与牵引船8和浮筏5钩连;浮筏5呈长方体箱状,其底部四角均固定连接有第一连接孔,与浮筏5连接的船锚通过铁链与第一连接孔固定连接;浮筏5设有多个,浮筏5的顶部四角均固定连接有第二连接孔6,相邻浮筏5通过铁链穿过第二连接孔6互相连接;浮桥2由多块钢板4依次水平可拆卸的连接而成;相邻的两块钢板4之间设置有连接板1,连接板1 的两端分别通过螺栓3与其两端对应的钢板4可拆卸的连接在一起(相当于相邻两浮桥首尾相连);浮桥 2与浮船9通过钢筋可拆卸的连接在一起。附图1公开了浮船间隔设置,每相邻两个浮船之间均固定有浮桥。
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水面平台,该水面平台包括浮船和浮桥,浮船间隔设置,每相邻两个浮船之间均固定有浮桥,相邻两浮桥首尾相连。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水面平台用于水下帷幕灌浆作业,水面平台可上下浮动,位于最后端的浮桥上设置有支架,支架上设置有套筒,套筒内插装有导向杆,导向杆垂向设置;(2)水面平台还包括钢绳,每个浮桥上均固定有钢绳,每相邻两个浮桥之间的间距相等;(3)上下浮动水面平台施工方法的具体步骤。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浅水河道土体开挖的水面平台转用至水下帷幕灌浆作业并且对水上平台的结构和施工方法作适应性修改以适应水下帷幕灌浆作业的要求。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中的水面平台为水下施工提供了一个水面上的施工场所,水下帷幕灌浆作业同样需要在水面上设置施工场所、施工机械以便于水下施工,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水面平台转用至水下帷幕灌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水下帷幕灌浆施工的水域可能存在水位变化较大的现象,当水面平台设置在水位变化较大的水域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水面平台随水位上下浮动以免影响施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浮式水文测亭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6]段,附图1),包括一仪器专用房1,仪器专用房1设置于一可漂浮于用作流体的水上的浮箱2上,还包括第一桩轴31(相当于垂向设置的导向杆)、第二桩轴41,以及设置于第一桩轴31外的第一套筒32,设置于第二桩轴41外的第二套筒42。其中,第一套筒31和第二套筒41可分别沿第一桩轴31和第二桩轴32上下移动。第一套筒32和第二套筒42分别固定连接于浮箱2上。由于第一套筒、第二套筒分别固定设置于浮箱上,因此,当浮箱随着第一桩轴和第二桩轴移动时,第一套筒和第二套筒也随之上下移动。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面平台设有导向杆、套筒,套筒内插装有导向杆,导向杆垂向设置。由于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水面平台,且对比文件2中的导向杆、套筒与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杆、套筒的作用相同,因此根据施工水域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中的水面平台进行改进使其能够随水位变化而浮动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水面平台上设置导向杆和套筒结构的技术启示。采用支架连接水面平台的浮桥和套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导向杆穿过水面平台上表面影响施工机械移动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每相邻两个浮桥之间的间距会根据相邻浮船之间的距离以及浮桥之间的连接板长度进行调整,间距相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钢绳是水上漂浮物的常规固定装置,当水流较快时,水面平台会随着水流方向倾斜,水下帷幕施工需要比较精准的施工定位,为了把水面平台固定在需要的施工区域,在每个浮桥上设置钢绳以固定每个浮桥从而固定整个水面平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3),根据水面平台的结构确定其施工方法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附图1)公开了浮桥搭设在浮船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施工浮船再搭设浮桥,浮船是水面平台的主要组成部分,浮船的布置决定了水上施工平台的设置区域,根据水下帷幕灌浆施工作业面布置浮船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根据防渗需求设置帷幕灌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帷幕灌浆设置在水坝趾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坝体渗流路径作出的常规选择。浮桥固定钢绳、导向杆、套筒的安装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调整。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6]段,附图1)水面平台上安装套筒,套筒套在垂向导向杆上,套筒可沿着导向杆的长度方向做直线运动,套筒又带动该水面平台做上下直线运动。选择浮桥作为套筒的安装位置,水坝旁侧的稳定边坡作为导向杆的安装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套筒、导向杆作用以及施工现场地质情况所作的常规选择。固定水上漂浮物的柔性钢绳需要选择方便施工的稳定锚固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水坝两侧的边坡是根据水面平台走向、水流方向所做的常规选择。钻机、钻塔是水下帷幕灌浆的常规施工机械,施工前将其安装在水面平台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导向杆、固定钢绳在水面平台所起的作用,当大坝内水位升高或水面大幅波动时,该水面平台不会偏离水下帷幕灌浆作业面而只会随水位上升下降做上下浮动,为工人施工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操作平台,保证了施工的顺利进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水面平台是用于浅水河道土体开挖的辅助装置,该装置是为了便于开挖河道底部的土体,并不需要对该水面平台在水流方向上进行定位,同时对比文件2的浮式水文测亭装置,用于测量水位和水质,也不需要对水文测亭装置在水流方向上进行定位。而本申请的水面平台用于水下帷幕灌浆作业,若是水面平台在水流方向上发生摆动,则帷幕灌浆作业会出现灌浆错位以及灌浆不均匀的问题,严重影响灌浆的质量,无法阻止大坝中的水向山体渗漏,在这种情况下完成灌浆作业,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所以本申请施工方法的S3中有记载,在水坝两侧的边坡上固定多根钢绳,钢绳的另一端固定于浮桥上。钢绳在绷紧的情况下能够防止水面平台在水流方向上发生摆动,为了防止水位上下造成对钢绳的进一步拉伸,所以在浮桥上安装套筒,以防止浮桥上下浮动引起钢绳的过度紧绷而出现安全事故,因此套筒与钢绳的连接方式在本申请起到了不一样的作用,本申请的水面平台也是一种只呈现上下浮动的水面平台,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达到了避免在水流方向上移动的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确实没有公开,通过钢绳将水坝两侧的边坡与浮桥连接的技术方案,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河道中有水流流动,会对漂浮在上面的装置的位置产生影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水下帷幕灌浆时灌浆位置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灌浆的质量,使灌浆作业机械尽可能准确的定位在水下帷幕灌浆作业区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需求。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水面平台应用至水下帷幕灌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水面平台进行定位以确保灌浆作业施工位置准确,会做出适当的改进,以使平台位置不偏离作业面。钢绳是水上漂浮物的常规固定装置,在每个浮桥上设置钢绳以固定每个浮桥从而固定整个水面平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复审请求人认为,间距相等的设置方式的确是一种常规选择,但是这种浮桥之间间距相等的设置方式能够使灌浆作业更均匀,避免出现灌浆作业效果差的问题,所以浮桥之间间距相等的设置是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的。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每相邻两个浮桥之间的间距会根据相邻浮船之间的距离以及浮桥之间的连接板长度进行调整,间距相等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间距相等客观上可以使灌浆作业机械等距布置,由于灌浆作业机械等距布置使灌浆作业更均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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