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349
决定日:2019-12-11
委内编号:1F259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1172.3
申请日:2015-06-01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毕雯倩
合议组组长:白优爱
参审员:余爱丽
国际分类号:C05G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1172.3,名称为“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即第0001-0010段)、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其特征是:由纯净水400公斤、大豆发酵氨基酸80公斤、亚硫酸氢钠20公斤、亚硒酸钠6公斤、脱落酸0.4公斤和6-苄基腺嘌呤8公斤经制备混合组成叶面肥原液;
其特征是:
在叶面肥原液中加入0.2mol/L的氢氧化钠水溶解的6-苄基腺嘌呤。”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880200A,公开日2010年11月10日)公开了一种果品叶面肥的技术方案,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按质量比取生物发酵氨基酸80份,亚硫酸氢钠20份,亚硒酸钠6份,脱落酸(诱抗素)0.4份混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采用了大豆发酵氨基酸,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生物发酵氨基酸;权利要求1还包括0.2mol/L氢氧化钠溶解的6-苄基腺嘌呤8公斤,纯净水400公斤;权利要求1限定了叶面肥的制备过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果树叶面肥的替代方案。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加入生物发酵氨基酸、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技术启示,大豆发酵氨基酸、6-苄基腺嘌呤分别是肥料中常规添加的生物发酵氨基酸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对上述物质及用量做出常规的添加。另外,在叶面肥中加入纯净水作为溶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用量也容易选择。在所述原料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将所述原料混合组成叶面肥原液,至于在原液中加入0.2mol/L 的氢氧化钠水溶解的6-苄基腺嘌呤,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大多数植物生长调节剂包括6-苄基腺嘌呤难溶于水,根据不同生长调节剂的溶解性加入少量酸、碱、酒精完全溶解后,再加水定容到一定的浓度可使用(参见《果树园艺工培训教程》,宋志伟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年,第155页)。在上述基础上,采用所述浓度氢氧化钠进行溶解并添加到叶面肥原液制备叶面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也无意见陈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由于申请人未修改文本,也未提交意见陈述,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虽然二者的原料组成略有不同,以及存在制备方法的差异,但所述区别时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惯用技术手段,并未因此使得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相对于对比文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6-苄基腺嘌呤;2.纯净水;3.叶面肥的制备过程。因此,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延缓果树叶片衰老”。6-苄基腺嘌呤在《植物生长调控技术在园艺中的应用》中披露的是“抑制叶的老化”,与本申请的“延缓果树叶片衰老”的作用不同。叶面肥的制备过程,虽在《农民实用知识与技术读本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中有披露,但该特征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氨基酸叶面肥的pH值3.5-8”,与为解决本申请针对的技术问题“溶液pH值至6.5”所起的作用不同。上述文献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本申请的“延缓果树叶片衰老”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相关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能够有效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与对照相比,可使葡萄叶片脱落时间推迟20天左右”,具有显著的进步。此外,还提供了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试验样本的相关资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页(即第0001段-0010段),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其特征是:由纯净水400公斤、大豆发酵氨基酸80公斤、亚硫酸氢钠20公斤、亚硒酸钠6公斤、脱落酸0.4公斤和6-苄基腺嘌呤8公斤经制备混合组成叶面肥原液;
其特征是:
在叶面肥原液中加入0.2mol/L的氢氧化钠水溶解的6-苄基腺嘌呤。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其特征是:由纯净水400公斤、大豆发酵氨基酸80公斤、亚硫酸氢钠20公斤、亚硒酸钠6公斤、脱落酸0.4公斤和6-苄基腺嘌呤8公斤经制备混合组成;
叶面肥的制备过程:
步骤1:将300公斤纯净水、80公斤大豆发酵氨基酸、20公斤亚硫酸氢钠、6公斤亚硒酸钠和0.4公斤脱落酸添加到反应釜1中充分搅拌溶解,然后添加设定量的氢氧化钠调节溶液pH值至6.5,最后开启反应釜待溶液温度升至70~80℃时,将溶液温度稳定在70~80℃,反应3小时后关闭反应釜1,待溶液冷却至20~30℃备用;
步骤2:首先将100公斤纯净水和设定量的氢氧化钠添加到反应釜2中,充分搅拌至氢氧化钠完全溶解配成0.2mol/L的氢氧化钠水溶液,然后将8公斤6-苄基腺嘌呤添加到反应釜2中,继续搅拌使其充分溶解备用;
步骤3:将反应釜2中配成的水溶液倒入反应釜1中,充分搅拌混匀,最后灌装。
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也与此相对应。
显然,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本申请的果树叶面肥是由纯净水 大豆发酵氨基酸 亚硫酸氢钠 亚硒酸钠 脱落酸混合并调pH值后加温获得溶液1,以及氢氧化钠水溶液溶解6-苄基腺嘌呤获得溶液2,最后将溶液1和2混合制备的。
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果树叶面肥,是将纯净水、大豆发酵氨基酸、亚硫酸氢钠、亚硒酸钠、脱落酸和6-苄基腺嘌呤经制备混合组成叶面肥原液,再添加氢氧化钠水溶解的6-苄基腺嘌呤。
由此看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果树叶面肥中添加的氢氧化钠用量必然不同于原权利要求1;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果树叶面肥中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也必然不同于原权利要求1。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存在这种启示,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其特征是:由纯净水400公斤、大豆发酵氨基酸80公斤、亚硫酸氢钠20公斤、亚硒酸钠6公斤、脱落酸0.4公斤和6-苄基腺嘌呤8公斤经制备混合组成;
叶面肥的制备过程:
步骤1:将300公斤纯净水、80公斤大豆发酵氨基酸、20公斤亚硫酸氢钠、6公斤亚硒酸钠和0.4公斤脱落酸添加到反应釜1中充分搅拌溶解,然后添加设定量的氢氧化钠调节溶液pH值至6.5,最后开启反应釜待溶液温度升至70~80℃时,将溶液温度稳定在70~80℃,反应3小时后关闭反应釜1,待溶液冷却至20~30℃备用;
步骤2:首先将100公斤纯净水和设定量的氢氧化钠添加到反应釜2中,充分搅拌至氢氧化钠完全溶解配成0.2mol/L的氢氧化钠水溶液,然后将8公斤6-苄基腺嘌呤添加到反应釜2中,继续搅拌使其充分溶解备用;
步骤3:将反应釜2中配成的水溶液倒入反应釜1中,充分搅拌混匀,最后灌装。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能够有效延缓叶片衰老的果树叶面肥,与对照相比,可使葡萄叶片脱落时间推迟20天左右。但所述效果仅有结论,缺乏对实验条件、实验样本等的描述,无法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果树叶面肥实际能够取得的效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果品叶面肥,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按质量比取生物发酵氨基酸80份,亚硫酸氢钠20份,亚硒酸钠6份,脱落酸0.4份混合(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二者的原料组成略有不同,具体是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6-苄基腺嘌呤8公斤和纯净水400公斤两种成分,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大豆氨基酸,而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生物发酵氨基酸;②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叶面肥的制备方法。
由于6-苄基腺嘌呤是已知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其具有抑制叶的老化的作用(参见《植物生长调控技术在园艺中的应用》,张英编著,2009年01月,第17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加入6-苄基腺嘌呤的组合物具有延缓叶片衰老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果树叶面肥具有延缓叶片衰老的作用。
对于肥料的原料组成,首先,如上所述,6-苄基腺嘌呤具有抑制叶的老化的作用,为了获得具有延缓叶片衰老作用的果树叶面肥而选择加入6-苄基腺嘌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叶面肥中加入纯净水作为溶剂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其用量也容易选择。其次,大豆发酵氨基酸属于肥料中常用的生物发酵氨基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肥料成分上的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容易选择和添加的,不会给现有技术做出贡献。
对于肥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有原料进行混合制备叶面肥的方法,权利要求1中包括将纯净水 大豆发酵氨基酸 亚硫酸氢钠 亚硒酸钠 脱落酸混合并调pH值后加温获得溶液1,以及氢氧化钠水溶液溶解6-苄基腺嘌呤获得溶液2,最后将溶液1和2混合制备的。由于溶液的pH值是影响叶面肥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需要根据喷施肥料的目的和成分,加以调节(参见《农民实用知识与技术读本 农产品质量安全》,湖南省农业厅主编,2005.12,第115)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节本申请叶面肥的pH值,并且所调节的pH值在含氨基酸叶面肥的常规pH范围内,例如氨基酸叶面肥的pH值3.5-8(参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郑方向等主编,2004年07月,第188页)。而加热有助于各成分的溶解,这是本领域制备肥料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 6-苄基腺嘌呤难溶于水,可溶于碱性或酸性溶液(参见《无公害果园农药使用指南》,冯明祥主编,2004年09月,第214页),因而以低浓度的氢氧化钠水溶液溶解6-苄基腺嘌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该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详见案由部分)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6-苄基腺嘌呤在《植物生长调控技术在园艺中的应用》中披露的“抑制叶的老化”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延缓果树叶片衰老”的作用只是字面表述的不同,二者属于同义词或近义词,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其次,由于本申请对于技术方案所能取得的效果,仅有结论性的概括,缺乏对实验条件、实验样本等的描述,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果树叶面肥实际能够取得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基于《植物生长调控技术在园艺中的应用》中披露的6-苄基腺嘌呤具有“抑制叶的老化”的作用,并且所述作用与“延缓果树叶片衰老”作用相同,才能够预期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延缓叶片衰老的作用,并且认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果树叶面肥具有延缓叶片衰老的作用。如果认为“抑制叶的老化”和“延缓果树叶片衰老”作用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只能预期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抑制叶的老化的作用,相应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果树叶面肥具有抑制叶的老化的作用。由于该效果完全是依赖于公知常识的教导,即使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生改变,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仍会基于公知常识的教导加入6-苄基腺嘌呤,并不会实质上影响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判断。
再次,制备方法中关于调节pH值的步骤,如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中所述,溶液的pH值是影响叶面肥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需要根据喷施肥料的目的和成分,加以调节,而氨基酸叶面肥的常规pH值范围是3.5-8,本申请所调节pH值在常规范围内,并无证据证明该pH值的调节带来了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之外的影响,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显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会因此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此外,本申请技术方案的试验样本的相关资料不属于补强证据,其证明的效果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也不能根据现有技术预期获得的,因此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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